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問題研究
時間:2022-09-09 08: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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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加快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今天,環境法治教育改革已逐漸步入正軌。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是生態文明法治背景下環境法研究生教育中的一個重要課題,但目前環境法學界對此課題僅為提及但未集中探討。有必要基于環境法學與教育學背景,從戰略高度認識編寫該教材的重大意義。編寫該教材要明確參與人員、主要目標與現實路徑。教材參編人員除有從事環境刑法、環境民法、環境行政法教學研究的資深教授外,還應包括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法官、環境資源法律團隊的優秀律師、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主辦環境資源類案件的檢察官、中國環保公益組織代表等。教材編寫以培養環境法研究生的司法理論水平與實務操作技能為目標,教材主要適用于環境法研究生教學,也可用于環境司法專業法官的理論與實務培訓及環保案件律師業務培訓。教材編寫可走先開發地方試用教材等條件成熟時再編寫全國教材的路徑,同時兼顧實用性與研討性、前沿性與現實性、穩定性與權威性,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基本框架,進而有機充實相關理論、制度與實例。
關鍵詞: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研究生教育;司法理論;司法實務
客觀地說,無論是環境法學課程模塊體系建設,還是環境法學課程體系改革,都與我國環境法學教育水平及環境法治人才培養質量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2015年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我國環境司法專門化建設全面提速,著力構建專門化的環境法理論體系和環境審判團隊。環境司法專門化是環境法學內涵的增進之途,確立司法在環境法學實施中的主導性地位,是擺脫環境法實踐行政管理化和政策化影響的必由之路[1]。從環境法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出發,提升環境法學科地位,改善環境法傳統教學研究,依賴于環境司法教材的推陳出新。課程教材是教學的知識載體,教學、課程的變革、創新與建設,最終須做到固化于制、外化于形,將其體現并凝聚于課程教材之中。因之,環境法教材的優化亦能夠很好地服務于環境法教學體系的鼎新,環境司法教材的推出能夠促進環境司法教學的革新。江必新教授強調,要明確環境司法研究的目標任務,使之有效作為,必須盡快推出一批精品環境司法教材。呂忠梅教授也提出,要加大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人才的融合力度,將環境資源司法實踐需求納入高校理論研究計劃與人才培養方案,建設好環境資源司法的思想庫和人才庫。如今,雖環境法教材的種類和數量與日俱增,但適應于現代環境法研究生教育的環境司法通用教材嚴重缺失。那么,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編寫是否符合現實需要,如果可行,如何實現教材編寫的目標路徑,把握編寫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并能夠以上述為基礎對教材的內容進行考量。有必要對以上問題進行深入探究,以期對編寫中國環境司法教材的理性認知有所裨益。
一、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的價值意義
“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環境倫理定位與環境法教學之間是目的和手段的邏輯關系,其對法的指引導向應當在教學伊始予以明確[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環境法研究生專業課程教學任務由環境法總論、環境立法學、環境執法學、環境司法學、環境法政治學、環境法社會學、環境法教育學、環境政策學等學科完成的。相應地,這些學科教材的建設就必須提上議事日程。1.“立體化”教材革新所需。教材要實現精品就要以“立體化”教材為核心,在現階段的表現形式應該實現轉型升級,即由過去的一本書、一個教學大綱提升為一個系統性教學資源包以及與之相匹配的問題應對措施[3]。目前,中國學術界及司法實務界已經《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6—2017)》(白皮書)及《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5—2017)》(綠皮書)等官方報告,出版了《環境公益訴訟》《環境行政的法理與方法》《環境犯罪與環境刑法》等專題著作,此一系列研究成果以不同視角審視著中國環境法治的發展,旨在發現環境司法規律、抽象環境審判理論,一方面為環境司法實踐提供技術支撐,另一方面為環境司法的理論研究累積學術資源,同時,也為環境法學家和環境法律家的成長之路提供重要指引。但遺憾的是,前述專題著作缺乏通用性和體系化,不宜直接作為通用教材使用。針對環境司法課程教學的配套教材,必須符合通用教材的基本標準:第一,必須具備適教性,須嚴格按照教育發展目標、課程計劃,確保能在有限的學時內,全面地授予學生知識與技能,并具有啟發性;第二,必須具備指導性,只有在充分反映本學科領域發展的趨勢和前沿問題的前提下,才能使學生在環境司法領域盡可能多地得到具有指導性價值的觀念、技巧與方法;第三,必須具備通俗性,通用教材要做到用最權威的理論、最簡易的推理、最典型的案例、最精練的語言,來概括并闡述科學問題。因此,現有的專題研究成果不足以同時滿足上述基礎要求,無法體現環境司法教材的價值最大化,不宜作為與環境司法教程體系配套使用的通用性教材。因此,在未出版通用教材階段,專題著作可用于環境司法專題培訓;當通用教材編寫出版使用后,應形成以其為主,以專題為輔的“立體化”教材①。如此主輔教材相結合的思路,更有助于構成“立體化”教材以實現精品教學模式。2.環境法教義學所需。有學者指出,法教義學是指運用法律自身的原理,遵循邏輯與體系的要求,以原則、規則、概念等要素立法、修法以及通過適當的解釋規則運用和闡釋法律的做法[4]。法教義學的主要視角是司法視角,其好處在于當爭議事實出現多個可供選擇的適用規則時,法教義學可以為裁判者提供科學的、可供檢驗的法律規則選擇機制。法教義學觀念的實踐與研究已經深入中國法學教育。環境法教義學的主要內容之一是環境司法視角的教學內容。環境司法視角的教學依賴于對應教材。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編寫符合新世紀中國法學教育轉型的趨勢,亦是完善環境法教學體系的必然選擇。其作為一類應用型教材,利于促進法教義學與理論法學、應用法學之間的相互交流,不僅可為環境司法裁判者提供可交流的法律論證機制和科學檢驗機制,還有助力于推進環境法學教育改革前進的步伐。3.環境法理論服務司法實踐所需。相關數據顯示,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全國法院共計審結近20萬件環境資源案件[5]。人民法院急需一支高素質的環境司法人才隊伍,為環境保護和化解環境糾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至今,我國已成立了上百個環保法庭,不斷探索環境執法和環境司法的聯動機制,并將環境行政訴訟、環境民事訴訟及環境刑事訴訟合并審理,環境司法的實踐探索又向前邁進了一步,但同時也出現了多種制度在實踐中發生功能異化等問題。基于環境法的應然功能和實然功能之異同,環境司法教學可將以上問題的研究引入理論層面,由理論深層討論后,再致力于突破實然困境。也就是說,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編寫可以環境司法的理論化和實務化兩種模式為基礎背景,將概念厘定和基礎理論分析作為前提,再對環境司法案件的實務操作問題進行深入解讀。總之,該教材既有利于環境司法學術研究的規范化和常態化,也是推進環境法治教育必不可少的工具,具備重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編好環境司法通用教材是培養環境法專業研究生、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法官及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官專業素養的關鍵。就目前來看,以環境法研究生為主要適用對象的通用性環境司法教材嚴重缺失,直接導致環境法教學與培訓質量受限。所以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環境法學界具體落實編寫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任務刻不容緩。
二、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的參與人員與目標路徑
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統一,是環境法治教育建設的優勢,也是促進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有效作為。當然,編好一本通用性教材需要足夠的合格人力加以保障,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參編人員的結構素質在相當程度上影響甚至決定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質量。鑒于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編寫難度系數較大,幾乎沒有經驗可言,因此明確首次編寫的基本目標以及今后的完善路經,對于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系統性建設與編寫推進思路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指導意義。1.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的參與人員。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優化推出對于環境法學教育具有重要意義,同時環境法學研究水平的高下決定著環境司法通用教材質量的優劣。自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以來,我國環境立法和環境法理論研究得到了迅速發展,環境法研究的發展不斷培育出一批又一批環境法研究者,同時高校也紛紛設立環境法學相關課程,環境法學科教育已正式進入軌道。而其中大部分優秀學者將會成為環境法教材的編寫者,促進環境法教材的推陳出新。而且,為克服當下環境法學教育與環境司法實踐脫節問題,環境法學人才培養需要處理好理論研究與實踐教學之間的關系。因此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參編人員除了在高校研究環境刑法、環境民法、環境行政法的資深教授、學者外,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法官、環境資源法律團隊的優秀律師、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主辦環境資源類案件的檢察官、中國環保公益組織代表等更應該列入其中,學者主導環境司法基礎理論的闡述,實務者統領環境司法執行與實務操作問題的分析,促進其編寫觀點的碰撞與融合。2.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的目標路經。首先,環境司法本就是一個包含環境民事司法、環境刑事司法和環境行政司法的綜合概念,是以審判為核心的司法機關運用司法權裁判環境糾紛案件的活動。司法機關作為維護環境法治、環境法律權威和環境公平正義的基礎和終局保障,必然需要一批高質量、專業化的環境司法工作隊伍,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推出必將成為其提升理論與司法實踐融合度的有力工具[6]。因此,該教材編寫應明確以環境法教育為出發點,將培養和引導環境法專業的研究生為中心目標,將其適用范圍定位于環境法研究生培養,并可拓展到法學專業本科生選修課,以及環境法司法實務工作者研修課———法官培訓、檢察官培訓、律師培訓等方面。具體而言,該類通用教材的編寫應符合以法律職業為目標導向的法學教育管理體制與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指引其思考:環境司法的續造功能對于環境法學理論體系重構的意義;如何理解與運用環境訴訟機制,尤其是環境公益訴訟;如何強化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司法范圍和力度的定位;如何去構建環境執法與環境司法相銜接的環境司法制度等。其次,先推動實現先開發地方教材,再推行通用教材的發展路徑。我國基本貫徹實行國家、地方、學校三級課程管理,現環境司法課程尚屬于開發試點階段,環境司法教材可優先選擇編寫地方教材,經歷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劃,由立項申請,再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等階段,最后正式成為地方教材。作為地方課程實施的重要載體,環境司法的地方性教材的研發應遵循需求調研、科學謀劃、保證質量、地方特色體現的目標,隨著各地方通用教材的完善和環境司法研究的推動,最終推行全國通用的環境司法教材,致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資源司法教材體系。
三、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的基本原則
法教義學十分重視和追求內部構建與體系化,并認為任何一個完整、科學、有效的體系,均能夠保證其內部的一致性邏輯,尊重其內部架構與邏輯方得以穩固,當出現新問題,也可得到推理式的有說服力的結論。將其運用于環境法學教育體系亦是如此,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的基本原則屬于主要骨骼架構之一,是搭建教材體系的基礎工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編寫在總體上應當遵循“以學生為本”與“以社會為需”的教學價值向度,在編寫過程中應把握以下三點基本原則:1.研討性與實用性并重原則。教材的目的之一在于引導,要引導學生認識環境法,將環境法規范作為一種規范現象來加以把握,即在其與相應的交叉法規范及其價值追求的脈絡關聯中加以把握,而不是動輒訴諸于事實性的現實力量[7]。我國環境法趨于宏觀的立法理念及各種試點制度的產生,使得環境法教育進入軌道的同時也陷入困境。所以,運用于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編寫中,應該堅持的是:回歸法解釋學和法教義學,啟發學生向更廣的方向思考,嘗試理解與環境司法專門化所具備的內在要求相一致的審判觀,探討法條后所蘊藏的理論深度,然后為實踐提供理論的積淀,以回應實踐的需要。環境司法通用教材將選擇判例研究作為主要內容之一。通過選擇針對性強又典型的案例,從而主要引入對冗雜的法律規則的適用和環境法重難點理論問題的探討,可以實現研究者對環境司法活動的有效觀測。具有研討性與實用性亦是對案例研究的基本要求。首先,環境法學的理論基礎和相關制度正在不斷更新,在原有基礎上,還充分吸收經濟學、社會學、哲學等諸多學科的重要理論和機制,例如“博弈論”“政府論”在環境法運用中都凸顯了很強的理論價值,而且對通用教材的編寫還應該要求其理論深度和廣度符合研究生的水平,具有研討價值;其次,環境法具有較強的科學技術性,尤其是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現、環境法的適用、環境糾紛的有效解決,均需要對環境技術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所以,在編寫環境司法通用教材時,尤其要注重其實用性,要著力于將現有的相應法律機制和技術規范在案例分析中充分地體現出來,引導學生對此類具有科技專業性的法律問題進行思考,環境法的學科交叉性使得其更加重視理論性與實踐性并重。也就是說,教材中出現的理論研討是應該能解決實務問題的理論研討,這是在適應中國教育體制之下應該做出的獨特思考。2.前沿性與現實性銜接原則。當今社會,科學技術呈現高度綜合又分化的發展趨勢,為培養現代人才,使之始終處于科技前沿,必然要求作為知識傳播載體的教材及時反映學科技術的變化,保持時代性和先進性。環境司法是環境法律實踐最重要的內容之一,環境司法通用教材要想達到指導環境法律實踐或者為科研工作提供支持的作用,須選擇社會轉型期下最典型、最突出、最緊迫的環境法基礎理論研究問題和環境糾紛,使學生能夠了解當前社會經濟飛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現實需求和困境。隨著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進入國際大循環趨勢,中國環境立法和環境司法方面確立了多項國際合作政策,教材內容可將國外環境法治建設中的經典判例、先進經驗納入其中,凸顯國內立法與國際環境公約接軌的現實情況。不僅如此,考慮到未來一段時期內關于環境的法律政策和理論研究的不斷變化趨勢,教材內容還應該參考國外環境司法先進理論和制度,堅持環境司法編寫的前沿性與現實性銜接的原則。目前,中國的公民環境權還沒有被正式納入憲法,教材內容主線應著眼于中國國情和環境法的發展趨勢,為適應國內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優勢環境法學教育體系而邁進。只有基于現實需求和發展需求,有遠見的突破限制、構建環境司法理論體系,把握好現實性與前沿性內在統一的關系,才能更好地為社會培養環境法人才,推動司法發展。3.穩定性與權威性兼備原則。環境立法日新月異,內容更新速度快,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因素。作為一本通用性教材,不得不考慮其內容的穩定性,這就要求編寫者在內容上注重知識的提煉和理論的升華,結合我國環境立法現狀,體現中國經驗和中國理論特色,同時也借鑒國外先進的環境法律制度,歸納與抽象出一般性規定和裁判方法。先編試行本,隨著環境司法的成熟,再逐步完善內容。另外,環境司法通用教材主要針對環境法研究生,目的在于為其即將從事環境法律實踐或工作提供科學指導,必然要求其內容的權威性。前文已有闡述,基于法律的權威性,編寫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人員必須有嚴格的資質要求。而作為主體內容之一的環境司法實務操作,更應優先考慮從全國指導案例中進行優選,突出其典型性和權威性。環境法教材是環境法學教育體系中的一環,環境法學教育是中國法學教育的一環,三者環環相扣,緊密聯系,通用教材的編寫堅持穩定性與權威性兼備原則,亦是使命所系,促進法學教育體系構建及穩固發展。
四、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的內容考量
環境司法一涉及法律關系的多維性,二涉及利益主體的廣泛性,三具有較強的科學技術性,這些特性要求學者必須突破傳統思維,構建環境司法的專門理論和制度體系,現已形成的權威專題研究成果可為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內容提供重要的理論支撐。根據現有的環境法教材和專題研究著作,我們建議可采納“二分法”編寫思路,即環境司法之基礎理論與環境司法案件之實務操作:其一,厘定環境司法的內涵與外延以及環境司法審判的基礎性理論問題;其二,是對環境司法案件的實務操作問題進行深入的探析,包括但不限于環境司法審判體制與程序規則內容;其三,基于經典疑難案例為研究背景的按照司法活動的基本形態分為環境民事、環境刑事、環境行政案例實務操作的解讀等內容。遵循上述編寫思路為軸線,建議將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編寫的主要內容初步擬定為三大板塊:一是關于環境司法基礎理論知識,可以涵蓋環境司法的概念、功能、理念及目標等多方面;二是關于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體系,比如環境保護審判機構的設立現狀和發展趨勢、環境司法機關對環境訴訟案件的管轄權范圍、環境司法案件多元化處理方式及其適用范圍等;三是關于環境訴訟案件的實務操作內容,可按照一定的標準①將環境案件類型化以解析實務操作規則[8]。有關環境司法基礎理論部分不必在此過多解釋,我們將重點圍繞環境司法審判體系的構建與環境訴訟案件實務操作兩方面的內容提出建議。1.針對環境司法專門化審判體系內容的編寫建議。審判機構、審判機制、審判程序、審判理論以及審判團隊“五位一體”的環境司法專門化作為一種新的趨勢,突出表現之一為環境案件被集中于專門的環境審判機構審理。教材該板塊可參考按立案、審理、執行過程分別設置章節框架,比如:先選擇環保法庭①和環境資源審判庭的設立現狀及其管轄范圍為內容之一,展示環境司法機關在設置類型上的具體情形和其管轄權的范圍與邊界。再歸納不同環境訴訟案件的特征及司法認定規則,教材中還可輔以圖表分析法的形式,將2015年新環保法實施之后受理的案件進行類型化分析;另外,考慮到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在理論上一直是一個較為困難且復雜的問題,司法實務中也尚未存在準確的判斷標準或者定論,尤其環境保護案件更涉及高度的專業科技性這一特征,因此,有必要將環境司法中的因果關系認定問題也納入其中;還可以在教材中加入環境司法案件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內容,包含調解、調停、談判、仲裁、中立評估、訴訟等多元化方式。最后是關于環境司法案件執行的保障和驗收的內容,從而總結出環境司法審判機制的專門化經驗。2.針對環境訴訟實務操作的編寫建議。培養精英型法律應用人才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掌握和熟悉環境訴訟案件中的實務操作并靈活處理沖突規則。對環境司法案例進行選擇分析便是最直觀和最透徹地了解實務操作模式的方法,案例研究是形成法律思維的主要途徑,將環境司法案例(判例)編入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訴訟實務操作章節有助于閱讀者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實務操作流程,以及法律規則的邊緣地帶在實踐中的適用爭議,幫助其意識到環境法治的實現不僅需要發揮環境執法、環境司法機制的作用,還需要發揮人的能動性作用[9]。所以我們建議本教材在此部分的編寫可圍繞不同類型的案例解析實務操作的程序及其存在的問題為主要內容,對編者而言,案例的選取具有較大的難度和隨意性,編選本教材使用的案例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關系:一是案例編選與評述內容的關系。針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典型案例,可按照環境民事訴訟案件、環境刑事訴訟案件、環境行政訴訟案件進行類型化處理,再對其進一步分類,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環境民事私益訴訟案件;環境污染類刑事訴訟案件和生態破壞類刑事訴訟案件;環境行政私益訴訟案件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0]。對于案例評述而言,要避免案情的平鋪直敘和法條的簡單列舉,具體而言,先是案情概要和法院的審理程序及意見,再結合有關法條和國家政策列舉焦點問題,最后由資深法官和專家學者撰寫評析,內容可以包括評價法院的裁判結果,編寫該部分時可保留不同學者對焦點問題的不同意見,促進發散思維。同時,訓練學習者的提煉和歸納環境司法判例的法律解釋原理和裁判方法[11]。二是國內與國外環境法案例的關系。針對國外案例,可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國家,例如美國。在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書中既包含了法院意見,也包含不同法官的正反意見,較于中國的判決書中只有“法院意見”而言,這種載明各種意見及其交鋒的判決書顯然更接近案例分析的本質,更具體化地展現出觀點的交鋒。美國法官在判決書中援引的資料不僅包括法律條文和法學文獻,而且還包括小說、戲劇等素材[12]。這都是在國內判決書中看不到的。選取國外的環境司法判例的優勢還在于,通過對比其審理方式和法律適用等實務操作的異同,可以進行國內外環境司法比較,給學生、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司法工作者們以啟示———推動制度創新、推動中國的環境法治。三是厘清交叉專業之間的主次關系。目前環境法學交叉研究呈現矯枉過正趨勢。環境法律調整手段多樣兼具專業交叉性,不僅需要與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間的學科交叉,而且還需要環境監測、環境工程等學科的支持。現環境法中大量技術因素的強勢擴張,使其在調整對象等最基本理論問題的定位上模糊了技術與法律的邊界,導致適用規范的混亂。本教材的實務評析部分應注意回歸法學到研究主陣地,理性運用交叉研究,避免出現大量的非法學學科的分析方法。
五、結語
環境法治,是一國環境法制度及其運行的有機統一,即將環境保護活動納入法治軌道,是法治理念在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和貫徹實施。它既包括一國靜態的環境法律制度,又包括環境法律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動態的運行和實現狀態。而環境法教學內容包含環境法理論、環境立法、環境司法、環境執法和環境守法等多個方面,環境法教學的改革有利于加速推進生態文明法治背景下我國環境法治教育工作。要環境法實踐脫離技術化、行政化和政策化的壓制,必須確立環境司法的主導性地位;要大力推行環境司法專門化,必須加強環境司法研究與隊伍建設;要培養環境司法人才,必須盡快推出通用性環境司法教材以革新環境司法教育。生態文明進化于工業文明之上,其所附之文化自覺性為我國環境法學教育提出更高要求。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推陳出新,被寄予了一種成為環境法學教育的改革杠桿的期望,承載了深化中國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擔,將成為中國法學教育體系改革中的重要拐點。“中國將繼續在全球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作用。”我們相信在環境司法理論研究日漸繁榮的過程中,作為教學依據與理論研究成果積淀的環境司法通用教材肯定進一步昌盛,能夠對教材品質的提高有所貢獻,以期追求和實現中國環境法學體系的價值自覺和中國法學體系的價值自覺。我國的環境司法才剛剛起步,環境司法教材編寫更是無以為鑒,關于編寫還有許多值得探討的問題,需要了解和熟悉國情,需要學習和借鑒先進,需要探索和創新方法。由此,本文對環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編寫可以提供一個視角、一種方法、一些啟示。
作者:方 印 杭思琪 單位:貴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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