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陪審制度的歷史變革及健全措施論文
時間:2022-10-20 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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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陪審制度為當今世界普遍接受,但東西法律制度有著明顯的差異。我國不同時期對人民陪審制度有著不同的政治色彩。今天的人民陪審制度有著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開、司法獨立、司法廉潔的價值,但又也有很多不足之處有待完善。
[關鍵詞]陪審制度司法公正人民陪審員
一、當今世界陪審制度概況
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審判案件的一項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過民眾的有效參與來實現司法民主。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制度起源于11世紀初的英國,但在國際上最有影響的是以美國為模型的“陪審團”模式。這種陪審團又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兩種。
而大陸法系的陪審制度采取的是“參審制”。通常的表現形式是由兩名外行人與一名專業法官組成合議庭或所謂混合法庭來審理案件。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外行人與專業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同時參與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與對法律加以適用的各個環節。陪審員有權與職業法官共同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共同解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問題,享有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在當今的德國對各類案件均實行參審制。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更類似于這種參審制。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的歷史沿革及現存價值
1951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中規定:“為便于人民參與審判,人民法院應視案件性質實行人民陪審制度。”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了陪審制度,當時的人民陪審制通過吸收普通民眾參與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一步鞏固政權、團結人民、共同抵御外敵而采取的一項措施,讓人民有了當家作主人的感覺,成為我國實踐司法民主的先聲。當前堅持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加快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客觀需要,是加強審判工作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陪審制度所體現的不再僅僅是一種訴訟制度和審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項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內容是中國人民陪審制度是與中國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審制度作為社會公眾價值觀的聲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可以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民主,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重要方面,應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陪審制度的現存價值:一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二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三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公開。四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獨立。五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潔。六是陪審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三、現行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
1.陪審員職責不明,角色錯位。根據2005年5月1日頒布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決定》及相關訴訟法律規定,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與職業法官同等的權利。但陪審員參審時享有哪些權利哪些義務,《決定》及其他相關法律并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一些法院為了解決陪審與日常工作的矛盾,一批退休干部、下崗工人等成了專職陪審員,他們主要承擔訴訟手續、送達法律文書等事務性工作,這種角色錯位現象背離了陪審制度的本意。法官職業化后,這些工作將由法官助理專司,陪審員必須真正實現角色轉換,充分履行陪審制能。
2.陪審案件范圍不夠寬泛。我國的《訴訟法》規定陪審制度適用一審案件的審理,卻沒有規定二審和再審程序中。再者,從審理階段看,陪審制度僅限于審判環節,卻沒有運用于立案和執行階段。事實上,立案環節涉及到當事人訴權的保護,是啟動審判的前提,而執行環節則關系到當事人實體權益的最終實現,將這兩個階段排除于審判制度的適用范圍之外,顯然不利于陪審制度司法民主功能的全面實現。
3.對陪審員責任追究不到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實踐中陪審員有的違法審判有的枉法裁判,但在《決定》中可以免除其陪審制度職務,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對陪審員不履行或不當履行陪審制度尚未構成犯罪的,只能免除其陪審員職務,而不能追究其經濟或行政責任。
4.“陪而不審”現象突出,影響了陪審功能的充分發揮。作為不懂或不精法律知識的陪審員,在庭審中往往不能正確認定證據問題,也不能正確認定法律問題,因而在合議時只能是盲目附合,聽任審判員作出決定,“陪審”是只“陪”不審。這種“陪而不審”現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在庭審過程中,多數陪審員只是靜坐,始終不說一句話,庭審完全由審判長進行。另一方面,在作出判決時,雖然法律賦予了陪審員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但由于陪審員介入案件時間較晚,加之其對職業法官存在趨同心理,在表決時一般都會痛快地舉手同意職業法官的意見。
四、我國陪審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首先,明確責任,發揮實效。人民陪審員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在實踐中,應該通過法律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職責,使陪審員的權利得到落實。同時,應該限定人民陪審員一年中參加審判的次數,以及每年法院應針對本轄區有過陪審記錄的陪審員考核,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專職陪審員的產生。
其次,逐步推進,擴大范圍。鑒于陪審制度的重要意義,為了充分發揮陪審制度在司法民主、司法公開、司法公正、司法廉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應該擴大陪審的范圍,將陪審制度擴展到二審和再審環節,以及立案和執行程序。可以在民主氛圍濃,法律意識強,普法工作好的地區先進行試點,取得一定經驗后可以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確實效果好,有了成熟的制度措施之后可以普遍實行。
再次,承擔義務,切實負責。陪審員在享有權利同時也應承擔同等的義務,如果陪審員在審判案件中有徇私枉法情況,應當制定相應法律法規,比照職業法官承擔相應的責任。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陪審員才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改善消極被動的陪審現狀。公務員之家
最后,加強培訓,提高水平。加強對人們陪審員專業知識的培訓,這樣不但能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審判,同時也是很好的普法活動。受過培訓的陪審員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就能快速的抓住案件重點,參與案件中,提高審判效率,用專業的眼獨立分析是非曲直,避免職業法官“一邊倒”的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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