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調整問題
時間:2022-04-17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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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是調節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基本法。它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民法是基本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是特別法,注重效率。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它既是商品生產的必然產物和實現商品價值的必要條件,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伴生結果。在我國要求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條件下,由于民商法的特定調整對象及民商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整個市場經濟立法中,其應當占據核心地位。本文通過對民商法調整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整理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
一、主體調整對象的獨立性
商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商法作為特殊的法律規范體系對現實生活發生作用的范圍。由于計劃經濟時期人們對商品文易獨立性的否認以及人們對商法法律地位的輕視,使得商法調整對象的獨立性問題呈現一些爭論的現象。本文整理發現,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對商法的調整對象表述各有不同。其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三種其一,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人或企業,持此類觀點的主要是德國等奉行商人中心主義立法原則的國家。其中,商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和組織。其二,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行為,持此類觀點的主要是法國等奉行商行為中心主義立法原則的國家。其中,商行為是指商主體的行為,所進行的活動。其三,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事法律關系。本文贊同調整對象為商事法律關系,因為商主體及商行為都是通過商事法律關系而進行交易的,這是一種基于營利性行為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民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反映的經濟關系的核心部分是該社會的商品關系,它在本質上是為一定社會的商品經濟關系服務的。
二、原則
1.個人效率是強于社會效率。市場經濟中規定市場主體是理性人的角色,個人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會通過市場實現效益的最大化。而民商法是調整商體與商行為的社會關系,是從個人本為價值出發,關注個體利益的實現程度,從而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民商法中的效率是市場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與競爭對手爭取交易對象和交易機會的過程中而存在的,它的個人效率是強于社會效率。因此,在這種狀態下,民商法可能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它丟社會效率的追求是在保證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才予以考慮的,要求單個市場主體在追求個體效率時不算還他人的利益和對個人效率的追求,民商法需要調整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價值沖突,減緩各個主體行為的合力對社會效率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2.商法原則的調整。民商法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由立法機關制定和認可的有關調整商人從事商事交易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成,通過對商主體及形式、種類做出現則,對商主體的游戲規則進行設計來塑造市場的基本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國目前的立法試圖用民法的一般原則來適用于商法,“商法本身不能組成部門法體系,而只能適用民法的一般原則,民法的總論,物權制度,債權制度實際上已經對商品經濟活動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一般規定?!钡牵穹ㄅc商法存在著諸多根本性的差異。在商法注重對財產交易的關注,同時,商人的本性是追求最大的利潤,所以商法更注重于對利的保護,它的目的與宗旨在于促進交易更加快捷、安全,有效。這也是對民商法原則的解釋,將商主體法定、強化商事組織原則納入商法作為基本原則,本文認為稍有不妥。商法更加注重營利,追求效益原則,因此商法應將效益原則作為其首要的原則。商法的效益原則主要是通過促進交易的迅捷性來實現的。因為只有交易迅捷,從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通過多次的反復交易而實現營利目的。因此,能夠反映商法特質的主要是維持交易安全原則和交易簡便、迅捷原則,此兩項原則是作為純粹私法的民法無法在一般性原則中體現的。
三、客體
1.獨立董事的責任調整。目前,在我國的運轉中,獨立董事既無法有效監督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也無法利用其專業技能去輔助公司進行決策。這主要是由于獨立董事民事法律責任的缺位,導致的獨立性匱乏、“一股獨大”現象普遍、“內部人”控制情況嚴重,因此,產生了其行為不導致經濟利益和法律責任,僅憑道義與誠實來履行責任。獨立董事制度實行多年,我國股市發生的重大案件很多,但是獨立董事因為失職而受到處分的卻極少。因此,我國法律中應當要完善這種制度,增加獨立董事的責任。
2.商業信用的調整。無形物包括所有權以外的各種權利(如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人就營業資產、商譽、商業秘密、顧客、政府的經營特許、知識產品以及現代商業信息等所享有的權利、有價證券、股票流通中的權利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形物經常充當財產權關系的客體角色,無形物體現在民商法,主要是商業信用的調整,所謂商業信用是企業之間賴以進行賒銷、預付,加速商品交換的相互信任。雖然改革開放以后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開始發展,但是發展得十分緩慢,特別是規范化的商業信用,比如商業票據的使用范圍和規模還十分有限,企業之間債權與債務關系轉移難以規范,債務鏈條日趨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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