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現狀與對策透析
時間:2022-01-11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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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的首要權利。但是當前我國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還處在較低水平。因此,當前必須加強消費者安全權的立法、執法、司法工作,培養消費者責任意識,以構建完善的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法律體系。
一、我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現狀
消費者的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這是消費者享有的首要權利,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其中消費者人身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權,它是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而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這里的財產安全既包括所購買、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務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們對于其它財產的安全。
我國消費者的安全權保護一直是個令人擔憂的問題,它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案件數量多、危害大涉及商品和服務行業眾多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安全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如2004年的徽害人嬰兒奶粉案、2005年肯德基的“蘇丹紅“案件2005年哈醫大二附院550萬的天價醫藥費案件,今年3月鄭州市的保羅國際美容美發(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稱保羅國際)天價頭事件“。這表明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狀況并沒有根本改變。消費領域里一直居高不下的是食品、藥品、裝修裝飾材料等的質量問題。近兩年來隨著居民購買商品房、家用汽車及金融服務、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需求的增多,消費者安全權侵害的領域也隨展之擴展據中消協2007年全國消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2007年投訴增長前十位的是銷售(含網絡銷售、電視直銷)、計算機、互聯網、汽車、金融保險、教育培訓、美容美發、電信、廚房設備。
第二近年來整體情況有好轉但消費者安全權侵害仍是消費糾紛的重要部分。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相關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強近兩年情況略有好轉。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今年2月公布的《2007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統計分析))顯示:2007年的全部案件受理數比2006年少了45487件。其中2007年消費安全投訴13452件比2006年的13967件少了515件下降3.7%。但是我們不能忽視的是:其一安全權侵害案件的總量還在萬件以上其二盡管直接的安全權糾紛在各種消費者權益糾紛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占消費糾紛比重較大的質量問題、價格問題等或會直接給消費者帶來人身、財產損害或會誤導消費者使其做出錯誤判斷從而帶來財產損害。因此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既是當務之急又是重中之重。
第三消費者安全權法律保護不力因為消費者安令權保護法律規定不完善訴訟成本高、執行不力舉證艱難行政監管不到位消費者團體組織力量有限,消費者自身認知能力欠缺等諸多原因致使消費者安全權法律保護難以做到及時、高效。剛剛發生在鄭州的“保羅國際天價頭’‘案件就是例證。2008年3月29日本打算花38元剪發的兩名女大學生在結賬時被告知兩人消費總額仁2萬元。事情發生后消協因店方拒絕調解將投訴轉到工商所。而隨后工商、公安、物價、稅務各部門相互推誘無人出面。而且,“保羅國際“強制消費自2007年9月以來一直有人投訴但管理部門卻并未采取任何行動。最后直至事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有關領導的批示下,有關部門才對“保羅國際”作出行政處罰。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不力的狀況一天不改變消費者安全權就一天無法實現。
二、加強消費者安全權法律保護的對策
1.完善消費者安全權立法
第一,進一步擴大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范圍,即一切對消費者生命、身心健康、人格尊嚴和財產利益有現實或潛在危害的產品或服務消費者都有權獲得法律救濟。
第二進一步明確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和嚴格經營者責任?!断M者權益保護法》是時代帶來的補充性制度它的社會功能在于維護社會正義保護弱勢群體。因而,它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技術性。以此作為邏輯起點,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和責任的改造應該集中在保持對政策性充分重視的同時強化其技術性和可操作性上面。首先通過廣泛建立國家標準的方式來明確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其次進一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侵犯消費者安全保障權的歸責原則和救濟方式,即規定消費者安全權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同時規定完善的救濟途徑和合理的賠償標準。
第三完善消費者安全權爭議解決機制。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消費者權益糾紛發生后只能由消費者各個人行使訴權缺乏團體訴訟制度和公益訴訟制度。我國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維權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因為沒有訴權其消費維權的作用大大減弱導致消費者維權成本增加維權機會減少。此外我國出現的王海、葛銳等人為了公益目的而進行的訴訟由于必須個人承擔為訴訟而付出的時間、精力等成本迫于生計他們近年來已很少再進行公益訴訟了。這無疑對維護包括安全權在內的各項消費者權益是重大損失。因此我國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消費者協會等組織享有團體訴權的團體訴訟制度和公益訴訟制度。
第四提高對經營者消費侵權的處罰數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和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一規定不盡合理。根據外的經驗、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標準為個案的實際損害乘以行為的責任機率的倒數。而我國這一制度是在任何情況下的一倍明顯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規定的罰款數額偏低,從而致使經營者違法成本過低。難怪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節目主持人在4月21日對“保羅國際天價頭事件“報道時感言:”違法成本太低?!皣獾奶幜P則普遍較高,如全球最大的煙草公司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因未向煙民告知“吸煙有害健康“的真相,導致一個有30年使用該公司香煙的老煙民患上了肺癌,被推上被告席,被洛杉磯高等法院判以280億美元的巨額罰金。建議修改第50條大幅度提高經營者消費侵權的罰款數額增加經營者違法成本,土曾強法律的威懾力。
2.加強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行政監管
經營者違法成本不僅表現在立法不完善上而且表現在行政監管薄弱上。按照我國現有的制度設計消費者安全權保障制度主要有四種:標準化制度、安全認證制度、許可證制度、商品和服務的標示制度。行政監管是執行消費安全制度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制度。在我國政府內部有不同的職能管理部門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技術監督機關、衛生監督機關、環境保護機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機關、各行業主管部門等都是消費者安全權保護的行政管理機關。這些機關通過自己的各種不同的職能來管理市場、約束市場,但是目前仍存在監管不力等問題,必須通過完善工作制度體系等方式加強行政監管。具體而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加強對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通過提高管理、監督人員的素質、增強其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益
第二完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制度。繼續推進和完善流通領域商品準入制度改革。以食品及涉及消費安全的商品為重點商品,以農村為重點區域,強化對農村食品安全的監管、對批發市場的源頭治理,加大對個體工商戶和小商店的監督檢查力度。選擇商品房銷售、電視購物、美容美發服務等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整治活動
第三不斷完善消費維權工作體系。一要建立工商機關和相關行政部門聯動的消費維權協作機制和完善合作機制。二要與涉及消費安全的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有關行業協會建立協作機制。三要完善與新聞媒體的消費維權互動機制。四要進一步促進、引導行業組織制定消費維權自律管理制度。
3.強化對消費者安全權糾紛的司法裁判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可以選擇和解、調解、申訴、仲裁、訴訟。但實踐中往往是協商不歡而散、調解難見分曉、申訴久拖不決、仲裁沒有依據、起訴精疲力盡最后弄得消費者懶得奉陪、自認倒霉從而助長了經營者僥幸投機、態意妄為的行為。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消費糾紛的數額雖小但訴訟程序繁瑣勞時費力、不堪重負?!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因此應借鑒國外的做法,專門設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綜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更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如實行獨任審判、一審終審、短期審結等等r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54條和第55條的規定,在消費糾紛數額小、訴訟標的又是共同的或屬同一種類,無論參與訴訟的消費者人數確定還是不確定,都按共同訴訟的規定來處理。消費者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法院也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不確定的其他消費者到法院來登記,參與共同訴訟法院就該案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對未參加登記的消費者來說,只要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屬同一種類,就直接適用該判決和裁定。
4.加強消費者責任意識
不少消費者在商店買到假貨、劣貨往往采取自認倒霉、息事寧人的態度也有部分消費者貪圖價格便宜喜歡買假用假,這同樣縱容了不法經營。其實凈化一個社會的消費環境不僅是國家的責任、經營企業的責任同樣也是消費者的責任,作為一個合格的有社會責任感的消費者實際上在整個消費和責任里面也承擔著重要的任務2008年3月15日下午中國消費者協會主辦的“消費與責任”高層論壇在京舉行。國務院市場經濟研究所所長任興洲女士在論壇上發言時強調:”把整個全社會的消費和責任構成全社會的維權體系,構成一個社會聯防機制非常重要?!?/p>
第二奧運會即將在北京召開,奧運將大大拉動我國的消費,同時也是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最集中的檢驗。在這樣的背景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顯得緊迫起來,希望我們的立法、執法全面改進消費者加強責任意識提高消費水平。期待中國明天的消費環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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