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憲法學歷史發展
時間:2022-03-14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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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分析法學
憲法經濟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國家廣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與人們對市場缺陷的強調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德國經濟法學者林克(Rinck)提出,經濟憲法是指“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同時,德國經濟學界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研究中也比較重視對經濟運行的憲法與制度環境分析。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憲法的概念始于經濟法學,實際上就是根本經濟法,最初是為政府權力的全面擴張服務的。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終結,國家獲得了全面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和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的經濟憲法也就應運而生。
(1)經濟分析法學憲法研究的問題域。
嚴格來說,經濟分析法學是一場“經濟法律學運動”,是運用經濟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的一種方法論。它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體系,而是運用經濟分析方法的不同學術傳統的綜合。如果我們考察其在美國現代法理學中的譜系,它大致上與左翼批判法學相對的右翼。其學術思想和淵源可以追溯到邊沁和穆勒的功利主義,而直接延續了20世紀早期的現實主義和龐德的“社會工程”理論。“憲法”一詞的內涵極為豐富,按照分析方法和研究對象的側重點的差異,經濟分析法學的憲法研究方法和觀點有很大差異。芝加哥學派、新制度經濟學和公共選擇學派的憲法思想的側重點就有所不同,這幾個學派為以后經濟憲法學的發展作出了貢獻。
(2)科斯的成本控制經濟學理論。
從科斯的研究成果中我們可以得出其理論體系的基石由兩大主要理論構成。通常所說的科斯定理可以簡述為:當交易是無代價的且一個人合作時,法律權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也就是說,當交易本身的成本非常微小或不存在時,國家只需要通過強制執行個人間談定的資源分配方案來確保交易進程的完整性。因為,任何一種權利分配都將證明是有效益的,沒有必要強求國家必須給予當事人某一相應的權利。政府和法律可以對此事幾乎不加干預。然而,當交易本身的成本不是很微小時,權利如何分配就十分重要了。因為,在這種條件下,權利的分配能對資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不同的結果,因此就需要一個原則來指導權利分配。換句話說,科斯定理適用的條件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存在。在這種情形下,就需要借助于法律因素(法律的機制作用)以促使有效益的結果出現,這也正是法律的目的之所在。這兩大理論,分別源自他的兩篇公開發表的論文。其中一篇是他于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另一篇是他于1937年發表的《企業的性質》一文。
(3)布坎南創立的公共選擇理論(60年代)。
從廣義上講,布坎南的公共選擇理論就是用經濟學的方法研究非市場決策,或簡言之,將經濟學應用于政治學。公共選擇的主題與政治學是相同的,但公共選擇的方法論是經濟學的,如同經濟學一樣,公共選擇的基本行為假定是:“人是一個自私的,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
對于公共選擇的憲法學說,布坎南認為是另一種政治經濟學。其對象是制度、規則,目的是為增強效率而設計和改革制度。它旨在估價強制的結構,即“規則”,其最終目的是重新設計和改革,以確保在利用潛在互利關系上增強效率。為此布坎南區分廣義的公共選擇理論和狹義的公共選擇理論。狹義的公共選擇理論分析政治家、官僚和投票人的行為,廣義的公共選擇理論分析對公共選擇行動者的約束,是一種憲法理論。憲法經濟分析則試圖對約束經濟行為者和政治行為者的選擇與活動的不同法律-制度-憲法規則的運轉性質作出解釋,這些規則界定了某種結構,在這一結構內,經濟行為者和政治行為者作出普通的選擇。
憲法經濟學的另一個基礎是制度觀,布坎南從相對主義認識論出發,認為有關政治制度方面的理論都不是絕對真理,在政治中根本不存在類似真理的東西,''''那里''''不存在的或應認為存在的獨一無二的價值,除了個人的估價。他進而主張秩序不是人設計的產物,個人的知識和能力都是有限的,無力了解所有參加者的效用函數,也無力掌握全部有關的信息。
(4)波斯納是集大成者。
波斯納認為,“經濟學是人類在一個資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進行選擇的科學。”它的假設是:人是對自己的生活目標,自己的滿足,也即我們通常所講的“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從上述假設出發,我們可以得出以下三個基本的經濟學概念:
①市場價格和需求數量的反比例關系。在經濟學中的供求法則,在法律中也同樣適用。②成本等于“可供選擇的價格”或機會成本。③最后一個基本概念是如果容許交換,資源就具有最高利用價值的傾向。從以上三個概念可以看出:波斯納就是以人是理性的、最大限度地追求自我利益這一假定,作為他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的理論基礎。
2經濟憲法學的理論體系
經濟憲法學的理論體系可以由以下四個邏輯體系構成:
(1)從經濟憲法的原理出發,可以將其看成經濟學中的財產權理論。將財產權作為憲法的歷史起點和理論的邏輯起點,把個人與國家的關系看成私有財產權與公有財政權之間的矛盾,并把這一矛盾置于產權、人權與政權的相互作用中來研究。
(2)通過憲法對人權與公民權利的保障。把公民的財產權利、經濟權利、經濟自由通過憲法加以確認與保障,認定在現代社會中,沒有財產權保障的權利是毫無保障的權利。權利要得到真正的保障,首先財產權必須得到保障。
(3)憲法中的國家制度,主要研究國家的經濟權力及其制約。現代憲法中對國家的稅收權和經濟調控權力這兩大經濟權力作出了規范與制約,以此確定財政權不受制約的權力是無限制的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關鍵是加強對財政權這一國家經濟權力的制約。
3經濟憲法學對我國法學和經濟學研究的重要啟示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憲法研究領域,憲法學和經濟學之間的相互滲透還很有限。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以法律手段來規范和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比重將不斷上升,經濟立法必須要考慮經濟法規的社會經濟效益。根據經濟憲法學的成本收益分析原則,中國的法制建設正在步入基于市場經濟內在需求的法治軌道,應選擇社會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權利配置。具體地說:社會主義經濟法律應按照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進行權利的初始界定和重新界定;法律必須通過一切途徑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使契約和交易自由中權利交換成本最小化;并在“市場失靈”造成的低效益時,通過政府干預來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參考文獻
[1][德]柯武德,史漫飛.制度經濟學[M].社會秩序和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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