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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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方改革思路
“公安部的有關人士認為,全面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著力從4個方面著手,其中:要嚴密戶口登記,強化戶籍管理基礎性工作。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積極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在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礎上,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及綜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人口發展規劃,以落戶條件取代計劃指標。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保持人口的適度機械增長,對其周邊地區和衛星城鎮,要制定相應的鼓勵措施,以吸納城區人口和本市農村人口為重點,促進其人口規模的形成和逐漸擴展。”(廖衛華著:《公安部等14個部委正協商戶籍改革》,成都商報,2008年3月4日)
上述改革,一是有落戶條件,二是地域有別,根本上還是限制了公民的遷徙自由權。
二、地方改革
很多地方的戶籍改革,因為相關配套沒有跟上,無力承擔附加在戶口上的諸多福利而緊急叫停。廣東省2001年10月出臺政策,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但不到半年即宣布暫緩執行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內容。繼上海市開始研究居住證與戶口對接問題之后,從7月8日開始,湖北在全省范圍內正式開始全面尊重與承認外來人口權利的戶籍改革之旅,符合準入條件者已正式開始準入登記。“除武漢中心城區外”和“暫不涉及外省在湖北務工的農民”明顯的地域差別。“符合準入條件者”,還是有條件限制。無論是湖北還是上海,都是逐步減少限制,逐步給予外來務工人員平等的權利。
三、本文的改革探索
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改革都不是系統推進,注定不可能取得有效進展。筆者期待民主憲政,堅決擁護憲法。提出修改憲法,是為了尊重憲政原則,實現民主、自由、平等。本文以憲法的修改,帶動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進而推進戶籍制度的系統改革。
(一)在憲法上規定公民有遷徙自由,憲法司法化
我國1954年憲法曾經規定,公民有遷徙自由。但是由于沒有專門機關進行違憲審查,使得許多法律雖然違反憲法,但是有效實施。1958年的《條例》規定了嚴格限制公民遷徙自由的制度,這顯然是違反當時憲法的規定。但是由于沒有機關受理違憲審查,《條例》直到現在仍然有效實施。
憲法第五條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四款“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立法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對法規和規章違反上位法的審查制度,那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國家政策“同憲法相抵觸”了,怎么辦?英國法諺“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因為沒有違憲審查制度,不可以提起違憲審查或提起違憲訴訟。使憲法上規定的權利成為紙上的權利。所以,建議修改憲法,使憲法司法化,使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成為公民能真正享有的權利。使公民可以通過司法救濟,來保障自己的自由和權利。
第一是建議設立一個獨立的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成員由全國人民在各省級行政區按選民比例,直接選舉產生,憲法委員會獨立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只對憲法和全國人民負責。憲法委員會依據憲法,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通過的和已通過的法律進行審查。依據憲法,專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違憲審查和違憲訴訟,追究違憲者的違憲責任。專門違憲審查機關的成立,將有力維護憲政原則,保護全民的民主、平等、自由。
第二是平等的選舉權。《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一規定與中國國情不符!以致選舉法使城鄉居民的選舉權嚴重不公。如果加上“不分城鄉、地域……都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賦予公民平等的選舉權。《憲法》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城鄉、地域、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是在保證憲法貫徹實施的前提下,規定“公民有遷徙自由”。有違憲審查機關這樣的救濟渠道,“遷徙自由”才不會成為紙上的權利,對于任何違反憲法“遷徙自由”的規定或行為,公民都可以提起違憲審查或訴訟。
(二)系統修改城鄉差別的不公正的法律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規定過窄。在海南有大量的橡膠園,香蕉園等農業雇工,其他農村的西瓜地、菜地等,也有農業雇工,這樣農業雇工是否是屬于《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如果不屬于,他們的利益誰來保護?《勞動法》頒布后,當時的勞動部曾規定,農業雇工、家庭保姆不屬于《勞動法》的適用范圍,那么,現在他們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筆者認為應將他們納入適用范圍,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這一規定不合中國國情。在中國,所謂種族歧視非常罕見,幾乎沒有。但是城鄉歧視,地域歧視很常見。建議修改為“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城鄉、地域、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該條第一款“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該法第四十三條是關于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表面看本條規定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我們看到統計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每年每月公布是“城鎮登記失業率”、“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占人口多數的人農村人呢?“農村登記失業率”呢?外來務工人員的失業情況在哪
登記,戶籍地還是就業地?誰來保障他們重新就業?從平等就業來看,筆者認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重新就業應當由就業地的勞動行政部門保障。登記失業率和居民收入的統計基數應當是在就業當地的所有就業人員,包括外來務工人員,也包括農民。
從保障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利出發,制定《全民社會保險法》和《全民醫療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全體公民平等的社會保障權。
《社會保險法》現在的立法思路很好,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社會保險號,建立全國統籌的社會保險轉續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城市政府及其各種違法的規章政策,是導致戶籍制度的不平等的主要原因之一,《社會保險法》應當規定嚴格法律責任,尤其是對政府,用人單位等強勢群體的法律責任。這個《社會保險法》應當是“全民”的《社會保險法》,“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要賦予全民,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等弱勢群體起訴限制公民平等社會保障權利的行為,該法改為《全民社會保險法》。
現行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醫保”)和所謂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城鄉有別,繳費不同,待遇也不公。福建廈門的城鄉兩個醫療保險成功合二為一,成為全民醫療保險,城鄉享受平等待遇。農民長年在外務工,既享受不了“新農合”,因為遠在外地,不可能回到家鄉去就醫;也享受不了“城鎮醫保”因為是外來務工人員。現在的“醫改”,改了十年,農民卻沒有得到平等的醫療保障權。“醫改”方案都提到了全國人大,為何不制定一部《全民醫療保障法》?建議將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整合。制定《全民醫療保險法》或者稱為《全民健康保險法》。平等保護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
《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違反這一規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起不到“違法必究”作用。后一句“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使得這條規定大打折扣。外來務工人員期待的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利將因各地“具體辦法”不同而不平等。因為地方保護主義存在,考慮到義務教育的經費保障,像北京、上海、廣東等外來務工人員的輸入地的“具體辦法”會規定大量的限制措施來限制“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何不多規定一些有操作性的規定呢?
高等教育方面,存在嚴重的不公,主要體現在高考和高校的分布上。高校招生應當適用地域平等原則。高校的分布應當是各個地區均衡發展,建議將北京、上海等的集中的高校均衡到中西部。《高等教育法》在高校招生上,應當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并作出可操作的規定。比如在全國招生應當有一統一的招生比例,除優先招收各少數民族學生外,全國一致。比如某校在江蘇的招生比例是考生(是考生,而不是戶籍學生)的1%,那么在甘肅的招生比例也是1%。或者某校根據全國考生成績,確定一個“全國統一”(而不是全省統一或全市統一)的分數線(或能力、素質等)標準,所有達到標準的考生都可以平等地報考,第一志愿沒錄取只能再次報未招到學生的學校。這樣的招生制度讓所有報考同一學校的考生在同一標準下平等競爭。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條顯然和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以及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相抵觸。“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理應交回其承包地,或者由發包方收回其承包地。
修改《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產法》,就像2005年完善《公司法》和《證券法》等企業產權制度那樣,建議系統地修改這三部法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像《城鄉規劃法》一樣,制定《城鄉住宅法》,廢止《城市房地產法》,將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納入該法,平等保護城鄉居民“居者有其屋”。在嚴格保護耕地草原林地等農用地的基礎上,允許除農用地外的農村土地開發建設住宅。允許農村住宅和城市住宅一樣,可以自由交易。實現城鄉平等的財產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二條“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規定違反《憲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該違憲規定應予廢止。農民和城市居民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理應平等。形式要平等,實體也要平等!但為什么只選民只能直接選舉縣鄉人大代表,建議全面修改《選舉法》,規定選民直接選舉省市縣鄉長,直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國家主席。
(三)全面修改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制定戶籍法
《居民身份證法》和《護照法》屬于廣義上的戶籍法。在《居民身份證法》方面,建議參照臺灣地區戶籍法,規定“公民申請居民身份證,應捺指紋并錄存。”從粘貼相片到捺印指紋,形成了科學、嚴密的身份證制度。”(姚秀蘭著:《戶籍、身份與社會變遷——中國戶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16頁)建議規定“建立全國身份證管理系統,專門管理個人身份信息。身份證管理系統內信息按機密等級分層級、分類別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參考胡星斗教授的觀點,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把現行的個人居民身份證信息、檔案信息、信用紀錄、犯罪紀錄、就業失業情況、收入情況、納稅情況、申領低保、經濟適用房情況,以及做義工、慈善等方面的紀錄納入身份證管理系統。身份證電子化,在各個城市鄉村的機場碼頭、火車站汽車站安裝類似銀行取款機的身份證識別系統,公民每到一個地方,在身份證識別系統一刷,公安部門就知道你到哪里了,所以不用擔心治安問題。這個系統也有助于解決收入申報、假身份證泛濫等問題。其它的對他人有影響的個人信息也可納入其中。《護照法》方面,現在由于反恐的需要,各國入境管理處相繼要求入境者采取指紋。建議在《護照法》上也規定“公民申請護照,應捺指紋并錄存。”各國入境管理處在入境時可以直接提取護照的指紋,公安等偵查機關在公民涉嫌犯罪時也可以直接提取該指紋比對。
1.戶籍法的體系結構。
日本的戶籍法,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戶籍簿,第三章戶籍記載,第四章的申報分十六節,包括通則;出生;認領;收養;收養終止;結婚;離婚;親權及監護;死亡及失蹤;生存配偶恢復姓氏及姻親關系終止;推定繼承人的廢除;入籍;分籍;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姓名變更;轉籍及就籍。第五章戶籍訂正,第五章之二關于采用電子信息處理系統處理戶籍戶籍事務的特例,第六章雜則,附則。中國臺灣地區戶籍法的體系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登記之類別,第三章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注銷,第四章登記之申請,第五章戶口調查及統計,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
結合日本戶籍法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戶籍法,我國的戶籍法應當整合收養法、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繼承法、國籍法和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登記事項,統一由戶籍法規定。我國的戶籍法體系結構可以這樣安排:第一章總則,規定戶籍登記原則和戶籍戶籍管理的機構等總則性事項;第二章戶籍簿,規定戶籍薄的編制、樣式、記載事項、順序、程序;第三章戶籍記載,規定戶籍記載事項、順序、程序及各種情形的戶籍記載和編制。第四章申報,參照上述日本戶籍法第四章的十六節,十五種申報事項,規定戶籍申請的類別、原則及各種申請的詳細規定,形成嚴密完整的申報登記制度。第五章戶籍訂正,規定登記的變更、更正、撤銷及注銷;第五章戶口調查及統計,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共七章。
2.戶籍登記的原則
(1)保障公民自由遷徙權利的原則
“許可國民自由遷徙,從鄉村到城鎮,從城鎮到城鎮,從國內到國外,國民可以雙向地、自由地流動。”(姚秀蘭著:《戶籍、身份與社會變遷——中國戶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2頁)
公民有自由遷徙的權利,非因刑事法律限制外,不受其他法律法規及各種規范性文件的限制。
任何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非因前款規定不得限制公民自由遷徙權利。
(2)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戶籍登記機構辦理戶籍登記,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3)一人一籍原則
如現行的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融合。臺灣地區的戶籍法的第三條
可規定為“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一人同時不得有兩戶籍。”
(4)實行公民在居住地登記戶籍的原則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申報戶籍登記
(5)明確戶籍制度的基本功能
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為核心,不得附載其他行政管理和社會功能。“戶籍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與父母關系、本籍、住所等。發生出生、認領、收養、婚姻、親權、監護、國籍取得與喪失、姓名變更等戶籍事件,應當依照規定申報和登記,以確認和證明個人身份、親屬關系及其變動狀況。在市鎮村的區域內確定或者變更住所的,則應當申報遷入、遷出或者遷居,以確認和證明居民的居住關系,以及作為居民地位的變更,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選舉權的行使,國民健康保險、退休金及兒童津貼的給付等。”(王新華譯:《日本戶籍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版,前言)
3.確定戶籍管理的機構
修改居民身份證法、護照法、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收養法、繼承法、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有關人口、戶籍、身份等的主管部門,中央統一為民政部門,地方由各省市縣長負責。戶籍登記由各級民政部門辦理,以鄉(鎮、市、區)為管轄區域。規定戶籍負責人的親屬回避制度。
4.“戶籍登記以人為本,摒棄社會因素”(姚秀蘭著:《戶籍、身份與社會變遷——中國戶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10頁)
“戶籍登記的內容主要反映當事人個人信息,如出生地、遷徙、婚姻、監護、死亡等基本狀況,不記載有反映社會角色、可作社會評判的信息,如職業、教育程度等,體現比較純粹的人本精神。”(姚秀蘭著:《戶籍、身份與社會變遷——中國戶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10頁)
遷出遷入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當辦理遷出遷入登記,不得設定遷出遷入條件。軍人、武裝警察等不因服兵役而遷出注銷戶口,取消軍籍,統一為普通戶籍。軍人、武裝警察等只作為職業存在。學生不因升學而遷出,罪犯不因監所收容而遷出注銷戶口。“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當辦理遷出登記。但是因服兵役、國內上學、監所收容及隨本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不辦理遷出登記。”
5.“完善的戶籍登記及變更登記程序”(姚秀蘭著:《戶籍、身份與社會變遷——中國戶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13頁)
參照日本戶籍法第四章“申報”,申報第一節通則十五項申報分別規定、申報時間、申報書記載事項、申報地、申報義務人等及其他事項。
6.“規定嚴密、科學的居民民身份證、戶口名簿、戶口調查及統計制度”(姚秀蘭著:《戶籍、身份與社會變遷——中國戶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16頁)
7.法律責任
賦予公民對政府限制自由遷徙權的起訴權,政府限制自由遷徙權的賠償責任。
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對申報義務人、不實申報者,拒絕接受調查者,國家機關及其他違反本法者嚴厲懲罰。并規定相應的救濟途徑。
附則
為了保障公民遷徙自由,兼顧社會現實。在附則中規定:
(一)本法頒布后施行前,戶籍資料從公安部門轉移到民政部門。
(二)本法頒布后施行前,廢止或修改與本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各種政策措施。
參考書目
[1]童大煥著:《期待湖北戶籍改革的“破冰效應”》,新京報,2008年7月12日;
[2]宋雪蓮著:《中國戶籍制度改革難以為繼大城市紛紛叫停》,《中國經濟周刊》2008年第12期;
[3]臺灣地區法源法律網修正「戶籍法」;
[4]胡星斗著:《廢除戶籍制度、建立身份證管理系統的呼吁書》
[5]王新華譯:《日本戶籍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版;
[6]楊云善、時明德著:《中國農民工問題分析》,河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版;
[6]姚秀蘭著:《戶籍、身份與社會變遷——中國戶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試論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答辯提綱
關鍵詞:戶籍改革遷徙自由憲法司法化平等
戶籍:
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為核心,不得附載其他行政管理和社會功能。“戶籍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與父母關系、本籍、住所等。發生出生、認領、收養、婚姻、親權、監護、國籍取得與喪失、姓名變更等戶籍事件,應當依照規定申報和登記,以確認和證明個人身份、親屬關系及其變動狀況。
改革:
公安部方面認為,全面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著力從4個方面著手:要嚴密戶口登記,強化戶籍管理基礎性工作。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積極調整戶口遷移政策。以落戶條件取代計劃指標。其改革,一是有落戶條件,二是地域有別,根本上還是限制了公民的遷徙自由權。
地方改革:很多地方的戶籍改革,因為相關配套沒有跟上,無力承擔附加在戶口上的諸多福利而緊急叫停。廣東、鄭州等地即是如此。上海、湖北的改革是一步一個腳印。但是,“除武漢中心城區外”和“暫不涉及外省在湖北務工的農民”明顯的地域差別。“符合準入條件者”,還是有條件限制。
本文提出的改革
一、原則是
(一)、保障公民自由遷徙權利的原則
(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戶籍登記機構辦理戶籍登記,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三)、一人一籍原則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一人同時不得有兩戶籍。”
(四)、實行公民在居住地登記戶籍的原則
二、確定戶籍管理的機構。
有關人口、戶籍、身份等的主管部門,中央統一為民政部門,地方由各省市縣長負責。戶籍登記由各級民政部門辦理,以鄉(鎮、市、區)為管轄區域。
三、戶籍登記以人為本,摒棄社會因素
遷出遷入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當辦理遷出遷入登記,不得設定遷出遷入條件。軍人、武裝警察等不因服兵役而遷出注銷戶口,取消軍籍,統一為普通戶籍。軍人、武裝警察等只作為職業存在。學生不因升學而遷出,罪犯不因監所收容而遷出注銷戶口。
四、完善的戶籍登記及變更登記程序
參照日本戶籍法第四章“申報”,申報第一節通則十五項申報分別規定、申報時間、申報書記載事項、申報地、申報義務人等及其他事項。
五、規定嚴密、科學的居民民身份證、戶口名簿、戶口調查及統計制度
法律責任
賦予公民對政府限制自由遷徙權的起訴權,政府限制自由遷徙權的賠償責任。
遷徙自由:首先在憲法上恢復1954年憲法曾規定的公民的“公遷徙自由權”。
許可國民自由遷徙,從鄉村到城鎮,從城鎮到城鎮,從國內到國外,國民可以雙向地、自由地流動。
公民有自由遷徙的權利,非因刑事法律限制外,不受其他法律法規及各種規范性文件的限制。
憲法司法化:
英國法諺“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建議修改憲法,使憲法司法化,使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成為公民能真正享有的權利。使公民可以通過司法救濟,來保障自己的自由和權利。建議設立一個獨立的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依據憲法,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通過的和已通過的法律進行審查。依據憲法,專門受理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違憲審查和違憲訴訟,追究違憲者的違憲責任。
平等:
在戶籍以外,修改憲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教育、居住、財產權以及民主選舉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實現“全民平等”為改革的原則。
建議在《憲法》第三十四條加上“不分城鄉、地域……都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賦予公民平等的選舉權。該條建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城鄉、地域、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筆者注意到,2008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網上公布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中,任期中內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中,包括修改各類選舉法,修改城市房地產法、土地管理法。制定社會保險法、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社會救助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研究起草,條件成熟時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包括住房保障法。戶籍法放在最后,由有關方面繼續開展研究論證,視情況作出相應安排。
另外,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會認為,我國總體上已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進入加快改造傳統農業、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關鍵時刻,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并提出了到2020年的農村改革發展目標任務。
筆者相信,筆者期待的戶籍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遷徙自由,全體公民平等自由一定會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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