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律與立法體制的改善
時間:2022-10-15 04: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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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歐陽仁根工作單位:安徽財貿學院法學系
我國農村立法雖然在建國以來取得了不少進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雙層經營體制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村事業不斷發展的要求而進行了大量的立法,但仍顯得十分滯后,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要求。農村立法所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具有濃重的計劃管理色彩和痕跡,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第二,政策性、原則性強,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差;第三,以義務為本位,權利、義務不對稱,難以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第四,農村法律薄弱,與農村經濟及各項事業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為了更好地調動農民積極性,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事業的發展,應當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立法主體的積極性的基礎上,構架出新型的農村法律體系。同時,只有明確中央和地方兩個立法主體的立法權限、完善立法體制,才能更好地加快農村立法步伐。
一、農村法律體系的構建:以農業立法和農村經濟立法為重心
今后一個時期是我國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時期。農村立法的重點是農業立法、農村經濟立法,同時包括農村社會發展、農村文教衛生事業、農村行政等方面的立法。初步形成農村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1.農業立法農業立法的總體目標應當是確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逐步理順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的各種經濟和行政關系,保證農業持續、健康發展。=1>農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農業法。在農業法律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第二層次為就農業中某些重要領域進行規定的專門法律和法規;第三層次為實施專門法律而制定的全國性法規和規章;第四層次為地方性農業法規和規章。農業法律體系基本框架主要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農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法律、法規。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轉讓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政策基礎上鼓勵農用土地的使用權向種田能手轉移,以利土地的規模經營。¦農業投入及農業利益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農業投入法、農業信貸法、農產品價格保護法、農資商品價格限制法、農業稅收條例等。以利增加農業投入,保護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正常利益等。§農產品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農產品批發市場條例、農產品期貨貿易條例、糧食管理法等。¨農業生產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除繼續完善現有有關動植物檢疫、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外,主要側重制定農業保險法、農藥管理法、肥料法、飼料管理法、鄉鎮企業環保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農業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完善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制定種子法、蔬菜基地管理條例、商品糧基地管理條例、水利工程管理法等。ª農科教方面的法律法規。除繼續完善農業科技推廣法律制度外,抓緊制定農業教育法、農業科研法,以確保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方面的投入增長,為農業發展提供知識和技術動力。«支農產業方面的法律、法規。首先,針對以化肥工業為重點的農用工業,包括農膜、農藥、農機具、農產品加工機械等行業的支農特點,體現產業傾斜的要求,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其次,在鄉鎮企業法的基礎上,制定有關鄉鎮企業的支農義務條例,以貫徹鄉鎮企業法的要求;再次,對農業提供系列化服務的農村服務業制定相應條例予以規范和鼓勵。2.農村經濟立法農村經濟立法的目的就是充分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繼續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繁榮農村經濟的重點,搞好農村小城鎮建設等,同時規范農村市場運行秩序,加強國家對農村經濟的宏觀引導和管理。其立法重點包括:¥農村市場主體立法,明確農村市場主體的地位、建立農村市場主體的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其運作行為。主要包括:合作經濟組織立法,如5合作社法6及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如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條例及股份合作制條例等;鄉鎮企業立法,在鄉鎮企業法的基礎上制定配套的法規和規章;農民自營服務組織立法,如基金會條例、農業系列化服務組織條例等;農戶經濟行為規范條例等。¦農村勞動力資源利用方面的立法,以充分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提高農村勞動力素質和鼓勵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有序合理流動為宗旨。如農村積累勞動用工條例、鄉鎮企業職工素質教育條例、農村勞動力流動管理條例等。§農村市場運行秩序立法,主要是在總體市場秩序立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市場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農村經濟的宏觀管理立法,主要是針對農村經濟宏觀管理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如農業普查條例、鄉鎮企業會計條例、農村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等。©農村小城鎮建設立法,以鼓勵發展鄉鎮企業與小城鎮建設相結合,有條件的城鎮發展為小城市,充分發揮其經濟、信息、文化等方面的輻射功能。如:農村小城鎮規劃條例等。3.農民權益保障和農村社會保障立法主要體現公平原則,保障農民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和逐漸實現城鄉平等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農民權益保障立法,首先,從總體制定5農民權益保障法6,受保障的權益不僅包括經濟權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務農合理收益權、拒絕額外承擔費用負擔權等),而且包括受教育權、就業權、政治經濟生活的民主權等多方面。其次,針對農民權益易受侵害的特定方面制定條例等法規和規章,如完善農民承擔費用負擔條例和制定5農村義務教育實施條例6等。¦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旨在初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規范對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為最終實現城鄉社會保障)體化逐步創造條件。其立法主要包括:農村社會保障法、農民養老保險條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農村社會救濟工作條例、農村撫恤工作條例及完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4.農村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立法農村政權組織,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分為縣、鄉兩級。關于農村基層政權的立法,其側重點是處理兩個方面關系:第一,如何處理縣級政權尤其是縣政府職能部門的下派機構與鄉級政權的關系;第二,如何處理鄉級政權與村民自治組織的關系。在這兩對關系中,鄉(鎮)政府處于重要和關鍵地位。因此制定鄉(鎮)政府組織法和鄉(鎮)政府工作條例是其主要內容。5鄉(鎮)政府組織法6應體現精簡、效能原則,對該級政府的機構設置、政府行為界定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兩個方面應得到充分考慮:第一,對縣政府職能部門的下派機構在精簡的前提下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如公安派出所、財政所、工商所、稅務所等。第二,在村一級建立村公所,作為鄉(鎮)政府的延伸,以解決村級組織職能不清、事實上是基層政權的狀況。村公所人員組成,根據情況由1至2名專職人員(國家干部身份)和村民自治委員會、村級經濟合作組織、村黨支部(總支)負責人兼職組成。同時,村公所及村級各類組織間職責分工要明確,并相互配合和協調。5鄉(鎮)政府工作條例6是依據5鄉(鎮)政府組織法6制定的法規,是其政府行為的細化,主要規范其職能范圍、工作程序、工作人員的獎懲等。5.農村社會、文化等方面立法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對農村人口、農村戶籍管理、農村社會治安、農村文化教育、農村社區建設等方面制定相應法律、法規且以法規為主。如5農村計劃生育工作條例6、5農村義務教育條例6等。這些法規大多數應以調整城鄉共同性特定法律關系的法律為依據,針對農村特定情況而制定,其目的是保證該類法律在農村的貫徹實施。
二、明確中央和地方農村立法權限,完善農村立法體制
立法體制是有關立法權限、立法權運行和立法權載體諸方面的體系和制度所構成有機整體。其核心是有關立法權限的體系和制度。0=2>限于篇幅,以下主要探討農村立法中的立法權限劃分問題及農村立法的規范性問題。1.農村立法應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立法主體的積極性從總體上說,我國農村經歷了十幾年的改革,已超越了/放活0階段,進入鞏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階段,黨和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一系列基本政策已基本成型。為了總結一些好的、成功的做法,需要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務院適時地把農村改革中的部分政策上升為法律和行政性法規,以保持其穩定性和增加可操作性。同時,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農業和農村將面臨著新的發展問題,此時,也要求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務院在借鑒國外同類立法的經驗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超前農村立法。因此應發揮中央立法主體的農村立法積極性,加快農村立法步伐,盡快初步建立起農村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由于農村無論在地理環境、經濟發展水平、所有制關系、農村經濟結構,還是在人們的觀念素質、社會心理、改革模式等方面,各地都存在著重大差異。尤其是在農村改革中,很多地方都形成了有自身地方特色的并取得了較大成功的改革模式。這也就要求發揮地方立法主體的積極性,制定相應的農村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一方面,為高層次立法主體所立的農村法律法規能更好地在本地區實施而進行執行性、補充性農村立法。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根據本地區農村發展的實際和特性,在不與憲法、法律和上一層次的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進行自主性農村立法。2.明確農村立法中中央和地方立法主體的權限鑒于農村法律體系建立的復雜性,要求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立法主體的積極性,逐步構筑和完善我國農村法律體系。但應明確中央和地方立法主體的權限。首先,從中央立法主體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盡快對農村法律的主要方面盡快制定相應的法律。如農業投入法、農產品價格保護法、糧食管理法、農藥管理法、肥料法、農業教育科研法、農業保險法、合作經濟組織法、農民權益保護法、鄉(鎮)政府組織法、農村社會保障法等。一方面把原來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農村政策法律化,另一方面為國務院制定農村行政法規和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據。國務院的農村立法重點:一是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農村法律,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如相關法律的實施細則等;二是針對全國農村發展的共同性問題,在憲法和農村法律的精神指導下,制定相應的全國性農村法規,如農業稅收條例、供銷合作社條例、農村信用合作社條例、農業生產合作社條例、股份合作企業條例、鄉(鎮)政府工作條例、農民養老保障條例、農村衛生工作條例、農村義務教育條例、對支農產業鼓勵支持條例等;三是針對農村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制定相應政策,這種制定政策的過程雖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立法,但在沒有相應農村法律的情況下也起到一定規范作用。其次,從地方立法主體看,基于憲法和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一般地方立法主體包括三個層次。即: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的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我們認為農村地方立法中,主要由省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進行。而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立法應主要側重于城市功能方面的立法,農村地方立法不是其重點。省級權力機關及行政機關的農村地方立法主要側重于對中央所立的農村法律、法規制定執行性法規和針對所在地區農村實際的主動性立法,即在沒有相應中央農村立法的情況下制定地方法規。但應當指出:第一,地方立法主體進行農村立法時,其所立的農村法規不得與更高層次的法律法規相抵觸。這有兩層含義:一是在有更高層的農村法律、法規存在的情況下,既不能與更高層法律、法規的條款相抵觸,也不能與其法律法規精神相抵觸(自治條例只需與更高層次法律法規精神不相抵觸);二是在沒有相應的更高層次的農村法律法規存在的情況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也不得與中央農村政策的精神相抵觸。第二,地方立法主體尤其是省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所立的農村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其實施范圍既可以是立法主體所管轄的全部地域,也可以是其所管轄的部分地域。如可制定單獨適用于特定的農村改革試驗區或幾個所轄地區的地方性農村法規、規章。這樣更有利于引導和規范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并使所立的農村法規更具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3.注重農村立法的科學性注重農村立法的科學性,體現在立法原理的科學運用、農村立法活動過程科學性、農村法律法規名稱和內容的科學性等方面。從立法原理的科學運用方面看,首先,農村生產方式是最主要的一種物質生活條件,是農村立法的最重要的基礎,它決定著農村立法的各個側面。其次,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和農村改革所取得的實踐經驗是農村立法的最基本依據。再次,農村立法需要以馬克思主義理論尤其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因此,我國農村立法時機選擇上應以常規的同步立法(即與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同步)為主,輔以一定的超前立法,而應避免農村立法的滯后。農村立法活動過程包括立法準備、由法案到法、法的完善等方面,但應特別重視農村立法的準備環節。這不僅在于立法準備是否充分、科學,直接關系到所立的法是否成功,而且更在于立法準備就其主要傾向來說具有決策性。農村立法的準備階段應在立法規劃的指導下,及時有關立法意向信息,擴大參與起草和討論法案人員面,尤其要注意吸收農民利益代表、農村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研究專家、各相關部門代表等,以增強立法的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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