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在小康社會中的貢獻
時間:2022-02-25 08:29:00
導語:經濟法在小康社會中的貢獻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總書記向大會做了《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的報告,明確提出要在二0二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十七大報告首先回顧了“過去五年的工作”和“改革開放的偉大歷史進程”然后分別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開創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新局面”、“推進‘一國兩制’實踐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始終不渝走和平發展道路”、“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十個方面對如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了全面部署。
一、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
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有:一、增強發展協調性,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二、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三、加強文化建設,明顯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四、加快發展社會事業,全面改善人民生活;五、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
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與推動力量
小康社會的建設目標是我黨的“三步走”戰略目標中的第二步———到二十世紀末國民生產總值比1991再翻一番,人民生活達到小康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則是第二步戰略目標與第三步戰略目標———到21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現代化之間的過渡性奮斗目標———到2020年實現比小康社會更進一步的發展狀態。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力量來源于市場、政府和第三部門。三種推動力量則要有三種法律規范,規范市場的是以民商法為代表的私法,規范政府的是以憲法和行政法為代表的公法;規范第三部門以及規范政府與市場之間互動關系的則是以經濟法、社會保障法等為代表的社會法。
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92年黨的十二大確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階段是改革開放的起始階段,確實非常重要的階段———這個階段為將來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奠定了基礎,這個階段是市場力量集中釋放的階段,是民商法興起和繁榮的過程。198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對這個階段改革的立法肯定和立法總結。黨的十三大報告提出:“我國經濟建設的部署大體分三步走。第一步,實現國民生產總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決人民的溫飽問題。這個任務基本實現。”這是黨對市場迸發的力量在實踐性上的肯定。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偉大目標則是對這個階段的改革的最終肯定和總結。
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強大效率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是市場天生就有其缺陷———盲目性、唯利性以及市場競爭往往導致壟斷。只不過在市場經濟興起的時候其缺陷沒有大量地顯現,這樣人們往往忽視了市場的缺陷。在西方自由競爭資本主義階段,市場被認為是萬能的。在我國,市場剛剛興起的階段,市場的積極作用往往掩蓋了市場的消極作用,或者人們忽視了市場的缺陷,因為如壟斷等經濟勢力在計劃經濟年代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本身的缺陷開始顯現出來,例如壟斷以及經營者與消費者事實上的不平等問題、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問題、國際市場對國內市場的沖擊問題。這些問題無法在市場內部得到很好的解決,因此也無法在民商法本身的范圍內得到解決。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的力量主要在于使經濟發展“快”,但是往往很難使經濟發展“好”。同時,經濟的不“好”的發展,最終會阻礙經濟“快”地發展。而黨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則是要求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既然市場的缺陷不能在市場內部得到解決則需要外部的力量對其實施管理———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這個管理需要法律的規范,這個規范就是經濟法。
我國從建國伊始到改革開放之前,經濟社會的發展主要或者完全依靠政府的推動———政府在資源配置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甚至政府被認為是萬能的。政府在集中辦大事方面的確有其特殊的優點,但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本來主要應當由市場來提供的私人物品則有其明顯的效率低下的弊端。同時由政府提供私人產品使政府擁有大量的經濟權力,這也容易造成大量的腐敗問題。我們在改革開放伊始就開始了政治體制的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消除官僚體制;二是給地方更大的權力,以調動地方的積極性。這些改革主要由公法———憲法和行政法解決。但是公法主要規范的是公共權力的分配問題———如何分配公共權力以使國家更加有效地向社會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但是在前壟斷資本主義社會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主要局限于:其一是保衛國家安全;其二是維護國內安全秩序;其三是解決國內糾紛。政府提供的這些公共物品顯然無法滿足生產社會化的壟斷資本主義的需要,更無法滿足社會主義社會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對國家提出的更大的需求。因此,政府需要積極地提供另外一種公共物品———安全有序的市場秩序和基礎設施等公共物品。規范這種政府供給的法律無法由公法來完成,也無法通過公法本身的完善來完成,這更不是私法的任務,這就需要一種新的法律———經濟法來規范。
經濟法就是在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失靈過程中產生。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現代民主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在前壟斷資本社會,國家和市場基本上是分開的,因此公法和私法也基本上是分開的,但是在壟斷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國家和市場卻無法徹底分離,公法和私法也必須融合成一種新的法律———經濟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僅要由公法和私法來推動,更需要由經濟法來推動———經濟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有其特殊的地位。
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要求與經濟法價值的內在契合性是經濟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發揮作用的前提
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共有五項,包含了經濟、政治、文化、民生和生態的要求。但是經濟的要求———“增強發展協調性,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是基礎性的,政治、文化、民生和生態等要求是建立在經濟的要求之上的。這五項要求特別是經濟的要求和生態的要求剛好與經濟法的價值———“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整體效益”相吻合。[2]首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出的“增強發展協調性”的要求主要就是指經濟結構和經濟總量的平衡,而這就是經濟法價值中的“社會整體效益”;其次,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提出的“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則主要是指經濟法價值中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發展不能再走“高耗能、高污染”這種只注重GDP量的增長的經濟發展模式;再次,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特別提出生態環境的新要求,這同樣是與經濟法的內在價值相一致的———經濟法不但追求當代人之間利益的和諧還要注重上代人和下代人之間利益的和諧;最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同時要重視政治、文化和民生事業的發展。同樣,只有實現經濟法的價值———“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整體效益”才能有政治、文化和民生事業的發展。
四、經濟法各子部門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作用法的作用和價值是聯系主體的人和作為客體的法之間的紐帶,從主體的人角度而言,我們說是法的價值,從法作為客體角度而言則是法的作用,它們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法的作用是人對法的價值需求在法上的反映。經濟法的價值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要求之間的契合是經濟法發揮作用的前提。
法的作用或者法律作用泛指法對人們的行為以及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3]。依據不同的標準,法的作用有不同的分類,但是最主要的分類是:依據法律作用的對象分為對人的行為的作用和對社會關系的作用,即法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其中法的規范作用又可以分為指引、評價和預測作用[4];法的社會作用又可以分為:法實現階級統治的作用和法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5]法的社會作用也可以分為:法律對經濟環境的作用、法律對政治環境的作用以及法律對精神文明的作用。經濟法同時通過經濟法的規范作用和經濟法的社會作用于社會———微觀而言是規范作用,宏觀而言則是社會作用。經濟法通過構成經濟法的各子部門法推動全面小康社會建設。
經濟法到底包括哪些子部門法,不同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是都認為包括了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秩序規制法(或稱市場規制法[6]、或市場競爭法[7]);有的學者如漆多俊認為還應當包括國家投資經營法[8];有些學者如王全興和楊紫煊認為還應當包括社會保障法;有學者如潘靜成認為還包括環境保護法。那么經濟法到底包括哪些子部門法呢?
筆者贊同經濟法學家顧功耘的觀點,他認為包括宏觀調控法、市場秩序規制法、國有經濟參與法、對外經濟法管制法和市場運行監管法五個子部門法。對此,筆者只做簡略的分析,其一,國有經濟法參與法從廣義的宏觀調控而言,應當包含在宏觀調控法內,但是在社會主義國家,我們有比資本主義國家更加龐大的國有經濟,不僅從規模上和重要性上宏觀調控法都無法將其涵蓋在內,因此國有經濟法參與法應該成為獨立的子部門法;其二,涉外經濟管制法在經濟徹底自由化與全球化之前,國家對涉外經濟的管制是非常必需的,涉外經濟法管制法也無法被其他子部門法所吸收;其三,市場運行監管法則主要是針對一些特殊的市場———主要是金融市場的風險所制定的監管性法律,市場秩序規制法等子部門法也不能將其涵蓋。
那么這些子部門法如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發揮作用呢?
(一)宏觀調控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作用
宏觀調控法存在的主要功能就是為了彌補市場的第三個缺陷即市場的被動性和滯后性[9],就市場經濟中的經營主體的個體而言,他們是理性的,但是就整個市場整體而言,往往不是理性的,自由市場的發展往往會造成總供給和總需求之間以及經濟結構的失衡,而這剛好違反了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經濟性新要求———增強發展協調性,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這種經濟的協調性———總供給和總需求之間以及經濟結構的和諧只能靠宏觀調控法來維護。宏觀調控法通過規范金融調控工具、財政調控工具、稅收調控工具、計劃調控工具、產業調控工具以及價格調控工具來實現經濟健康持續和穩定的發展。
(二)市場秩序規制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作用
市場規制法是指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排除市場障礙的法律制度,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門,在西方被稱之為“經濟法憲法”,足見其重要性。十七大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自主創新能力顯著提高,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大幅上升,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重要內容之一就要保證市場競爭,因為只有競爭才能有市場活力,可以說市場能夠發揮資源配置功能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關鍵就在于市場“理性人”的存在以及競爭壓力的存在———如果沒有競爭市場就是一潭死水。同時,一個國家的創新能力歸根結底在于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而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仍然源于競爭的動力和壓力。所以市場秩序規制法中的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成為捍衛自由競爭和正當競爭的保護神。當然在保護競爭的同時,我們要協調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消費者和保護經營者可以說是一體兩翼———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市場秩序規制法中最重要的兩個法律。
我國已經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其中規定了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價格協議的規制、企業合并的規制和壟斷勢力濫用的規制。同時,我國反壟斷法專章規定了行政性壟斷的內容。這些反壟斷制度將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壟斷的危害性,維護經濟自由和公平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市場秩序規制法的基本法律在我國都已經初步制定,他們對于全面建設社會可以說是起到基礎性的作用。
(三)國家經濟參與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作用
市場的第二種缺陷是市場主體的唯利性,許多行業所需投資規模大、周期長,有些需要進行較長時間的前期研究開發,短期內無盈利,甚至有失敗和賠本的風險,私人投資者望而卻步。[10]這就會造成經濟的另外一種不和諧:賺錢的行業人人都想參與經營,而一些基礎性的、具有一定公共性的和投資大的行業則沒有人投資,同時市場的唯利性也使區域經濟發展更加不平衡,這個時候國家要作為一種特殊的主體直接參與經濟投資———國家向社會提供一種新的經濟型性公共物品。十七大報告提出“城鄉、區域協調互動發展機制和主體功能區布局基本形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城鎮人口比重明顯增加”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這其中,國有經濟參與法將發揮其他部門法無法替代的作用。
(四)對外經濟管制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作用
早些時候,經濟主要局限于一國之內,因此資源的配置主要依賴國內市場和該國政府,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特別是二戰后跨國公司的蓬勃發展進一步促進了經濟的全球化,這就使資源的配置無法單純依賴國內市場和一國政府來完成,這時候經濟需要國際性管理———有學者稱之為第三種調節。(漆多俊著)這種調節手段轉變成法律就是涉外經濟法管制法。十七大報告提出“居民消費率穩步提高,形成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的增長格局。”這說明我們仍然需要注重出口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重要作用,這也說明了涉外經濟管制法的重要性。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經濟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發展不是要徹底消除涉外經濟管制,而是需要完善涉外經濟管制———提高國內立法與世界經濟游戲規則的協調性以及提高國內政府與市場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
(五)市場運行監管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作用
有些學者將市場運行監管法納入市場秩序規制法中,但是這兩者的目的存在巨大差異———市場規制法主要是為了排除一般的市場障礙以及保護一般的消費者,市場運行監管法則是針對某些市場的特殊風險———現在主要是金融市場的風險。十七大報告提出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就包含了金融市場監管的完善。現代經濟的本質是金融經濟,一國金融安全的防范成為一國經濟安全的最重要內容之一,防范金融風險的主要法律依賴就是市場運行監管法,其中包括:市場監管的一般法———會計審計法以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保險監管法律制度和期貨監管法律制度。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我們將來13年的重大的奮斗目標,我們要充分發揮調整社會的各種社會權威———政策、法律、道德、紀律、習慣等的作用,但是我們需要特別重視經濟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作用,因為經濟法是直接管理特定經濟的,而經濟的發展是其他一切事業達到小康社會的基礎。
- 上一篇:有特色的經濟法發展研究
- 下一篇: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關聯
精品范文
10經濟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