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下自由與效率的聯系思索

時間:2022-09-25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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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下自由與效率的聯系思索

當前,對經濟自由和經濟效率的研究已經屢見不鮮了,但深入探討二者關系的著述微乎其微,本文試圖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一、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關系分析

從人類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來看,經濟越自由,經濟效率越高,經濟自由度低,經濟效率低下;反之,經濟效率高低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經濟自由度的高低,二者具有一致性,偶爾的分離只是非常態。究其原因,應該歸結為自由與效率在人類經濟生活中的價值一致性,即有效率的自由經濟生活。自由是一項人權,是人類為求得解放和發展所不斷追求的基本權利,沒有自由的人和社會是停滯不前的,經濟效率體現為經濟主體對效率的追求,是主體在自由基礎上的又一次飛躍,經濟主體必須先有經濟自由,再通過自由行動提高經濟效率,只有自由而沒有效率,人和社會只會停留在原始社會。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經濟效率的目標并不排斥自由競爭等其他價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賦予主體盡可能廣泛的追求利益的自由和最大限度的活動空間,才能保證資源利用的效率?!盵1]

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是一對矛盾體,有統一的一面,也有對立分離的一面。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性質不相同,經濟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是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同時經濟自由還關涉到一國經濟的獨立和發展,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不受他國的干涉,這些都表明經濟自由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另外,經濟自由常常與經濟民主聯合使用,更加強化了其政治屬性。經濟自由與政治自由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一般而言,人們往往是在具有了經濟自由之后才進一步爭取政治自由的,沒有經濟自由,就不值得擁有已經獲得的政治自由。[2]“離開經濟自由,就沒有個人的和政治的自由?!盵3]因而,“經濟自由也是達到政治自由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手段。”[4]而經濟效率只具經濟性,尤其是其中的生產效率和技術效率的衡量標準大多具有客觀性和統一性,所以經濟效率是中性的,并不過多牽涉政治和法律。

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對抗性表現為二者的經常性、局部性偏離和對立,具體體現為兩種情況,一種狀況為經濟體的經濟自由度很高,但卻對應經濟的低效率或無效率,典型的例子是自由資本主義后期的經濟危機,一直奉行自由放任和完全競爭的自由經濟政策,卻產生了整體經濟的無效率,這是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第一次出現背離。另一種狀況是經濟自由度低,卻對應經濟的高效率,計劃經濟時代的政府完全管制使得經濟主體和整個社會幾乎無自由可談,但一段時間內卻換來了經濟效率的極大提高?,F代經濟學理論顯示,局部的經濟管制也會取得短時間的經濟效率。

二、經濟法在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博弈中生存與發展

經濟法的產生離不開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相互關系及其不斷的演變和發展,正是由于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經常性背離而又無法自我修復和回歸,使得經濟法有了存在的必要,也為經濟法積極主動地調整二者關系提供了合理性論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經濟自由和經濟效率是一對永恒的矛盾,求得二者的動態均衡是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歷史必然,過分偏向一方只會導致經濟的波動和混亂。比如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對經濟自由過分迷信,到頭來的結果就是經濟危機和經濟的低效率,而凱恩斯主義的國家干預依舊解決不了經濟的滯漲,卻損害了經濟自由,新自由主義的放松管制,給予經濟主體經濟自由又再一次引發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機。

現代各國基本上都將保護經濟自由和促進經濟效率作為經濟法的立法宗旨,我國亦是如此。經濟法得益于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關系而產生,反過來,更是以自己的不斷發展完善來調整和協調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關系,努力保持二者的動態平衡。離開了經濟法的保護,經濟主體的自由將得不到應有的保證,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也會寸步難行,沒有經濟法的調整與干預,經濟效率也不會按照經濟主體的自身行動和主觀意志而不斷提高,完全理想化的自由經濟是不可能存在的,對應的經濟效率也是不可求的,現代經濟形勢的復雜化要求經濟主體必須懂得和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經濟權利,增加自己的經濟的利益。因為人類經濟史告訴我們,完全依賴市場必將導致壟斷和低效率,全然相信政府亦會引來不公和無效率,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為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契機,并為經濟法發揮調制經濟生活的作用讓出了必要和必須的空間和自由。經濟法已經突破傳統公私法的二元法律格局,開辟了“第三領域”,[5]其本質特征、內在理念和運行目標的雙重性決定了它是一個社會不可缺少的社會法。

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背離和沖突不可避免,問題是,當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發生背離和沖突而又不能自行回歸,需要經濟法對之進行調整時,經濟法是犧牲經濟自由還是放棄經濟效率,這不能一概而論。當一國經濟發展比較平穩時,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之間應該保持適度的張力,這是二者關系的常態,此時并不需要法律的積極介入。而當一國經濟發展停滯甚至出現了混亂時,一般應采取各種措施提高效率,必要時要限制經濟自由。因此,經濟法對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進行調整的具體方式可以歸結為兩種,一種就是消極的保駕護航,并不積極地干預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另一種就是要通過限制經濟自由來提高經濟效率。那么自由能否被限制呢?羅爾斯認為,自由的優先性意味著自由只有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6]筆者認為羅爾斯的自由正義觀并不能延伸到經濟學和法學領域,因為現代經濟社會不容許無效率的經濟自由存在,即使存在也是荒謬的和被否定的,“對于一個終日為自己及其家庭的飲食和住房問題憂心忡忡的人來說,談論自由是沒有意義的?!盵7]最起碼自由是能為法律所限制的,“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盵8]其實,對經濟自由的干涉的原因除了自由本身以外,至少還有效率,“國家是否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生活的依據應該是效率。”[9]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從而需要政府干預,以糾正資源配置的效率損失,政府干預經濟或政府行動的原因可以歸結為促進效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