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本位思想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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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本位思想研究論文

法的“本位”是指基本觀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務。人們常常從“本位思想”出發去考察一個法律部門,確定其調整對象、范圍等問題。這種本位思想構成一個部門法區別于另一個部門法的主要標志。

通過認識經濟法本位去揭示經濟的本質,進而確定其調整對象與范圍,這是經濟法學對經濟法現象進行解釋與論證的重要途徑之一。目前普遍流行的觀點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這幾乎被奉為公理。經濟法基礎理論就在這個公認前提之下開展。然而,眾所周知,目前經濟法理論界對上述理論問題依然存在較大分歧。筆者認為,與其停留在問題的表層作無謂的論戰,不如追本朔源,對經濟法這一公認前提進行必要的檢討。

一、社會本位:困難與缺陷

社會本位即社會利益本位。當前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涉及調整經濟關系的部門法存在三種不同的本位思想:國家利益本位、個體利益本位和社會利益本位。具體地說,行政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民商法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經濟法則以社會利益為本位,進一步地分析很快就遇到了困難。

(一)社會利益本位的困難

1、經濟法與民商法。民商法是典型的市民社會的法律,既保護個體的利益,也保護市民社會整體的利益。特別是經過“法律的社會化”,民商法經歷了“近代模式”向“現代模式”的轉變。公序良俗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成為現代模式的重要原則。民商法不僅通過對個體利益的的保護來促進社會利益,而且通過對契約自由和所有權絕對的限制、通過對無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原則之采用直接保護社會利益。社會本位論對此沒有予以充分的重視。

2、經濟法與行政法。社會本位論認為,行政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這里不僅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區分是一個理論難題,而且對行政法的認識有失偏頗,受到來自行政法的強烈挑戰。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是“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1

任何行政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具備“正當性”,這個正當性就是社會公共利益。這也是西方發達國家行政法發達的原因———滿足福利國家的需要。施瓦茨在論及“福利國家的法律”或“法律的社會化”時指出:“本世紀也是政府官員的世紀。向福利國家發展的運動也是朝著行政國家方向發展的運動。自覺地利用法律管理社會,特別在社會的經濟和公共事務方面,要求在各級政府部門不斷增加官僚機構。”“行政機構是政府實現新政的工具。”甚至“它將以‘公共利益’為指導,取得對經濟的領導地位。”2

可見,行政法的發達是“法律社會化”的重要方面。由于這個原因,經濟法很難劃清與行政法特別是“經濟行政法”的界線。

3、經濟法與社會法。如果說民商法的“現代化”與行政法的發達是傳統法對“法律社會化”的回應,那么,經濟法和社會法就是“法律社會化”進程中誕生的新法。正因如此,經濟法與社會法的區分更是困難。有的學者把社會法當作經濟法,有的把經濟法當作社會法。然而,國際上也許并不通行經濟法的概念,但提到社會法卻是具體所指的。社會立法通常包括勞工法、工會法、婦女法、環境法等。筆者認為,雖然不妨把社會法作為經濟法現象的一個方面,但是把經濟法說成是社會法或者認為社會法就是經濟法,卻是有問題的。經濟法和社會法同為保護社會利益的法律,但二者所保護的社會利益在具體內容上存在差別:經濟法保護的是國民經濟發展方面的利益,社會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社會本位論未能區分社會利益的內容層次和結構。

(二)社會本位論之所以會有上述困難,是因為社會本位論在理論上存在著以下缺陷

1、難以區分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對社會利益的區分是社會本位論的理論難題。兩種關于社會利益的代表性觀點,最終都把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等同起來。一種觀點把社會利益稱為“社會公共利益”,并把它定義為“廣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這種觀點雖然強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是三個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嚴格區別的不同范疇”,但又不得不承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時很難找出它們的區別”,結果是“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根本上來講,是一致的。”3另一種觀點從“社會公共性”角度來認識社會利益,認為就其范圍來說,“所謂的社會性,指的是一種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種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種大眾性而非個人性”;就其宗旨來說,“公益性,指的是一種利益所屬的公眾性而非私人性,一種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一種利益的社會性而非個別性”。4從論者所列舉的具體內容來看,社會利益包括社會穩定、制度選擇、基礎實施、宏觀調控、環境保護、公共財產、國民收入、社會分配、社會福利、公共服務、公共信息,等等。顯而易見,所指也只能是“國家利益”。由于不能劃清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的界線,社會本位論在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問題上陷入了窘境。

2、沒有區分社會利益的不同內容。經濟法是社會利益凸顯的產物,這已是得到了很好證明的事實。問題是,經濟法作為一個新的法律,“它所反映出的經濟現象,廣泛而多方面地涉及到今天整個人類社會生活。”5社會利益包羅萬象,如果不把社會利益的不同內容作必要的區分,而是把所有社會利益籠統地作為經濟法的目標,勢必造成經濟法調整范圍過寬的局面,不利于準確把握經濟法的本質,不利于部門法之間的協調配合和良性互動。例如,社會利益既有“一般安全利益”,也有“一般進步利益”;既有機會平等方面的利益,也有結果平等方面的利益,等等。按照社會本位論所體現的方法論原則,那么不同的利益應當由不同的部門法來重點保護。因此把經濟法理解為保護一切社會利益之法,實際上是與社會本位論的精神相悖的。基于對社會利益不同內容的區分,保護社會利益的立法包括社會法和經濟法。前者重點保護社會安全與社會平等方面的利益,后者重點保護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方面的利益。

3、“社會本位”作為一種“法思想”主要是一個“縱向”的時代性概念,社會本位論將其移用到同時代的不同部門法之間的“橫向”對比場合,是對“社會本位”的誤用。通常,人們在兩個場合使用法的“本位”這一術語。一是“縱向”的,二是“橫向”的。所謂“縱向”即考察不同歷史時期的法律時的情況。此時,法的本位是體現于不同歷史時期的“法思想”。迄今為止,人類社會的“法思想”經歷了國家(義務)本位(個人)權利、本位、社會本位的演變過程。經濟法正是在社會本位的法思想條件下產生的。所謂“橫向”即考察同一歷史時期的不同部門法時的情況。此時,法的本位是“部門法的本位思想”。即“體現在這個法律部門中的解決社會矛盾的基本立場。”6這第二種用法是從第一種用法中派生出來的,雖然具有一定的啟發性,但是由于場合變了、語境變了,因此這種用法的正當性也值得懷疑。在第一種用法中,不同歷史時期的法思想,所體現的是該時期全部法律的共同矛盾。由于不同歷史時期法律所屬的國家類型不同或同類型國家的發展階段不同,所以,不同時期的法律代表的利益也不同。7所謂“國家利益本位”、“個人利益本位”、“社會利益本位”的概括和使用在這里是成立的。然而在第二種用法中,由于同一時期某國之法律都是該國國家意志的體現,任何法律部門所體現的利益在根本上都是一致的。因此,按“利益本位”不同來解釋不同法律部門是行不通的。把第一種用法移用到這里有失精當。不同法律部門固然都有自己解決矛盾的獨特立場,但那不是因為不同部門法的“利益本位”不同,而是因為面臨的主要矛盾不同。不同的社會矛盾需要不同的立場和方法予以解決。事實上,按照社會學法學的觀點,雖然法律規則的權威直接來自國家,但是最終權威來自它們所保障的社會利益。也就是說,任何部門法都有職責保護社會利益,否則將影響其權威。龐德認為,根據法律提出的每一項具體主張、要求和愿望(利益),并不一定只屬于一個范疇,同一主張可以以不同名義提出。既可以以個人利益的名義提出,也可以以國家利益的名義提出,還可以以社會利益的名義提出。8龐德認為,雖然對利益已進行了分類,但這些利益之間是有重疊或沖突的。法律的作用就是以最小限度的浪費來調整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但在估量和評價不同的利益時,一定要在同一平面上加以比較。“如果將一種要求列為個人利益,另一種利益列為社會利益,那就意味著在排列時事先已作出了決定。9可見,社會本位論并沒有看到法協調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相互之間關系的事實。

二、發展本位:一種新觀點

社會本位論較好地解釋為經濟法產生的法思想條件,但是還不足以成為認識經濟法的本質并用來指導經濟法實踐的理論工具。為了達到目的,辦法有兩個:一是保留“社會本位論”的提法,并在理論上進一步完善。二是徹底揚棄社會本位論,代之以新的提法。由于不同利益之間的重疊和交叉是不可避免的。很難劃清個人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界線;由于在某種意義上,“提倡‘社會本位’實際上也就是提倡‘國家本位’”,10因此,要在理論上消除社會本位論存在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幾乎不可能。為了理論的徹底性,我們最好代之以新的提法。

我認為,經濟法是發展之法,它以發展為本位。這可以叫作“發展本位論”。“發展”是一個內容廣泛的社會學范疇。目前人們對“發展”范疇比較認同的內容有:(1)經濟發展;(2)社會發展;(3)人的發展;(4)可持續發展。11經濟發展包括量的增加和質的提高,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及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的升級;社會發展含義十分豐富,包括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就業結構從以第一產業為主體向第二、第三產業為主體的轉變、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人均壽命的延長、生活質量的提高、衛生保健的普及、社會保障的普遍化等等。人的發展是一切發展的核心和最終目的,既包括人自身的發展,也包括為人的發展而提供的各種條件。正如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中所指出的,“發展權是每個人不可剝奪的人權。每個人及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并分享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可持續發展強調發展是應該涵蓋自然、社會和人的永恒的交互作用過程,它意味著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威脅和危害,它要求人和自然、社會的和諧統一,要求達到社會的目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統一。

總之,“發展”是一個綜合的涵蓋面極廣的范疇,以它作為經濟法的本位不僅可以兼容社會本位論的合理要素,而且,由于發展同時又是一個確定的范疇,以它作為經濟法的本位可以克服社會本位論的理論缺陷,避免理論的隨意性與不確定性。

(一)發展本位與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產生于“法律社會化”過程之中,這是社會本位論對經濟法產生過程的正確把握。發展本位論吸收這一合理要素,并進一步認為,對發展的渴求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動因。“法律社會化”是生產社會化的客觀要求。在生產社會化條件下,社會分工不斷深化,生產規模日益擴大。社會分工的深化和精細使作為勞動者的社會成員和作為生產者的各個行業和部門之間的聯系不僅沒有割斷或削弱,反而愈加緊密以至形成“社會連帶”關系。生產規模的擴大不僅改變了社會的內在結構而且意味著企業逐步朝著“社會的企業”演變,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社會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傳統民商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單一調整,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不斷地頻繁發生,社會經濟的發展徘徊不前甚至出現倒退。例如,1929—1933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導致道·瓊斯30種工業股票從平均365美元下降到63美元;20種鐵路股票的價格從平均180美元下降到28美元;20種公用事業股票從平均142美元下降到28美元。1933年7月美國股市的股票價值只相當于1929年9月的1/6.整個資本主義世界工業生產降低了40%,退回到比1913年還低10%的水平。12為了穩定社會經濟,給經濟發展注入活力,西方國家逐漸轉向福利型國家,在法律領域也出現了“福利國家的法律”,即“法律的社會化”,經濟法現象的產生是其重要內容。也就是說,經濟法自其誕生之日起就以發展為神圣使命。

(二)發展本位與諸法關系。社會本位論在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和社會發法等諸法關系上遇到的困難,發展本位論均可予以解決。首先,發展本位論不以個人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區分為前提,相反,卻能辯證地對待三者的關系。經濟法不走極端,既不會傾向一方利益而不顧另一方利益,更不會把不同利益對立起來。發展本位論強調對不同利益的平衡和協調,以達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其次,發展本位論已然區分了社會利益的不同結構和內容層次,即經濟法以社會經濟發展利益為歸依。最后,發展本位論中的經濟法是發展之法,發展是經濟法的終極目標和基本理念,這使得經濟法鶴立于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部門法之中。

(三)發展本位與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目前流行的經濟法理論把經濟法定義為“干預”法、“調節”法、“協調”法、“管理”法、“社會公共性”法、“國民經濟運行”法、“宏觀調控”法,等等。發展本位論如何進一步界定經濟法是有待研究的課題。但是,圍繞著“發展”這一基本理念和終極目標,經濟法可以被界定為上述理論中的任何一種,也可以在綜合不同理論的基礎上作出新的界定。關鍵是“發展”。只要能滿足經濟法的“發展”理念,經濟法叫什么并不重要。因此,發展本位論并不是一種與目前流行的經濟法理論分庭抗禮的新學說,而只是反思和完善現有經濟法理論的一條途徑、一個工具。發展本位論理應并且完全能夠與現有的經濟法理論成果實現成功對接,而且為經濟法理論的突破和完善提供了契機。

在經濟法的實踐中,發展本位論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經濟法的實踐包括經濟法的立法與實施。以發展本位指導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立法和經濟法實施,符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本點,也符合“三個有利于”的價值標準。由于以犧牲環境和公平為代價的單純追求GDP總量的傳統發展模式反而會最終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單純追求GDP總量并不符合發展本位論的經濟法發展理念。經濟法上的發展是符合現代社會需要的可持續發展觀。因此,發展本位論還是經濟法成為持續、公平、快速、穩定發展的有力保障。正如有的學者所言,“21世紀,中國經濟法將高揚旗幟,提升發展理念,為中國乃至全球的經濟發展與法治建設貢獻重要的制度力量。”13

注:

1.王克穩:行政法學視野中的“經濟法”[J].中國法學(京),1994.4.65-73。

2.(美)伯納德·施瓦茨:美國法律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228-229。

3.6.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26.225。

4.王保樹、邱本: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J].法律科學(西安),2000.3.62-74。

5.(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M].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1.。

7.具體而言,封建社會時期的法律在具體規范上主要表現為廣大人民的義務,體現的是封建國家的利益,以(封建)國家利益為本位;資本主義階段法律在具體規范上主要表現為“廣大人民”的“自然權利”,體現的是資產階級個人的利益,以(資產階級)個人利益為本位;資本主義壟斷階段的法律,受“福利國家”思想的影響,要求對法律上的極端個人主義進行矯正,萌發了“法律的社會化”,法律始發出了“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呼喚。但此時的法律是不可能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只有進入社會主義階段,法律才可能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8.9.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290-293.296。

10.11.彭贊:能力本位。社會本位。發展本位[J].北京大學學報(京),2001.5.33-44。

12.姜建清:海外金融風潮評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

13.單飛躍等:經濟發展理念論[J].湘潭大學社會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