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宗旨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2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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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學者以往多把經濟法的宗旨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或概念聯系起來加以認識,他們常常通過經濟法的宗旨認識經濟法的概念,或者直接把前者引入后者之中。這在德、日學者的經濟法理論研究中體現得尤為突出。如德國“集合說”的代表人物努斯鮑姆(Nussbaum)認為,經濟法就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規范的總體或集合:“組織經濟說”的代表人物哥爾德密特(GoLdschmidt)認為,經濟法就是為了改進生產而規制交易經濟和共同經濟的法;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金澤良雄則認為,經濟法的宗旨是以社會協調的方式來解決經濟循環中所產生的矛盾和困難,經濟法就是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之手”來對經濟運行進行社會協調的法。[1]
上述學者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是同經濟法的概念、本質等其他理論問題的研究聯系在一起的,這在經濟法宗旨的研究中頗具代表性。他們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認識到了經濟法的宗旨在研究經濟法其他理論問題中的重要作用,并依其各自的理解對經濟法的宗旨作出了概括,應當說,這些認識以及其他學者的相關觀點對于深入研究經濟法的宗旨是很有借鑒意義的。
我國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十分薄弱,至今尚未見到專門的著述,也很少有人把它作為專題加以研究。但各國的實踐表明,唯有正確認識經濟法的宗旨,才能更好地推動經濟法的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為此,必須從經濟、社會與法律的關系的角度,探尋經濟法的宗旨。
二、對經濟法宗旨的認識
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有助于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但也存在著勿庸置疑的弊端,其中最為突出的向題就是“市場失靈”的存在。依各國經濟學家的通說,市場失靈是指在若干領域或情形下,市場機制失去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并因而降低經濟運行的效率。市場失靈的四個原因或稱來源是壟斷、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和信息偏在。它們突出地表現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而這種矛盾是市場機制本身無法克服的。[2]市場失靈會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資源配置,從而有礙于經濟運行和社會公共利益,進而也無益于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市場調節所具有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的缺陷,尤其是上述的“市場失靈”的存在,要求國家必須對經濟運行加以協調,以實現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因此,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或稱市場規制)是必不可少的,這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經濟規律的要求。
應當指出,由于經濟規律發生作用的形式是經濟機制,且該經濟機制存在于一定的經濟體制的框架之中,因此,經濟體制作為人為的經濟運行模式,歸根結底要決定于反映經濟規律的經濟機制。由此亦不難推知,市場經濟體制也是取決于市場機制的,而市場機制的運作則取決于相應的規律。為了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尊重經濟規律,維持市場經濟體制的存續和發展,國家必須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以協調經濟運行;要保障這些經濟政策的有效實施,對其加以法律化是十分必要的,而經濟政策的法律化則又構成了經濟法的重要內容,其實,許多學者對此已有共識,如日本的今村成和基于西方國家的情況曾指出,經濟法就是維護壟斷階段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的經濟政策的立法,是由國家介入經濟,以維持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為目的,反映經濟政策的法的總和。而這樣的經濟法一經制定,就會對經濟體制和經濟運行產生巨大的反作用。[3]可見,經濟規律、經濟機制、經濟體制、經濟政策與經濟法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反映了經濟與法律的一般關系,體現了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同時不難得見,當代經濟法的調整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各國制定經濟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協調經濟運行,就是要發揮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
對經濟運行進行協調,要求國家必須加強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方面的立法,以彌補傳統民商法調整之不足,與此同時,還必須加強市場主體資格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配套立法,以求有助于經濟法的直接目的的實現。
基于上述認識,可以對經濟法的宗旨從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及語義分析學的角度進行下列解析:
經濟法既為“經濟”之法,則以“經濟性”為其基本特征,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它應有利于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保障市場主體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進行其逐利行為。為此,經濟法必須加強對經濟運行進行協調,通過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來引導市場主體從事合乎經濟理性的行為,并在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同時,不斷解決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和信息偏在等問題,以保障“有效競爭”,防止市場失靈。唯有如此,才能在發揮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的同時,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民商法調整之不足,保障經濟的良性運行。由此可見,經濟法從“經濟性”的特征及促進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應當以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為目標,這同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及經濟規律與經濟學原理的要求是一致的。
此外,經濟法既是經濟之“法”,則應具有法律共同的本質和特征,它同樣應當保障公平、正義、安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同時,它既要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又要力求保障經濟收益的公平和社會分配的公平,因為在對市場主體公平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來保障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是經濟法更為直接的重要目標,而這一目標是其他部門法難以全面兼顧的。正因如此,經濟法的有效實施不僅能夠促進經濟發展,而且還能夠創造經濟發展所必需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律環境;它不僅有助于推動經濟增長,而且還有益于社會進步,從而有助于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
可見,經濟法從經濟發展的角度,應以促進經濟運行效率的提高為目標;從社會進步和弘揚法制的角度,則應以保障公平正義和社會公益為目標。前者與法律經濟學的理論是一致的,后者與法律社會學的理論是統一的。經濟法作為直接作用于市場經濟的法,必須有效地協調經濟運行與社會運行的矛盾,把上述兩個方面的目標結合起來,即經濟法既應促進經濟運行效率的提高,推動市場主體利潤最大化目標的普遍實現,也應保障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鑒于此,可將經濟法的調整所欲實現的目標概括為:通過對經濟運行的協調來不斷地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進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進展。這就是經濟法的宗旨。
對于上述經濟法的宗旨,可以作如下理解:效率與公平作為經濟發展中的一對矛盾,涉及到經濟、社會、法律等各個領域,是經濟學、社會學、法學等需著力研究的問題。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矛盾的一種具體化。由于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且其逐利行為可能會給社會公共利益帶來不良影響,而社會公益則是社會成員不可侵犯的共同利益,因此必須對社會公益加以保護,以免各種非法的、不當的逐利行為給社會、國家和國民造成損害。這就要求國家必須行使其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對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控和有效規制,以保障社會公益。由于經濟法以外的傳統法律部門對此鮮有涉及,調整乏力,因此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調整來實現上述目標,以彌補法律調整的罅隙。此外,經濟法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也就是協調上述兩對矛盾的過程,唯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實現經濟法的深層目標。在各項深層次目標中,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是經濟法通過協調經濟運行而提高了經濟運行效率的結果;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則是經濟法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兼顧了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的結果,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則是全面實現上述各項目標的結果,它是經濟法的最高目標。上述的經濟法宗旨,既是對各國經濟法立法宗旨的概括[4],也是對各國學者有關經濟法宗旨的共識的總結。它反映了經濟與法律的一般關系,即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經濟法,而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則有巨大的反作甩,這種反作用的積極方面,正是各國制定和實施經濟法的目的,此目的規定于經濟法中,就是經濟法的宗旨。正由于經濟法的宗旨體現在立法者和學者的立法思想或法律意識中,又體現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它對于經濟法的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三、經濟法宗旨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正確認識經濟法的宗旨,對于更好地解決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中的相關問題大有裨益,意義甚巨,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認識:
(一)經濟法的宗旨在法學研究方面的意義正確認識經濟法的宗旨,有助于進一步認識和理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特征、地位、體系、原則、本質、作用等,從而有助于經濟法理論中許多基本向題的研究和解決。事實上,在上面探尋經濟法的宗旨的過程中,已經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這些向題的某些側面,由此亦不難得見經濟法學中各理論向題之間的密切聯系。
由于經濟法宗旨同經濟法調整對象、特征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因而可以考慮把前者作為研究和認識后者的一個新視角。此外,盡管多數學者認為應以調整對象作為解分法律部門的唯一標準,但這并不影響從其它角度來區別各個法律部門。如前所述,由于經濟法宗旨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特征聯系密切,并且能夠具有上述宗旨的法律部門只能是經濟法,因而通過經濟法的宗旨有助于把經濟法同其它法律部門相區別,有助于明確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同理,上述經濟法的宗旨對經濟法體系的確立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它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特征、任務、原則、作用等密切相關,且均具有同一性,因此,構成經濟法的各部門法規范應在總體上體現經濟法的宗旨。凡與經濟法宗旨不一致的部門法規范均不應歸人經濟法體系。唯有如此,才能切實保證經濟法體系的內在和諧統一。可見,經濟法的宗旨可以作為確立經濟法體系的輔助參考。
依據上述認識,經濟法體系中的各部門法均應體現經濟法的宗旨。其實,通過對經濟法的名部門法進行實證考察也可證明這一結論。例如,在宏觀調控法方面,財政法、稅法通過各種財政、稅收手段來調控經濟運行,意在既鼓勵或限制市場主體的營利行為,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又保障社會分配的公平,維護社會公益和基本人權。金融法、計劃法的宗旨也與此類似,只不過實現其宗旨的手段各不相同而已,但它們的宗旨在根本上與上述經濟法的宗旨都是一致的。又如,在市場管理法方面,反壟斷法既通過禁止一般的壟斷來保障有效競爭,以實現其提高經濟效率、保障經濟公平的目的,又通過對特殊的壟斷的鼓勵來防止過度競爭,以實現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的宗旨也與此類似,它們都旨在協調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盡管側重點各有不同,但其宗旨與經濟法的宗旨都是一致的。
上述對經濟法宗旨的認識與運用,在研究經濟法各相關理論向題時都應考慮到,尤其在研究經濟法的應然狀態時,更是如此。當經濟法的實然狀態不能有效地反映和實現經濟法的宗旨時,則必然研究如何進行矯正,這也應當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二)經濟法的宗旨在法制建設方面的意義經濟法的宗旨由于在事實上貫穿于經濟法的法制建設的始終,因而對加強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現僅舉立法和司法兩方面說明之。
在立法方面有關立法宗旨的規定是作為經濟法的表現形式的各種法律、法規的首要條款和核心條款,其它任何條款均不得與之相違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法的宗旨本身就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如果一個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或法規的立法宗旨與上述經濟法的宗旨一致,而其具體規定卻與其立法宗旨相左,那么,這樣的法律或法規就應依具體情況加以修改或廢除。因此,正確認識和運用經濟法的宗旨,在經濟法的立法活動中具有重要意義。
在司法方面經濟法的宗旨應當成為法官的法律意識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便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或者在適用具體的法律規定有背于經濟法的宗旨時,通過適用立法宗旨條款或依據對經濟法宗旨的認識而進行審判,這是經濟法的一般法理。例如,在司法實踐中,當涉及到經濟法的“域外適用”時(在反壟斷法等部門法領域常會出現這種情況),相關的法律規范應否適用、如何適用,以及在沒有相關法律規范的情況下,本國經濟是否仍應適用,在很大程度上便取決于有關立法宗旨的規定和對經濟法宗旨的認識。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宗旨問題在經濟法理論中至為重要,但國內研究得仍很不夠。正確認識和運用經濟法的宗旨,對于經濟法的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是大有裨益的。
「注釋」
[1]參見Nussbaum,DasneuedeutscheWirtshaftsrecht,1922年,GoLdschmidt;Reichswirtshaftsrecht,1923年,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頁。《當代經濟法》,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頁。
[2]參見RobertCooter等著LawandEconomics,其中譯本為《法和經濟學》,三聯書店上濰分店版,在該書的第58-64頁有相關論述。
[3]這些觀點見于今村成和的《關予經濟法》和宮坂富之助的《現代資本主義和經濟法的發展》等著述中,參見金澤良雄:《當代經濟法》第11頁,《經濟法概論》第16頁。
[4]參見〔日〕《關于禁止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德國《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等在立法宗旨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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