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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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論文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產生社會經濟根源市場政府

[論文摘要]經濟法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根源,而分析其產生的根源,離不開其產生時期的經濟狀況。從世界范圍來看,美國、德國以及中國的經濟法的產生過程最具代表性。通過對這三大模塊的分析,可以證明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是市場與政府的博弈。

1890年,美國頒布了《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即著名的《謝爾曼法》,該法被公認為是經濟法產生的標志,以此為起點,經濟法已經存在了上百年。深刻的歷史根源是任何一種事物存在的支撐,而經濟尤其是基礎性的。因此,我們應當追本溯源,深刻思考和準確把握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避免使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流于外在形式而無法探究其本質。

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的經濟法有著基本共性,但有其不同的特點。“其中某些國家相互之間更接近一些,形成各種類型、模式或板塊。”[15]如以美國為代表的危機對策經濟法,以德國為代表的所謂戰時經濟法,以中國為代表的轉型國家經濟法。本文將詳細分析這三個模塊,以期探求經濟法產生的共同的社會經濟根源。

一、美國經濟法模塊

(一)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的經濟狀況

18世紀到19世紀,兩次工業革命使西方進入了一個新時代。19世紀末期,美國充分運用二次工業革命中涌現出來的世界上最先進的技術,使生產獲得飛速發展。一方面,新的工業部門開始出現,如電力工業、電器工業、化學工業、石油工業等等;另一方面,舊的工業部門,如鋼鐵工業等因為生產技術的改造而獲得新生。新興工業部門的成長以及原有部門的重振雄風,代表著生產力的迅速提高,產品結構日益復雜化,促使現代大規模工廠生產迅速發展,致使資本集中、企業巨大化,推動了壟斷組織的產生。

二次工業革命之后,壟斷從最初的僅限于流通領域擴展到原料采買、產品加工和產品銷售等領域,于是高級的壟斷組織托拉斯在美國迅速發展起來。托拉斯指的是“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或有密切關系的企業合并而成,由董事會統一經營全部生產、銷售和財務活動,領導權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組織。”[16]這種經營管理模式在當時證明是實現對某一行業控制最有效的手段。1882年,全國性規模的合并企業美國石油托拉斯成立,這也是第一個采用這種組織形式和名稱的托拉斯組織。其它部門紛紛效法,制糖、煙草、煤礦、鋁業、鋼鐵等行業也相繼建立了托拉斯。根據1895年制造業普查報告,“大約有185個企業聯合體,其資金總額超過30億,占美國全部制造業總資本的近1/3。”[17]這些托拉斯組織憑借自身雄厚的資本使用搭售、價格協定、聯合抵制等方式來實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競爭。

20世紀初,美國的壟斷組織又有進一步發展,主要集中在了鋼鐵、石油、鐵路等新興行業。例如,在鋼鐵業,安德路·卡內基從1873年創辦鋼鐵廠到1894年,已經控制了全美國煉鋼能力的1/4。“為獲得鐵路及航運上的優惠條件并控制生產和市場,卡內基和其它十幾個行業聯合一起,于1901年合并組建了美國鋼鐵公司,該公司包括采礦、加工、運輸、銷售等行業的700多家企業。”[18]壟斷經濟的發展雖然促進了生產力的提高,產品結構的合理化和新興產業的發展,但隨之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首先是生產過剩的問題引發經濟危機頻繁出現。1882、1890、1900、1907年,經濟危機接連不斷的發生。1882年危機使機車產量由2282臺下降至800臺,下降了65%。煤炭產量下降了7,5%,生鐵產量下降了12,5%,棉花消費量減少了15,4%,甚至一直增長的鋼產量也下降了10,7%。1908年,新建筑合同減少23%,鋼鐵托拉斯所屬企業一半以上停工。失業人數超過以往各次。除此之外,壟斷經濟還帶來其它問題:壟斷減少就業機會,保持壟斷價格使公眾受害,壟斷助長投機和資本摻水現象,大大的破壞了競爭,它使小企業失去了在市場中生存的機會。為攫取超額壟斷利潤,大企業憑借其雄厚的經濟實力,控制原料來源,劃分銷售市場,限定產品價格,不斷擠垮或兼并中小企業。在這個過程中,充滿了暴力、欺詐和腐敗的行為。這些問題隨著壟斷的高度發展而變得日益尖銳和突出,使得美國政府不得不作出適當的控制,以使本國經濟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和發展。

(二)美國經濟法的立法狀況

為解決壟斷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美國政府從不干預的自由放任經濟政策轉向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干預經濟運行。

1887年,《州際商務法》出臺,該法禁止進行聯合經營與訂立運輸協定,宣布回扣與歧視性運價為非法。

1890年7月20日,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即《謝爾曼法》(ShermanAct),推動了國家經濟權力的集中,對自由競爭進一步實行限制,標志著對全國商業活動進行調控的開始。

1897年和189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政府先后與橫貫密蘇里的貨運聯盟和聯合運輸聯盟的訴訟案中,判決鐵路公司違反《謝爾曼法》。1899年,最高法院判決阿迪斯頓管道公司和煉油公司等六家公司組成的市場聯營違反《謝爾曼法》。1902年,司法部對控制大北部、北太平洋以及芝加哥、柏林頓和昆西等鐵路的北部證券公司提出公訴,最高法院于1904年判決北部證券公司解散。

1914年,聯邦貿易委員會成立,并于同年出臺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該委員會擁有違禁命令的權力,對于違反命令的工商企業,可將案件提交法院審理。

1929年-1933年的經濟大蕭條之后,美國政府出臺了《農業調整法案》、《全國工業復興法案》、《鐵路緊急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案,力求恢復經濟。

1933年的《農業調整法案》采用政府獎勵、津貼的辦法,提升農產品價格,恢復農民的購買力和戰前的地位。《全國復興法案》則是為了復興工業和減少失業,保持工業的合理利潤和工人維持生活的工資。為此,需要通過工商業的自行調整減少生產過剩,增加工資,縮短勞動時間和提高物價。同時,這個法令還授權聯邦政府資助公共工程建設,鼓勵工商業一定程度上的集體自治。《鐵路緊急法令》設立聯邦鐵路協調員,協助防止浪費,改進財務組織,把運費率降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度,以改善鐵路信譽。

上述的經濟法律法規與以往傳統法律大不相同,其特點是突出了大量的直接具體的經濟內容;突出了國家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的意志;突出了資產階級整體利益的要求;從多方面制約傳統民法確立的一系列個體本位化、權利絕對化、契約自由化等原則。[19]

(三)美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

美國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個較為典型的模塊,它較鮮明地體現著經濟法的一般發展規律,集中地反映了經濟法的各種本質特征。

由于壟斷和限制競爭日益嚴重,加上其他各種不正當競爭也更加猖獗,動搖了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作用的基礎,價值規律被扭曲,市場調節遇到了嚴重障礙而不能有效發揮作用。市場具有局限性這一缺陷顯露無疑。

產業革命后,科技和生產力快速發展,經濟部門、行業和產品不斷新舊更替,競爭更加激烈。許多行業所需投資規模大,周期長,有些需要較長時間的前期研究開發,短期內無盈利,甚至有失敗和賠本的風險,私人投資者望而卻步。如果不投資或者投資不足,未來很有前途的行業不能及時成長,還將制約其他行業或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此時,公共設施和公用、公益事業投資不斷有所擴大,私人投資往往不愿涉足。私人投資者對于眼前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估計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其他社會效益,使自然資源和環境遭到破壞,而不愿為保護環境資源和治理污染進行投資。市場的唯利性缺陷表露無疑。

市場還存在著滯后性的缺陷。市場信息的不足和滯后影響著經營者個體經濟效益和利益。過去經營規模不大,一些經營者虧損和破產無關社會經濟大局。如今企業規模擴大,壟斷企業對于超額壟斷利潤追逐的心理,往往使之忽視市場需求而不斷擴大投資,以致造成生產過剩和產品大量積壓。其后果不僅直接造成這些企業的虧損和破產,而且由于這些大企業的虧損連鎖反應,甚至引發經濟危機和社會動蕩。

由于市場調節在19世紀末生產社會化和壟斷形成后開始失靈,美國開始干預經濟,經濟法在這種背景之下產生。

二、德國經濟法模塊

(一)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的經濟狀況

德國是第二次工業革命的先行者。在采用先進生產技術基礎上,以驚人的速度推進本國工業的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尤其在煤炭、鋼鐵等重工業領域發展速度更快。1870-1913年40年間,煤炭的開采量從3400萬噸增至27730萬噸,增長近10倍;鋼產量從17萬噸猛增至1832萬噸,增長100多倍;鐵產量從139萬噸增至1931萬噸,增長10多倍。到1913年,德國的鋼鐵產量比英法兩國鋼鐵產量的總和還要多,僅次于美國。在新興的電器工業領域取得的成就更令人驚訝。1913年,德國生產的電器產品占全世界的34%,居各國之首。從1870年-1910年,“德國工業生產增長了4,6倍,工業生產在資本主義世界所占比重增加,從13%上升到16%。”[20]到1913年時,更上升到35,7%,成為歐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資本主義工業強國。

第二次工業革命的巨大成就使得德國迅速完成了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其壟斷組織首先出現在煤炭、鋼鐵等重工業領域,壟斷組織的普遍形式是卡特爾。”[21]1890年,卡特爾增加至210個,1911年更是猛增至550600個。壟斷已成為德國全部經濟生活的基礎。

(二)德國經濟法的立法狀況

雖然壟斷在德國經濟生活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德國作為后起的資本主義國家,壟斷導致的市場失靈與市場缺陷較之老牌資本主義國家不甚明顯。另外,當時的德國為了與老牌資本主義國家爭霸歐洲以及爭奪海外市場,大力扶持、參與卡特爾,使私人壟斷資本向國家壟斷資本轉化,發展國家資本主義。因此,德國雖然頒布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以規制不正當競爭,但其對于壟斷卻不像美國一樣完全采取排斥的態度,對卡特爾扶植還是控制完全取決于國家的需要,對于經濟的管制強度則遠遠大于美國,使得其經濟法更多地呈現出了管制和軍事化的特點。

在一戰時期,為充分調動有限的經濟資源為戰爭服務,德國政府強化了對經濟的控制和管理,只是當時的控制領域有局限,只限于對物價的控制和糧食征用。如1915年《關于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公告》對物價進行限制,1916年和1917年頒行《確保國民糧食戰時措施令》保障糧食供應和國家強制征用。魏瑪政府成立后,沿用了戰時對經濟管制的傳統,并且將管制經濟的范圍由交換領域擴展到生產領域。1919年頒布的《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和《鉀鹽經濟法》等一系列管制經濟法,對大企業的經濟活動和主要物資的供應進行直接的干預和限制。1923年,魏瑪政府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將管制經濟的范圍擴大到生產組織卡特爾。法西斯政權的建立將壟斷組織的發展推到了極致,將管制經濟法轉變為強化壟斷的法,1934年7月15日,法西斯政府在一天之內頒布了兩個強化壟斷經濟的法律,即《卡特爾變更法》和《強化卡特爾法》。《卡特爾變更法》的核心是規定“在經濟上以健全的職業階級之確立為目的,促進經濟的結合。”[22]《強化卡特爾法》則授權經濟部長“在認為必要時,有權在特定的產業部門禁止企業的新設和增設,以達到運用國家權力加速資本集中,促進壟斷組織發展之目的。”[23]為進一步確立壟斷資本的權力,進一步轉向戰爭經濟,1934年11月27日法西斯政府又頒布了《德國經濟有機建設法律》。該法將全國企業分為工業、商業、銀行、保險、動力和手工業六個大經濟組,凡重要的卡特爾都采用比例制的卡特爾,使在卡特爾中最大的老板對卡特爾的政策起決定作用,而各組織的負責人由各行業卡特爾負責人兼任。同時,該法又規定成立帝國經濟院,將德國經濟按行業和地區組織起來,由經濟院對下屬企業的原料來源、產品銷售和生產計劃進行控制。

(三)德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

德國經濟法并不是在市場發育到一定階段以致出現市場失靈、要求國家干預的情形下產生的。相反,雖然其卡特爾壟斷組織在許多經濟部門得以廣泛的發展,但是在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介入的時候,壟斷導致的市場失靈與市場缺陷較之老牌的資本主義國家不甚明顯。德國政府之所以會頒行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其原因是,市場作用的發揮無法滿足政府迅速崛起以及戰爭的需要。

作為后期的資本主義國家,德國一方面對發達國家商品的入侵抱有極大的憂慮,另一方面渴望迅速崛起以同發達國家平起平坐。如果完全依靠市場自身的力量,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很難滿足政府的愿望。于是,德國政府便以國家權力來扶持卡特爾之法,這一類型的法律也就構成了德國最初的經濟法。

戰爭也是德國經濟法產生的重要推動力量。在戰爭及備戰這種非常態時期,單純依靠市場顯然無法集中有限的經濟資源,因為市場的本質是自由競爭。因此,德國政府不惜強力介入市場,全面統制全國經濟,以滿足戰爭的需要。

綜上所述,德國經濟法在產生之初刻上了濃重的“戰爭對策”和“危機對策”的烙印。

三、中國經濟法模塊

(一)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之路

按照一般理論,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隨。因此,在分析中國經濟法產生之路前,有必要簡要回顧一下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史。

中國社會長期以自給自足的小農自然經濟為主,市場發育水平極其有限。新中國成立之后,實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這一時期,國家先后頒布了一些管制經濟的法律法規,內容先后涉及計劃、財稅、金融、價格、行業管理以及企業組織管理等領域,如:《全國稅政實施要則》、《關于整頓和加強銀行工作的幾項規定》、《關于物價管理的試行規定》、《關于發展農副業生產的決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等。這些法規實質上是行政法,是適應計劃體制的需要而產生,其立法指導思想及制度體例均帶有濃重的計劃色彩。

但是,計劃經濟體制在完成了它的任務之后,我國沒有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市場經濟和市場發育過程失去了許多應有的機會和歷史連續性,以致出現了長達20多年的“斷代期”。在此期間,由于強烈的趕超愿望及當時流行的經濟理論的影響,政府選擇了重工業有限發展戰略,從而相應形成價格扭曲的宏觀政策環境、以計劃為基本手段的資源配置制度和沒有自主權的微觀經營制度,構成三位一體的傳統經濟體制。這種經濟體制雖然使中國建立了完備的工業體系,但是代價卻是極其高昂的,不僅“趕英超美”的目標沒有實現,而且國民經濟在20世紀70年代末處于崩潰邊緣,由計劃作為唯一的資源配置手段導致我國經濟體制失去了效率和發展動力。

經濟的惡化使中國政府對傳統經濟體制進行了反思。1978年底,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中國開始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市場為取向的目標日益明朗,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開始在國家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揮作用。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發展“以市場調節為輔的計劃經濟”;1984年提出“有計劃的商品經濟”;1987年提出“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1992年明確提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過十年努力,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六大”報告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在國際上,到2005年11月16日為止,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已被43個國家認可。不過,中國的三大貿易伙伴,歐盟、美國和日本,還從未正式提及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待遇。

(二)中國經濟法的立法狀況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政府對經濟運行的干預從微觀管理向宏觀調控轉變,并“對既有的經濟法律法規進行大刀闊斧地修正,以基本上符合市場經濟的需要,一個比較完整的經濟法體系日漸形成。”[24]在財政稅收方面,《預算法》、《統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購法》、《個人所得稅法》等先后頒行。產業與計劃方面,有《中小企業促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在金融和價格調控方面,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的出臺標志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和經濟法制度發展到新階段。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軌,價值規律這個“看不見的手”在逐漸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一些問題也開始出現,如生產者銷售者為追求自身利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不重視產品質量,欺詐消費者。為此,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規制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如1993年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1994年的《廣告法》,1996年的《拍賣法》,1999年的《招標投標法》等。(三)中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

中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和發展道路與美、德等資本主義國家有明顯不同。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其經濟職能不是作為市場缺陷的補救措施而產生的,這里一開始國家就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全面擔負經濟組織管理職能,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基本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場的作用。可以說,在計劃經濟時代,中國不存在經濟法,而是以行政法管制經濟的運行。

直至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經濟法才與市場經濟相伴而生,其產生原因是克服轉型期市場的缺陷。

中國正處于體制轉軌的時期,市場經濟本身還處于成長階段,離真正成熟的市場經濟還有很遠的距離,因此它具有轉型期市場特有的缺陷,即市場發育不成熟,市場體系不健全。由于長時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實行,市場治理機制的萌芽遭到了徹底的破壞。實行體制改革和轉軌以后,逐步改變“國家統制經濟”局面,國家權力因素逐步受到節制,市場開始發育和逐漸成長。但是就目前情況而言,市場依然是不成熟的。例如,土地等基本生產要素不能進入市場進行流通和交換,資本市場發展嚴重滯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造成的市場分割現象非常嚴重,價格剛性或受到認為因素的干涉而不能反映真實的市場供求。在一些領域,不僅進入壁壘很高,退出壁壘也很高,資源的自由流動與優化組合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這些缺陷靠幼稚的市場無法調節,因此需要國家在組建、培育市場方面做大量的工作,這也成為了中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

同時,由于中國轉型期市場的不完善,使得市場發育不成熟與一般市場缺陷交織在一起,二者相互強化,加劇了一般市場缺陷的影響。例如,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缺陷的一個表現,它雖然造成消費者弱勢地位并使經營者有機會欺詐消費者,但在相對完善的市場上,由于市場的統一和開放,交易者之間難免重復博弈,信息優勢者具有主動提供真實信息的動機,信譽成為大多數人都看重的“資本”,因此,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市場失靈可以大為減少。相反,如果市場不成熟,這種市場的自我凈化功能將難以實現,并且會放大市場缺陷帶來的惡果,同時進一步阻礙市場的成熟與完善,震驚全中國的“三聚氰胺”事件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所以,中國經濟法還擔負著彌補一般市場缺陷的重任。

四、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市場與政府的博弈

(一)關于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的一般觀點市場失靈

國內學者一般認為,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現了市場失靈,促使國家不得不干預經濟,而經濟法就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因此在論述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時,均以“市場失靈”一詞來概括。

楊紫烜教授認為,在資本主義國家,無論是在自由市場經濟時期還是現代市場經濟時期,經濟運行都不能沒有國家協調。其原因是“市場對資源配置雖然起著基礎性作用,但是它并不是萬能的,在經濟運行中存在著‘市場失效’或‘市場失靈’,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滯后性和一定盲目性,這就決定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必要。”[25]張守文教授認為,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導致市場失效日益加劇使民商法無能為力,因此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規制,真正的經濟法就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應運而生。[26]李昌麒教授認為,從經濟角度看,只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商品經濟朝著高級階段即市場經濟階段發展,經濟法才可能在各國法律體系中勃起。經濟法的功能就是克服市場失靈。[27]綜上可知,在學術界,一般認為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

(二)“市場失靈”說的不足理論與現實的背離

理解“市場失靈”說,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市場失靈。《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將市場失靈定義為:“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是低效率之時的市場運行狀態。……如果市場太少、非競爭行為或均衡不存在,市場失靈就可能出現。根本性的市場失靈的例子有自然壟斷、外部不經濟、公共財貨和信息的壟斷。”[28]現代西方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保羅·A·薩繆爾森認為:“市場失靈主要發生在兩個領域,一個是微觀市場領域,表現為不完全競爭、外部性和不完全信息;另一個是社會分配領域,表現為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的有效率的收入分配,卻不被社會所接受。”[29]

從上述對“市場失靈”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場失靈的前提是有市場的存在,并且市場曾經發揮過主導作用。就此點而言,“市場失靈”說是符合美國經濟法產生過程的現實的,但是如果將其與德國及中國經濟法產生現實進行對照時,我們會發現學說和現實之間存在著明顯的錯位:德國經濟法產生之時,其市場失靈現象并不明顯;中國經濟法產生之時,市場經濟尚不完善。

由于存在著理論與現實的背離,證明單純的“市場失靈”說有失偏頗。因此,我們需要以前文所述的美國、德國和中國經濟法產生的過程為分析對象,重新歸納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

(三)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市場與政府的博弈

前文已經分別分析了美國經濟法模塊、德國經濟法模塊、中國經濟法模塊,并總結了各模塊經濟法產生的原因。美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國家經濟由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壟斷和限制競爭導致市場的唯利性、滯后性和盲目性的缺陷凸顯,價值規律無法發揮作用,引發經濟危機,促使美國政府干預經濟,經濟法由此產生。德國則是因為市場發展速度無法滿足其戰爭需要和迅速崛起的野心,因此政府采用經濟法手段強行干預經濟。中國經濟法則在中國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逐漸成長起來的,政府以經濟法為手段組建、培育市場和彌補一般市場缺陷。

可以看出,是市場與政府的博弈促使了經濟法的產生。無論是美國、德國還是中國,其經濟法的產生都是因為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無法滿足政府發展經濟的需要。具體而言,美國是由于市場調節作用無法發揮,德國則是由于市場調節無法集中經濟資源,中國的市場本身還存在著不成熟的地方,其市場作用的發揮更容易偏離經濟發展軌道。

綜上所述,盡管美國和德國的經濟法產生是建立在其有市場存在的情形下,而中國經濟法是發端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各模塊經濟法的產生均有差異,但不能否認的是,正是由于市場與政府的博弈,才促使了經濟法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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