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新秩序內涵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8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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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由來已久,本文從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演進入手,通過論述現行WTO體系對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回應及其不足,闡明了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必須依照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對WTO體制進行改造,否則WTO體制將走向沒落。還初步探討了多邊貿易體制發展的若干基本法則及未來的對策.
在當今世界,經濟的全球化把各國緊緊地聯系在一起,國際合作共謀發展成為指導國際經濟交往的一項指導性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顯得更為迫切。WTO作為制定國際經濟規則的主要組織,也必須朝著這一方向前進,如果不反映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多邊貿易體制的前景將面臨著嚴重的威脅,一個公平理性的多邊貿易體制將離我們越來越遠。
一、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內涵及其演進
“秩序”(Order)這一術語從法律上講是指體現權利義務某種程度上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是調整人類事務的各種規則的總和。所謂國際經濟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圍內建立起來的國際經濟關系以及各種國際經濟體系與制度的總和,是使世界經濟作為有內在聯系和相互依存的整體進行有規律地發展與變化的運行機制。
(一)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提出及其演進
二戰之后,在1947年以美英為首召開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簽定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以及《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由此在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領域形成了國際性的制度安排,這三大協定構成了戰后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其本身主要反映了以美英為首的發達國家的利益和要求,是殖民主義時代國際經濟關系的產物,無法反映二戰以后國際形勢的深刻變化。
二戰以后國際社會政治格局發生顯著變化,一大批殖民地國和附屬國紛紛擺脫殖民統治而成為政治上獨立的新興主權國家。但是,舊的經濟格局并沒發生明顯變化,原有的殖民主義經濟結構和垂直分業狀況仍然使新興國家無法擺脫發達國家的控制,嚴重阻礙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因此發展中國家面臨著改革和破除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歷史使命。所謂國際經濟新秩序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經濟環境中促使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對反映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現行國際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改變。”最早提出國際經濟新秩序概念的是阿根廷著名經濟學家勞爾。普雷維什(RaulPrebish),他提出的“中心-外圍論”(Centre-peripheryDoctrine)主張外圍國家要發展,就要從各個方面打破這種不合理的中心-外圍結構,爭取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1955年4月召開的亞非會議第一次提出了要求變革舊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呼聲。1964年8月不結盟國家第二屆首腦會議上首次提出建立“新秩序”的口號。在第三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上,建立“新秩序”的綱領大體形成。隨著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浪潮日益風起云涌,在發展中國家的努力斗爭下,聯合國大會于1974年5月相繼通過了《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和《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缎浴泛汀缎袆泳V領》確立了建立主權平等、公平互利的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目標,以及實現這個目標的行動綱領。1974年12月,大會又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以下簡稱《經濟憲章》)。這些文件的通過,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礎。
(二)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內涵詮釋
1.國際經濟新秩序與公平互利。《經濟憲章》在序言和第一章中多次強調平等互利是各國間經濟關系和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國際經濟新秩序要求各國都能平等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交往,公平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這就要求對傳統的平等觀進行革新。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的平等不僅是各方地位上的平等,而且包括功能上的平等,各國都必須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與國際經濟決策,摒棄那種不顧發展水平不平衡現狀的導致權利義務失衡的形式平等,逐步樹立實質的公平觀念,使國際經濟秩序能增進人類的普遍福利。
2.國際經濟新秩序與發展權。眾所周知,發展權作為一項人權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發展權實際上也反映在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概念中。國際經濟新秩序要求各國都有均等的發展經濟的機會,以重新平衡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制度,創造更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發展的環境和機制。在當今的國際條件下,由于全球化所帶來的“南北差距”的擴大,處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經濟關系,必須適用更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發展的原則和規則,這也可以看作實現基本人權的一部分。
3.國際經濟新秩序與可持續發展。傳統的觀點一般把可持續發展僅與環境保護聯系起來,是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原則提出來的??沙掷m發展原則應該還可以作某種內涵上的擴充解釋。在全球化迅速推進的背景下,世界經濟的互賴性依存性與日俱增,發展是一個相互作用的過程,只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也得到發展,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世界經濟才能有持續發展的后勁,二者是“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關系。亞洲金融危機波及全球,9.11后全球經濟持續走跌即為明證?!督洕鷳椪隆沸蜓灾兄赋觥霸趪栏褡鹬孛總€國家主權平等的前提下,……。促進集體經濟安全以謀求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备鲊急仨殥仐壀M隘的做法,著眼整個國際社會經濟的共同可持續發展,實現真正的“非零和搏弈”。
二、WTO對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回應及其困境
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迫切需求,而且隨著第三次科技革命的發展,經濟全球化趨勢已不可逆轉,世界經濟日益成為一個唇齒相依的整體,各國之間經濟依存度大大加強,發達國家已很難忽視發展中國家的聲音。在發展中國家的不懈努力下,作為國際經濟秩序組成部分的多邊貿易體制也正視現實采納了一些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所必須的做法,但由于多邊貿易體制由發達國家主導,其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要求的反映十分有限,離目標還很遙遠。
(一)GATT/WTO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回應
多邊貿易體制對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回應主要表現在對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規定上。在GATT時代,對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優惠待遇的規定經歷了這樣一個演變過程:(1)GATT第18條的規定。GATT成立之初,第18條包含了對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對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提供某些額外的靈活性,以便利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快速和積極發展,第18條A、C節規定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條件下為建立和促進某一產業的發展而背離其關稅承諾和某些政府援助措施。B節則允許發展中成員可在國際收支困難情況下實施進口數量或價值限制。D節還規定即使一成員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只要仍處于發展過程中,該成員仍可依C節采取措施。(2)總協定第四部分的增加。在發展中國家爭取下,GATT于1965年增補了“貿易與發展”部分,闡明了指導締約國在處理發展中國家經濟和貿易事項的基本原則和目標,非互惠原則成為指導總協定活動的一項基本準則。(3)?!笆跈鄺l款”(EnablingClause)的確立。在1979年結束東京回合之際,締約國大會通過了一項《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互惠和發展中國家進一步參與的決定》,也即“授權條款”。該條款列出的主要差別和優惠待遇包括:發達國家根據普惠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的優惠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的差別和更優惠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為相互削減或取消從對方國家進口的產品所征收的關稅;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待遇。
在WTO時代,《建立WTO協定》的序言中明確規定,應確保發展中國家與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貿易增長的份額,從而將優惠待遇原則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之中。除此以外,烏拉圭回合的一系列單獨文件幾乎無一例外地表明了考慮對發展中成員優惠待遇的態度,而且用專門條文予以規定。發展中國家被允許有一定的過渡期,如發展中國家提供的以使用國產品為條件的補貼,自1995年1月1日起最不發達國家可將此項補貼保留8年,其他發展中國家可保留5年。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規定應對發展中成員的發展水平和政策目標予以尊重,以便利他們的更多參與。《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中規定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發生爭端,專家小組必須至少有一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對發展中成員的技術和法律援助等等。
WTO體系體現了國際貿易秩序從“實力導向”到“規則導向”的轉變??v觀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軌跡,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制度的全球化也在發展,WTO體系也反映了國際貿易秩序逐步從弱肉強食的無序狀態向相對有序狀態調整,這就為催生國際經濟新秩序提供了可能。
(二)WTO體系的缺陷與不足
WTO體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國際社會主權林立的結構現狀,各國均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既得利益集團和某些發達國家千方百計維持現有的利益格局,這使得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阻力重重,WTO體系在這方面的作為極為有限仍存在不少的缺陷:
1.WTO的決策程序缺乏民主性。多邊貿易談判制定規則的過程中,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往往被排除在外,他們只是列席聽會,卻無緣真正參與WTO規則的制定。即便多邊貿易談判的議程也經常是由發達國家提出和確定的,發展中國家處于被動接受和應付的狀態。發達國家總是僅僅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行事,而不尊重發展中國家的正義要求,他們在WTO機制中主導了決策過程,這使得WTO的決策缺乏普遍性。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利益以及國際經濟新秩序在多大程度上得到體現就可想而知。
2.對發展中國家優惠和特殊待遇條款可操作性欠佳,發展中成員很難真正受益。WTO體系中對發展中成員的差別和優惠待遇條款往往使用“盡力”、“可以”、“考慮”等輕描淡寫的詞匯,如GATT第四部分的許多條款都用語模糊,閃爍其辭,具有很大隨意性,使發達國家經常以各種借口或因“被迫原因”等而拒絕履行義務,發展中成員的利益自然難以得到有效保護。GATT第18條的實施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和約束,并且申請手續煩瑣,發展中國家幾乎無法從中受益。該條規定如一發展中成員如依第18條ABC節采取措施,必須滿足四個條件,援用A節和C節的成員可能要向受到影響的成員提供補償。普惠制的法律基礎相當薄弱,使用十分籠統的語言,而且取決于施惠國單方面的態度,在優惠的范圍、受惠國的范圍以及保護范圍等方面限制重重,發展中成員很難據以提出確定的權利主張。我國學者趙維田認為烏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削弱了對發展中國家的待遇,偷梁換柱地用“最不發達國家”(Least—DevelopedCountries)一語代替了“發展中國家”的概念。
3.WTO體制內權利義務的失衡。由于在WTO體系中仍然是經濟實力強大的發達國家居于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利益很難得到保障。一方面,由于發展中國家為避免被進一步邊緣化的命運,不得不被WTO裹挾著前行,從而使得他們必須依據WTO調整國內經濟體制,接受發達國家制定的經濟規則,一定程度上喪失了制定經濟政策的靈活性,承擔了與其經濟發展水平不符的法律義務,這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無疑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發達國家不顧發展中國家的現實狀況,有選擇地擴大自由化,把諸如投資措施等納入WTO體系內,卻對發展中國家享有比較優勢的部門如農業紡織品等部門遲遲不愿放松政策。發展中國家在WTO體系內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卻不得不承擔苛刻的調整義務。
4.WTO爭端解決機制(DSB)的缺陷。《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中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條款因為缺乏實質內容,因而無法收到實效。爭端解決冗長的期限使得即使勝訴的發展中國家在程序結束后獲得救濟也無法挽回其受到的巨大損失。此外,因爭端解決程序涉及復雜的技術和法律事項,發展中國家難以很好利用該程序。最后,關于爭端解決報告執行的最后手段是報復,而經濟實力在實施報復程序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發展中成員由于實力弱小,使用報復手段根本無法發生實際效力。
三、WTO體系發展的若干基本法則及其對策
(一)WTO體系發展的基本法則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是促進全球經濟穩步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多邊貿易體制作為國際經濟秩序的組成部分,尤其應該在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不能裹足不前。只有依照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對原有WTO體系進行修正,WTO才能找到發展的動力和方向,否則WTO能走多遠是值得懷疑的。鑒于WTO存在的缺陷,我們認為其改革應遵循如下基本法則:
1.加強WTO決策程序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是全球化時代的必然要求,而WTO在其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WTO規則的制定是通過多邊貿易談判來完成的,只有讓世界各國都能同等程度地參與,各國都得到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才能保證規則的合理性和普遍性。WTO議事規則的民主性是多邊貿易體制獲得公信力的保障。如果說WTO決策過程總是由少數幾個發達國家控制,那么制定出來的規則就只能算是發達國家的專斷,稱不上真正的多邊貿易體制,并不能代表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
2.加強對現有的有關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規定的執行和完善。WTO必須加強對現有的優惠待遇規定的實施狀況進行審查,對相關條款加以明確和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并糾正那些空洞無物含糊其辭的說法,保證其落到實處,使發展中成員真正獲得好處。對于普惠制的規定,應該強化其法律基礎,發達成員應主動配合,使之真正成為發展中成員能主張優惠待遇的法定權利,在這方面,WTO不應該止步不前。
3.WTO體系應維持各方利益的衡平,倡導公平理念。公平不應該僅僅是形式上的機會均等,在全球化進程中,更應該促進各國的共同發展,發展中國家不應成為全球化的犧牲品,不應該被拋棄在公平分配的軌道之外。當前對世界貿易組織作用的認識必須有所革新,多邊貿易體制應該優先考慮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建立國際關系的分配正義不應是烏托邦,在互惠的思想基礎上達成分配正義原則的協議成為現代國際社會的特征。在WTO的發展進程中,應該建立新的平等觀,克服原有的僵化性、封閉性,通過制定新的國際經濟規則使國際經濟秩序保持穩定,以謀求不同意識形態、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的共同進步。
4.WTO爭端解決機制應得到強化,使之真正成為的“守護神”。WTO體系推定參與爭端解決程序的參加者具有相似的實力,這是與實際不符的。在DSU中針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優惠安排規定是無力且缺乏誠意的,這反映了發展中國家仍處于弱勢地位。在WTO的執行程序中,報復作為最后手段,對發展中國家來講根本不足以奏效。WTO成員有必要通過評審對DSU的規定進行澄清和明確,促使DSB的完善和合理化。對爭端解決機制的審查和進一步完善必須使之反映各國實力的差距,為相對弱小國提供真正平等的竟技舞臺,實現“形式正義”到“實質正義”的轉變。如果DSB不能致力于維護發展中國家在多邊貿易體制下權利義務的平衡,其權威性將無法得到承認,最終會損及多邊貿易體制的健康發展。
(二)向著國際經濟新秩序邁進:反思與對策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就是要實行各國主權與經濟權益的平等,建立公平互利的貿易制度。確立大小國家在國際經濟規則制定中的平等決策權,調整國際經濟結構,改革世界范圍內的不合理的工業生產體系和貿易的單一格局。WTO作為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一環,也應該且能夠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發揮重大的作用。必須對WTO依據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作出修正,更多地維護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利益應該成為目前優先考慮的一個方面。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實質上是為了糾正現有的不平等秩序,創造一種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新的均衡態勢。除此之外還要保證和加強發展中國家的參與。WTO體系必須否定弱肉強食的價值觀,而代之以共享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觀,也惟有如此,WTO才能獲得發展的持久動力,多邊貿易體制才不至于走向沒落。多哈會議的結果是啟動了多哈發展議程。正如歐洲委員會貿易委員帕斯卡。拉米所說,“WTO能夠而且必須成為這樣的組織:對規則的制定、自由和管制間取得均衡、發展等方面都給以平等的關注。”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不僅僅是為了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而是著眼于整個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即國際經濟集體安全利益。發達國家應該意識到:發展是一個相互作用的過程,即使是最強大的國家也無法脫離整個國際社會而孤身獨行,發達國家的繁榮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是緊密相聯的。發達國家在WTO體系內應該承擔與他們的權利相適應的義務,即積極合作地實施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主動對發展中成員進行援助。因為南北國家的貧富差距和發展水平差異的增大只能使發達國家最終失去進步的基礎和動力。發達國家應該以一種嶄新的思維方式來處理國際事務,認識到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改造WTO的重要性。
在當今主權林立的國際社會,各國都力圖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必然會遭遇既得利益者的阻撓,發展中國家要想真正有效地參與WTO體制,最根本的還是加速發展自身的經濟,以便進一步改造多邊貿易體制的規則。在目前新一輪談判前景尚不明朗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應該重視區域合作。區域集團化的加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增強某些中小貿易國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的談判地位和發言權,改善貿易大國操縱多邊貿易體制決策程序的局面,東盟六國在當前多邊貿易領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就說明了這一點。區域經濟組織可以通過其機制較國際性經濟組織更宜促使區域各方協調利益和政策,尤其是南北國家之間的區域經濟一體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多邊貿易體制的制度革新提供先例,起到“試驗場”的作用。除此之外,在未來的國際經濟規則創建過程中,發展中國家應該更加注重避免彼此的立場分散化,縮小分歧,以求在多邊造法中發揮應有的影響力。事實上,發展中國家對區域一體化的重要性有了再認識,比如中國已與東盟達成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協議,另外,中國也提出了建立中國大陸和港澳之間自由貿易區的設想。
四、小結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各國經濟互賴性與日俱增,世界經濟開始成為一個密切聯系的有機整體。國際社會的發展和繁榮取決于其所有成員的經濟發展和進步,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成為社會發展客觀規律的必然要求,國際協調與合作的迫切性尤為明顯。必須依照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對現有的WTO體系進行改造,使之更符合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而成為一個真正互利共贏的多邊貿易體制。這也是WTO體系獲得持久生命力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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