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6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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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美國不愿沿用歐盟模式解決中美之間的紡織品貿易摩擦,使我們越來越逼近WTO法律解決雙方糾紛這個最后的途徑。由此引發意識形態在這個可能的“訴訟”中將扮演的腳色的考慮。美歐之間常因各種貿易糾紛對壘WTO“法庭”,但雙方始于法律,終于法律,極少牽涉政治以及其它經濟領域。中美之間的法律訴訟能否亦然?意識形態會不會突破法律理性,影響中美之間其它的正常交往?一句話,決策WTO法律機制解決中美貿易摩擦,該如何考慮意識形態可能的影響?

無庸贅言,經濟,從來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單純的經濟問題。經濟作為一切利益的根本,決定了它必然與政治、文化等種種問題相互糾纏。歷史上,解決經濟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結果,往往極大地破壞經濟,為任何一方所不愿。畢竟,無產者失去的,只能是鎖鏈。由此產生了GATT,繼而WTO,所期望的,正是通過法律體制,給全球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帶來和平。如果說,人權突破的,是國家的政治主權,WTO法律突破的,則是國家的經濟主權。

WTO法律體制有可能為世界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為法律制度作為民主的基礎,為人們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間意識形態最主要的對立,表面是民主,實質是法治。因為民主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民主的核心卻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制度。非選舉制、三權分離國家不一定非民主。但非法治國家則不可能民主。美國利益集團關心中國法治,因為法治為突破中國經濟主權鋪平道路。美國民眾關心中國法治,因為他們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選舉制國家中,利益集團操縱意識形態,必須首先操縱民眾的認識。指責中國缺乏法治,是博取民眾廣泛認同的捷徑。而缺乏法治的證據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我們一直認為“在權利與義務基本平衡的基礎上加入WTO”,因此,紡織品國際貿易受挫,要么是我們利益平衡的結果,要么是其它成員對規則的濫用。如果是前者,平靜面對其它成員的貿易限制是正確的態度。如果是后者,利用法律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是應當采取的行動。采用法律手段可能因意識形態因素而影響政治、文化和其它經濟領域的正常往來,但任憑其它成員對中國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條款的濫用,則可能成為我們對WTO法律體制缺乏信任的標志。國際事務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WTO體制下表現出對法律的不信任則是危險的,尤其是在利益集團企圖操縱意識形態的情況之下。民眾以法律理性看待歐美WTO訴訟,因為他們不懷疑這兩個訴訟主體實行的法律制度。如果我們懷疑WTO的法律體制,完全用政治方式代替法律途徑,就將很難期望我們的行為不被誤解,民眾的意識形態不被利益集團所操縱。由此看來,即使短期之內,中國與其它WTO成員之間的WTO訴訟,會因民眾的泛意識形態思想,而影響到中國與這些成員政治、文化和經濟的正常交往,只有在不斷啟動WTO法律程序的過程之中,我們才有可能樹立一個法治的國際形象,最終去意識形態化,恢復民眾,包括WTO“法庭”的仲裁者,對中國與其它WTO成員貿易糾紛的平常心態。

具體到中美之間的紡織品貿易摩擦,由于中國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條款用語松散,加之我們遲遲不尋求WTO法律體制澄清其正確運用,使美國自2003年首次啟動該條款以來,對該條款的運用越來越偏離WTO的紀律約束。這給予中國在國際上樹立一個依照WTO法律規則開展正常貿易的良好機會。必須看到的是,已經成為“世界工廠”的中國,貿易爭端“不可避免、無法轉移”,因為中國經濟結構縱深大,產業升級困難,貿易摩擦很難轉移它國。中國與其它WTO成員,尤其是歐美之間的貿易糾紛,短期解決幾乎不可能,甚至會愈演愈烈。在這種情況下,完全依靠雙方協商解決貿易糾紛,不僅將使我們越來越陷入經濟被動,同時還將使我們喪失國際貿易去意識形態化的良機,最終陷入政治上的被動。

運用WTO法律體制解決中美紡織品貿易摩擦,是去意識形態化一個良好的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