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約定勞動服務期法律效力分析

時間:2022-09-20 1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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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約定勞動服務期法律效力分析

摘要:服務期的約定在我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屢見不鮮,除了民航業等行業需要對員工提供長期系統培訓之外,其他行業約定服務期往往是基于一些其他的特殊待遇上,最常見的約定服務期的理由是北京戶口。對于服務期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雖然有明文規定,戶口不能成為約定服務期的緣由,但基于中國戶籍制度的特殊性與北京戶口的稀缺性,實踐過程中北京地區的法院往往會以誠實守信原則作出勞動者應當給予用人單位補償的判決。筆者將通過梳理北京地區35個涉及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的案例,通過各級法院的不同判決,探究我國以戶籍約定勞動服務期的合理性與法律效力

關鍵詞:戶籍;服務期;法律效力

一、中國戶籍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一)封建時期中國戶籍制度的起源與發展。中國作為一個古老的,由傳統農耕文明發展起來的國家,對于人口的管理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的秦朝。自商鞅變法后,秦國漸漸開始制度化的管理土地和人口,《商君書》中亦有《懇令》、《算地》、《說民》、《境內》等與土地和人口相關的篇章。中國最早關于戶籍的制度就是出自《商君書》境內篇第十九章第一句“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該記述表明了從秦孝公時期開始,秦國就對屬地的民眾造冊登記,用以統計徭役和賦稅,這也促進,額秦國經濟和軍事力量的增強,為日后秦國統一六國打下了基礎。漢代對于戶籍制度的規定上承秦制,在內蒙古額濟納旗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居延漢簡》中,對于人口名籍記載更為詳細,除了姓名、性別、出生、死亡等信息外,還包括奴隸、牛車、馬匹、田地、住宅等相關信息的記載,甚至對于有些相貌不同常人的人進行了外貌的記載,如“身長七尺二寸”“黑色”等。總的來說,中國封建時期的戶籍制度,主要是依托于土地、徭役和賦稅衍生出的制度,為了防止人口流動導致耕田的浪費、兵役的不足、賦稅的減少,封建時期后半,各個統治者對于人口的流動都采取了較為嚴厲的控制。(二)新中國時期中國戶籍制度的發展。新中國成立后,在最開始的8年,即1949年至1958年之間,政府對于戶口遷移的管理是相對寬松的,雖然對于遷移的規則做了相關的規定,但并沒有對此做出限制,人口的遷入和遷出都相對自由,(筆者的祖父就是在50年代初從山東濟南周邊的農村遷往北京,并在北京定居的)。而后,在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中,對于農村人口遷入城市以及戶口遷移做了相對嚴格的規定,由于城市大規模的發展工業,生活條件提高,會造成大規模的農村人口涌入城市,但城市并不能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基礎設施也無法維持過高的人口容量,為了維護城市的治安和經濟,國家對農村人口流入城市作出了非常嚴格的管控,這種管控直到結束才略有松動。1979年我國農村推行了家庭聯產承包制,該制度提高了農村地區的經濟和生活水平,同時農村也產生了剩余勞動力,基于此,我國戶籍制度對于遷入遷出的規制變得比計劃經濟時期寬松了一些,在計劃經濟時代,“農轉非”的戶口轉換由公安部門按照計劃指標控制,計劃指標在1%左右,1977年后,這一指標提高到1.5%。[1]1992年開始,我國進入戶籍深化改革時期,公安部推行“藍印戶口”制度,旨在鼓勵有條件的農村人口向城鎮遷移,在城鎮工作并享受和城鎮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同時,藍印戶口也成為商品房推銷的手段之一,在取消福利分房后,一些大城市,諸如廣州,積壓了一批商品房,1999年廣州推出購買了商品房的非本市人口可以辦理藍印戶口的政策,刺激了廣州的房地產市場,推動廣州的經濟發展。2019年5月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該意見指出,要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到2035年,我國要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該意見的出臺,預示著我國戶籍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城鄉人口遷移也將適應社會的發展。

二、基于戶籍約定服務期的合理性

(一)服務期的定義及我國的規定。服務期指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約定的服務期限,約定一般包含有兩個必備條件,其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特殊的優待條件,其二是雙方協商一致,對服務期有明確的約定。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5條都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2]我國目前的服務期制度被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該法條規定,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培訓的時候,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這是基于保護勞動者自由而做出的嚴格規定。但是實踐中,往往用人單位會提供一些其他的“好處”,諸如住房,津貼等以此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而這些特殊待遇中,數量最多也最容易吸引勞動者的就是特大城市的戶口。以北京戶口為例,北京戶口雖然沒有實際價值,但是其所附帶的附加值卻極高。2013年《工人日報》結合教育和房產兩項條件,給北京戶口估值54萬元,如果再將社保、醫保以及北京戶口的稀缺性計入價值的計算中,無怪于眾人對其趨之若鶩。由于國家政策的規定,應屆畢業生取得北京戶口相較于其他群體,是比較容易的,有進京指標的用人單位在與應屆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會同時簽訂服務期協議,協議里表面以培訓名義約定違約金,實則是與勞動者約定的解決戶口的對價。之所以近年來服務期違約糾紛頻出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用人單位對服務期要求苛刻。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最低不低于5年,最高可高達10年,同時,用人單位也會對勞動者做出不得考研,不得考博不得轉調等要求。相比不能提供戶口的工作,一般解決戶口的職位薪酬也會較少。第二,勞動者與單位簽訂服務期協議往往是權宜之計,很大一部分勞動者在獲得北京戶口后往往會很快向單位提出離職,并主張依照《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雙方約定的服務期無效。為了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矛盾,2009年北京高院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出臺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其中第33條對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辦理戶口引發的服務期爭議做出了規定,雖然雙方就解決戶口所約定的違約金無效,但是若勞動者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勞動者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該規定對《勞動合同法》22條進行了補充,更有助于適應我國戶籍制度,既避免了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剝削勞動者,同時也避免了勞動者以騙取戶口為目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時,用人單位無從維權的窘境。(二)北京地區。35個戶口服務期相關案例分析筆者通過檢索北大法寶和裁判文書網,將近年來北京地區涉及戶口服務期的典型案例,以是否約定過服務期,是否支付違約金,以及是否移轉檔案三個條件制作成表格,如下所示:由該表提供的數據可知,相比勞動爭議,在人事爭議中,約定服務期更為正規和普遍,一共8個人事爭議案例中,用人單位都與勞動者簽訂了服務期協議,約定服務期的概率達到100%,而在勞動爭議中,約定服務期的只占55.6%。在支付違約金上,人事爭議中有50%提起了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全部支持了支付違約金的訴求,另有50%的案例用人單位未就違約金提起訴訟求。在勞動爭議中,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的只占到26%,,不支付違約金的占比52%,而未就違約金提起訴訟的占到22%,當然支付率較少和一些用人單位未約定服務期,而以勞動合同代替服務期有關。在移轉檔案方面,除了人事爭議有兩起案例法院判決勞動者離職無效,用人單位不應辦理檔案移轉之外,剩余32起案例,法院無論對違約金做出何種判決,在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為勞動者移轉檔案的問題上,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一款做出了相同的判決,即用人單位可以就違約金、補償金另行提起訴訟,但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為勞動者進行檔案移轉。筆者將在下文詳細分析三十五個案例中三個勞動爭議案例,這三個勞動爭議案例均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均不滿服務期離職,但法院的裁判卻有很大差別。1.戴某與某服務公司勞動爭議案戴某與某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公司)于2015年簽訂了勞動合同,為期5年。服務公司給戴某解決北京戶口,雙方約定了5年服務期和10萬元的違約金。戴某工作1年后,向單位提出離職,但用人單位以戴某未支付違約金為由不給戴某辦理檔案,后戴某入職新公司。服務公司遂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但仲裁委駁回了服務公司的仲裁請求,服務公司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戴某支付10萬元戶口違約金,并支付由于戴某離職給服務公司造成的工作直接損失50萬元。戴某答辯稱,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服務公司與其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戶口違約金無效,并且戴某主張,服務公司提出的招錄費、服裝費、培訓和和由于戴某離職公司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50萬元的損失,違背事實,缺乏證據,不予認可。法院認為,服務公司與戴某就戶口約定的違約金無效,但服務公司為戴某解決北京戶口付出了較大成本,戴某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當意識到其工作一年就離職會對單位造成損失,戴某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結合雙方約定的賠償金數額,按照工作年限,酌定戴某支付服務公司賠償金8萬元。戴某不服提起上訴,后又撤銷上訴,一審判決為生效判決。2.李某與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李某與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生物公司)于2015年6月簽訂了勞動合同,為期三年。后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協議約定服務期5年,生物公司為李某解決戶口,并承擔因辦理戶口產生的一切費用,若李某未履行該協議,應當賠償生物公司15萬元人民幣,每服務一年減少3萬元。后李某于2016年6月提出辭職。李某辭職后,生物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仲裁,但仲裁委駁回了生物公司的仲裁請求。生物公司不服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向公司支付12萬元的違約金。李某答辯稱,依照《勞動合同法》二十五條,雙方約定的服務期條款為無效條款,且為了入職,該協議是在李某被逼無奈的情況下簽訂的。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答辯稱生物公司強迫其簽訂服務期協議,但未能舉證,且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承擔其簽字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雙方簽訂的服務期協議中約定,李某應當支付生物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15萬元,不應當被理解為違約金條款。結合北京戶口的稀缺性,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法院酌情判定李某支付生物公司賠償建2.4萬元。李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高某與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高某于2014年3月與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氣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勞動合同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電氣公司為高某解決北京戶口并提供福利住房等優厚待遇,高某應為公司服務6年,若提前離職應當按照一年5萬元支付違約金。后2015年9月高某離職。后電氣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了申請,仲裁委駁回了電氣公司要求高某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后電氣公司提起訴訟。電氣公司訴請由高某支付違約金25萬元,支付因其離職給公司造成的各項損失約40萬元。高某答辯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是違法的,且在工作期間履行了工作義務,離職后進行了工作交接,不應當承擔電氣公司提出的40萬元的損失。法院認為,高某和電氣公司是基于辦理北京戶口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電氣公司要求高某支付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電氣公司提出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經濟損失是由于高某的離職導致的,故電氣公司主張的四十萬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這三個案例都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該違約金雖在約定時具體名目不盡相同,如李某案中,用人單位在協議中并未使用違約金一詞,而是用損失一詞。但歸根結底,這三個案例約定的違約金都指的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北京戶口產生的戶口違約金。雖然北京地區已經在2009年出臺了“戶口補償金”政策,但是法院在審理中仍然做出了不盡相同的判決。戴某案,法院直接按照雙方約定的違約金10萬元,以服務年份比例,判決戴某支付8萬元補償金。李某案中,法院雖然判決李某應當因違背誠實守信原則支付補償金,但是在約定15萬戶口違約金且李某只入職1年的情況下,法院酌定李某支付2.4萬元補償金,經上訴到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而在高某案中,用人單位與高某也約定了1年5萬元的戶口違約金,高某工作1年半后離職,法院最后判決高某不需支付補償金。之所以這三個案例的判決不同,一方面的法院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關于誠實守信原則及戶口補償金的理解不同,在戴某和李某案中法院均依照誠實守信原則做出了勞動者需要支付戶口補償金的判決,在高某案中法院直接認定違約金無效,在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違背誠實守信原則時,也未對此進行判決。其二是在于究竟補償金應當支付多少。由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主要出于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解決了北京戶口,而北京戶口雖然稀缺,也有一些媒體嘗試計算過北京戶口的價值,但是在法院判決過程,仍然缺乏具體衡量北京戶口價值的指標,不同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解決北京戶口的成本不一,約定的戶口違約金也不同。在王某與某中醫醫院的人事爭議[13]中,法院判決王某支付34萬余元的違約金,雖然人事爭議和勞動爭議有不同之處,但是足以見得北京戶口的價值還是比較高的。筆者認為,法院在對戶口補償金進行酌定的時候,應當綜合考慮到用人單位的損失和北京戶口的價值,避免在相似案例中出現判決差異過大的情況。(三)以戶口為由約定服務期的合理性。關于服務期,上文已經闡釋過,主要是勞動者在獲得特殊待遇時所支付的勞動對價。學界關于“特殊待遇”的界定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嚴格的特殊待遇,僅包括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特殊待遇應當包括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的一切不同于其他員工的好處,如薪金、住房、戶口等。以戶口約定服務期的爭議主要在于,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的特殊待遇,是否會對保護勞動者的自由造成不利后果。筆者認為,將特殊待遇適當放寬是合理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戶籍制度的特殊性,給超大型城市的戶口賦予了極高的價值,而一方面,服務期的約定更像是民法中的一種契約,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約定享受到用人單位提供的好處的同時,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即工作。在享受了特殊待遇,尤其是像戶口這樣時效長,附加價值高的待遇時,違背契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不應當成為勞動者不誠實守信的保護傘。同時,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來說,一些競爭力不足的用人單位,可以以提供特殊待遇的方式引進人才,約定服務期有助于用人單位的發展,避免人才過度集中于大型企業,加重兩極分化。

三、結語

本文通過對北京地區35個案例進行分析,想要通過實踐層面的判決來探討以戶口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的合理性。筆者通過分析發現即便北京地區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法院在實踐中進行審理的時候,對于酌定補償金的數額仍有很大差異。從戶籍改革的方面看,目前雖然我國已經計入改革的深水區,但是教育、醫療、社保等方面,各省差異仍然較大,其中涉及的利益糾葛也很多,在短期內我國仍我不可能取消戶籍制度,也很難消弭不同地區戶籍的差異性,這是和我國政治制度和市場化程度相關聯的。《勞動合同法》主要內容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宜,但是現在實踐中確實也有很多勞動者利用《勞動合同法》為惡的情況發生,如故意在多份合同中的其中一份不簽名,騙取戶口后離職主張服務期約定無效等。如果在保護勞動者的同時,維護市場的穩定與良性競爭,將是我們日后在處理勞動爭議和進行勞動法立法的關鍵。

參考文獻:

[1]陸益龍.戶籍:一種對中國城市化制度性的扭曲[J].探索與爭鳴,2012(12):60-64.

[2]占菲菲.服務期違約金的適用范圍和法律定性[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17,31(02):48-54.

作者:劉依然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