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丟失與損毀賠償問題研究
時間:2022-03-05 1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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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針對快遞丟失與損毀的賠償立法現狀展開分析,進而得出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最后提出快遞丟失與損毀賠償的法律規制。
關鍵詞:快遞丟失與損毀;責任認定;賠償
近些年,快遞行業的迅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快遞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是快遞在運輸的過程中經常出現物品丟失與損毀的情況,這樣一來就會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對快遞丟失與損毀的賠償問題展開研究就顯得格外重要。
一、快遞丟失與損毀賠償立法現狀
關于快遞賠償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2009的舊版《郵政法》中做出了比較籠統的規定。正是由于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所以在快遞丟失與損毀后,針對其責任認定及賠償問題無法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約束,進而導致糾紛問題越來越多。針對這些問題,我國于2012年出臺了《快遞服務行業標準》,針對責任認定與賠償問題的執行進行了細化。并且界定了“快遞”的相關概念,希望能夠有效促進快遞行業的發展。在該《標準》中要求賠償的有關規定必須出現在快遞運單的內容之中,但是并沒有就如何賠償等問題做出相應規定。2013年,我國又出臺了《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出臺主要是對快遞服務安全以及快遞管理等內容做出了進一步規范。關于物流過程中物品的丟失與損毀等,第二十條做出如下規定:如果物品丟失、損毀以及與內件不符,快遞公司應根據相關規定對用戶進行賠償。如果快速企業與用戶之間沒有進行約定,可根據購買的保價金額進行賠償,沒有購買保價的,需根據郵政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進行了修訂,其中針對快遞業務做出了相關規定。尤其針對快遞公司的設立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快遞丟失與損毀賠償立法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快遞法律法規的層次較低。在我國,針對快遞物流等頒布的法律法規中,只有《郵政法》是經人大常務委員會頒布的,而其他相關的標準以及辦法等都是由各級地方政府等相關部門制定的。所以這些“辦法”“標準”等缺乏法律的權威性,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的使用效果并不是很好。由于依據的法律法規缺乏一致性,所以導致很多地方法院在受理相應的案件以后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這就出現相關的法律法規效力層次偏低以及缺乏法律效力等問題。不僅如此,還有很多與快遞丟失與損毀相關的規定、辦法和標準等都或多或少的因為缺乏法律權威性而導致其形同虛設。(二)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籠統。隨著互聯網的進一步發展,快遞服務業近些年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但是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經常會出現一系列問題。想要有效處理這些問題,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是解決問題最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當前我國這對快遞服務等做出的法律規定相對比較滯后,所以每當發生快遞丟失與損毀現象以后,關于其責任認定以及賠償問題無法做出有效的解決,很容易產生一系列糾紛問題,進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通過分析得知,之所以出現這種問題,關于賠償相關的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是主要原因之一,正是因為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做出的規定太過于籠統,所以無法從根本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保價條款”賠償與實際損失存在沖突。首先,部分特殊的保價金額與之產生的實際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如錄取通知書、學歷證書、含金量比較高的職業資格證書、非常具有紀念意義且獨一無二的照片等等,這類產品對于消費者來說是非常具有價值的,但是對于快遞公司而言,其并不具有價值和意義。一旦這類快遞丟失與損毀,并不能以其價格作為衡量價值的標準。所以,作為快遞公司,如果要求寄件人對所寄的物品進行保價,其實很難對其實際價值做出認定,并且這類物品也可能會受到保價額度限制。如此一來,對于寄件人來說,其實無法對其寄遞的物品進行保價,一旦出現丟失或損毀,其賠償額度也就無法確定。其次,快遞丟失與損毀以后,寄件人遭遇的實際損害比保價金額要高。根據目前快速市場中的保價情況來看,在收取保價費時,通常會根據物品實際價值1‰-5‰收取。但是,在實際寄遞過程中,有些寄件人心存僥幸,他們為了少出保費,往往所報的價格低于物品的實際價值。
三、快遞丟失與損毀賠償的法律規制
(一)整合現有的快遞法律規范。通過對當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了解目前針對快遞運輸過程中物品丟失與損害的責任認定與賠償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并借鑒成功的法律法規,不斷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完善。充分結合我國目前快遞市場的發展情況制定出對應的規范,促使快遞行業獲得更加有序發展,減少糾紛問題的產生。同時對現有制度的不能適用或滯后的規定排除在專門的部門法外,和對現有有關快遞服務制度存在沖突的規定進行修改后根據實踐中的需要納入到專門法中。具體做法如以《快遞服務》國家行業標準為例,它是專門對快遞服務行業規范的規范性文件,該文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內容規定較專業、完整,我們可參考其中的內容,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進行修改,對不適宜的刪除,通過整理后將可取的地方納入將要制定的規范中。從長遠來看,制度專門調整快遞服務法律關系的部門法,是規范快遞市場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然選擇。(二)完善相應的立法。關于目前我國快遞丟失或損毀的賠償問題,要想減少相應的糾紛,就必須不斷完善相應的立法。在當前立法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和整合,對不完善的條款進行修改,關于沒有明確指向以及效力較低的法律條款可以進行修改或者剔除。實際上,我國的快遞行業經過近些年的高速發展,國家相關機關已經充分重視到該方面的問題,不斷在完善和規范形影的法律條款。在此方面,不僅出臺了《郵政法》,同時各級地方政府和針對各個地區快遞行業的發展狀況做出了對應的規定,并且在不斷完善和調整。自快遞服務自進入我國市場以來,為了規范快遞行業在我國的有序健康發展,我國各級立法機關對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法規范,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郵政法》外,還有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制本部門或本地區快遞行業發展的法律規范,具有明顯的條款分割性,且相互之間協調性差,同時,對與諸如快遞損害賠償程序上還存在立法的真空地帶,導致快遞服務損害發生糾紛之后,無法及時得到救濟,嚴重地影響了我國快遞行業的長遠和穩定發展。因此,現階段我國應當盡快對現存的快遞立法規范進行整合,對于已經無法適應現代化節奏的法律法規予以摒棄,對規定和指向部明確的法規予以調整以便當事人適用,同時對立法還存有空缺的部分進行補充。在整合過程中,應當考慮從整體上提高快遞立法的層次,讓我國的快遞立法形成一個完善體系。(三)建立快遞行業責任保險制度。關于快遞丟失或損毀賠償的保險問題,我國在2013年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首次進入了保險制度,其中第十六條提出,建議消費者為寄遞的貴重物品購買保險。通過這種方式不僅能夠降低快遞公司的風險,同時也有助于促進快遞行業的發展。引入保險制度以降低風險的做法并不限于快遞行業,如《鐵路法》有辦理貨運保險運輸的規定,規定較為詳細具體,操作性強,可參考有關保險制度的規定,如快遞丟失與損毀后賠償的問題、是否需要購買貨運保險等。《海商法》很早就引入了保險制度,海上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為了賠償船舶或貨物損害,分擔海上運輸風險。快遞服務侵權一般為財產侵權,利益沖突較為明顯,如果保險制度能平衡雙方的沖突利益,更能使快遞健康、穩定發展。在實踐中,快遞條款幾乎都設定了最高賠付的限額規定,這種條款的效力本身值得商榷,限額賠償條款對消費者的貴重物品賠償限定是不公平的,它的實際價值比賠償數額高許多,如果消費者選擇投保,會降低損失的風險,向保險公司證明損害后即可獲得賠償金額,權益受損的可能性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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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池蕾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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