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社會法律信仰問題分析
時間:2022-08-08 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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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社會在整體進步的同時,在偏遠農村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法律信仰缺失的現象。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有鄉土社會本身的文化傳統因素影響,也有物質匱乏、文化水平低下的因素存在。在鄉土社會確立法律信仰需要強化法律在民眾內心的地位,需要普法教育在鄉土社會的普及,也需要法律體系本身的不斷完善。
關鍵詞:鄉土社會;法律信仰;缺失
盧梭曾經說:“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的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精神。”[1]反觀我國占全國面積超過三分之二的鄉土社會,法律并沒有在鄉土社會的民眾心里起到維護自身權益、實現公平正義的作用,民眾對法律的信仰有所缺失。而這種民眾對于法律的漠視,使中國鄉土社會中呈現出一種嚴重的信仰缺失狀態。本文通過剖析中國鄉土社會中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探求法律信仰在中國鄉土社會中的構建道路。
一、中國鄉土社會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鄉土社會本身的文化傳統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1.以倫理為中心的家族主義長期存在鄉土社會最典型的兩個特征就是以倫理為中心、以家族主義為核心。“倫理是對人們在血緣、輩分方面作出的規定,也是評價人們行為是否得體的標準。”[2]人一出生就與血緣和輩分脫不了干系,進而也與整個鄉土社會和自己出生的村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整個倫理社會的基礎上,兄友弟恭,長幼有序,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社會地位。“這種血緣形成的社會地位不容個人選擇。”[3]每個個體一出生就決定了自己在這個家族中所處的地位及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也決定了這個個體所應遵守的家族傳統與倫理秩序。一旦個人行為與整個家族的傳統和倫理要求相悖逆,即使這個行為為法律所允許,這個個體也會為家族所唾棄。更由于農村社會相對于城市社會來說人口流動性小,開放程度較小,在農村出生的個體并不能完全做到脫離整個家族乃至其生活的鄉土社會,因而很少有人選擇忤逆家族規約而追求所謂的個人自由。在以家族主義為中心的鄉土社會中,家就是一個縮小版的國家,遵守家族的規則是遵守整個社會規則乃至法律的前提。2.風俗習慣與傳統道德思想是最高行為準則風俗習慣與傳統道德思想似乎是鄉土社會中民眾揮不去的一種情結。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民族保有自己的風俗習慣和傳統道德思想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2005年,四川農村的一個調查顯示,發生重大糾紛之后,只有不足14%的農民愿意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而高達86%的農民都不愿意打官司。當地政府的資料也表明,農民之間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比率只占到2%。這也體現了鄉土社會眾多傳統道德思想中,與法律聯系最密切的“和為貴”和“無訟”觀念。在鄉土社會中,傳統思想對人們有著深刻的影響。一是由于農村相對于城市來說較為閉塞,發展較為緩慢,與世界接軌的程度相對較低,因而在廣大的農村保留了更多的風俗習慣與傳統道德思想。二是由于農村這種以家庭為單位、以村為集體的模式,讓民眾之間有著比城市更為緊密的聯系。這種緊密的血緣關系和地域關系讓整個村落呈現出一種大家庭的狀況,民眾更愿意去選擇內部調解的方式解決爭端。訴訟作為一種傷害村民之間感情的方式,近千百年來都是村民解決爭端時選擇的最后的方式。風俗習慣在鄉土社會中也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以結婚為例,當代的中國農村“彩禮”“訂婚”以及父母干預子女婚姻的情況還是普遍存在的。這些習慣大多存在于法律之外,甚至被法律所禁止。雖然《婚姻法》中規定了男女都有婚姻自主權,但在現實鄉土社會中,父權還是有很大的權威,父母在子女婚姻選擇問題上還是有相當大的發言權。還有一個生動的例子,即計劃生育在農村的實施。中國自古以來以家庭中人口多作為家族興旺的衡量標準之一,這也是所謂的大戶人家呈現出來的“人丁興旺”。雖然計劃生育的政策在我國已經實施多年,但在廣大的農村地區,還是鮮有獨生子女。鄉土社會的民眾不是不知道計劃生育政策的存在,而是風俗習慣已深深扎根于他們的腦海中,而當這些風俗習慣與法律相抵觸的時候,他們還是愿意選擇風俗習慣而漠視法律的存在。3.長老式的個人權威凌駕于法律之上在鄉村社會中,有很多年事已高、閱歷豐富、品德獲得鄉鄰一致認可的年老者。由于他們累積了很多社會經驗,在民眾心里樹立了一定的權威。一種機制的缺失勢必會引起另一種機制的興起,既然鄉土社會民眾不愿意去訴諸法律,那么,就勢必產生這樣的領袖式的人物出面調解村民糾紛。因而在鄉土社會中,這類長老式的人物十分有話語權,法律在他們面前也略顯蒼白無力。正是由于這些長老式人物是單憑生活經驗、傳統思想和風俗習慣等進行糾紛的調解,因而他們思想中必然有與現代法律格格不入的部分。但是,基于這種鄉土式“個人崇拜”,民眾就愈發對法律不產生信賴感。4.歷史原因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鄉土社會中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歷史原因是密不可分的。首先,“法治”一詞是從西方國家發展出來的,相比“法治”,中國的封建社會長期尊崇的是“人治”。民眾將政治清明與生活安定寄希望于“圣賢”“明君”與“清官”身上[4]。這種情況造成的結果必然是對法律的漠視。法律不但不存在于民眾的信仰之中,而且作為糾紛解決的方式也只能位居其次。古圣先賢給出的行為標準不僅起到高于法律的作用,而且也被應用于解決糾紛之中。其次,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法律是統治階級用以壓迫百姓的工具。在義務占主導的權利義務模式中,民眾也不期望能夠通過法律獲取自身的權利,在封建社會中這本身也是不現實的。因而民眾對于這種只能對自己強加義務的法律往往帶有一種厭惡的心理。這也是他們不愿意從“法律”身上尋求到正義和公平的原因之一。即便現代以來的法律能夠賦予公民某些權利,但由于這種對法律的厭惡與不信任長期存在于中國的鄉土社會,民眾對法律的態度往往是消極的或置之不理。(二)物質匱乏、文化水平低下導致法律信仰缺失。自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經濟已經呈現出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勢態,城市繁榮發達。但不可否認,在廣大農村,部分民眾還依然貧困,他們更關注怎樣通過自身努力去脫離貧困,精神世界乃至信仰問題就成了奢侈品,除非這個信仰能夠給他們帶來切實的物質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鄉土社會的民眾當然不可能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而奮斗,也不可能將不能為自己帶來切身利益的法律精神銘記于心。(三)法律制度本身不健全導致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的缺失也與我國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健全有密切的關系。這主要體現在:法律與政策的錯位,涉及農民有關問題的法律滯后,農民在法律制定、實施問題上參與度低,執法司法不力等。這些因素綜合起來,往往會導致廣大農民漠視法律、不以法律為行為準繩。
二、中國鄉土社會法律信仰道路之探求
法律信仰不能僅停留在法治發達地區,在廣大鄉土社會實現民眾守法、用法、信法才是真正實現了對法律的信仰。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鄉土社會的法律信仰道路。首先,尋找與信仰相結合的媒介,加強法律信仰在民眾內心的地位。伯爾曼在其《法律與宗教》中指出:“宗教被人們視為神圣的意識,法律被視為人類對正義的觀念。在所有的社會中,雖然以極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部分地借助于人們對神圣事物的觀念,以便使人具有為正義觀念而獻身的激情。”[5]西方國家也并不存在單純的“法律信仰”,而是在法律與宗教結合的基礎上演變出內心確信。法律本身并不能提供給民眾信仰的根基,因為它不能像文化與宗教那樣產生一種“超自然”力量的內心確信。蘇力教授也指出:“真正能夠得到有效貫徹實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與通行的習慣、慣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規定,一個只能靠國家強制力才能貫徹執行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論上再公正,也肯定會失敗。”[6]因而想要達到“法律信仰”的狀態,必須借助一定的載體。具體到中國,傳統的道德文化已經為“信仰”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載體。中國的傳統道德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至今在民間還廣受推崇。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禮法結合”,禮在整個法律秩序的維護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禮”本身起源于中古古代的宗教祭祀活動,起初代表祭祀活動中祭天、祭神等的宗教儀式,因而對人們具有一定的震懾力,體現著如同宗教一樣的神圣性。具體到現實生活中,“禮”更多地體現為人們自我約束的一種行為準則。經過千百年的社會變遷,雖然“禮”所表達的最初的含義已經在中國社會消亡了,但其演變成更多的傳統道德文化內涵,在各個方面規范著人們的精神和行為。但在運用儒家思想作為載體的時候,也不應該采取全盤肯定的態度,因為畢竟儒家傳統思想文化產生和廣泛存續的時代距今也有相當長的歷史了,完全運用當時的思想文化來尋求解決當今社會的法律信仰缺失問題并不合理。因而以當代鄉土社會中依然存續的儒家文化為出發點,找到法律與儒家思想的平衡點是必要的。即一方面法律要采取寬容和溫和的態度來對待儒家文化,另一方面,法律要主動尋求與儒家文化結合的點,以期達到法理與情理并存的狀態。只有通過這種在法律原則與精神的前提下接近民眾內心世界的方法,才能實現一種真正的信仰狀態。其次,推進普法教育在鄉土社會的展開,讓更多民眾學習法律、了解法律、培養法律意識。在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中已經分析過,很多鄉土民眾不信仰法律是因為他們的意識中不存在“法律”這樣的字眼,沒有認知哪來信仰。“法律作為一種行動指南,如果不為人知而且也無法為人所知,那么,就會成為一紙空話。”[7]因此,進一步進行廣泛的普法宣傳,讓法律真正深入人心,才可能達到讓民眾信仰的狀態。再次,要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保障農民的利益。要增強法律的公開性、民主性,讓民眾真正參與到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來,這樣才能增強他們對法律的關注度,才能實現對法律的信仰。另外,在執法過程中,要實現司法公正,要切實保障民眾的利益,從而樹立起法律的權威。
參考文獻:
[1]吳斌,汪公文.我國公民法律意識之矛盾分析[J].當代法學,2003,(09):5-6.
[2]秦強.法律結構論與鄉土社會中的法律結構[J].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05):25-26.
[3]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4]張紅艷.鄉土社會變遷中法律信仰危機的思考[J].行政與法,2008,(8):67-68.
[5]李孟菊.法律如何信仰———讀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J].法制與社會,2009,(7):2-4.
[6]蘇力.法律及其本土資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7][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作者:王培敏 單位:滄州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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