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問題分析
時間:2022-06-12 09:28:37
導語: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問題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隨著現代法律知識的普及,近年以來,中國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和推進,這也對于高校管理中依法辦事的要求越來越高。在這樣的前提下,高校學生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學生開始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與處分”等規定了學校管理學生的權利。這樣也導致越來多學校和學生之間出現的法律糾紛日益繁多。本文就高校學生管理中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關鍵詞:法律;權益;糾紛
在我國的高校管理中,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除了行政法律關系還有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明確規定了高校和學生之間,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位上發生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情形。這也體現出,高校和學生之間出現的一些法律方面的糾紛。在高校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學生在校園內遇到的法律問題
(一)高校學生法律與義務的不對等關系
學生在高校時候,有對學校履行義務的責任,其中包括學校的名稱權,秘密權,名譽權和知識產權等;在學生侵犯高校這些權利的同時享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當學生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之后,自己的權利卻沒有得到實現,這是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高校學生的肖像權、知情權、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等受到侵犯時,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自己應當享受的權利也沒有實現。
(二)高校學生的隱私權受到侵犯
在填報志愿之前,經常收到來自其他學校的招生電話,這種把學生的電話號碼或者信息給某些高等學校的行為,還有的在錄取通知書中夾著用于交學費的銀行卡,這種把學生的信息透露給銀行機構的行為,也是屬于侵犯學生隱私權的行為。例如教師采取張榜排隊等方式侵犯學生的學業成績隱私權,或者教師不經過學生同意私自查看別人信件等行為。
(三)高校學生的人身權受到侵犯
有的高校還存在著體罰學生的現象,如果是因為學校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而引起高校學生的人身受到傷害,那么該校就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除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身體損傷,學校的體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學校的建筑存在不牢固的狀態,若是沒有及時處理,學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脅,或者在高校的安全管理中,保安私自放來歷不明的人進校園,并且因此對學生的生命安全受到了損害,這也是學校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侵犯了高校學生的人身權。
(四)高校學生的人格尊嚴權受到侵犯
高校的學習中,如果經常受到老師的辱罵或者嘲諷,在學校的生活中,老師帶著有色眼鏡區別對待,或者在沒有具體證據的前提下污蔑學生,傳播不符合真實事件的謠言,在對學生的教育評價中,高校有些教師在個人利益的驅動下不恰當地行使教育評價權,使學生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受到損傷,如在考試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歪曲學生的真實成績,在獎學金、助學金的評比和就業推薦等方面,存在暗箱操作等不文明現象,以此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五)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得到侵犯
在高校中,有的學生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學校不衡量事件的輕重,輕易做出處分或者勸退的決定,這就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的權利,還有就是在一些高校錄取的時候,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按規定錄取合格的學生,以至于耽誤了學生正常受到教育的時間和機會。因為其在課堂上的某些不文明或不禮貌就隨意把學生趕出教室以示懲罰。
二、如何處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糾紛
(一)營造法制化的校園氛圍
在認真貫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的意見》精神和中央關于普法規劃的要求,要把法制教育納入高校教材綱領,各校要認真開展法制教育,在課余的時間對教職工以及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普及,在經費的保證下開展一全校教職工都參與進來的關于法律普及的活動,這些都有利于校園法治氛圍的營造,培養高校學生以及教師團隊的法律意識。
(二)建立規范的學生校內違紀處分保障體系
學校管理的工作應當符合基本的法治制度和本校的基本情況,深入到學生的生活中。規范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依法管理、誠信管理和人本管理的規范管理的觀念體系,建立規范的高校學生管理運作體系,提高自身的權威性,獎懲制度透明公開,要做到公平公正。也可以建立完善的高校申訴機構,確保學生在遇到自身的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有效運用法律武器,避免高校和學生之間產生的法律問題。
三、結語
在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之間,學生處在相對弱勢的地位,這就要求高校學生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應當享受的權利沒有得到維護的時候,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高校的教育體系中需要完善的一項,加強自身的法律教育和教師隊伍的法制化,才能更好地完善教育法制體系。
作者:朱燕剛 單位:云南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周明.高等學校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J].天津電大學報,2005.2.
[2]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發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J].最高人民法院,1999(4).
[3]張學亮.論“程序正義”在高校學生管理中的實現[J].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2005(3).
- 上一篇:國產法律題材電視劇創作研究
- 下一篇:小學德育教育的作用
精品范文
10高校網絡安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