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逾期利息裁判問題
時間:2022-12-17 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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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本質屬性決定了逾期即應付利息。在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對利息曾有多種定義。“節欲論”認為利息是抑制當前欲望而推遲消費的報酬;“時差利息論”認為,人們對現有財貨的評價大于對未來財貨的評價,同樣價值的財貨,現在適用的效用要高于未來使用的效用,若現在放棄適用財貨,推遲到未來使用,就會有時差損失,而利息就是對這種損失的對價;馬克思在考察借貸過程及結果后認為,利息是使用借貸資金的報酬,是債權人憑借對貨幣資金的所有權而向債務人獲取的報酬。以上三種學說從不同角度考察了利息的經濟屬性,其共同之處在于,利息是期限利益的產物,是期限利益損失的對價。正是基于利息的這一經濟屬性,才有了利息的擬制孳息的法律屬性。從這個層面上講,逾期付款必然要支付利息。但在實踐中,個別法官對利息問題缺少關心。在(2010)永民初字第24號中,原告起訴主張“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工程款14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經法院審理認定事實為:“……2009年9月5日,原、被告經過結算被告余莊村委會欠原告宋琪工程款14750元,并書寫欠條一份,后經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償還,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該院在本院認為時卻作出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沒有依據,不予支持”的表述。這一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二、逾期利息的司法判斷基準分析
1.逾期利息的國外立法例。上述域外立法比較研究表明,除日本民法典外,國外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一般以法定利率為原則,以懲罰性損害賠償為例外,但我國法律缺乏對法定利率的明確規定。
2.我國司法判斷的應然基準:人行貸款基準利率。人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在我國具有法定利率地位,是法定孳息的計算依據。《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第五條明確了利率的類型: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優惠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同業存款利率;利率浮動幅度;其他利率。從該規定來看,存貸款基準利率均為法定利率,但最高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未將存款基準利率作為法定利率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解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時認為,利息的計付標準(該解釋采用了貸款基準利率)應當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基準利率,因為利率法定是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另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定期無息借貸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這里也采用了貸款利率。
三、逾期利息裁判的完善路徑
首先,審查利息給付類型。從前文探討的結論來看,在無《公司法》等特別法規定時,當事人主張的利息不外乎法定孳息和法定兼懲罰性違約金兩種類型。前者如輕度逾期、締約過失、不當得利、擔保追償、連帶債務內部追償、無因管理等,后者則主要用于嚴重違約、嚴重遲延履行。需注意的是,在具體適用時,兩者并非有明確的界限。逾期程度的確定應參考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在給付的基礎原因上,還應考慮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的差異,民事損害賠償一般僅具損害填補功能,不具懲罰性,而商事違約損害賠償則出于維護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一般需對違約一方苛以較重的責任。其次,審查當事人對付款期限有無約定,有約定從約定。
若無約定,則僅可請求自主張權利之日起的利息。再次,明確利率,此為重中之重。從目前基層法院案件執行實踐來看,利息部分的判決基本上沒有嚴格執行。因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很難予以明確。而且有一些執行案件因雙方對計算標準各有主張,在執行時再次引發矛盾。這一情形在上海也曾發生,有研究者在考察了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計算方式及《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后認為,“同期同檔”的確定應根據“一年一定”的規則進行。即以利息起算這一天基準利率為第一年利息的計算標準,以后每一年的這一天的即時利率再作為這一年的計算標準,以此類推。筆者并不認同這一觀點。利率明確在裁判主文中表述是司法為民、司法便民的必然要求。利率明確才能方便當事人的計算,才有助于其自動履行。
四、結語
因逾期利息缺乏統一而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具體個案的法律適用過程中,不僅僅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能動局面,也可能會出現個案法律適用的不當解釋。依現有法律進行解釋,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一般為人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或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這兩個標準。未來司法實踐中,逾期利息的確定要求法官在個案中適時作出釋明,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處分權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利息的計算標準、起止期限,并在判決主文中明確利率,以體現司法便民原則。
作者:譚金可熊興華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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