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法律問題研究

時間:2022-09-09 03: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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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法律問題研究

摘要: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推動了農業經營的新型化發展,但是由于相關法律不足,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影響到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以及農業產業的質量化、規模化發展。立足于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農業經營主體的新發展,從法律層面分析農業經營主體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善策略,從而為與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相關法律的完善提供參考。

關鍵詞:鄉村振興;農業;經營主體;法律問題

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過程中,農業經營主體是其重要的主體構成,也是拉動整個鄉村振興戰略實踐的關鍵力量。本質上,鄉村振興戰略就是為了解決農村與城市發展不均衡、農業產業化發展不足等問題,而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正是促進農業、農村和農民發展的關鍵環節。但是,農業經營主體在發展中需要經濟法等法律體系作為保障,以此來提高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效率與質量[1]。由于我國在長時間的發展過程中,對農業經營主體法律保障問題的重視度不夠,加上相關立法完善的程序化,以及農業經營主體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影響到當前農業經營主體的新型化探索與發展。

1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業經營主體的新特點

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推動了我國農業經營主體向集約化、專業化、網絡化等方向發展,促進了農業經營主體的升級。在此過程中,我國農業經營主體也呈現出了新的特點,并在這些特點的帶動之下綜合促進了現代農業的發展,以及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首先,鄉村振興戰略下我國農業經營主體體現出了生產專業化和規模擴大化的特點。相對于傳統時期農業經營主體,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過程中,農業經營主體的生產專業化程度不斷提升,生產機械化水平不斷提高,土地經營規模也不斷擴大,從而提高了勞動力資源的利用效率,由此取得了較為明顯的經濟效益。其次,鄉村振興戰略下的農業經營主體體現出了集約化經營的特點。相對于傳統時期農業經營的家庭化,當前農業經營主體在設施裝備、生產經營水平、管理模式等方面都不斷提升,能夠對土地資源和農業資源進行充分的利用,提高了農業本身的集約化水平[2]。最后,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也推動了我國農業經營主體市場化程度不斷提升,呈現出依據市場需求進行生產種植的特點。當前,隨著網絡營銷等方式的普及,農業經營主體也開始主動融入到市場中,提高種植產品與市場之間的銜接性,促進種植產品市場化水平的提升,這也促進了農業經營主體盈利能力的提升。

2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面臨的法律困境

2.1土地所有權主體模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有效釋放了農業經營的活力,解決了農村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問題。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并未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也就是說,當前農民并未實際獲得土地的所有權,相應的,其在經營過程中的使用權也不健全,這就影響了農業經營主體經營的穩定性,甚至造成農業經營主體土地使用權喪失的可能性。根據我國法律對集體所有權的界定,集體所有權屬于集體中成員所有,但是現行法律進一步對集體的主體進行界定,即集體的主體是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等[3]。這就造成了農業經營主體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并不能代表自身的意志,而是由村民小組等主體行使所有權,呈現出土地所有權主體模糊的問題。2.2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困難。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進一步推動了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形成,相對傳統的農業經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資金的需求更大,尤其是在現代化、機械化等轉型的過程中,需要有大量的資金作為保障與支撐。但是,就當前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存在著明顯的融資困難的問題,影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就當前來看,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社員制度和管理機制存在著自身的不足,由此造成農業經營主體融資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存在一些“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這就影響到了合作社資本的穩定性,對合作社的發展造成影響,同時也影響到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益保障。同時,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機制存在著不完全分配的問題,如返還總額的最低限制為60%,并且在實踐過程中常按照這一額度,這就影響到了部分農業經營主體入社的積極性,對農業合作社的資本發展造成了必要的限制。此外,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管理上來看,也存在著明顯的問題,如合作社本身所采用的投票制度,雖然彰顯了民主管理的特色,但是影響到了管理權與入股資本之間的聯系,進一步抑制了社員的積極性。其次,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扶持制度存在著可操作性較低的問題,這也影響到金融扶持制度的具體實行。近年來,雖然我國也配合鄉村戰略的實施提出了“惠普金融+農村小額信貸”等方式,積極引導各個金融機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主體進行合作,并為其提供具有針對性的服務,搭建靈活、系統、全面的服務機制;但是,由于政策本身的導向性比較明顯、法律法規方面缺乏明確性等問題,相關政策與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受到影響,如金融信貸門檻設置相對較高等。最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方面存在不足的問題,還體現在農業種植土地的抵押政策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在農業經營主體進行貸款抵押的過程中,農業種植土地不能參與抵押。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農業經營主體在發展的過程中可用于抵押的物品相對不足,并且除了農地以外的其他物品存在著抵押額度較低的問題,進一步影響到了農業經營主體融資的順利開展。此外,我國《物權法》中相關條例進一步明確在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的過程中,農地屬于禁止抵押的物品,這就使金融機構也逐漸明確了這一標準,進一步影響到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信貸能力。2.3農業經營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確。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農業經營主體也存在著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問題,進一步影響到農業經營主體具體經營的開展。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關于家庭農場的法律地位。近年來,伴隨著市場需求的不斷擴大,多數農業經營主體在種植的基礎上,開設了家庭農場,以此來提升自身的經營能力。但是,家庭農場的發展需要有明確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最基礎的就是對家庭農場的法律地位進行明確,如家庭農場的認定標準、性質、納稅等,以此來明確家庭農場的經營地位。

3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業經營主體法律問題的解決策略

3.1深化農村承包地土地產權改革。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要解決我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所有權模糊的問題,應當對農村承包地土地產權進行調整與改革,對土地所有權主體進行明確,對各個主體之間的土地產權關系進行合理的界定,將土地所有權和占有權、使用權等權益進行界定。應當在保證農村集體占有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給予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更多的權益,以此來提高農業經營主體的活力。同時,還應當對農村土地的產權關系進行完善,確保農業經營主體在土地流轉中的利益,對土地使用權中的產權界線進行明確,使農業經營主體能夠牢牢把握土地流轉的決策權,確保其土地流轉中受益人的地位,為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提供穩定的基礎。3.2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發展中遇到的融資難的問題,我國應當從法律層面著手,對融資難的問題進行解決,從而來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撐。一方面,要對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一些不合理的規定進行調整,實行封閉式成員制度和堅持開放式管理原則,充分尊重社員自身的決定,根據社員自身的占股進行管理權益的分配,并且在社員的利益分配上也應當進行調整,在利益分配的過程中,充分發揮社員內部的協商作用,在協商的基礎上采用按社員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進行利益分配,以此來保障社員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應當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對表決中的差額表決、等額表決都能夠明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年檢制度,為各個經營主體的融資提供信息的支撐,以此來為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提供具有針對性的保障與支持。3.3明確農業經營主體法律地位。解決農業經營主體現存的法律問題,就必須對其法律地位進行明確,以此來保障其能夠充分地享受到自身的權益,為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發展提供法律支持。一方面,由于各個地區的農業經營主體情況并不一致,因此,各個地區應當根據自身的情況,結合國家相應的法規與政策指導,制定地方性法規,以此來對農業經營主體的法律地位進行明確;另一方面,各地在明確農業經營主體法律地位以后,要提升自身的執法能力,切實保護好農業經營主體在市場中的合法權益。

4結語

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需要調動各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積極性,也需要農業經營主體對自身的發展規劃進行系統的梳理,明確自身的市場定位,從而來為農村的產業振興、治理振興等提供動力。這就需要我國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能夠根據農業經營主體現存的問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稅法》等法律體系進行完善,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具體可行的法律保障,以此來推動農業經營主體的有序發展,充分釋放出農村市場的活力。

參考文獻:

[1]諶力銘.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對策研究[J].江蘇商論,2020(5):112-114,137.

[2]楊桂玲,丁明元,梁順有.淺析發展高品質設施農業的思路與措施[J].甘肅農業,2020(4):46-48.

[3]孔祥智.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高質量發展[J].中國合作經濟,2020(4):7-8.

作者:胡寧 單位:信陽農林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