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圖書館管理與知識產權綜述

時間:2022-03-13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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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圖書館管理與知識產權綜述

論文摘要:圖書館建設是高校建設的重要環節,隨著經濟和技術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日益重要,在高校圖書館建設過程中既要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確保知識財富能得到合理使用和開發,從而使高等學校既成為名副其實學術的殿堂,又成為遵守社會規范的楷模。

論文關鍵詞:圖書館管理知識產權;合理使用

一、知識產權的產生與普及

1.知識產權的歷史背景。為了保護智力勞動成果,促進發明創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國際上已開始建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1883年在巴黎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在瑞士伯爾尼簽署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91年在馬德里簽署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等。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具體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2.我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逐步建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1983年3月,中國實行了商標法;1985年4月實行了專利法;1990年9月又頒布了著作權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開始實施。中國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5年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0年12月,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成立。1992年1月l7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保護知識產權備忘錄》,至1994年5月,中國已經加入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保護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全世界國家和人民的一個共識,2000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35屆成員大會系列會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二、高校圖書館管理與知識產權風險防范

1.高校圖書館管理現狀及其發展。圖書館管理是對圖書館的文獻信息、人力、財金、物質資源,通過計劃和決策、組織、領導、控制、協調等~系列過程,來有效地達成圖書館的目標的活動。傳統的圖書館管理模式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財力來對圖書館資源進行優化配置,以實現圖書館管理的目標。隨著技術的進步,尤其是網絡的普及,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日新月異。數字圖書館(DigitalLibrary)是用數字技術處理和存儲各種圖文并茂文獻的圖書館,實質上是一種多媒體制作的分布式信息系統。它把各種不同載體、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資源用數字技術存貯,以便于跨越區域、面向對象的網絡查詢和傳播,它涉及信息資源加工、存儲、檢索、傳輸和利用的全過程。隨著信息化、網絡化的飛速發展。網絡數字化圖書館已成為2l世紀圖書館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世界各地的文獻、數據等信息資源通過互聯網在進行著全球性的共享與傳播。

2.傳統圖書館管理中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傳統圖書館的信息資源以紙質作為載體,書本系傳統圖書館的采購、儲存、流通和編輯對向。由于高校圖書館所采購或租借的書籍系已經出版流通的出版物,高校本不應當對書本的形式和內容承擔知識產權風險。高校應當作為遵守社會規范的楷模,在不違犯法律法規的同時,亦應當主動尊重他人智力勞動成果。首先通過公開合法渠道采購、租借書籍,認真審查書籍銷售者的資質與商業信譽;其次規范高校圖書館的流通與管理,保持高校圖書館公益性;最后支持、協助著作權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3.高校數字化圖書館中知識產權風險防范。數字化圖書館在給人們生活學習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侵犯知識產權糾紛。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海定區人民法院審判了我國首例數字圖書館侵權案,原告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育陳興良,被告系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l2月份,原告發現其享有版權的三本書《當代中國刑法新視界》、硎法適用總論》、《正當防衛論》已經上載到被告的網站上,并發現讀者只有在付費后,成為被告的會員才可上網閱讀并下載作品。據此,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允許將自己的作品上傳至其網站上,侵犯了他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及承擔訴訟費8000元。自2002年至今,在北京地區此類著作權訴訟已過百起。在已審結的數字圖書館侵權案件中.除了原被告雙方自行和解而結案外。法院無一例外地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004年,谷歌這家全球最大的互聯網公司開始對圖書進行大規模數字化,準備建立全球最大的電子圖書館。5年多來,谷歌已經將全球尚存有著作權的近千萬種圖書收入其數字圖書館,沒有通報著作權所有者本人,僅在中國大陸地區,被侵權的作家就達五百多名,導致一系列的法律糾紛。我國大陸地區的高校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尚處在起步階段,部份高校的數字圖書館的數據是以商業的形式從市場上的數字圖書館處購得的,也有一些實力比較雄厚的高校利用自身的資源自己獨立構建數字圖書館,大部分高校的圖書館則是兼而有之。

4.合理使用。大部分高校的圖書館是不對外經營的,圖書館資源是公開免費面向高校的師生,由于高校圖書館所享有的獨特的公益性質,在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方面具有法律法律上的優勢。合理使用是指依據法律明文規定,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而無償使用其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合理使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合理使用所限制的著作財產權,不影響著作權人身權。合理使用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合理使用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著作權法》還明確列舉了以下行為屬于合理使用:(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4)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5.防范知識產權風險的舉措。但是由于目前大量高校的數字圖書館的數據系從市場上購買得來的。由于市場主體逐利性、以及目前規范管理的欠缺,高校數字圖書館在購買數據時難免會魚龍混雜、質量參差不齊,故而高校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產權風險不可輕視。首先要對數字圖書館數據來源進行有效長期的甄別。高校圖書館應當與數據提供商訂立正式的商業合同,并讓數據提供商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在訂立合同之前進行必要的商業調查,考察對方的品牌、規模、信譽和實力等信息,規范圖書館采購部門的商業行為,嚴厲懲處商業行賄、受賄和收受回扣的行為。其次對于自建的數字圖書館。建設者應當對數字圖書館信息來源負責,對于上傳的信息必須查證屬實,明確版權;對于信息的下載、復制必須及時完整登記備案,查明用途。最后高校數字圖書館應當恪守公益性,盡量避免收費經營。經濟實在困難的高校,可以對外實行適當收費管理,所收費用應當以設備損耗及必要開支為限。高校數字圖書館在運營期間,如果相關著作權人與高校數字圖書館的數據提供商之間發生權利糾紛,甚至訴爭至司法部門,高校數字圖書館應當及時停止相關內容的上傳和下載、已經上的傳的應當及時刪除,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數據購買合同向數據提供商索賠。

6.數字圖書館管理人才的培養。數字圖書管理系一門新興交叉學科,管理者需要熟練掌握圖書管理知識技術,又要掌握計算機的相關技能,這對圖書館管理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新的要求。數字圖書館管理者應當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學習和提高。高校應當適時為人才的培訓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智力支持,各個高校同行之問互相學習、交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亦可以展開必要的國際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