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性質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26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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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性質分析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股權性質學界曾展開過廣泛的討論和研究,但從已有的研究成果看,或論理不清,或結論有誤,故有必要對此問題予以解釋和澄清,同時,對股權性質的界定涉及我們對傳統民事權利體系的認識和把握,從而會對今后《民法典》的制定產生深刻的影響,故有必要予以研究。

從立法規定看,無論是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還是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此均未做出明確的解釋和界定,因此以現有的民事權利體系觀之,股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的性質和地位問題就作為一個顯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一般認為,我國現有民事權利體系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大塊,其中財產權又包含物權和債權,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部分,這一權利格局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權利格局相近。

二、有關學說的梳理及評論

大陸法系傳統公司法理論認為,股權既非債權,又非物權,而是基于股東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財產權和經營管理權在內的多種權利的集合體。我國法學界對股權性質的解說眾多,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一)“物權(所有權)說”。該說以王利明教授為代表,其基本觀點認為股權屬于物權,在公司的財產中并存著兩個所有權即股東所有權和公司法人所有權,并稱這種現象為所有權的二重結構。所有權的二重結構并不破壞“一物一權主義”的物權基本法則。“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權并不是對股東所有權的否定,只是股東所有權表現為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而不再是完整的所有權。”還有論者認為,“股權系物權的延伸。”

(二)“債權說”。該說認為股權的實質為民法中的債權,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

(三)“社員權說”。該說認為股東因投資于社團法人或加入社團法人而成為其成員,并基于其成員資格在團體內部擁有權利,這種權利包括股東自益權與共益權,該說還認為股東享有社員權是作為產權交換的代價,“財產利益和不具有財產內容的參與利益這兩種利益的結合作為社員權的客體,正是社員權區別于其他民事權利的最主要特征,也正是不能將股東權定性為物權或債權的最主要依據。”

(四)“綜合權利說”。梁彗星教授認為,“股權系綜合性權利,既有非財產性質的表決權,亦有財產權性質的獲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時取回剩余財產的權利,……是以社員權為基礎的綜合性權利”。

(五)“獨立說”。持此說的江平教授認為“股權只能是一種自成一體的獨立權利類型”,石少俠教授認為股權既不是所有權,也不是債權,實質上是與所有權和債權并列的一種權利。

筆者認為,欲對股權性質加以確定就有必要對股權的概念加以梳理,又由于股權基于股份而產生,故有必要對股份加以認識,“從公司的角度來看,股份是公司資本的成分和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看,股份是股東權存在的基礎和計算比例的最小單位。”因此,股份雖出自于股東,但在公司運作模式下,其所出資本的真正權利人已經是法律擬制之人——公司了,這一點我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也規定得很明確:“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此情形下我們很難想象針對同一客體出現兩個權利人——公司和股東,此時的股份只能理解為一種權利符號,而非實實在在可支配的物權,故“物權說”難以成立。

既然“物權說”難以成立,“債權說”也難以立足,因為人們不能接受股東對不屬于自己的東西主張請求權。

此外,學界通常把股權和股東權劃等號,對此,筆者不敢茍同,若將二者等同,則可以得出股權系身份權的結論,因為“‘身份’二字可以拆開理解為‘身’和‘份’,‘身’指特定個體在群體中的定位,‘份’是指依據地位所享有的利益份額”,我國《公司法》也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一規定似乎能說明股東權系身份權(社員權),但是其一,人身權不可繼承和轉讓,因為其具有人身專屬性,但《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可以轉讓和繼承,這與人身權的本質特征相矛盾;其二,作為股東的并非僅僅只有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成為股東,法人享有人身權的結論讓人難以接受。故“人身權”說也難以立足。

同時,若以刑法的視角觀之,上述三種學說也難以成立,刑法作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二次法)承擔著保護法益的重任,以我國現行刑法所保護的十大類法益(客體)來看,如果股權屬于物權或債權,那么,侵害股權及相關權益的犯罪應該規定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如若將股權理解為一種人身權,那應將相關犯罪規定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一章中。而實際情況是立法者將相關犯罪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這從另一側面體現了股權的特殊屬性。

三、結語

現代公司應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因此在股權這個種概念之下實際暗含兩個屬概念——股東權和股份權,僅將股權與股東權劃等號是錯誤的,同樣,將股權和股份權等同也是不正確的。因此,基于股權的多重屬性之原因,欲將其強行放入傳統的民事權利體系是不恰當的,有必要以一種開放的心態來面對原有權利體系和格局,將股權作為一種新的權利形態予以單列,即采“獨立說”較為可取,相應地,原有的權利格局則變為: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其它權利。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國家所有權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2]郭峰:《股份制企業所有權問題的探討》,《中國法學》1988年第3期.

[3]劉凱湘:《論股東權的性質與內容》,《北京商學院學報》1998年第4期.

[4]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5]馬俊駒、童列春:《私法中身份的再發現》,《法學研究》2008年第5期.

[摘要]股權性質問題在學界并未達成共識,這一問題如不能較好地解決,將影響民法理論甚至《民法典》權利體系的合理構架。股權實質上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特性,因此,勉強將其劃入任一權利范疇都不妥當,以開放的心態面對民事權利體系并將股權予以單列成為必要,相應地,民事權利應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權利。

[關鍵詞]股權人身權財產權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