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審制度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26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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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制度分析論文

一、各國刑事再審制度的情況

(一)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刑事再審制度簡況

大陸法系國家生效判決再審制度比較完善。就法、德兩國再審制度而言,首先,都對再審制度有詳盡的,操作性極強的程序性規定。其次,都對再審理由作了列舉式的嚴格規定,明確了享有再審申請權人范圍,規定檢察官(法國為司法部長)、原審被告人享有再審申請權,如被告人死亡則由其近親屬行使。再次,詳盡規定對再審申請的處理方式、程序、結果。最后,對再審方式、程序、法律救濟均有具體規定,若再審后認定被告人無罪的,經其申請,要在官方公報或報刊公布,為其恢復名譽。

當然,法國與德國的再審制度也存在不同。法國從保障人權出發,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為任何被判有罪的人申訴。再審申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認真聽取申請人、律師、檢察官的意見,審查后認為理由不足予以駁回,認為理由充分則撤銷原判移送除原審法院外的另一同級法院重審。重審后確認無罪的被告人,有權要求獲得賠償,但如證實新證據之所以未及時出示或被知悉是由于被告人責任的除外。敗訴的再審申請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德國從發現真實原則出發,申請再審必須說明法定理由、證據,對再審申請是否有理由要進行裁定。法律救濟的規定也適用于再審申請階段,再審程序的提起不受限于為被判決人的利益,對受判決人不利的再審也可提起。原則上再審不加刑,但1994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73條a規定了“有理由對罪行作有罪判決的時候,也準許對受有罪判決人不利地重新開始已經以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會結束的程序。”[2]

(二)日本有關刑事再審制度的規定

二戰后,日本法多吸收英美法內容,刑事再審制度集職權主義的法、德再審方式和英、美禁止雙重處罰觀念于一體,生效判決再審分為對事實認識錯誤的“再審”和對法律適用錯誤的“非常上告”。并明確規定對再審申請必須進行調查,再審由做出原判的裁判所管轄。再審后確定無罪的必須公開登報。

(三)英美法系國家簡況

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沒有對裁決事實認定錯誤的再審,只有對裁決適用法律錯誤而啟動的與大陸法系監督程序類似的程序。被告人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調卷令等,使案件得以重新審查。具體來說,在英國的刑事訴訟中,長期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新發現的情況而對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英國1329年的法律規定,一切涉及法律問題和請求赦免書都由大法官上交國王,只有國王同意,判決才能撤銷。[3]17世紀英國新興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贏得了《人身保護法》所授予的權力,高等法院王座庭負責以人身保護狀或其他特權令糾正下級法院審判工作中的遺誤。調審令可稱得上“再審”即王座庭可以根據任何審判受害人的申請,對進行審判的下級法院簽發調審令,著令將案件移送高等法院核查或重審。申請人主張原審法院的判決無效時,高等法院如同意其主張,可撤銷原判,申請人不服定罪,高等法院如發現定罪有誤,可以改變原判的罪刑。[4]

美國不少直接涉及公民權利自由的訴訟行為由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第五條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正是由于憲法對被告人人權的嚴格保障,決定了正當程序在美國傳統地被認為是最基本的權利,遵守至高無上的正當程序遠比發現案件真實重要。值得一提的是,正當程序要求被告人同一罪行只能被審判一次,這種禁止雙重處罰規定不乏羅馬法一事不再理之含義。據此,任何人只要刑事陪審團作了無罪裁決,即使以后再發現他所犯的這一罪行的確鑿證據,控方也再無權指控他,法院更無權追究其刑事責任。重新審判的規定只限于“根據被告人申請”。[5]

(四)我國刑事再審制度現狀

1979年頒布刑事訴訟法明確把我國再審程序規定為“審判監督程序”,1996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一些國家再審制度的有關內容對我國審判監督程序進一步修改、補充,共用五個條款將再審的提起、條件、程序、期限等作了明確規定。將原來一直含混不清的接受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法院,明確為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做出生效裁判的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并明確規定檢察院抗訴案件接受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明示了不經審理無權駁回抗訴,解決了侵犯抗訴權的錯誤做法。同時還用明文列舉的方法規定了當事人等申訴的四項法定理由,并明確規定了再審時限,加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1997年的《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1998年6月通過的《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以及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等使再審制度進一步發展。二、完善我國刑事再審程序的思考

對于當前的再審程序制度,筆者僅從宏觀角度對修正與完善略抒己見。

(一)確立刑事再審一審終審制

從《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可以看出,現行法律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適用是根據再審案件在普通程序中的審級確定的。這種因原審級不同確定再審案件審判程序的規定,忽視了再審程序的特殊性和再審案件的復雜性,存在許多問題。首先

,由于時間的轉換有些情況可能已發生變化。如原被告人已死亡或因患病無法出庭,此時依照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變得沒有必要或不可能。其次,再審程序作了特別程序獨立于普通程序的規定。這樣對于某些第一審案件中上訴權、抗訴權已經消滅,而仍以第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中,對普通程序已然消滅的上訴權、抗訴權絕沒有在特別程序中予以補救的道理。

筆者認為再審程序作為獨立的特別程序,不應依賴再審案件在普通程序中的終審審級,應根據再審程序的特殊性并結合再審案件的具體情況設立獨立的審判程序,即再審程序之審判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再審做出的裁判為終審裁判,一經做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訴。首先,再審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它只是一種特別救濟措施。案件經普通程序審理終結后,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應再行審理或改變。再審程序作為例外規定,不必再設置上訴程序,否則只會混同于二審程序,抹殺其特殊性,不利于再審程序發揮效能。其次,實行一審終審制,可以縮短訴訟周期,盡快實現裁判的穩定性。若再行二審終審,準許上訴、抗訴,無疑將使訴訟周期延長,訴訟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裁判的權威也受到威脅。最后,實行一審終審制,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益。再審程序若毫無限制地允許上訴、抗訴,會使我國司法資源嚴重短缺的狀況更加惡化,增加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訟累。實行一審終審制,有利于實現國家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司法資源,提高綜合訴訟效益。

通過各國再審制度的比較,我們不難看出,啟動再審的條件規定都非常嚴格,否則,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沖擊是無法估量的,也得不償失。再審程序的改革應更多地借鑒國外成熟的理論和經驗,同時符合我國的實際并注重大眾的心理承受力,注意把現代司法理念和原則融入到再審制度中,從而進一步完善再審制度。

(二)應以再審程序的概念取代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有審判監督程序,在此程序中又規定了再審程序。學界因此對審判監督程序和再審程序不加區別。但近年來,學界對這一傳統觀點有所反思。審判實踐部門也有不少人主張對審判監督程序和再審程序加以區別。

其實區別是明顯的。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審判監督程序是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是非訴程序,而再審雖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但畢竟仍屬于訴訟程序。再次,有些再審程序的啟動,并非由于審判監督。比如因當事人申請而引起的再審就不屬于審判監督。顯然二者并不重合。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中曾提出將“審判監督程序”改稱為“生效裁判再審程序”,可惜為保持法律用語的歷史連續性,同時也為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相一致而未予采納。

筆者認為應當只用再審程序的概念,主要基于以下考慮:第一,含義準確。“審判監督”在刑事訴訟中含義較廣,它既可以指法院系統內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也可以指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還可以指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社會監督。就人民法院本身而言,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既可以指按照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等審理案件,也可以指對審判工作進行檢查和其他一般性的指導。這些都是審判監督的表現形式,僅把對生效裁判進行再審的內容冠以“審判監督程序”并不確切。將其改為“生效裁判再審程序”,不僅適用范圍清楚,而且審理層次明確。還可以消除法律規定與人們習慣理解之間的矛盾,使之準確、規范。第二,有利于同大多數國家相關規定接軌。我國早已加入WTO,各個領域都要盡量與國際慣例接軌。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都將糾正確定裁判的錯誤,稱為“再審”或“非常上告”程序,如法國、德國、日本等的再審程序都值得我們借鑒。

摘要:文章從各國刑事再審制度相關規定的比較入手,對我國現行的再審程序如何進行修正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粗淺認識。

關鍵詞:刑事再審;審程序問題;終審制度

Abstract:Thearticleobtainsfromvariouscountries''''criminalactivityre-tryingsystemrelatedstipulation''''scomparison,howtocarryontherevisionandtheconsummationtoourcountrypresentre-tryingprocedureproposedownshallowunderstanding.

keyword:Criminalre-trying;Examinesthepointoforder;Trialsinfinalthesystem

參考文獻

[1]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法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申訴要求”百二十二條至第六百二十六條和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編“已確定判決結束的程序再審”第三百五十九條到第三百七十三條.

[3][蘇]康·格·費多羅夫著,葉長良等譯.外國國家和法律制度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

[4]余叔通.英國刑事訴訟概述.北京政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1982.

[5]《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第33條,卞建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