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德育研究論文
時間:2022-02-08 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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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受傳統文化影響,培養“謙讓利他、聽話服從、安分守己、樂于奉獻、循規蹈矩”的“好孩子”成為我國幼兒德育的主要目標。“好孩子”現象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積極意義,它有利于培養幼兒關愛他人的品性和一些良好的行為習慣,但我們不能把它當成當代幼兒德育的主流價值來追求,因為“好孩子”現象是傳統“臣民”文化的產物,它不符合當今民主社會、市場經濟的需求。
給幼兒冠以“好孩子”的緊箍咒,無形中束縛了幼兒個性、主體性的發展,忽略了幼兒的個體價值,容易使幼兒形成順從、趨同的心理;同時它還忽視了幼兒的多樣性和多元化需求,使幼兒的創造性難以充分發揮。“好孩子”在成人世界和權威的重壓下容易喪失獨立人格,其權利也因此受到侵犯。從某種意義上說,要求幼兒成為“好孩子”是在剝奪幼兒發表不同見解的機會、選擇的機會和鍛煉獨立性的機會。為幼兒提供這樣的機會,不但可以激發孩子去思考和反省,而且有助于孩子形成獨立意識,面對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進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好孩子”要“謙讓和利他”,這使早期教育出現“泛道德化”、“重義務輕權利”的傾向。具體表現為教師常用“好孩子”或“壞孩子”的標準來評價幼兒,把幼兒的不良表現都歸為所謂的道德品質問題;用“謙讓”的方式來解決幼兒間的沖突,把本該通過協商、輪流、合作等方式解決的問題盲目納入道德領域。這不符合幼兒的身心發展規律,因為“以自我為中心”的心理發展水平,客觀上決定了幼兒“樸素自利”①的合理存在。幼兒的社會性發展是有層次的,幼兒謙讓、利他的道德品質在兒童社會性發展中處于較高的層面,它的發展要以幼兒基本的合群素質和能力,如輪流、分配、合作、表達、協商等為基礎,否則,勢必造成教育目標拔高的現象。
總之,幼兒德育中“好孩子”現象的價值訴求存在很大的消極意義:(1)它扼殺了幼兒的個性。(2)它剝奪了幼兒的正當權利。(3)它忽視了幼兒的主體性。
二、幼兒德育的現實基點:“小公民”的誕生
當今中國社會正在經歷一場深刻的文化與價值觀轉型,其實質是生存方式或生存模式的轉變或重塑,它要求中國公民用一種新的自覺的文化塑造一種適合市場經濟需要的、自由自覺的、具有主體性和創造性的生存方式。這種新的文化是以“公民社會”成員公民意識的普遍化為核心的新“公民文化”及其價值觀。〔1〕它與“臣民文化”造就的“好孩子”現象不一樣,“公民文化”造就的是具有自主、權利、平等、公正等意識的公民。為此,中央宣傳部、教育部等6部門于2002年聯合發出《關于實施中國“小公民”道德建設計劃的通知》,在全國3~18歲的少年兒童中開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傳教育、實踐創造、評選展示活動,以培養少年兒童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平等意識、公正意識等。
從“好孩子”到“小公民”,體現了當代幼兒德育的根本轉向。作為一個“小公民”應具備哪些主要的素養,首先要從公民的本質說起。對比“公民—私民”、“公民—臣民(子民)”這兩組詞的應用范圍和使用價值,“私民無他,只有個人的‘私利’,沒有對他人、社會的責任和義務……臣民無我,只有對統治者的責任、順從、服從,沒有個人的權利。”〔2〕公民是兩個向度上的共同主體:一是日常生活的人格獨立的個性主體,二是公共生活中的權責主體。公民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它具有自立的狀態、自主的需要、自律的意志和自由的性質。
對于“小公民”素養的要求,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香港教育界就提出:“使兒童認識個人作為公民與家庭、鄰里、社區的關系,培養積極的態度和價值觀,從而為改善社會做出貢獻;使兒童認識香港社會的特色,了解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及法制精神的重要;培養兒童批判性思考的素質及解決問題的技能。”我國2002年出臺的《關于實施中國“小公民”道德建設計劃的通知》也規定:“在全國兒童中以‘我做合格小公民’為主題,以在家做孝順父母、關心親人、勤儉節約、熱愛勞動的‘小幫手’;在社會做熱愛祖國、文明禮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小標兵’;在學校做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在社區和公共場所做愛護公物、講究衛生、保護環境、遵守秩序的‘小衛士’;在獨立面對生活時做胸懷寬闊、心理健康、勤奮自立、勇于創新的‘小主人’為主要內容,開展生動豐富的道德實踐活動。”〔3〕結合以往的研究和此類相關文件,對于“小公民”的素養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一)價值理念
從價值理念角度分析“小公民”素養,包含以下五個方面。
1.生命意識。培養幼兒“生命神圣”的觀念,從而培養幼兒關愛生命、熱愛生命的基礎認知和情感體驗。
2.主體意識。主體意識是現代“小公民”意識的基礎。我們要使兒童逐漸認識到自己是一個獨立的、自由的、與他人平等的主體;認識到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能夠自己做主,充分表達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學會有目的地參與班級生活;學會對自己負責,對別人負責。
3.權利意識。權利是“小公民”存在的方式之一,是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保障,是參與班級生活,取得并維護各種權益的根據。在班級生活中,作為主體的幼兒有權進行積極、廣泛的社會交往和創造活動,有權在民主參與的過程中實現普遍利益,從而促進個體和團體的發展。
4.民主、平等意識。現代公民意識本質上是一種民主意識。在當代社會中,每個公民都具有獨立的人格,都能平等地享有公民權利,平等地履行公民義務。
5.公德意識。公民良好的公德意識反映了公民的文化道德修養,也反映了社會的文明程度,它能使公民自覺地規范自己的行為,從而創造出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它主要包括遵守公共秩序、講究文明禮貌、守信用、保護公共衛生和生態環境、尊重他人、維護公共安全等。
(二)公民能力
從公民能力角度看“小公民”素養,又可以從個人和社會兩個層面來分析。
1.個人層面。當代幼兒德育要求培養幼兒具有反思、批判和創造的精神,具有自省、自決和自律的能力。
2.社會層面。幼兒要成為積極的團體參與者,就必須具備一定的參與能力,如學會與人合作,與人溝通、協商,與人達成共同決策等。
三、班級生活共同體:“小公民”實踐的基地
以上所述“小公民”的基本素養是開展幼兒德育時必須考慮的依據。幼兒德育的開展要結合幼兒的身心發展特點,以幼兒可理解、可接受的方式進行。
幼兒德育是一項系統工程,它要求家庭、幼兒園和社區有機結合,形成合力。從家庭來看,應盡量淡化家庭中的父權和夫權色彩,發展民主、平等、互相尊重的家庭交往模式,締造良好的家庭結構關系,培養幼兒的主體意識和理性批判、探究能力,使幼兒在家庭交往和社會互動過程中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從社區看,要創設和諧的公民文化,為培養幼兒的公民意識和實踐能力提供機會。從幼兒園看,組織班級生活共同體對“小公民”的培養尤為有效和重要,下文即重點論述。
幼兒班級生活共同體是一個由情感維系的、建立在協商和相互尊重基礎上的、具有共同目標的團體,其特征是團體事務的共同參與性、成員間的平等協商性、情感的親密性和資源的共享性。教師引導下的幼兒參與、協作和自治是其最基本的要素。幼兒在充滿尊重、民主、互惠、自由、秩序的共同體氛圍中建構知識,養成自立、自強、平等、協作、正義的人格特質。班級生活共同體中的人際關系以各種情感為特征,如體貼、真誠、關愛、認可等。
班級生活共同體在幼兒的精神發育上體現出自己的獨特優勢。在和諧的交往、參與中,幼兒培養責任感,學會關愛、尊重他人,并為建立更大的民主團體、適應更廣泛的民主生活而努力。我國學者劉焱指出,如果我們僅僅把“班級”看作是教師工作的場所或管理的對象,那么幼兒必定僅僅是規則約束的對象。應當把班級看作是幼兒生活和學習的“社區”,把幼兒看作是“社區”的主人,賦予幼兒管理“社區”的責任,讓幼兒學習選擇和負責。〔4〕這一觀點即反映了作為共同體存在的幼兒班級的屬性。
在班級生活共同體中,幼兒在教師的引導下參與制定規則、設計活動、管理事務和決策問題等。通過參與制定團體規則、決策相關事務,幼兒逐漸明確自己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學會平等待人以及遵守和維護規則。
教師是班級生活共同體中的“首席平等者”〔5〕,他要以超越幼兒群體的姿態指導幼兒的行為,又要以共同體中平等一員的身份成為師幼關系和同伴關系的直接參與者。作為首席平等者,教師的作用沒有被削弱,而是得以重新建構,從外在于學生情境轉化為與這一情境共存,教師權威也轉入情境之中。平等協商的榜樣和共同體中的指導者雙重身份要求教師以榜樣的姿態,以平等協商的形式處理好自己與幼兒、與同事間的關系,從自己的行為出發尊重每一個幼兒,促進幼兒間關系的和諧,讓幼兒體會到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并成為幼兒可依賴的伙伴。
幼兒班級生活共同體的公民實踐活動,能促進幼兒理解公民的價值理念,積累公民的基本技能,使其不斷進行自我定位、角色體驗,接受規范約束,加入組織,了解制度結構,解決矛盾沖突,鞏固并拓展家庭教育所養成的認識論和價值觀,在團體與社會的互動中強化公民意識,提高公民實踐能力。
參考文獻:
〔1〕袁祖社。現代“公民文化”對傳統“臣民文化”的揚棄與超越〔J〕.齊魯學刊,2003,(3):70-74.
〔2〕李萍,鐘明華。公民教育:傳統德育的歷史性轉型〔J〕.教育研究,2002,(10):67.
〔3〕中央宣傳部、教育部。關于實施中國“小公民”道德建設計劃的通知〔S〕.2002.
〔4〕劉焱。兒童游戲通論〔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406.
〔5〕多爾。后現代課程觀〔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0:238.
【摘要】傳統“臣民”文化下的“好孩子”現象束縛了幼兒個性、主體性的發展,當代幼兒德育要從培養“好孩子”轉向培養“小公民”。把幼兒班級看成生活共同體,引導幼兒進行“小公民實踐”,有利于培養幼兒自主、權利、平等、關愛、合作、正義等價值觀念。
【關鍵詞】幼兒德育;小公民;好孩子;班級生活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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