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3-02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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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現存的問題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保障理論,社會養老保險應是國家的一項社會政策,它以國家的形式建立,并以行政手段推行,具有強制性。這說明在社會保障發展過程中,離開法律制度的支持是難以實現的。但是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法規卻很少,而這些法規都是原則性的,無具體實施細則,操作上具有很大隨意性。各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而成的,缺乏法律下效力,難以形成長久性的契約。法律制度的缺失引起了一系列的問題,如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高,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等。
1.2保障水平偏低
《基本方案》,規定:“交費實行低標準多檔次月交費標準設2元、4元、6元、8元……20元十個檔次”,但由于農村經濟水平較低和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部分地區農民投保時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投保檔次。按照民政部提供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領取計算表》,若每月交費2元,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如再考慮到利率下調通貨膨脹等因素,實際領取的標準還要更低顯然,這種保障水平是難以承擔起養老這一社會重任的。
1.3政府與集體補助缺失
按照現行的規定:“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撫持的原則。在以個人交納為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這一規定從制度上把沒有鄉鎮企業的農村地區排除在集體補助之外。并且鄉鎮企業是否盈利本身就是一個充滿著不確定性的問題,因而農民養老基金的集體補助也隨之變得不穩定。
1.4基金運營不合理,投資渠道短缺,基金監管缺失
為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基本方案》規定,“養老保險基金除需現支付部分外,原則上應及時存入銀行或轉為國家債券。基金用于地方建設時,原則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資,而是先存入銀行,再以向銀行貸款的方式支出”。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投資人才、國債數量有限、難以購買,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基本上是采用存入銀行的形式實現其保值增值的。但是,由于國家宏觀調控和國際金融環境的影響,利率的波動很大,很難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2.1立法的滯后,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2.2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后,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2.3社會結構障礙
在中國特色的城鄉二元經濟體制影響下,逐步形成了特征明顯的二元社會結構,這使社會保障體系也逐步趨于二元化。作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無法逃脫被邊緣化的命運。這種體制使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責任“虛化”和缺位,成為我國政府在構建中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重大缺陷。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低也順理成章了。
3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措施
3.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參保意識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意味著廣大農民必須從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意識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險意識的根本轉變。但這種轉變必然會受到傳統思想、文化、心理以及價值取向的滯阻。因此扎實、細致的做好宣傳普及工作是進一步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當務之急。相對于廣播、報刊和網絡,電視的普及率是最廣的,可以利用電視為主要途徑,宣傳農村養老保險知識,宣傳的內容要盡可能詳細和通俗易懂。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讓農民充分認識到參加養老統籌不僅使自己老來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從而使農民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動上積極參與。
3.2立足我國國情,不斷推動制度創新
我國東、中、西部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在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時,應根據地區性差異,建立適宜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市化進程中,大量的農民涌入城市,部分土地被征集,把我國的農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由于收入來源不同,收入水平也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基金來源也各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應該對他們分類考慮;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我國要逐漸消除經濟二元化,建立全民一體化的養老保險體制,所以要考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以減少轉制成本。總之,制度應該不斷創新,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建立起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3.3加大政府的責任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必然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規范。就養老保險的性質看,它并非單純的公共物品。它是一種由政府提供給人們消費的物品,這種物品既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質,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因此,需要特別強調政府的責任和角色,尤其是政府的財政投入。相對于其他國家,我國的社會保障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一直遠遠低于其他國家,且這些投入主要集中的城鎮職工,農村居民則所得甚少。因此,構建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大政府的責任,這其中不僅應包括中央政府,還應包括地方政府的職責。
4總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完善,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權利的實現;體現社會公平,有利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諧社會主義。在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以前,我國應加快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建立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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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2/3以上,農村老年人口占全國老年人口的75%左右,解決好農民養老問題就等于解決了占中國大部分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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