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保險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07 0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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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研究論文

一、強制保險之特質

與自愿保險相比,強制保險具有許多不同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

一般說來,保險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同。但是對于強制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則完全背離了自愿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某個險種,保險人也必須開辦相應的保險業務。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例,其強制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強制投保。按照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條的規定,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由此可見,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就無法取得駕駛牌照并不得上路行駛。2.強制承保。保險監管機構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或隨意解除保險合同。例如,當投保人因故未能及時繳納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但不能以投保人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由上述可知,強制保險合同的推行完全顛覆了作為近代私法三項基本原則之一的契約自由原則,并直接與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由此可見,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是強制保險合同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二)高度的公益性

如上文所述,強制保險合同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為何國家會在某些領域推行強制保險合同呢?歸結起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克服任意性商業保險合同的弊端。在任意性商業保險中,投保人是否購買保險合同,購買多大限額的保險合同完全由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能由于投保人沒有購買保險或者購買保險的賠償限額過低從而導致受害第三人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因此,為了實現對廣大受害第三人的充分保護,國家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來強制投保人購買保險合同,從而切實有效的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從這個角度分析,強制保險合同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色彩。

(三)非營利性

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強制保險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色彩。因此,推行強制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借助保險人賠償的保險金來彌補受害第三人的損失,以此來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正是基于此種考慮,各國通常是按照不盈不虧或者保本微利的原則來確定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率。從這種意義上講,強制保險具有非營利性。從另一個角度分析,由于強制保險是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要求投保人購買某種保險合同,并由保險監管機構批準某些保險公司從事該種業務,如果允許保險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經營該種保險產品,相對于那些未被批準從事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而言相當于變相的不正當競爭。因此,從這個角度考慮,強制保險應當具有非營利性的特征。

(四)受公私法共同調整

公私法劃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類,作為相互對立的兩種類型的法律,公法與私法的界限是非常明顯的。按照公私法劃分的標準,保險合同的訂立屬于典型的私法領域,應當受保險私法的調整,實行契約自由原則。但是,強制保險的推行超越了公私法之間的那條鴻溝,通過對保險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因此,強制保險不再僅僅屬于私法的調整范疇,而是同時受公私法共同調整。從這個角度分析,強制保險合同的訂立義務并不僅僅是一種私法義務,同時也具有公法義務的性質。與之相對,法律對違反強制保險合同訂立義務的制裁規范也具有一定的綜合性,當相關主體違反強制保險合同訂立義務的時候,面臨的不僅僅是民事責任,還包括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二、強制保險面臨的質疑和挑戰

長久以來,私有財產的保護受到了學者們的廣泛關注。例如,學者們一直認為,“大凡反對私有財產權制度的人,根本就不懂得自由的首要要素為何”,[2]“財產是自由的基本要素,從而對于作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現也是必不可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一種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從洛克到諾齊克的政治哲學都將其奉為神圣。”[3]由此可見,世界各國的學者對財產的重要性給予很高的評價,財產在人們的生活中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在個人財產得到充分保護的前提之下,自由、民主、人權、社會秩序等基本價值的連續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4]但是,應當看到的是,強制保險的推行恰恰限制了當事人的訂約自由,從另一個角度看,由于強制保險制度的推行要求投保人必須支付一定保險費來購買保險,似乎也有侵犯投保人財產權之嫌。基于上述原因,強制保險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也不斷遭受非議,學者們針對強制保險提出的質疑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財產權

一直以來,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受到各國立法者的廣泛關注,立法者們認識到“有恒產者有恒心”這個道理并不斷通過立法來強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②]與之相對,學者們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也傾注了極大的熱情,與之相關的論述連篇累牘、汗牛充棟。但是強制保險的推行,恰恰觸動了私有財產保護的禁區。按照相關強制保險法規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出資購買某種保險,這樣一來,原本投保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購買保險的權利被剝奪了,取而代之的是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投保人應當承擔購買某種保險的義務。事實上,為了購買強制保險,投保人必須按期支付一定的保險費,這就意味著,投保人的財產自由支配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其財產權也受到了侵犯。

(二)有圖利保險公司之嫌

強制保險的推行,要求投保人必須向保險公司購買某種保險,原本應由投保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購買保險,現在卻變成了投保人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最關鍵的是,該義務的履行結果必然會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增多和保費增加,因此,強制保險的推行是否存在著圖利保險經營者之嫌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三)有誘發道德風險之疑慮

保險市場中的道德風險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減少對保險事故的預防措施,從而使損失發生的概率上升,給保險公司帶來損失的同時降低了保險市場的效率。有學者認為,強制保險的推行可能會導致被保險人放松警惕,抱有僥幸或過分依賴保險的心理,以致增加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或者擴大損失的程度并由此引發道德風險。因此,對推行強制保險的做法提出了質疑。

三、強制保險之正當性解析

雖然不少學者對推行強制保險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但是應當看到的是,強制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并未因上述質疑而有所停滯,相反,從世界各國強制保險的推行情況來看,強制保險制度正處于一個快速發展和擴張的過程之中。例如,在德國,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有120多種活動要進行強制保險,大體可分為五類:第一類,職業責任強制保險。例如,《稅務顧問法》第67條規定了稅務顧問和稅務人的強制職業責任保險,《審計師法》第54條規定了審計師強制職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聯邦律師法》第51條規定了律師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聯邦公證法》第19A條規定了公證人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類,產品責任強制保險。例如,《醫用產品法》第20條規定了醫用產品強制責任保險。第三類,事業責任強制保險。例如,《德國民法典》中規定了強制旅游責任保險,《貨物運輸法》第7A條規定了承運人強制責任保險。此外,相關法律還規定了航空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油污染損害強制責任保險、核能源利用強制責任保險等。第四類,雇主責任強制保險。例如,《保安服務業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了保安雇員強制責任保險。第五類,特殊行為強制保險。例如,《聯邦狩獵法》第17條規定了狩獵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5]在比利時,強制保險的適用范圍也非常的廣泛,法律對狩獵者、機動車、公立學校(火災和民事責任)、公共場所(在公共建筑物發生火災和爆炸時的民事責任)、有毒水體、核設施、航空器和油污染規定了強制保險。[6]

即使在我國臺灣地區,強制保險的適用范圍也是非常廣泛的。例如,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消費場所之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建筑法”第77條規定:機械游樂設施經營者應依規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旅行業在營業中,應依照規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此外,其“石油管理法”、“海洋污染法”、“民用航空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均規定了意外責任強制保險。在特殊行業方面,“鐵路法”、“大眾捷運法”等都規定了強制責任保險。在特殊職業方面,“會計法”、“公證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等都規定了相關的強制責任保險。其他,諸如日本、韓國、英國、俄羅斯、南非、瑞士等國的相關立法在許多領域中也規定了強制保險。[5]由上述可知,目前在世界各國,強制保險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這也從一個側面驗證了強制保險存在的正當性基礎。此外,推行強制保險的正當性基礎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分析:(一)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責任保險制度而言,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多大金額的責任保險、保險人是否承保等,完全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自行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投保人未能投保責任保險或者保險人拒絕承保,則在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除了寄希望于被保險人的賠償資力之外,受害人沒有其他的選擇。此外,對于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責任保險制度,保險人可以憑借其嫻熟的保險從業經驗約定各種抗辯事由,以對抗被保險人和第三人的索賠請求。由此可見,以自愿為基礎的責任保險制度難以最大限度的實現責任保險保護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標。[7]對于強制保險而言,則可以避免自愿保險的上述弊端。一方面,按照強制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人投保何種類型、多大金額的保險都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受害人可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這就避免了當被保險人缺乏賠償資力的時候可能導致受害人一無所獲的危險。另一方面,由于強制保險合同對保險人的抗辯事由做出了明確的限定,除非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否則保險人不能拒賠,這也從另一個角度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穩定社會秩序

在人類的日常生活中,吉兇禍福變幻莫測,社會個體的生老病死以及財產的毀損滅失等偶然事件隨時隨地都有可能發生。特別是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時候,如果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時的補償,不僅會給受害人的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甚至可能會影響到當地社會秩序的穩定。[③]在上述情況下,如果推行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責任保險制度,則當相關主體并未投保責任保險時,受害人無法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因而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與之相對,實行強制保險之后,在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例外情形,保險人都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以減輕受害人家庭的經濟負擔并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此時,強制保險的推行就具有了充分的正當性依據。

(三)對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時營利性的限制

如上文所述,強制保險法律法規的頒布使投保人負有購買保險的義務,這必然會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量和保費收入持續上升,由此也引發了人們的疑慮,即強制保險合同的推行是否有圖利保險經營者之嫌?事實上,各國立法者都注意到了這一點,從強制保險保護受害人以及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基本目標出發,各國通常是按照不盈不虧或者保本微利的原則來確定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率。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在經營強制保險業務時應當以非營利性為基本原則,這也從另外一個側面驗證了推行強制保險的正當性。

(四)道德風險之預防

在保險實務中,道德風險的存在可能使得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和損失幅度驟增,造成保險人理賠成本的飛速上漲并損害危險共同體的利益。在強制保險中,為了預防上述道德風險,可以實行浮動保險費率,即將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率與保險事故的發生頻率掛鉤。對于那些經常出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向其征收較高的保險費;對于那些很少出險的被保險人,則可以允許其享受較為優惠的保險費率,以此實現“獎優罰劣”并預防道德風險的發生。此外,由于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在于突出強調對受害人的保護,因此,對于被保險人故意或惡意行為所引起的保險事故雖然在任意責任保險中屬于保險人的除外責任,在強制保險中,保險人仍然要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為了預防道德風險,法律通常規定,保險人在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之后可以向故意實施侵害行為的被保險人追償。

四、結語

強制保險理論認為,可以借助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通過強制性規則的制定,把人類進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失,納入商業保險的運行軌道中,充分發揮保險分散風險和保障社會的功能,通過社會“合力”克服人類文明進程中無法避免的損失。[8]如上文所述,雖然強制保險制度的推行有侵犯財產權,圖利保險公司以及誘發道德風險之嫌,但是為了分散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穩定社會秩序,世界各國都在不斷擴大強制保險的適用范圍。在我國,近年來,強制保險的種類也在不斷增多。例如,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規定了民用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規定了煤礦企業井下作業職工意外傷害強制保險。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了承運人責任強制保險。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企業職業強制保險。此外,我國現存的強制保險還包括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強制保險、船舶污染損害責任強制保險與沉船打撈責任強制保險等。由此可見,在我國現階段,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并實現特定的社會公共政策,應當積極穩妥的逐步擴大強制保險的適用范圍。

【摘要】與自愿保險相比,強制保險具有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高度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以及受公私法共同調整等特性。雖然許多學者對推行強制保險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但是由于強制保險具有分散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穩定社會秩序等功能,因此強制保險在世界各國正處于一個快速發展和擴張的過程之中。

【英文摘要】Comparedwithvoluntaryinsurance,compulsoryinsurancehasthecompulsorycharacteristicinconcludingthecontract,altitudinalcommonwealcharacteristic,non-profitcharacteristicandthecharacteristicofadjustedbypublic-privatelaw.Althoughmanyscholarsputforwardsuspicionabouttherationalityofcompulsoryinsurance,withthefunctionofdispersetheliabilityriskoftheinsurant,protectthevictimandstabilizesocialorder,inmanycountries,compulsoryinsuranceisstillintheprocessofrapiddevelopmentanddilation.

【關鍵詞】強制保險;道德風險;質疑;正當性

【注釋】

[①]規定上述強制保險的法律規范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

[②]例如,《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第14條修正案規定:“無論何州,不得于未經適當的法律程序時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1949年通過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4條第1款規定:“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和繼承權。有關內容和權利限制由法律予以規定。”1978年《西班牙憲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私人財產和財產繼承的權利受法律保護”。1979年《秘魯共和國憲法》第125條規定:“財產權不可侵犯”。我國《憲法》第13條也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③]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災難性的責任事故在國內頻繁出現,如重慶開縣“井噴”事故、北京密云燈會事故、吉林中百商廈“2·15”火災等重大人員傷亡事件都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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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彼得·斯坦、約翰·香德.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29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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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A.Koch,H.Koziol(Eds.),UnificationofTortLaw:StrictLiability,KluwerLawInternational.P.71(2002).轉引自劉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重構[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5.

[7]鄒海林.責任保險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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