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險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1 0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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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險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走出去”戰略的加快實施,國際合作日益廣泛,出境人員大量增加,民間貿易往來不斷增多,而國際局勢動蕩不安,對于境外保險的需求越來越高。目前我國境外保險存在缺乏相配套的制度保障,專屬性保障產品空白,風險評估滯后,理賠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政府應高度重視發展境外保險,實施強制保險,保險企業應開發專屬產品,明確專屬渠道,強化風險評估,建立預警機制。

關鍵詞:境外保險;出境人員;風險評估;預警機制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走出去”戰略的加快實施,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迅速增多,地域分布日趨廣泛。我國外派勞務人員逐年增多,目前在外人數已超過50萬人。與此同時,由于部分國家政局動蕩、社會治安狀況惡化和國際恐怖活動日益加劇等原因,我國勞務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到傷害的案件時有發生,2007年4月24日發生的中國企業在埃塞俄比亞遭襲擊和搶劫事件尤為突出,在這次事件中9名中國工人被殺,還有7名中國工人被綁架。事件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對外經濟合作安全工作,商務部會同中國保監會醞釀試點海外務工意外保險,開發相應責任范圍的海外務工人員保險,落實包括海外務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在內的具體合作領域,這些對研究境外保險的相關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境外保險需求越來越高

1.國際合作日益廣泛。近幾年我國國有大型企業在加大自身國內發展的同時,積極開展國際合作業務,努力拓展市場空間,與非洲等發展中國家政府部門和企業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作為平等互利的伙伴,我國已成為推動非洲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僅以非洲為例,據測算,目前我國對非貿易對于非洲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20%左右。我國產品質優價廉,打破了高價壟斷,讓非洲人民得到了實惠;我國技術適合非洲需求,降低了經營成本。2006年,中非貿易額已達555億美元,我國成為非洲的第三大貿易伙伴。截至2006年底,我國累計對非洲投資117億美元,重點投向農業開發、加工制造、交通、通訊、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領域。我國公民和企業積極參與境外經濟活動,海外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日益擴大,每年向境外輸出勞務人員65萬人次,主要分布在第三世界國家;從事遠洋漁業的人員達4萬余人,外派船員約15萬人,分布在近200個國家和地區;外派醫療隊人數約1200人;在海外設立的中資企業有1000余家,海外中資機構1900多個。

2.出境人員大量增加。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與各國間合作交流活動日趨頻繁,再加上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出國審批手續不斷簡化,各類出國人員數量不斷增加。改革開放初的1979年,我國出境總人數僅為28萬人次。2006年,出境人員人數已達3200萬人次,至2020年,我國公民出境人數將達1億人次。

3.民間貿易往來不斷增多。我國從1979年開始勞務輸出,先后與17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履行過勞務合同,20多年累計派出勞務人員上百萬人次。據了解,我國每年外派勞務總人數大約為20-30萬人左右,而每年全球跨國流動勞務人員達3000多萬人,我國每年在海外勞務的人數僅占國際跨國勞務總人數的1%左右。

4.我國對外旅游開放力度加大。隨著國民收入的逐步提高,發展勢頭強勁的出境旅游不僅豐富了我國公民的休閑生活,而且成為我國出境游主要目的地國家的滾滾財源。2006年,我國居民出境旅游人數已達到3410萬人次。

5.國際局勢動蕩不安。2006年,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處理各類領事保護案件3萬余起,涉及人員數以幾十萬計,較2005年(2.9萬起)穩步增加。

國家綜合實力和國民收入的提高,對保險業的需求明顯增加。保險業面臨全球范圍內的風險,如何針對各行各業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紛紛開拓海外市場,針對一些地區不安定因素造成不間斷的襲擊和搶劫事件,如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企業境外投資風險防范等方面的保障制度,提高企業和公民風險防范意識,加強我國在外企業和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是落實保險業做大做強的具體體現,也是發揮保險業經濟補償功能,為國民經濟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保障的重要保證。

二、我國境外保險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發初期國家對境外保險高度重視,1983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對外經濟貿易部曾以[83]銀發字第14號《關于爭取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在國內保險的通知》明確了境外保險的要求和投保標準,必要時可邀請保險公司作為保險顧問參與境外商務談判。保險體制改革后,國辦發[2005]4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商務部相關文件,明確要求各派出企業必須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職業暴露等保險,提高境外人員和機構的抗風險能力。但從實際操作方面并沒有完全落實,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缺乏相配套的制度保障。目前,除《通知》和商務部相關文件外,我國尚沒有針對國際合作、境外就業和外派勞務、商務、旅游、探親等有關財產、人員的損失、傷亡的管理規定,只是建立了一般性應急處理機制,更談不上專業的處理流程,使目前的突發事件只能依靠政府支持、企業參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費。表現為單一依靠國家應對策略,缺乏靈活運用商業機制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一方面容易誘發國內國外雙重賠付標準,引發各種矛盾;另一方面事件發生后,國內企業和個人對事發國家的索賠之路十分艱難,有的干脆自認損失,轉移索賠目標,最終只能依照合作協議、勞務合同的約定處理。

2.專屬性保障產品空白。適用于專門的境外保障產品始終沒有引起國內保險企業的重視,專屬產品的開發停止在原始的探索階段。除了水險業務外,多數公司只是被動應對申根國家要求、境外救援要求自主開發的短期旅游產品和意外險產品。這些產品針對性不強、專業性差,而且保障方案指向不一,費率五花八門。雖然少數幾家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為海外務工人員提供一定程度的意外傷害保障和財產保障,但基本都是沿用適用于境內普通意外傷害事故和財產險類的保險產品,對特別風險考慮嚴重不足,造成缺項。特別是將武裝襲擊、武裝行動、暴亂等不易定性或存在歧義的風險作為除外責任外,沒有真正考慮客戶切身利益和特別風險的客觀存在,保障面狹窄。

3.風險評估滯后。相關合作項目和企業沒有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除了要做好對外經濟合作項目的商業評估外,還要對項目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安全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不同的安全風險,相應制訂分類管理的安保措施,并把安全防護費用計入成本。對形成的風險評估報告往往與實際存在很大偏差,錯誤地和盲目樂觀地估計當地的實際狀況,甚至對沖突對方的警告未能引起高度重視。保險業由于多數業務在國內承保,片面相信客戶提供的風險評估信息,缺乏實地評估的手段和基礎,往往造成承保前的風險評估流于形式。

4.理賠機制不健全。由于我國保險業的國際化程度總體不高,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少,這就使得那些開拓海外市場的企業在進行保險規劃時的選擇比較有限。從目前各家機構的服務半徑看,尚不具備海外理賠的能力,也不具備海外現場查勘的手段,其真實性很難把握。針對旅游險、意外險,保險業也缺乏主動宣傳利用國際救援組織實施的國際慣例和通行規則,導向性意識不強,往往自身承受著巨大的壓力。

5.替代產品不統一,保障過低,加大了經營成本。目前國內保險業產品品種進入戰國時代,既同質化嚴重又差異較大,費率厘訂參差不齊,主要體現在保障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附加條款上。國情的差異和匯率的不同,也直接影響到保障標準,單純依照國內條款保障內容已滿足不了申根國家的需求,單純以國內費率承擔境外責任加大了國內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本,增大了經營風險。

6.辦理渠道不暢通。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要求,出國勞務人員都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但從目前的實務操作來看,因為沒有統一的保險提供渠道,多由勞務輸出人員自己或由組織者安排辦理,但由于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經驗,加上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的影響,因此對保險產品的選擇不一,有錢多保,沒錢少保甚至不保,隨意性較強。

7.客戶風險逆選擇傾向嚴重。統一的渠道和保障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同業之間的壓價承保,不同程度促使少數客戶逆選擇投保,削弱了保險業承載風險的能力。

三、發展境外保險的積極對策

海外事件頻繁發生,已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家商務部、中國保監會已著手制定和規范海外保障機制內容。

1.政府高度重視。國家職能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要盡快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商務、旅游、公安、保險等相關部門應協同作戰,對境外業務實施歸口管理,統一組織,統籌安排。可采取先易后難、先人后物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確保派出、審核、保障服務環節落實到位。要逐步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合同條款,把安全保障條款納入安全問題突出的國家和地區項目協議或合同,把安全投入成本納入承包項目預算。對于援外項目,由相關承辦企業對受援國安全環境進行風險評估和安全成本核算,并將有關費用納入援外項目預算。

2.實施強制保險。當前,構建和諧社會急切需要利用各種經濟和行政手段來消除社會中的不和諧因素。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行業,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發揮社會管理的功能,減輕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給人民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但在一些特殊的領域,如果僅靠自愿投保,不通過國家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則不足以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難以使受害方得到及時應有的賠償,同時還會增加政府和法人的負擔。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國《建筑法》、《煤炭法》、《旅行社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和條例均已包含強制保險內容。因此,海外保險業務實施強制保險勢在必行。

3.開發專屬產品。開發針對境外市場的專屬系列產品,不僅能夠不斷滿足國際間合作和民間往來的需求,同時也是國內保險企業進入國際保險市場的前奏,可以充分檢驗國內保險企業的拓展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要動員保險機構盡快開發適應境外市場特點的財產一切險、雇主責任險、境外意外險等必需產品,根據境外風險程度和區域特點增加特別保險責任,將國內條款中常規除外責任中不容易界定的武裝行為、綁架、沖突、動亂、騷亂等以特別保險責任予以承保,實施高于國內的特殊費率且是統一費率,以滿足國際交往特定的要求,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保險企業因承擔國家責任、社會責任的企業利益,充分調動保險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積極性。專屬產品的開發要立足創新的思路,除單獨設立特別保險責任外,要根據國際間的通行慣例提高保障標準,增加保額,以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和妥善處理善后工作。對專屬產品要增加特別保險責任權益轉讓要求,打破財產險和意外險分類,幫助受損企業和個人依法行使追償權利。

4.明確專屬渠道。國際間通用的銷售方式即所謂的全球控制性主保險人計劃(Slobalcontrolledmasterprogram),指在跨國公司經營業務的每一個國家,一個全球性的保險公司通過自己在海外的分公司或有合作關系的公司為被保險人提供統一的保險保障服務。但目前國內尚無一家保險機構有能力承擔。國家主管部門應該無條件承擔起管理職責,對專屬產品的銷售實施規范,指定那些具有境外保險經驗和能力的保險機構,通過與境外知名保險企業和再保險企業的友好合作,實行境外業務的專屑銷售和專屬服務,使所有客戶無論在全球的哪個角落發生損失,通過有效協調,提供一致的保障,同時,還可以節省大量的交易成本。

5.強化風險評估。國際工程承包歷來被認為是一項“風險事業”,工程所在國的政治局勢、對外關系、經濟狀況、政策法律、外匯管理、自然條件、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等諸多影響因素,使國際工程承包不可避免地與風險時時相伴。由此,對目標市場的全面認識、深入分析,以及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安排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政府一直關注我國企業在海外投資與經貿合作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要求企業提高防范意識,目前這方面的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同時要求同我國企業開展合作的國家提供安全保障,特別針對近來出現的涉及中方人員的安全事件,我國有關部門正在對海外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以幫助中方企業順利開展海外經貿合作,保證我國人員安全。由于境外市場機遇與風險并存,對于我國企業與人員而言,當前的機遇更是大過風險。只要立足自身經驗積累,堅持積極且審慎的態度,時刻樹立風險規避意識,有效設置風險控制環節,穩妥落實風險防范工作,合理安排風險化解措施,境外市場的“風險”未必會成為“危險”。

6.建立預警機制。對境外保險工作要齊抓共管,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部門作用,對出險頻率高的國家和地區適時提出預警,密切關注國際合作、民間貿易、出境旅游、海外勞務輸出地安全情況,定期預警信息,以作為調整強制保險以及商業保險費率的指南,也作為保險機構提供增值服務的重要內容,供客戶參考,及時調整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