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保險相關知識論文
時間:2022-10-08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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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成為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本文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涵義入手,提出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及如何堅持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必要性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涵義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含義和由來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由于約定的政治風險發生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在減少海外投資風險和有效保護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
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常常遭遇戰爭、內亂、征收、國有化、外匯禁兌及政府違約等政治風險。這使他們認識到對本國的海外投資還必須予以法律的保護,使本國的海外投資盡量避免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得以產生。
1948年4月,作為“馬歇爾計劃”的一部分,美國根據《對外援助法》制定了《經濟合作法》,率先創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此后又基于形勢發展和海外投資者的需要多次修訂法案,使這一專業保險體制不斷改善。1969年,美國在修訂《對外援助法》時,設立了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成為美國海外投資保險的專門機構。鑒于此制度的行之有效,其他發達國家紛紛效尤。隨后,此制度傳到了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于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
2、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性質和特征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其保險也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海外投資保險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資保險的國際性。調整海外投資保險活動的法律規范具有國際性,因為雙邊或多邊投資保險制度都以政府間的協議為前提,因而都具有國際性。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于保險標的位于國外,使得單邊投資制度下的海外投資保險也具有了國際性。(2)承保風險的政治性。海外投資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政治風險。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區別于其他保險的重要特征。(3)海外投資保險的對等性。海外投資保險實質上是一種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在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時,所應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就是對等原則。(4)保險對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對象僅限于私人直接投資,不包括在海外證券市場上進行的股票或證券投資。(5)保險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作用不僅在于當投資者由于政治風險遭受財產損失時予以事后的經濟補償,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兩國間的投資保險協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盡可能地使風險事故不再發生。(6)保險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實質上是一種國家保險或政府保險,它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海外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為目的。
二、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1、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
(1)經濟主權原則。第一,各國對本國內部及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因素干涉。第二,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第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第四,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征用或收歸國有。第五,各國對世界性經貿大政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2)公平互利原則。《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確地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為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做出國際決定的過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利益”。這樣的愿望和規定同所有國家的利益密切相關,構成了公平互利原則的豐富內涵。
(3)全球合作原則。全球合作強調全球各國開展全面合作,特別是強調南北合作,以共謀發展。其基本目標在于:實行世界經濟結構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關系和國際經濟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國家都實現更普遍的繁榮,所屬民族都達到更高的生活水平。為此,一切國家都有義務為實現世界經濟平衡穩定地發展作出貢獻。
2、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1)從法理上來看,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運行具有重要作用。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不僅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具有靈活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際經濟法部門法之一的國際投資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該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第一,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有著積極的作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機構、承保條件、承保的險別、保險額、保險期限、保險費、賠償和救濟等。它是一國政府貫徹該國國際政治原則的間接工具和實施對外經濟政策的直接工具。由此不難得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隱含著一國的國際經濟利益和國際政治利益。堅持國際經濟主權原則和全球合作原則,是實現其利益的手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和有約必守原則,是維持其利益的保障。
相反,將本來僅適應國內的制度強加于國際社會,并冠冕堂皇地稱之為“國際法”,如一直為美國等發達國家所津津樂道的有關征收和補償的“赫爾原則”,顯然在國際舞臺上是站不住腳的。如資本輸出國僅考慮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對資本輸入國的利益熟視無睹,其承保機構僅對有利于自己的投資予以承保,而不顧對東道國經濟的影響或不經東道國的允許,這顯然會受到東道國經濟主權原則的阻卻,其代位求償也將難以得到實現。這顯然不利于國際經濟交流,不利于國家經濟發展和國際社會的繁榮。
第二,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雙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以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存在為前提,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運行以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談判為起點。“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主要是國家之間依據國際法所締結的據以確定其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國際協議。”雙邊投資保證協定指締約國一方為保證其在締約國對方的投資而與締約國對方締結的條約。只有投資者母國和東道國基于對本國經濟利益的維護和對對方當事國應有主權的尊重,雙方恪守經濟主權原則,才有可能達成協議,海外投資才能得到鼓勵和保護。當投保人所投保的政治風險發生后,涉及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間的代位求償權問題時,在這種純粹的國際法主體——主權國家與主權國家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必要的,也有利于爭端的及時、有效解決。
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中,當保險人所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后,需依據國際法上關于外交保護的一般原則索賠,即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和國籍繼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是對東道國主權(包括經濟主權)的尊重。通過外交保護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的爭端往往耗時、耗力而且情態復雜。若雙方能夠秉持善意,既尊重對方經濟主權又考慮到全球合作和公平互利,相信爭端一定能夠得到圓滿解決。
(2)從當今不公平的國際經濟舊秩序的現實看,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必要的。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確規定了關于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為適應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而產生的。雖然人類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但國際經濟舊秩序在許多方面仍影響巨大,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任重道遠。而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這種不公平的國際經濟舊秩序也有所體現。如在雙邊投資保證協定中,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優勢常迫使弱小國家和地區接受不利條款。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改善不合理、不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構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必須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1、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守經濟主權原則
經濟主權原則應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且貫穿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和運行的整個動態過程。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時,雖然要考慮國內、國外的情況,但應以自己的利益為重,堅持經濟主權原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承保制度。根據經濟主權原則,出于對東道國經濟主權(包括對外資入境的選擇權和決定權)應有的尊重,各國應當明確地規定:凡是前來申請投保的海外投資,都必須以東道國已明確表示同意接納作為承保的先決條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為貫徹資本輸出國涉外經濟政策的工具,一方面要促進本國資本的輸出并保證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何種投資能為資本輸入國接受,以利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代位索賠。
基于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經濟主權和利益平衡的考慮,并綜合考慮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應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從投資內容上看,申請保險的投資應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對東道國發展的貢獻性。第二,從投資形式上看,在投資形式上的限制不宜太多。第三,從合格投資的時間看,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投資應僅限于經保險機構批準后才開始執行的投資。
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雙邊投資協定結合起來,依據協定中規定的代位權條款,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理賠后便可依法向東道國索賠。這樣就巧妙地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關系轉化為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關系,并將其提升到國際法保護的高度,這也使代位權的行使有了國際法的依據,解決了保險機構作為企業法人追訴主權國家而存在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問題。
締結雙邊投資保證協定是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作為締約當事國行使經濟主權的體現。當然,國家在對外締結國際經濟條約之后,基于權利和義務同時并存的國際通行準則,其經濟主權和有關的權利難免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種影響,如中法協定和美式協定都規定了東道國對外資實行征收或國有化的前提條件。因此,在雙邊投資保險協定中,一國自愿接受對本國經濟主權及其有關權利的某種合理限制,也是自覺行使其經濟主權的一種表現形式,體現了原則堅定性與策略靈活性的高度結合。
2、在構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過程中促進全球合作
全球合作原則應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和運行要有利于促進全球合作。
(1)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中肯定全球合作。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基于全球合作的考慮,承保條件中的合格東道國不應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應一律予以承保。但在雙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下,合格東道國應與投資者母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這樣才可以確保國內立法效力向域外有效延伸,并與國際立法相配合,共同對海外投資提供強有力的保護。資本輸出國在構建本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時,應注意吸收和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加強國際交流,促進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之間以及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國際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融合,促進全球合作。
(2)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運行中促進全球合作。一般來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是投資保護措施的三大支柱。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用的發揮,應重視雙邊投資保護條約的作用,各國應當實行雙邊的海外投資保險體制。唯有如此,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承保機構根據保險合同在對投資者理賠之后,才能根據雙邊投資條約中重要的條款——代位權條款,合法獲得代位求償權。承保機構根據代位權條款獲得代位求償權,承保機構才能夠真正得以運作和發展。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為國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起到一種“拾遺補缺”的作用。因此,各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以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作為補充,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多邊公約,促進全球合作。公務員之家
3、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實現公平互利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為貫徹資本輸出國涉外經濟政策的工具。在制度設計和具體實施中既要考慮自身利益,也要考慮對方利益,體現公平。一方面要促進本國資本的輸出并保證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何種投資能為資本輸入國所接受,以利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代位索賠。基于平衡資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的利益,各國在構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時,承保機構應當以投資經東道國的同意作為承保的前提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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