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論文

時間:2022-07-23 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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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論文

摘要:2004年12月,中國保監會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各種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該試行辦法中,有關對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的規定側重于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完善。美國保險官協會(NAIC)于1997年修訂、并于1998年開始實施的關于長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對我國非壽險公司以及保險監管部門有借鑒意義。特別是按照美國保險官協會(NAIC)的新規定,長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涉及到精算人員的經驗與判斷,故對精算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關鍵詞:長期責任準備金;成長懲罰;成本率

一、引言

為了規范非壽險業務的發展,加強非壽險業務的核算工作,促進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科學管理和準確計算,減少經營非壽險業務的公司管理層對準備金提取的人為干預和主觀臆斷,包括監管部門在內的保險業界都極為重視準備金領域的理論及其實踐操作和監管模式的研究。

2004年12月,中國保監會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試行辦法》)。《試行辦法》規定,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包括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應當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對于某些特殊險種,根據其風險分布狀況可以采用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1]由此可見,目前監管部門在準備金監管上,對短期險和長期險業務等同對待,均要求按照傳統的比例法計提,并沒有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方式。

該試行辦法明確了傳統比例法的法律地位,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將精算理念引入準備金的核算,勢必有力推動產險公司的規范經營與管理。該試行辦法要求長期責任準備金按比例計提,因而較《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有了相當大的改進。但相對于目前產險公司的業務操作方式而言,試行辦法仍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各產險公司長期險業務以樓按為主,而該類險種保險期間較長,一般涉及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等較長時間,最高甚至可達三十年;另一方面,該類險種的簽單費用一般偏高,后續費用較低,呈現費用前期集中的特點。試行辦法在忽略簽單費用的基礎上,以簽單保費為基數比例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將全部簽單費用列入當期費用核算,結果導致當期費用高估,利潤考核數據嚴重失真,從而無法形成良好的業務導向。也就是說,不考慮簽單費用而以簽單保費為基數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規定,使保險公司陷入了“做的規模越大,當期利潤越緊”的尷尬境地,從而引起業界對此廣泛關注和深入思考。

本文重點介紹和分析美國保險官協會(NAIC)對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的規定,并結合國內市場的實際情況大膽思考,希望對國內產險公司的經營和政府監管有借鑒意義。

二、美國保險官協會(NAIC)關于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的規定

1997年,美國保險官協會修訂了《財險與意外險公司的會計實務與程序指南》,并于1998年開始實施。該指南明確了對長短期險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規定使用不同的計提方式。按照該指南的規定,對于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的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保費與未賺比例的估計值的乘積結果來計提,其中未賺比例的估計值取合同未到期期間預期成本(含賠款和費用)與整個合同期間預期成本的比率。對于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該指南規定長期責任準備金在計提之前需要計算三個金額(即經過三個測試程序):第一個金額為假設合同終止情形下保險公司根據條款規定應支付的退保金額(測試程序1);第二個金額為保費與未賺比例的估計值的乘積(測試程序2);第三個金額為合同未到期期間未來預期成本的現值減去未來應收保費的現值的差額(測試程序3)。[2]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NAIC對短期險未到期準備金規定的提取方法比較簡單,容易理解,電腦系統也容易實現;而對長期責任準備金,無論是客觀數據的要求,還是主觀上的估計,其內容都要豐富得多,電腦系統的實現也比較復雜。

一般在實務處理上,長期責任準備金有一些要求。第一,逐單與匯總的要求。在保險合同的頭三年內,保險公司必須在逐單進行三個測試程序之后,按照最大的計算結果逐單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已賺時間超過三年的合同,保險公司卻是在逐單測試后,按風險的特點將上述三個金額分類匯總,然后取最大值作為某類別的長期責任準備金。第二,使用最新數據進行估計的要求。NAIC關于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規定,突出了“估計”和“預期”這兩個概念,這與傳統的以會計保費為基礎的比例法迥然不同。比例法按照固定模式進行機械化的計算,而NAIC的規定則要求精算人員進行估計和判斷,更加側重于經驗的運用。一般來講,在每個準備金報告日期,NAIC要求精算人員使用最新的經營數據對預期成本重新估計,并使用這種結果計算長期責任準備金。第三,貼現的要求。傳統的比例法在計算各項準備金的過程中不允許貼現,而NAIC在計算長期責任準備金第三個金額的過程中,涉及了現值的計算。這里必須注意兩點:(1)貼現時間長度的確定。一宗賠案從發生、報案到結案的整個過程中會有多個關鍵時間點,如事故發生時間、報案時間、立案時間、結案時間、賠款支付時間等,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因缺乏相關的技術力量,往往會出現因理解差異從而導致錯誤計算貼現時間長度的問題。為此,NAIC明確規定了貼現時間長度按照未來預期賠款與費用發生的日期計算。(2)貼現利率的選擇。NAIC規定,計算使用的貼現利率應低于下列兩者當中的較小者:當前五年期國債的到期收益率;公司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資資產的到期收益率減去1.5%后的差額。第四,與財務口徑保持一致的要求。長期責任準備金最終要在年度報表中體現,因此為保證一致性和連貫性,計算長期責任準備金時需要考慮是否參與了分保。另外,計算預期成本時,如有必要,可扣除未來預期殘值和追償款收入。

為行文方便,本文將NAIC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的方法稱為測試法。

三、三個測試程序的比較分析

由于保險公司經營風險變幻莫測,因而準備金特別是長期責任準備金在提取原則和方法上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各方爭議和分歧頗大。測試法的三個程序各自從不同的角度對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原理進行了闡述,這充分顯示了測試法的謹慎性。同時,選擇三個程序最大結果的機制,也有力地說明了測試法具有明顯的保守性。謹慎性和保守性確保了測試法能夠最大程度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該方法倍受各國監管者的青睞。

計算退保金程序主要是保證保險公司在業務停辦、合同提前終止時有足夠大的準備金用于支付退保金。這種思路遵循了清算會計的理念,側重于在停辦業務的假設下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的義務。該程序客觀性強,無需精算人員的專業判斷和經驗分析,一般根據條款約定的方式來計算退保金。大多數條款規定,退保時保險公司按照比例計算的未賺保費退還,從而使得該程序容易理解和掌握,便于操作及電腦系統的實現。在這個程序下,通過準備金提取和返回機制,保險公司每筆業務的保費都是在該保單的整個保險期間內按比例賺取的。

按照未賺比例估計長期責任準備金程序,其顯著作用是消除了“成長懲罰”。所謂“成長懲罰”,是指在傳統的比例法下,準備金按照保費比例計提;其提取和返回機制使得保費在整個保險期間分期賺取,而占比較大的簽單費用卻一次性記入簽單當期,這種收入與費用匹配不合理的弊端,造成保險公司陷入了“做的規模越大,當期利潤越緊”的尷尬境地。未賺比例程序在使用過程中,其未賺比例的計算必須考慮賠款、費用在整個保險期間的分布,從而保證了每筆業務的收入與成本能很好地配比,有效地解決了“成長懲罰”的問題。如在一年最后一天承保的保單,簽單費用占比15%。按照比例法,該筆保費基本上全部記入準備金,轉為今后的收入;而大額的簽單費用卻全部記入當期,作為本年費用,故這種方式對簽單部門極不公平,本年利潤嚴重縮水。但按照測試法,該程序卻是通過未賺比例的估計,準備金僅按照保費的85%提取,故該做法極好地消除了比例法造成的不利影響。

計算現值程序主要是針對產品定價不足而設計的;它完全撇開保費,其未來成本的估計全部建立在對未來風險判斷的基礎上。因此,只有這個程序才可能要求保險公司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該程序有很強的主觀性。為了避免操作上的隨意性,監管者一般都會對未來成本的估計、貼現時間長度的計算和貼現利率的選擇等進行明確的規定和界定,以形成行業的統一標準,樹立行業監管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有效降低定價不足風險、最大程度上滿足產品監管的需要,是該程序最突出的特點。

對上述三個程序的比較歸納如表1所示。

四、風險分布對測試法的影響

風險分布不同的合同,在使用測試法的過程中,其占主導地位的程序是不同的。對于成本前置的合同,由于按比例提取準備金的方法比較保守,測試程序1容易占主導地位;對于成本后置的合同,測試程序2有優勢;對于定價不足的合同,準備金一般按照測試程序3的結果計提。在實務中,不同標的的合同,其成本分布千變萬化。有的合同,其成本在逐年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又逐年下降,在這種情形下,其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中,占主導優勢的程序則分階段有所差異。

現在考慮三份不同的長期合同,保險期間分別為5年期、2年期和6年期(見表2)。如果假設承保在每年內是均勻分布的,那么不失一般性,可假設以上三份合同在年中開始生效、合同期內每年的賠款與費用均發生在年中、三份合同在保單簽發時均有15%的簽單費用、之后均有總和為80元的賠款與費用支出。

注:合同1原來是5年,但這里假設理賠需要6年才結束。同樣的考慮適用于合同2和合同3。

首先,假設每份合同的保費都是100元,那么每份合同都有5元的利潤,利潤率為5%。現按照三個測試程序對這些合同分別計算應提取的準備金,其中,測試程序3按照5%的貼現率計算。具體結果如表3、表4和表5所示。

注:①第2列即測試程序1有一定的規律,如第一年后的測試值減少了10,而第5年后的測試值正好是10;從第2年開始,每年的測試值等額減少20。

②84.21=100×(80÷95)。其中,95為整個合同期間的預期成本,80為未到期期間的預期成本。同列的其他值類推。

③67.73=0.77×1.05-0.57.88×1.05-1.5…7.41×1.05-5.5,同列的其他值類推。

{4}以下表中的計算說明類似。

合同1在第5年和第6年的賠款與費用有所降低,因此在中間年份,該合同準備金的計算以測試程序2為主;但在合同期間的尾部年份,測試程序1重返主導地位。由于合同2的成本前置,測試程序1比其他兩個程序保守得多,因此該合同每年的準備金全部按照測試程序1來計算提取。與合同2相反的是,合同3的成本明顯后置,即成本主要發生在保單后期,在這種情形下,準備金的計算提取以測試程序2的結果為主。由于存在承保利潤,測試程序3的結果未出現在準備金中。

其次,假設每份合同的保費為85元。此時公司出現承保虧損,每份合同的成本率為109.1%[=(85×15%+80)÷85]。重新計算準備金,得到表6、表7和表8。

此時,測試程序3計算的結果出現在合同1的中間年份和合同3的尾部年份。對于成本前置的合同2而言,相對保守的測試程序1仍然占主導地位。

最后,假設每份合同的保費為60元。此時保險公司面臨相當大的承保損失,測試程序3在長期準備金的計算中凸現出來。每份合同的成本率為148.3%[=(60×15%+80)÷60]。重新計算準備金,得到表9、表10和表11。

除了合同2的第2年外,測試程序3在其他地方都占主導地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1和合同3中前兩年的長期責任準備金超過保費,合同2第一年的準備金也超過保費。更為特別的是,合同3在前兩年的長期責任準備金出現遞增,這種現象意味著在這段時期保險公司的已賺保費為負數,這就是嚴重的“成長懲罰”。

五、測試法對財務分析的影響

雖然測試法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與監管者的監管訴求不謀而合,然而,它必須經過三個測試程序,并選取最大值計提準備金,故這種方式決定了它必然存在不可彌補的缺陷。由于這種內在的選擇機制,故在計算準備金過程中,測試法使用程序將不連貫,從而使得每年已賺保費和成本率會發生比較大的波動。

(一)已賺保費的分析

已賺保費分累計已賺保費和每年已賺保費兩種。簡單地講,累計已賺保費就是保費減去準備金后的差額;每年已賺保費為累計已賺保費在每年的增量。對上述三份合同的累計已賺保費和每年已賺保費進行計算,得到表12、表13和表14。

由表12-14可見,在保費為60元時,累計已賺保費和每年已賺保費會出現負數。另外,即使賠款與費用流按照平滑的趨勢發展,已賺保費也不一定會出現平滑的趨勢。例如,合同3的賠款與費用流呈現遞增的趨勢,當保費為100元時,每年已賺保費卻在第2年和第3年之間呈現下降的趨勢。出現這種異常的原因,在于NAIC規定取三個測試程序結果的最大值作為準備金這種選擇機制。

(二)成本率的分析

如果保費收入與成本不能較好地匹配,那么在保險期間內的成本率變化是不穩定的。在賠款與費用的估計沒有發生變化、且與實際情況相吻合的假設下,對累計成本率和每年成本率進行測算,得到表15、表16和表17。

由表15-17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成本率的變化很不穩定,應用成本率的意義不大。另外,上述例子都假設賠款與費用在整個保險期間內與估計相吻合;一旦這些估計發生偏差,那么相應的準備金、已賺保費也會發生顯著的變化,從而進一步加大成本率的波動。

六、對國內保險業的借鑒

總的來說,測試法在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上具有其他方法不可比擬的優勢,因此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該方法已經逐步得到各方的認可。然而對國內保險業來講,測試法卻顯得很陌生。在保險業對外開放漸成氣候的形勢下,引入并借鑒測試法已成為必然的選擇。不過,長期以來,數據缺乏有效性、業務系統二次開發力度不夠、業務操作尚不規范統一等問題,會直接影響測試法在國內保險業的使用效率和作用發揮。本文認為,就現階段而言,針對國內各產險公司的實際情況,測試法對國內保險監管、產險公司準備金評估及分析有以下借鑒之處。

1.充足性測試可按照計算未來預期成本的方法進行。《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但該辦法對如何進行充足性測試并不明確,測試法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路。如前所述,測試法的程序3要求保險公司計算未到期預期成本的現值減去未來應收保費的現值的差額。但在使用時,必須注意兩點:一是慎用貼現率。在國內資本市場尚不發達以及各保險公司投資業績不甚理想的環境下,使用貼現率的時機不夠成熟;二是應考慮分期應收保費計劃的操作慣例和系統實現方式。目前,各產險公司雖然允許一些大客戶使用分期付款計劃,但很少在業務系統有所體現,一般是手工操作或僅在財務系統中記錄。

2.測試法的程序1和程序2要求保險公司精算人員對賠款和費用的分布進行合理的分析和預測,然后根據分析和預測的最新結果進行相關計算。這對數據的集中性和可信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當前,監管部門要求各產險公司定期提供xml格式的數據,這在機制上為數據集中化奠定了基礎。因此在宏觀上,針對國內的行業現狀,建議在現有的行業數據集中的基礎上,加強賠款和費用分布的研究,掌握各類險種的承保理賠規律,并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學術機構負責組織并對外,形成一套準備金的計量標準作為監管依據,從而避免各公司各自為政和故意扭曲經營數據等行為導致的信息失真,確保各公司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能夠達到客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在微觀上,建議嚴格各險種條款中保險責任的界定,加強各險種條款間差異的研究,盡快制定產險統計指標的行業標準,切實提高數據的質量,防止數據資源的浪費。

3.測試法要求退保金計算必須實現逐單化和電子化。逐單化和電子化是相輔相成的。就現階段國內各產險公司的實際情況而言,為達到逐單化和電子化的要求,有兩個問題需要關注:一是IT技術支持必不可少。由于長期以來各產險公司不重視退保工作,突出表現是新產品在寫入系統時往往缺乏退保考慮,因而在實踐中,退保金的計算更多的是停留在手工層面。二是業務操作的復雜性。一方面,各產險公司經營的產品多種多樣,各產品對于退保的規定有不少差異;另一方面,迫于競爭的壓力,即使相同的產品,應客戶的要求,保險公司也會做一些變通,如降低退保手續費率等。因此,業務部門在提交IT需求報告之前,有必要總結整理各產品業務流程和操作細則,在此過程中,IT部門可協助提供系統的歷史記錄。

參考文獻:

[1]吳小平.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實務指南[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2]Hayne,R.H.UnearnedPremiumReserves-ChangeisintheWind[J].CasualtyActuarialSocietyForum,Fall1999,17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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