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競爭政策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4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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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競爭政策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保險國際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這給我國保險業帶來了難得的歷史機遇,也帶來了客觀挑戰。為此,我們必須采取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以抓住機遇和迎接挑戰。這些政策和措施包括:分步驟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進一步完善保險立法,建設保險監管體系;強化保險創新,全面提升競爭能力;放寬保險資金運用限制,避免保險資金外流;實施人才戰略,確保可持續發展等。

保險國際化是指保險業務的國際化和保險機構的國際化。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保險國際化的程度越來越深,面對保險國際化帶來的歷史機遇和客觀挑戰,我國保險業如何把外來壓力變為動力,發揮優勢,深化改革,提高競爭能力,是當前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分步驟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

加入WTO后,我國保險業將按照服務貿易自由化原則,逐步減少管制領域和管制力度,在5年內從經營領域、業務范圍、合資范圍等方面向外資全面開放,這是我國保險業前所未有的快速市場化改革時期,也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時期。我們必須抓住這個歷史機遇,充分利用這個緩沖階段,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條款,并借鑒國際上不同國家開放保險市場的經驗做法,分步驟地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

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設立較特殊的資格要求,如要求其達到一定經營年限,具有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的經驗和較高數量的資產等;在對象選擇上,應優先引進那些資本雄厚、技術先進、管理經驗豐富的保險機構;在經營區域上,應從東部和東南部逐步向內地開放;在業務范圍上,應優先引進那些保險經營技術含量高、示范性強的責任保險、醫療保險和信用保險等;在組織形式上,應著重引進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業務,目前應由中方控股,在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寬限制。

二、進一步完善保險立法,建設保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已頒布了《保險法》、《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的法律體系。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現行保險立法存在著以下缺陷:一是保險政策多變,法律規定不一。二是法律法規不配套,缺乏實施細則。三是除了《保險法》以外,大多數保險立法法律階次不高,影響到法律法規的拘束力和權威性,且均是暫行或試行法規,法律效力不確定,影響到我國保險業開放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應全面整飭保險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國保險法律體系。較理想的立法模式是以《保險法》為基本法,輔之以《保險業法》和《保險法實施細則》,下設保險合同法、保險監管法、保險市場主體法、保險市場競爭法和外商投資保險企業管理法等配套法規,還可允許各地方根據上述法律的原則,制定適合于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外資保險機構管理辦法。

在上述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加強保險監管體系建設。首先應進一步充實保險監管力量,在外資保險公司集中的城市增設保監會分支機構,配備專業保險監管人員,從人員和機構上保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有效監管。其次,應完善和創新保險監管方法。可參照國外的三級管理制度,建立外資保險公司資信等級制度,根據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和遵紀守法情況,綜合評定其等級,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時,創設統一的保險公司報表體系和科學的預警指標系統,緊密跟蹤監測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保險經營風險。再次,應盡快建立起保險監管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我國的保險同業公會已正式成立,但相應的規章制度尚未建立,會員納入程序也未予以明確,今后應加強和完善其自律職能,并將外資保險公司納入保險行業組織中,從行業自律的層面加強對其監管和規范。

三、強化保險創新,全面提升競爭能力

在經營管理思想創新方面,中資保險公司應更新經營觀念,進一步解放思想,增強市場意識,從過去重規模輕效益、重展業輕管理、重短期擴張輕長遠發展的“數量擴張型”經營思想,轉變到重業務質量、重管理、重長期發展、重利潤增長的經營思想上來。并在此基礎上,大力開拓和鞏固原有市場,開辟和占領新的市場,擴大在市場上的覆蓋面和占有率。

在保險組織創新方面,應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盡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并將保險公司發展成為包括經濟補償、風險管理、信用投資、幫助理財等功能的綜合型金融組織機構。

在險種創新方面,應針對市場的需求,有選擇地引進西方保險業中已成熟的險種;同時,充分考慮我國保險需求結構的變化和宏觀經濟因素的影響,積極推出適應需求又引導需求的新險種。通過險種結構的調整,推動險種創新,實現結構優化和產品升級。為此,應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并借鑒國外經驗,緊緊抓住技術開發、經營組織、市場開拓、售后服務等環節,培育一批優質、名牌的特色險種。目前應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積極開拓個人保險領域,并加強具有金融功能的保險產品研究和開發,滿足消費者對具有保障、投資和應付通貨膨脹等功能的保險產品的需求。

在營銷創新方面,應建立營銷管理新機制。首先應建立和完善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制度,憑借保險中介的力量和作用,大力拓展保險業務;其次應明確市場定位,樹立品牌形象。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并根據自身的經營優勢、資本實力及在市場上所處的競爭地位,對現有市場進行細分,選擇適合自身特點和有效益的目標市場,向客戶展示自己鮮明的個性形象并確立適當的位置;再次,應推動服務和技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建立全方位、系列化的配套服務體系,不斷創造新的需求熱點。

在管理技術和管理手段創新方面,應盡快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運用電腦和網絡等先進的信息技術進行信息收集,險種設計、費率厘訂、風險識別和監督管理等,在企業管理中大力推行電腦網絡化、數據處理電子化和辦公自動化,加快保險電子化進程。

四、放寬保險資金運用限制,避免保險資金外流

與國外公司相比,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狹窄,形式單一,這不利于保險資產組合的多元化和風險的分散,狹小的投資領域也使保險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優化組合受到限制。因此,應進一步拓寬投資渠道和領域。比如,應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放寬投資債券品種的限制;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應由占總資產的15%再適度上調;允許保險資金按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進入股市一、二級市場;保險公司可以在一級市場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國有股減持和新股發行;允許保險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開展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并組織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公司等。

此外,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保險資金的大量外流。保險業,尤其是人壽保險業具有一種資金吸納的“磁場效應”,聚集了大量的長期資金,對資本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外資保險公司帶來的外資數量是有限的,卻可以在我國保險市場上通過收繳保費的形式聚集大量資金。如果我們在監管政策和能力上無法控制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宏觀經濟政策中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運用,進而對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一定的威脅。

五、實施人才戰略,確保可持續發展

人才是保險公司獲得可持續競爭優勢和財富的源泉,是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基礎。保險業國際化競爭歸根到底是知識、技術和資本的競爭,其本質是人才的競爭。保險國際化發展加劇了全球保險業人才資源配置過程的競爭,導致人力資源跨國流動的迅速增加。保險人才積聚的制高點,必然是未來保險經營思想創新、組織創新、險種創新、營銷創新、服務和技術創新的制高點。因此,為適應保險國際化的需要,我們應制定多種多樣的鼓勵政策吸引和積聚更多的保險人才。首先,應重視人才價值,承認智慧勞動、管理勞動、知識勞動和技術勞動等復雜勞動的基本權利,在公司治理權力和勞動報酬方面予以充分激勵,創造人才積聚的基礎條件。其次,應探索實施創新型人才戰略,促進保險跨國科研開發交流與合作。再次,應加大高層次人才培養力度,推動人才選拔和人才管理制度創新,廣泛使用符合知識經濟要求的年輕人才。最后,應在海內外廣聚保險優秀人才,擴大人才總量,優化人才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