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核保體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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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近幾年,雖然車險核保日益得到重視,但由于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都相對滯后,經營理念尚未轉變等原因,導致核保水平仍不高,有待進一步加強。核保貫穿從受理投保到保單終止的車險業務流程的始終,是業務流程的核心,是經營管理的重點,必須在制度、技術、手段、管理、人員配置等方面給予充分的重視,重新審視并全面構建車險核保體系。
近幾年,隨著保險人效益觀念和風險控制意識的增強,車險核保日益受到重視,保險人在核保意識、制度建設、崗位設置、人員培訓、流程管理等方面都有了較大進步。但總體而言,目前車險核保水平仍不高,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有待進一步完善、加強。車險市場化改革對核保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也為核保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契機,保險人若要真正提高車險經營管理水平,必須重新審視并全面構建科學、系統、完善的車險核保體系。
一、車險核保的現狀
(一)形式大于內容,效果不理想。一是在具體操作中存在應付心理。目前,核保通常被作為業務流程的一個必經環節,并在電腦程序上進行限制,未經核保或核保未通過則不能出單。其本意是讓基層公司重視核保工作,增強其核保及風險控制意識。但實務中存在單純執行操作規程,為了能出單而核保的心理,并未嚴格、認真進行風險的審核、評估,使核保這一流程本身大于核保的內容和效果。二是在內容上核保實際上只是復核。目前核保一般只是對保險單內容進行審核,在很大程度上是對承保操作的復核,風險識別、評估、選擇的成分很少。三是在方法上僅是對保單要素的書面審核,核保人員對標的狀況和風險水平不能全面掌握,主要依據保單中基本的要素信息及個人的主觀經驗和感覺進行風險評估。四是流程上對核保工作設定不同權限,層層審批,帶有公文流轉色彩。作為管理者的有些上級審批人員對核保工作并不精通,甚至可能對業務都不熟悉,既影響了核保效果,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標準化程度低。一是核保標準粗放,不夠具體、明確,具體核保操作依據不清晰。二是核保標準單一,針對性不強,未根據險種、險別、車種、客戶群體以及新保、續保等不同情況和業務類型進行細化,無法滿足市場化改革后車險差異化經營、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三是核保中的主觀因素較大,存在一定的隨意性,規范化程度低,不同的核保人員對同一業務也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三)專業性不強。一是部分公司未設立專門的核保崗位和人員,或雖已設立,但核保人員的專業素質、業務精通程度、專業化水平仍有待提高。二是實行領導審批,尚未形成專業人員系列。三是核保工作不獨立,核保人員權力不充分,工作受到干預。核保結果有時并非由核保人員決定。四是核保權限劃分不科學,簡單按照標的價值或保險金額(責任限額)進行劃分,即不同級別的核保人員只能審批一定保額(限額)以內的業務,而沒有綜合考慮客戶群體、標的種類、業務類型等因素進行科學劃分。五是核保方法與手段落后,未充分借助精算技術、信息網絡技術等提高核保水平。
(四)內容簡單,環節單一。一方面目前核保主要是對保單要素和條款費率正確適用等基本項目的審核,內容相對簡單,重點不突出,部分重要核保內容未得到應有重視,如對損失幅度、損失概率、相關成本費用的審核;對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審核;對整體風險水平即自身償付能力的審核,做到既要充分進行風險的分散,使同一地區的風險不會過于集中,避免風險累積;又要避免在一次事故中出現巨額損失,如高保額車輛的核保等。另一方面目前核保只限于出單前的一個環節,未向前、向后延伸,在業務流程的其他環節基本不存在;或者被分散到各環節中,未能進行有效整合、形成體系。
二、核保工作滯后的成因分析
(一)理論與實踐滯后。我國對車險核保在理論上的研究和實踐中的操作都相對滯后,使得核保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論指導,缺少必要的實踐探索和實踐經驗的積累,其整體水平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進程和需要。
(二)經營理念尚未轉變。保險人還沒有切實地建立起效益觀念,一方面存在重規模、重發展、輕效益的觀念,規模驅動導致業務質量讓位于規模,對車險業務兼收并蓄,不注重核保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存在重理賠、輕核保的心理,習慣于通過事后嚴格控制賠付成本來提高效益,這可能影響服務質量,降低客戶滿意度。
(三)對核保重視程度不夠。長期以來對核保工作的不重視,使得核保的技術含量與重要作用不能被充分認識、理解、挖掘和體現,使核保被誤認為是一項低水平、低技能、低層次的工作,挫傷了核保人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既不利于日常核保工作的正常進行,也影響了對核保的系統研究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核保工作的開展及整體核保水平的提高。
(四)對核保認識不全面。核保不僅是對單個風險的審核,還包括對總體風險的控制;不僅存在于簽單前的審核環節,還貫穿從受理投保直到合同終止的全過程,包括承保前對風險的審核,承保后對保單的清分、復查,賠付后對出險、理賠數據的分析,保單終止后對標的風險的再評估,通過統計分析對核保體系進行評價、補充、完善等。因此,核保貫穿于整個業務流程,是業務流程的核心,是經營管理的重點。而目前對此卻未能正確的認識,是制約核保水平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責權利不明確。一是核保人員未被授予相應的權力,不能獨立進行風險審核并決定最終承保方案;二是核保人員對核保結果不承擔責任,不利于核保人員責任心的增強;三是核保結果未與個人利益掛鉤,缺乏必要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不能充分調動核保人員的積極性并對其進行有效約束;四是考核制度不健全。轉(六)專業人才匱乏。核保是一項專業性很強、技術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多層面、復合型、高素質的專業化人才,核保人員既要熟悉車險條款、費率,又要精通業務流程和實務操作,還要具有保險理論、風險管理、保險精算、數理統計、法律、汽車等相關知識,既要具備較高的理論水平,又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專業核保人才的匱乏是目前車險核保發展中的一大瓶頸。
(七)統計數據不充分。核保要以歷史數據為基礎,保險人不可能準確的判斷某一標的是否會發生損失,而只能根據對大量隨機事件的觀測而積累的歷史經驗數據所形成的損失概率分布對標的風險水平進行預測。由于以前不重視數據管理,沒有足夠的歷史數據做支撐,增加了核保標準建立的難度,降低了核保工作的科學性,使其主觀性、隨意性加大。
三、全面構建車險核保體系
(一)建立人工與自動、事前與事后、現場與網絡、個案與總體相結合的核保體系。核保至少應包括八個方面:一是基礎核保。即受理投保時對有關信息的收集,包括對車輛的檢驗,主要由人和業務員進行。二是自動核保。根據事先厘訂的費率和收集到的客戶與車輛信息,由電腦程序自動確定適用的條款類型和費率檔次;運用技術手段進行自動校驗和控制。三是管理核保。主要審核業務流程、投保要素、適用險種、費率、具體業務操作等是否規范。四是經驗核保。即根據以往業務經驗積累的核保標準,對易出險、易發生爭議之處的專門審核。五是復查核保。即承保出單后對保單的再次審核清分,主要根據對保單的追蹤和客戶回訪,考察投保人是否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標的真實風險狀況、費率適用是否正確等。其中,對業務的事后審核尤為重要。六是續保核保。續保業務與新保業務具有不同的特點,核保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續保核保應結合客戶上期出險、賠付情況決定適用的險種、費率及無賠款優待,并對大客戶和分散性客戶區別對待,采用不同的技術和方法。七是追溯核保。即在保單出險或終止后,結合對保單出險、賠付信息的統計分析,將新的核保標準補充到核保制度中。八是總體核保。即對某一地區或全公司總體風險水平的動態評估和監控。上述各環節相互關聯,互為補充,分工協作,共同構成車險核保體系。
(二)科學制定核保標準。雖然核保中應允許核保人員加入一定的個人經驗,但主要還應依據事先確定的標準進行,明確、統一、規范的核保標準是切實保證核保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核保作用的充分發揮,增強核保效果的基礎,也有利于提高業務經營的標準化、規范化程度。
核保標準的制定首先必須在對以往業務數據與核保經驗數據的統計分析的基礎上進行,以保證標準的客觀性與科學性,因此必須注重核保數據庫的建立和數據管理。其次費率厘訂的過程實際上也是對標的風險進行歸類進而制定核保標準的過程,因此,在厘訂費率時應兼顧核保的需要。再次應針對不同的崗位(如管理核保和復查核保)、不同的客戶群體(如私人和車隊)、不同的業務種類(如新保和續保)、不同的車輛種類(如客車和貨車等)制定差別化、精細化的核保標準。最后應實現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三)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責權利,加強考核制度建設。首先,要科學設置核保崗位。根據前述核保環節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核保崗位,并明確職責權限。其次,要相應進行人員配備。各崗位應由專業人員負責,不應由業務員或出單員兼任或讓同一核保人員兼任多個崗位,從而強化監督機制。再次,要授予核保人員充分的權力,排除對核保工作的干預。最后,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將核保人員的責任、個人利益與核保結果和業務質量等掛鉤,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增強責任心。
(四)注重人才培養,優化人員配置。一是建立專業化的核保隊伍,如實行專業核保師技術職務系列,培養不同級別的核保師。二是專業與非專業相結合。核保主要由專業核保崗位的人員進行,但又不限于專業人員,其他人員,如展業人員、人員等的密切配合與參與也必不可少,不能忽視后者的輔助作用,否則將導致核保工作鏈脫節。三是應樹立全員核保意識。核保是一項綜合性工作,核保體系的建立是一項系統工程,展業人員、理賠人員、信息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統計人員等與核保工作均有密切聯系,都應樹立核保意識,參與核保體系的完善,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五)加強核保電子化、信息化建設進程。逐步搭建核保電子化信息網絡平臺,為核保工作的開展提供技術支持。并利用信息技術提高核保工作效率,加強核保控制力度,提高業務管控能力與水平,完善核保數據庫的建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