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逃逸后保險理賠問題分析

時間:2022-09-16 0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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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逃逸后保險理賠問題分析

一、背景:交通肇事案件行為人逃逸后的理賠困境

酒后駕駛在我國刑法的量刑上,一般是通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樣兩款罪名來定罪和量刑的。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存在窘境,也即“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是建立在刑法理論中的結果犯的基礎上的,具有危害結果才會被定性為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針對情節較為輕微的行為又顯得處罰過重。那么,由此便產生了交通肇事案件行為人逃逸后的保險理賠困境。如果采取行政處罰措施來規制,會遇到的問題是法律應有的震懾和規制效果不足,亦會由于行政執法本身自由裁量空間中的不同,事實上很難做到統一。可就交通肇事逃逸后的保險理賠實例來分析和認識。具體理賠實例:2012年4月25日,北京的小于駕駛小轎車與一輛三輪車相撞,造成三輪車駕駛者死亡,小于棄車逃逸,第二天才到交警部門說明情況,一次性對死者家屬賠償16萬7千多元,之后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服刑期間,小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因為他投保了交強險,而保險公司以他逃逸為由拒絕理賠。對于這樣的理由小于不服,于是便起訴到法院。

二、分析:從不同保險所屬范疇進行區分

對于交通肇事案件行為人逃逸后的理賠問題,反映了不同的解釋立場,在當前法制轉型期和保險合同法律體系下,用類型思維解釋法律更具合理性,且應堅持法律解釋形式解釋的優先性,不輕易突破文意解釋的本來含義。對于上述問題筆者是這樣認為的: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不沖突。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保險公司不予賠付。這一法條的正確解讀是,機動車肇事逃逸之后,投保人不能申請賠償。但是被害人可以將交通肇事者、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申請賠償。第二,交強險屬于財產險的一種,但不同與一般的財產險。根據民法及其他保險法規及司法解釋,交強險也即交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來理賠的,使得事故中的受害者,有錢治病,有人賠償,體現的正是法的正義價值。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保險人與保險事故中的第三人,即保險公司和保險事故中的受害人。第三,責任險與財產險是不同概念,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責任險。與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同的是,對于一般的財產保險而言,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對投保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則保險人以賠償的金額為限,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償權。若發生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投保人若是被害人,則保險人對投保人履行賠償義務后,保險人享有對肇事者的代位追償權。

三、焦點:法律解釋的不同立場

第一,三者責任險的本意為,對第三者負意外責任的保險。從法理學的角度來分析,責任險的實質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第三者責任險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這里所強調的意外事故,排除了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犯罪。上述案例中,小于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非故意犯罪,但就交通事故本身(不含死亡結果),案例符合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范圍,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設立有待商榷。第二,交通肇事逃逸且已獲刑,是否應當使得投保人喪失保險合同權利。里格斯訴帕爾馬遺產繼承案“任何人不得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獲得利”。案件是如此經典以至于一百多年來,許多西方人對此案津津樂道。“任何人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獲得利益”已成為世界立法通行的一條重要法律原則。其背后的假設為,如果允許人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取利益,那么維持這個社會的秩序便會蕩然無存,法律便失去了它賴以生存的基礎。逃逸加劇了被害人的傷害,卻帶了保險人的脫離法律關系,無疑加重了第三人獲得賠償的難度。

四、結論:論行為人逃逸后的保險理賠問題的法律出路

綜上,對于交通肇事案件行為人逃逸案件,運用類型思維解釋法律條文得出如下結論:交強險的立法原則是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但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會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二十四條必須完善。盡管交強險應予以理賠、商業險得不到賠償的賠償思路幾近完備,但上述法律亦不能使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方得到及時賠付,反而后患無窮。這一漏洞的產生不能歸于解釋法律的缺陷,而是成文法滯后性的無奈。對此,應對這一條修改為:“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或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近親屬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1)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3)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堅持公正解釋法律、實現交通肇事案件賠付科學及時,有利于使當事人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朱曉春 單位:吉林省梨樹縣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