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之行政答辯狀

時間:2022-08-14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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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之行政答辯狀

答辯機關(單位)名稱:

住所地:

電話號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地址:電話號碼:

因一案,(寫明案件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機關(單位)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簽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行政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省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縣街號。

法定代表人冉,主任。

因鄭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本在云臺鄉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年月又向鄉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劃點,因此沒有同意。鄭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條之規定的。在施工期間、鄉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場勸阻施工,并發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不予理睬,鄉政府于年月日給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

經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條第款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為此,我們依據該法第條關于“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于年月日做出《關于拆除鄭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以“建房是經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一、鄉政府《關于鄭N違章建筑通知書》一份;

二、鄉政府《關于鄭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于拆除鄭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蓋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行政答辯狀說明:公務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