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評析

時間:2022-02-14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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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評析

某些犯罪行為在觸犯刑事法律的同時又具有民事侵權的性質,從而產生刑事和民事兩種法律責任。用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行為人與國家、被害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讓其對同一行為分別承擔不同性質的責任,已經得到世界各國普遍的承認。但在以公訴救濟為主的刑事訴訟與以私訴救濟為主的民事訴訟的協調上,各國處理并不一致。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平行式,這種模式特別強調民事訴訟的獨立地位,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完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全分離,民事賠償問題原則上由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存在任何依附關系,而是一種純平行關系。英美法系、日本采用此種模式;二是附帶式,就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附帶解決民事損失賠償問題,是將基于同一犯罪行為而發生的刑事、民事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案件納入同一訴訟軌道。我國在解決刑事賠償問題上,采用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由于各訴訟案件本身所依據的實體法、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及其內在規律不同,學者之間關于刑民是否要分離存在著爭議,本文試對這一問題作一探討。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和意義,通說認為有下列各項:1.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和國家、集體的財產不受侵犯,因為及時、有力的打擊刑事犯罪只有與有效的民事保障結合起來,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最徹底的制裁,也才能夠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切實的保護;2.通過民事程序中的物質損害的查明來正確處理刑事案件;3.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利于提高訴訟的效率和效益。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優勢的最具說服力的觀點是訴訟經濟。同一事件的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分開進行,是對同一行為進行兩次審判。盡管兩次認定的依據及適用的法律相異,但起碼有相當一部分查明的事實會是相同的。就該相同部分的訴訟支出便是重復,這對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以及法院均是如此。特別是在基層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請求總是比較簡單清楚,而且主要事實方面的舉證責任幾乎都由檢察機關承擔,當事人在庭上不須承擔太多舉證風險,需要證明的只有相關的財產損失。完成這些工作,被害人不需要有太多的法律常識,很少會因為程序上受挫而喪失請求權。某種程度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體現了平民化的精神。而且在這些案件中,既不需繳納訴訟費用、支付律師費,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審,在“迅速”、“減少費用”成為“正當程序”要求一部分的今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這里的價值尤其明顯。對于司法裁決的整體而言,則可以盡量保持對同一事件刑事、民事裁決的一致性。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內部沖突

1.管轄權的沖突。由于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對案件管轄的規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不一定具有該案所附帶的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如刑事訴訟的被告人與民事訴訟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該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而該案引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爭議金額巨大,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上一級法院管轄等。

2.關于賠償范圍之法律沖突。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作出了肯定性的明確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卻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這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只適用于物質損失,精神損失則排除在外,這里刑事立法與民事法存有不一致。

三、評價及建議

(一)評價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內部沖突的地方,但是這些沖突的地方并非在任何地方都存在和不能解決。例如,在證明標準的沖突上,陳光中教授就曾指出,對于輕罪,尤其是本人認罪的,可以放寬證明標準。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根據情節主次地位不同,證明標準也不一樣。而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也可能適用比普通民事案件更高的證明標準。因此,實際上在輕罪的環境下,民刑證明標準不一的沖突便不那么明顯。

因此,要籠統地指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是好是壞并不實際。也許可以說,在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經濟優勢最明顯:一方面在這一范圍內,事實的認定相對簡單,對刑事證據的要求不會也不可能很嚴格;另一方面被害人對民事賠償的請求亦不復雜,舉證風險小。被告也愿意認罪來換取處刑時的從輕,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被告是否要自證清白的尷尬。而民事原告一般索賠要求不高,也愿意為取得賠償作出某些讓步,從而降低了爭訴的激烈程度。這使得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沖突在此類案件中并不厲害,以致在相關因素的衡量中,訴訟成本應給予更多的注意。以效率和經濟見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此基礎上應當是最具合理性的。

就我國目前狀況而言,照搬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完全取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條件并不成熟。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通過訴的合并審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效率,迅速地解決爭議,以撫慰被害人。特別是附帶民事訴訟不收取訴訟費,這對由于經濟狀況拮據的被害人來說,能便利其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國刑事法庭審理有關人身傷害引起損害賠償的簡單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已經有相當多的經驗,這些經驗也不應簡單地否定。

(二)建議

正確處理兩大訴訟交叉時在適用上的關系,完善民事權利的司法救濟途徑,并不是簡單地否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而是應當對它加以完善。

1.可以借鑒法國的做法即因刑事案件犯罪嚴重程度不同適用不同的審判程序。重罪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是由不同的審判人員按照不同的程序進行審理,然后分別作出刑事和民事判決的;違警罪案件和輕罪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則是由同一法庭按照刑事訴訟程序合并審理,用同一判決宣判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論及實踐經歷表明,其應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該制度的實施應能使程序正義及訴訟效益達到最優。盡管從整體上看在現行制度下該沖突可能是無法調解的,但并不表明在任何情況下均是如此。問題是要找出沖突相對緩和的區域。因此,根據犯罪嚴重程度不同來適用不同的審判程序,可以減少刑民訴訟之間的沖突。

2.有必要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修改其與民事法律相沖突以及與法律原則相悖的部分。(1)規定當事人請求賠償的范圍與民事實體法一致,也即應當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同時鼓勵當事人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救濟方式,保障其在兩種不同的程序中獲得同樣的利益。(2)應當擴大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范圍,確定對下述情況均可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一審法院沒有對民事賠償請求進行審理,或者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賠償請求的;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明確表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結束后又請求民事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沒有給予全部賠償和賠償不能彌補全部損失;刑事部分被判決無罪,被害人又請求民事賠償的。

3.有必要規定允許被害人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必須進行刑事訴訟,或不待刑事案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件審結先行提起民事訴訟,改變“刑事優先”的傳統模式以平行訴訟來加以處理。這些情形應當包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不請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以民事案件起訴的;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系針對其他負純粹民事責任的人提出,而不單獨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因刑事犯罪行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物質損失,民事權益急需救濟而賠償問題的解決又過于復雜的;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請求單位給予民事賠償的;其他與犯罪行為有關,但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