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讓渡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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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主權讓渡論文
「摘要」在全球化迅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國家主權絕對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質疑,而主權相對性的理論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從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歷史、類型、特點、理論動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為了享受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國家不應固守主權絕對原則,而應在堅持國家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在適當的領域限制或讓渡國家主權。這種由國家主權相對化而引申出的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一種對國際法理論的新的發展。
「關鍵詞」國家主權全球化主權相對化主權讓渡
引言:國家主權的歷史流變
主權(sovereignty)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1)第一個系統闡述主權理論的是法國學者讓?布丹,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其后,關于主權的性質曾出現過又出現了多種學說,較具代表性的為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主權在民說”,他強調國家主權屬于人民,并確認了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絕對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個原則,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權觀念。(2)
在國際法上,1684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一次以條約形式確認了國家的主權權利,規定國家不論大小都是主權平等的國家。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爆發后,法國資產階級政府為對抗一些歐洲國家的干涉,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主張國家主權原則。此后,主權被認為是國家最重要的特性。在一些傳統的國際法理論中,主權成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享有主權的國家并不一定受國際法的約束,它甚至可以為實現本國意志而訴諸戰爭。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國際法給國家主權以更為具體全面的確認和維護:它在確認和維護傳統國際法所確立的國家享有領土主權的領陸、領水、領空等范圍外,還擴大了國家享有領土主權和主權權利的范圍;(3)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規定: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等等。上述內容表達了一個共同的核心理念:國家主權是絕對而不可侵犯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4)的發展,世界各國交往不斷增加,經濟發展依存性增強,需要人類共同解決的問題(如生態環境保護等)越來越多。這些問題的解決,既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同時也需要世界各國的合作與協調。這就意味著各國如果想參與到國際活動中來,就要遵守一系列條約、協議、機制和國際性規則,而不能憑借所謂絕對的國家主權而肆意妄為;同時,世界各國對聯合國工作的參與及對其決議的尊重實際上就意味著對自己主權的部分放棄,就像國際條約的簽署實際上可以被看作是對自己主權的自我限制。(5)可見,各國在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形成了一種開放性、滲透性的“共變關系”,這種趨向全球化的“共變關系”與國家主權原有的排他性、專屬性發生了沖突。正如美國學者威廉?奧爾森所言:“主權國家體系把人們分成一個個作繭自縛的政治實體,而經濟生活的繁榮卻需要人們盡量交流商品和投資。這一直是主權國家體系一個帶根本性的難題。”(6)
國家主權與主權讓渡研究論文
「摘要」在全球化迅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國家主權絕對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質疑,而主權相對性的理論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從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歷史、類型、特點、理論動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為了享受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國家不應固守主權絕對原則,而應在堅持國家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在適當的領域限制或讓渡國家主權。這種由國家主權相對化而引申出的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一種對國際法理論的新的發展。
「關鍵詞」國家主權全球化主權相對化主權讓渡
引言:國家主權的歷史流變
主權(sovereignty)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1)第一個系統闡述主權理論的是法國學者讓?布丹,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其后,關于主權的性質曾出現過又出現了多種學說,較具代表性的為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主權在民說”,他強調國家主權屬于人民,并確認了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絕對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個原則,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權觀念。(2)
在國際法上,1684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一次以條約形式確認了國家的主權權利,規定國家不論大小都是主權平等的國家。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爆發后,法國資產階級政府為對抗一些歐洲國家的干涉,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主張國家主權原則。此后,主權被認為是國家最重要的特性。在一些傳統的國際法理論中,主權成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享有主權的國家并不一定受國際法的約束,它甚至可以為實現本國意志而訴諸戰爭。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國際法給國家主權以更為具體全面的確認和維護:它在確認和維護傳統國際法所確立的國家享有領土主權的領陸、領水、領空等范圍外,還擴大了國家享有領土主權和主權權利的范圍;(3)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規定: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等等。上述內容表達了一個共同的核心理念:國家主權是絕對而不可侵犯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4)的發展,世界各國交往不斷增加,經濟發展依存性增強,需要人類共同解決的問題(如生態環境保護等)越來越多。這些問題的解決,既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同時也需要世界各國的合作與協調。這就意味著各國如果想參與到國際活動中來,就要遵守一系列條約、協議、機制和國際性規則,而不能憑借所謂絕對的國家主權而肆意妄為;同時,世界各國對聯合國工作的參與及對其決議的尊重實際上就意味著對自己主權的部分放棄,就像國際條約的簽署實際上可以被看作是對自己主權的自我限制。(5)可見,各國在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形成了一種開放性、滲透性的“共變關系”,這種趨向全球化的“共變關系”與國家主權原有的排他性、專屬性發生了沖突。正如美國學者威廉?奧爾森所言:“主權國家體系把人們分成一個個作繭自縛的政治實體,而經濟生活的繁榮卻需要人們盡量交流商品和投資。這一直是主權國家體系一個帶根本性的難題。”(6)
國家經濟主權讓渡分析論文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理論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產生
二戰后。亞非拉廣大發展中國家取得了國家獨立,在政治上享有獨立的自主權。但是,經濟上還處在受剝削和掠奪的地位。自然資源掌握在外國跨國公司手中,經濟發展受到嚴重阻礙。為了維護國家的經濟主權,廣大發展中國家進行了長期的斗爭。為此,1962年l2月聯大第l7屆會議通過的《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正式確立了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1974年聯大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等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經濟主權的內容。
(二)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
依照《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的規定,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指國家在經濟上享有獨立自主的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并自由行使此項權利。具體表現為:
第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各國境內的自然資源是該國民族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家對其境內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是國家經濟主權的核心內容,是國家基本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國家有權自由開發和利用其自然資源,有權自由處置其自然資源,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
小議從主權讓渡看歐盟一體化
一、主權定義及其發展
“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也是國家區別于其他社會實體的主要標志。國家主權是傳統制憲權存在前提和基礎,以主權的獨立,統一,為邏輯起點。
歐盟承擔了部分原本應由國家承擔的任務,例如經濟政策制定權,貨幣流通權等等。但在歐盟憲法正式頒布之前,歐盟并不具有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因此歐盟亦不具備主權。
歐盟通過制憲,使成員國將一部分國家主權進一步讓渡給統一的歐盟共同對外行使,增加歐盟的權力,改變歐盟經濟一體化發展迅速,政治一體化滯后的現狀。歐盟憲法以成員國讓渡給歐盟并由歐盟權力機構行使的部分主權為基礎,歐盟權力機關有立法權,歐盟憲法具有超國家行和聯邦憲法的某些特征,即歐盟與成員國各有獨立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統,基礎條約為歐盟及其成員國劃定了各自的權限,并且歐盟的許多立法可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但政治,外交與國防大權仍牢牢掌握在成員國手中,在短時期是不可能完全讓渡的。因為想要歐盟成員國交出主權,由各自獨立的主權國家變為臣服于歐盟的各邦,使歐盟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無論現在,還是可預見的未來,都是難以想象的。
歐盟制憲淡化了國家和國家權力的概念,使制憲權和國家主權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在日益國際化和全球化的當今國際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領域的國家間合作,國際合作乃至超國家合作日益增多,國家主權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已經受到限制,國家主權概念已經相對化了。需要對主權的概念重新認識,同樣以主權為核心的國家概念也應重新認識。彼得?赫爾伯勒(PeterHberle)指出:“因為依據一個人所眾知的論點,即國家(特征)的多少是由憲法創制的,因此現在對我來說必要的是一種憲法學說,而國家學說事實上幾乎沒有存在的空間了。”
二、歐盟經濟一體化進程
全球化國家主權讓渡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在全球化迅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國家主權絕對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質疑,而主權相對性的理論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從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歷史、類型、特點、理論動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為了享受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國家不應固守主權絕對原則,而應在堅持國家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在適當的領域限制或讓渡國家主權。這種由國家主權相對化而引申出的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一種對國際法理論的新的發展。
「關鍵詞」國家主權全球化主權相對化主權讓渡
引言:國家主權的歷史流變
主權(sovereignty)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1)第一個系統闡述主權理論的是法國學者讓?布丹,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其后,關于主權的性質曾出現過又出現了多種學說,較具代表性的為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主權在民說”,他強調國家主權屬于人民,并確認了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絕對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個原則,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權觀念。(2)
在國際法上,1684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一次以條約形式確認了國家的主權權利,規定國家不論大小都是主權平等的國家。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爆發后,法國資產階級政府為對抗一些歐洲國家的干涉,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主張國家主權原則。此后,主權被認為是國家最重要的特性。在一些傳統的國際法理論中,主權成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享有主權的國家并不一定受國際法的約束,它甚至可以為實現本國意志而訴諸戰爭。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國際法給國家主權以更為具體全面的確認和維護:它在確認和維護傳統國際法所確立的國家享有領土主權的領陸、領水、領空等范圍外,還擴大了國家享有領土主權和主權權利的范圍;(3)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規定: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等等。上述內容表達了一個共同的核心理念:國家主權是絕對而不可侵犯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4)的發展,世界各國交往不斷增加,經濟發展依存性增強,需要人類共同解決的問題(如生態環境保護等)越來越多。這些問題的解決,既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同時也需要世界各國的合作與協調。這就意味著各國如果想參與到國際活動中來,就要遵守一系列條約、協議、機制和國際性規則,而不能憑借所謂絕對的國家主權而肆意妄為;同時,世界各國對聯合國工作的參與及對其決議的尊重實際上就意味著對自己主權的部分放棄,就像國際條約的簽署實際上可以被看作是對自己主權的自我限制。(5)可見,各國在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形成了一種開放性、滲透性的“共變關系”,這種趨向全球化的“共變關系”與國家主權原有的排他性、專屬性發生了沖突。正如美國學者威廉?奧爾森所言:“主權國家體系把人們分成一個個作繭自縛的政治實體,而經濟生活的繁榮卻需要人們盡量交流商品和投資。這一直是主權國家體系一個帶根本性的難題。”(6)
國家經濟主權分析論文
一、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挑戰
經濟全球化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趨勢,從經濟學角度看,它主要涵蓋貿易、金融和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等幾個重要方面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為了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貿易的自由化、勞動力的自由跨境流動以及生產要素價格的均等比進而實現國際經濟體系的高度融合(或一體化),因而要求各民族國家的政府放寬或解除在國家間經濟交流上的種種限制,這就使各民族國家的國家經濟主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沖擊和挑戰,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國際組織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日益增大
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各種世界性、區域性經濟組織大量涌現,據不完全統計,全球范圍內建立的國際經濟組織多達109個,包括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一系列對國家經濟主權有重要影響的國際經濟組織。一些綜合實力較弱的國家(尤其是要加入這些組織或者是向這些組織尋求幫助的發展中國家)由于在資金、技術等方面對擁有雄厚實力的國際組織具有一定的依賴性,而且近些年來某些國際經濟組織已逐步帶上了國際政治的色彩,其利用所具有的職權直接或間接影響了國家的經濟主權。此外,一些區域性經濟組織如歐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等也都以部分經濟管理職能公共化的形式,在有限的范圍內“攫取”了原屬于國家經濟主權的部分權力。
(二)跨國公司及其經濟擴張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沖擊
正如美國學者惠特曼所指出的“就對民族經濟主權具有巨大威脅性和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來說,沒有哪個組織比跨國公司更為有利了。跨國公司對主權國家,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的沖擊不容忽視,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跨國公司執行全球生產戰略,往往視國家經濟主權為其障礙,因此其超越國界的經濟活動總是力圖逃避國家根據主權原則對其進行的監督,從而模糊了國家的管轄權也沖擊了國家的經濟主權。第二,跨國公司腐蝕政府官員的非法活動,使國家在經濟方面的行政決策權和國家最高權威面臨挑戰。第三,跨國公司在金融市場利用轉移價格而逃避轉移利潤、通過買賣股票和證券等逃避外匯管制、利用國與國之間的匯率差價把資金調入調出等等的投機行為,直接影響主權國家的貨幣財政政策。
主權權利與知識產權的保護綜述
摘要:經濟全球化推動了信息交流方式的變革,帶動了智力勞動成果物化形式的跨國界流通。根據一個民族國家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并不當然獲得另一民族國家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特征源自民族國家的主權權利。國家主權的過度強調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知識產權的跨國保護。一國對知識產權客體的屬地管轄權與另一國對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屬人管轄權,或者相反,彼此沖突,長期爭斗,必然耗損有限的國際公共資源。讓渡管轄權,協調管轄權的沖突必將實現知識產權跨國保護的宏大目標。
關鍵詞:民族國家;主權權利;知識產權;跨國保護
經濟全球化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積極的變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籬隔閡下的主權國家緊密聯系,使散居各地的人們建立起彼此互通有無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們思維方式的變革,信息的瞬時傳播便利創新思想的相互借鑒,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仿制”、“貼牌”、“冒牌”甚至“抄襲”現象的泛濫。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若要合作保護知識產權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
經濟全球化給知識產權帶來的巨大變化隨處可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法伴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呈現嬗變之勢。國際社會雖然缺乏國內那樣有組織的政府,缺乏對所有民族國家行使權威的超國家組織,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社會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國際法律體系是一個松散的、碎片化的規則集合體,不過,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識產權國際統一法運動不斷升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相關立法運動正深入到國內立法活動的傳統領域。從知識產權的產生、效力到權利的期限,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壟斷性到公益性、社會化,從純粹的私有財產權到與人類生命健康權的關聯關系,等等,凡是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都存在知識產權國際統一立法的痕跡。國際知識產權法軟性約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觀。需要指出的是,傳統知識產權立法無法化解的三對矛盾: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普遍保護的需要、各民族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歧異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形成的主權沖突,均仍困擾著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保護事業,其中以主權為最大桎梏。
一、屬地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根據一國法律創設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并不當然在其他主權者領土上被承認為權利。這是主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最常見的注解。主權原本是一個國家政治學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對主權的來源——公意——進行解說后,寫道:“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由此,我們將主權的特性之一概括為“主權不可轉讓”。在盧梭的著作里主權是對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詮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法上,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對并列存在的國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國際法學者眼里主權對內是最高的、對外則是獨立的。在一國之內,主權所及之處,沒有較之更高的權威。主權對內、對外的兩個方面中,以對內的向度為我們考察的基礎。對于他國的知識產權在內國是否應當給予保護,需要求助于屬地管轄權。
民族國家主權權利與知識產權透析
摘要:經濟全球化推動了信息交流方式的變革,帶動了智力勞動成果物化形式的跨國界流通。根據一個民族國家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并不當然獲得另一民族國家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特征源自民族國家的主權權利。國家主權的過度強調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知識產權的跨國保護。一國對知識產權客體的屬地管轄權與另一國對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屬人管轄權,或者相反,彼此沖突,長期爭斗,必然耗損有限的國際公共資源。讓渡管轄權,協調管轄權的沖突必將實現知識產權跨國保護的宏大目標。
關鍵詞:民族國家;主權權利;知識產權;跨國保護
經濟全球化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積極的變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籬隔閡下的主權國家緊密聯系,使散居各地的人們建立起彼此互通有無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們思維方式的變革,信息的瞬時傳播便利創新思想的相互借鑒,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仿制”、“貼牌”、“冒牌”甚至“抄襲”現象的泛濫。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若要合作保護知識產權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
經濟全球化給知識產權帶來的巨大變化隨處可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法伴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呈現嬗變之勢。國際社會雖然缺乏國內那樣有組織的政府,缺乏對所有民族國家行使權威的超國家組織,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社會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國際法律體系是一個松散的、碎片化的規則集合體,不過,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識產權國際統一法運動不斷升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相關立法運動正深入到國內立法活動的傳統領域。從知識產權的產生、效力到權利的期限,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壟斷性到公益性、社會化,從純粹的私有財產權到與人類生命健康權的關聯關系,等等,凡是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都存在知識產權國際統一立法的痕跡。國際知識產權法軟性約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觀。需要指出的是,傳統知識產權立法無法化解的三對矛盾: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普遍保護的需要、各民族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歧異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形成的主權沖突,均仍困擾著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保護事業,其中以主權為最大桎梏。
一、屬地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根據一國法律創設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并不當然在其他主權者領土上被承認為權利。這是主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最常見的注解。主權原本是一個國家政治學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對主權的來源——公意——進行解說后,寫道:“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由此,我們將主權的特性之一概括為“主權不可轉讓”。在盧梭的著作里主權是對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詮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法上,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對并列存在的國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國際法學者眼里主權對內是最高的、對外則是獨立的。在一國之內,主權所及之處,沒有較之更高的權威。主權對內、對外的兩個方面中,以對內的向度為我們考察的基礎。對于他國的知識產權在內國是否應當給予保護,需要求助于屬地管轄權。
歐盟一體化進程分析論文
一、主權定義及其發展
“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也是國家區別于其他社會實體的主要標志。國家主權是傳統制憲權存在前提和基礎,以主權的獨立,統一,為邏輯起點。
歐盟承擔了部分原本應由國家承擔的任務,例如經濟政策制定權,貨幣流通權等等。但在歐盟憲法正式頒布之前,歐盟并不具有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因此歐盟亦不具備主權。
歐盟通過制憲,使成員國將一部分國家主權進一步讓渡給統一的歐盟共同對外行使,增加歐盟的權力,改變歐盟經濟一體化發展迅速,政治一體化滯后的現狀。歐盟憲法以成員國讓渡給歐盟并由歐盟權力機構行使的部分主權為基礎,歐盟權力機關有立法權,歐盟憲法具有超國家行和聯邦憲法的某些特征,即歐盟與成員國各有獨立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統,基礎條約為歐盟及其成員國劃定了各自的權限,并且歐盟的許多立法可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但政治,外交與國防大權仍牢牢掌握在成員國手中,在短時期是不可能完全讓渡的。因為想要歐盟成員國交出主權,由各自獨立的主權國家變為臣服于歐盟的各邦,使歐盟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無論現在,還是可預見的未來,都是難以想象的。
歐盟制憲淡化了國家和國家權力的概念,使制憲權和國家主權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在日益國際化和全球化的當今國際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領域的國家間合作,國際合作乃至超國家合作日益增多,國家主權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已經受到限制,國家主權概念已經相對化了。需要對主權的概念重新認識,同樣以主權為核心的國家概念也應重新認識。彼得·赫爾伯勒(PeterHberle)指出:“因為依據一個人所眾知的論點,即國家(特征)的多少是由憲法創制的,因此現在對我來說必要的是一種憲法學說,而國家學說事實上幾乎沒有存在的空間了。”
二、歐盟經濟一體化進程
國家經濟主權分析論文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形成與發展
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的首要基本規范。傳統國際法一直把國家主權等同于政治主權,二戰后,廣大發展中國家相繼奪得政治上的獨立,但在征收境內的外國資產或對其實行國有化時,其行動的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發達國家的非議。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取得政治主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本國重要的自然資源和其他經濟要害部門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國的控制,造成“不發達的發展”的不利局面。20世紀50年代起,發展中國家紛紛提出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經濟主權開始被提到國際層面上來,此后經過南北雙方20多年的激烈斗爭,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才通過聯大的三個決議(<資源宣言><新秩序宣言>和<經濟憲章>)最終得以全面的確立。對決議中的某些內容,發達國家從一開始就表示反對…,但迫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團結一體的強大力量和國際形勢的變化,“硬碰撞”已不符時代潮流,不得不轉而采取“軟侵蝕”的策略。經濟全球化恰好為這一策略的實施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它要求生產要素跨國界自由流動,并在全球范圍內加以配置和重組,使得各國經濟相互滲透、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程度不斷加深。發達國家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主宰著全球化的進程,利用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薄弱的現狀和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的迫切愿望,以跨國公司、區域性組織和國際經濟組織為媒介制訂一系列的國際游戲規則來制約、削弱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發展中國家脆弱的經濟基礎決定了他們抵御和化解主權風險能力的有限性;而他們要發展民族經濟、提高綜合國力。又必須融人全球化的大潮。因此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善于趨利避害,進一步地鞏固和堅持既得的國家經濟主權,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
二、借全球化提出的幾種弱化經濟主權的主張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國家經濟主權原則面臨著許多新挑戰,各種要求國家放棄或削弱其經濟主權的觀點層出不窮,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家經濟主權“過時”論和“廢棄”論。它們否定“國家主體中心主義”的現有國際法和國家關系理論,認為國家將不再是國際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主體,國家主權的核心概念如經濟主權領土主權等早已過時,主張重構與國家經濟主權概念相對應的概念體系,如全球經濟社會、超國家經濟體系等,一些西方學者甚至主張拋棄國家主權。其根本目的是要消解現代國家的基本結構,動搖現代民族國家的能力、形式、獨立、權威和合法性,本質上是美國學者杰塞普(P.JeSSup)的“國際政府”和“跨國法優先”等學說在新時期的翻版,依舊帶有強烈的經濟殖民和大國霸權氣息。
2.國家經濟主權“弱化”論。此種觀點認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互聯網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跨國公司利用信息技術的膨脹,整個世界成了沒有國界的“地球村”,國家經濟主權的神圣性、國家經濟決策的能力受到越來越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