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主權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06 09:36:00

導語:國家經濟主權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家經濟主權分析論文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形成與發展

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的首要基本規范。傳統國際法一直把國家主權等同于政治主權,二戰后,廣大發展中國家相繼奪得政治上的獨立,但在征收境內的外國資產或對其實行國有化時,其行動的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發達國家的非議。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取得政治主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本國重要的自然資源和其他經濟要害部門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國的控制,造成“不發達的發展”的不利局面。20世紀50年代起,發展中國家紛紛提出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經濟主權開始被提到國際層面上來,此后經過南北雙方20多年的激烈斗爭,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才通過聯大的三個決議(<資源宣言><新秩序宣言>和<經濟憲章>)最終得以全面的確立。對決議中的某些內容,發達國家從一開始就表示反對…,但迫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團結一體的強大力量和國際形勢的變化,“硬碰撞”已不符時代潮流,不得不轉而采取“軟侵蝕”的策略。經濟全球化恰好為這一策略的實施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它要求生產要素跨國界自由流動,并在全球范圍內加以配置和重組,使得各國經濟相互滲透、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程度不斷加深。發達國家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主宰著全球化的進程,利用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薄弱的現狀和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的迫切愿望,以跨國公司、區域性組織和國際經濟組織為媒介制訂一系列的國際游戲規則來制約、削弱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發展中國家脆弱的經濟基礎決定了他們抵御和化解主權風險能力的有限性;而他們要發展民族經濟、提高綜合國力。又必須融人全球化的大潮。因此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善于趨利避害,進一步地鞏固和堅持既得的國家經濟主權,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

二、借全球化提出的幾種弱化經濟主權的主張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國家經濟主權原則面臨著許多新挑戰,各種要求國家放棄或削弱其經濟主權的觀點層出不窮,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家經濟主權“過時”論和“廢棄”論。它們否定“國家主體中心主義”的現有國際法和國家關系理論,認為國家將不再是國際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主體,國家主權的核心概念如經濟主權領土主權等早已過時,主張重構與國家經濟主權概念相對應的概念體系,如全球經濟社會、超國家經濟體系等,一些西方學者甚至主張拋棄國家主權。其根本目的是要消解現代國家的基本結構,動搖現代民族國家的能力、形式、獨立、權威和合法性,本質上是美國學者杰塞普(P.JeSSup)的“國際政府”和“跨國法優先”等學說在新時期的翻版,依舊帶有強烈的經濟殖民和大國霸權氣息。

2.國家經濟主權“弱化”論。此種觀點認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互聯網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跨國公司利用信息技術的膨脹,整個世界成了沒有國界的“地球村”,國家經濟主權的神圣性、國家經濟決策的能力受到越來越大的限制。

原因是經濟全球化強化了各國的經濟體制、貿易規則、金融秩序等游戲規則的趨同性,使得國家經濟主權在這些方面顯得軟弱無力。這一論調過分夸大了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忽視了國家是經濟全球化的推動者這一根本事實。事實表明,任何國家都不會犧牲自己經濟主權的根基來換取相應的利益;相反,各國在保護本國民族工業、強化金融監管、規制跨國公司的各種限制性商業行為等方面的管理權能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強化。發達國家利用在經濟全球化中的既得優勢鼓吹“弱化”經濟主權,是為其對第三世界國家進行赤裸裸的干涉尋找理論依據,實質也是霸權主義的表現。

3.國家經濟主權“讓渡”論。這一論點主張經濟全球化與國家經濟主權的矛盾可通過相互讓渡而得到協調,“讓出一部分主權,換取整體的利益只要是自愿的,由本國獨立決策,就是合理的州“讓渡論”隱含著經濟主權可分的思想。筆者認為,經濟主權作為國家主權的一部分,同樣具有抽象的國家主權的絕對性,是不可分割、限制和讓渡的。表面看來,國家簽訂經濟條約似乎讓渡了其部分經濟主權,但這實際上是它在行使自己的經濟主權。經濟全球化使得國家間的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為謀求共同發展之大計,各國通過簽訂國際經濟條約相互協調利益,自愿對本國的涉外經濟立法權做出適當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但這并不是讓渡其經濟主權,而是各國主權在國際范圍內積極協調作用的結果。例如,歐盟法對成員方經濟主權管轄范圍的滲透幾乎是毫無保留的,但在2000年歐盟財政部長會議上。英國主張保留稅法否決權是事關經濟主權根基的大事,據此拒絕了歐盟在各國實行新的統一稅制的做法??梢娫陔p邊或多邊經濟關系中,各國能接受的對其經濟主權的條約限制是有選擇、有限度的。成員國履行國際經濟組織協議的義務,并非讓渡或轉移經濟主權,而是基于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主權行使的調整。誠如曾華群教授所言",各國理應保持本國經濟主權的永久性和完整性,不能不顧本國的國情和漠視本國的根本利益,接受損害本國經濟主權的國際機制。一位歐洲國家外交官說得好,大國高喊主權讓渡,無非是把主權從一只手轉到另一只手;如果中小國家讓出主權,則意味著兩手空空。

三、面對全球化應堅持國家經濟主權

經濟全球化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積極參與,這些國家為在經濟全球化中獲取應得的利益、增強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其經濟主權的行使將變得更富有靈活性和藝術性。在經濟全球化加速發展的形勢下,經濟霸權主義時隱時現,形形色色的主權觀念“淡化”論、“弱化”論時常會在不同的場合悄然出現,發達國家利用全球化不斷地挑戰并試圖侵蝕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使之面臨著諸多風險。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時代更應當堅持國家的經濟主權,在宏觀方面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確立全新的經濟主權相對觀。經濟主權原則的理論和實踐表明,經濟主權權利和權力從來就不是絕對的,國家在享有權利、行使權力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所以,要堅持經濟主權的辨證性,不能僵化地行使經濟主權,這樣才能在經濟全球化中有主動、靈活的表現。

其次。要堅持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當經濟主權受到外界無理、蓄意的干涉、侵犯時,要堅決維護本國的合法權力。對可能對本國產生嚴重沖擊、影響到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非分要求,應斷然回絕、寸步不讓。

第三,要加快完善國內市場經濟體制,致力于國內基礎產業和幼稚產業競爭力的培植和提升。增強防御和消弭風險的能力。

經濟全球化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發展中國家在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時,不僅要堅持國家經濟主權,更要以發展的觀點來實現國家的經濟主權;堅持主權是為了更好地實現主權。而實現主權則是堅持主權的保證。目前,發展中國家在對外經濟主權方面始終沒有實現與發達國家的平等,特別是在國際經濟事務中的平等參與和決策權一直沒有得到實現;在WTO體制中,各項貿易事務的決策權仍掌握在少數發達國家手中,IMF的決策體制仍是當年由美國主持推行的以“繳資”多寡為基礎的“加權表決制”。因此,發展中國家應加強相互間的協調和溝通,注重參與規則和制度的制訂,努力推動有利于實現本國經濟主權的國際法的出臺。事實證明,凡發展中國家團結起來用同一個聲音說話,議題談判的結果便對發展中國家有利,如<紡織品與服裝協議)(TRIMS協議>;反之,若發展中國家內部分化,談判的結果就會對他們很不利,如(TRIPS協議>??傊谌蚧瘯r代,發展中國家更應加強聯合與團結,提高在經濟全球化沖擊下的整體生存能力,以集體的力量改善自己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逐步推動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從而達到經濟主權的最終實現。

四、結束語

經濟主權是國家主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國家主權在經濟領域的體現。某些發達國家總認為自己的經濟主權是固有而不可侵犯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卻是外部所賦予的。它們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自始至終都相當敵視。無論是主張主權“過時~廢棄~弱化”或是“讓渡”。其目的都只有一個,即維護自身的主權,限制、削弱甚至取消發展中國家的主權。歷史和現實表明某些發達國家過去不會、現在不會、將來也不會自動放棄其主導權和控制權,發展中國家要始終堅持經濟主權,團結起來,為徹底改革國際經濟舊秩序、更好地實現國家的經濟主權而努力。

論文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家主權經濟主權

【論文摘要】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經濟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在全球化的進程中面臨著各種挑戰。經濟主權過時論、廢棄論、弱化論、讓渡論等思潮此起彼伏。實際上,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與堅持國家經濟主權并不矛盾。對發展中國家而言,不僅要堅持而且要實現國家的經濟主權。

21世紀,經濟全球化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流。經濟全球化是把雙刃劍,在給人類帶來無限機遇的同時,也給世界帶來許多新問題¨”,國家經濟主權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圍繞著各國經濟主權的“攻防戰”,各國學者展開了一輪又一輪的辯論,經濟主權“過時論”“弱化論”“廢棄論”“讓渡論”等各種論調不絕于耳旺”。筆者認為,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應注意理清經濟全球化與國家經濟主權的關系,進一步維護和鞏固國家經濟主權。

【參考文獻】

[1]孟國碧.經濟全球化時代的經濟主權研究[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2]陳安.國際經濟法學專論:上編[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陳安.國際經濟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83.

[4]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曾令良.冷戰時代的國家主權[J].中國法學,1998,(1):52—54

[6]俞正梁.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新世紀世界格局[J].復旦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1),63—67.

[7]陳安.世紀之交圍繞經濟主權的新“攻防戰A].國際經濟法論叢:第四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8—138.

[8]岳長齡.西方全球化面面觀[J].戰略與管理,1995,(6):32—35.

[9]JIChamey.Polities,ValuesandFunctions:InternationalLawinthe21stCentury[M].NewYork:MRr~inu8NijhoffPub1ishes,1997.151.

[10]蘇惠民.歐盟政治聯合:難[J].世界知識,1999,(5):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