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從主權讓渡看歐盟一體化

時間:2022-07-04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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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權定義及其發展

“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也是國家區別于其他社會實體的主要標志。國家主權是傳統制憲權存在前提和基礎,以主權的獨立,統一,為邏輯起點。

歐盟承擔了部分原本應由國家承擔的任務,例如經濟政策制定權,貨幣流通權等等。但在歐盟憲法正式頒布之前,歐盟并不具有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因此歐盟亦不具備主權。

歐盟通過制憲,使成員國將一部分國家主權進一步讓渡給統一的歐盟共同對外行使,增加歐盟的權力,改變歐盟經濟一體化發展迅速,政治一體化滯后的現狀。歐盟憲法以成員國讓渡給歐盟并由歐盟權力機構行使的部分主權為基礎,歐盟權力機關有立法權,歐盟憲法具有超國家行和聯邦憲法的某些特征,即歐盟與成員國各有獨立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統,基礎條約為歐盟及其成員國劃定了各自的權限,并且歐盟的許多立法可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但政治,外交與國防大權仍牢牢掌握在成員國手中,在短時期是不可能完全讓渡的。因為想要歐盟成員國交出主權,由各自獨立的主權國家變為臣服于歐盟的各邦,使歐盟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無論現在,還是可預見的未來,都是難以想象的。

歐盟制憲淡化了國家和國家權力的概念,使制憲權和國家主權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在日益國際化和全球化的當今國際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領域的國家間合作,國際合作乃至超國家合作日益增多,國家主權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已經受到限制,國家主權概念已經相對化了。需要對主權的概念重新認識,同樣以主權為核心的國家概念也應重新認識。彼得?赫爾伯勒(PeterHberle)指出:“因為依據一個人所眾知的論點,即國家(特征)的多少是由憲法創制的,因此現在對我來說必要的是一種憲法學說,而國家學說事實上幾乎沒有存在的空間了。”

二、歐盟經濟一體化進程

歐盟經濟一歐洲一體化的進程實質上是主權國家向超國家機構逐步轉讓的過程,同時也是尋求超國家機構和成員國之間權力平衡的過程.

最早提出一體化的是法國的讓?莫內,實現歐洲統一的途徑,莫內抓住了一個根本點尋找各國共同的根本利益,通過建立一個基于共同利益的共同體,把過去彼此爭奪的東西變為今后共同奮斗的目標。

莫內認為,實現歐洲統一的關鍵是合并,通過以合作經營體制為基礎的部門一體化,建立行業共同體,把管理權交給“類似中央聯盟”的超國家機構,各國以謀求共同利益為目標,分階段把資源合并在一起,把主權合并在一起,最終實現全面的合并。

(一)1951年4月18日,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各國政府把管理煤鋼部門的職能交給超國家的共同體機構,

(二)1957年3月25日,簽署《羅馬條約》,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建立關稅同盟,實行統一關稅稅率和外貿政策,農業政策,把各國的經濟政策逐步納入一體化進程,并確立以建設內部統一市場為目標。《羅馬條約》的實質事將成員國的許多重要內容和協議從關貿總協定組織體系中分離,組成一經濟實體,《羅馬條約》賦予成員國和共同體對外排它性的貿易政策權,使共同體事實上具有了關貿總協定成員國的地位,進一步取代其內部成員國的地位,而由于共同體不是關貿總協定的成員,因而不履行相應的義務,更便于推行歐盟法律的全球化發展。

(三)1985年6月,共同體首腦會議批準以建設內部統一市場為目標的白皮書。12月簽署《單一歐洲法令》,規定到1993年1月撤消成員國之間的內部邊界,并把70年代開始的“歐洲政治合作”納入共同體體制。《單一歐洲法令》引入合作決策程序,擴大部長理事會里多數表決制的實行范圍,使歐洲一體化進入一個新階段,成員國把經濟領域里的打零管理職能和職權讓渡給共同體機構。

(四)1991年12月通過《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確定建立一個“更為緊密的國家聯盟”的目標:建設包括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馬約》引入共同決策程序,擴大歐洲議會權力,擴大部長理事會多數表決范圍,增加歐盟委員會的管轄權,把一體化范圍從經濟領域擴展到外交,防務,司法與內務以及廣泛的社會政策領域,實現國家主權向一體化機構的一次大規模深層次的轉移。德國外交部長菲舍爾2000年5月12日在洪堡大學的講話曾這樣說過,“在馬斯特里赫特,現代國家三個重要主權貨幣,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第一次完全讓渡給一個歐洲機構負責,歐元引入不僅意味著經濟一體化的頂峰,而且同時也是一個深刻的政治行為,因為貨幣不僅是經濟上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它標志著主權者的權力,正是主權者保證著貨幣的發行。與經濟和貨幣的一體化相比,政治結構和民主結構的一體化尚未出現,這樣就產生了一種張力,如果我們不能有效地消除政治一體化的缺陷并最終完成一體化進程,這種張力就可能使歐盟陷入危機。”[1]

三、歐盟向政治一體化方向發展的探索

盡管歐盟與其成員國形成了這樣一種獨特的政策制定權或者說主權的轉移關系,但這種關系仍是自愿的與合作的關系。任何愿意終止這種關系或者說退出歐盟的成員國都有完全的自由。因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各國的自主權和自主的意志,是歐盟在一體化的一個天然屏障,有人主張將歐洲建立為一個“聯邦制的國家”(德國外交部長菲舍爾),也有人主張維持現狀讓它讓它成為“一個由民族國家組成的政治聯合體”(法國內政部長舍韋內芒)。在第一種觀點看來,歐盟現在已經具有國家的基本特征,如統一的貨幣,憲法等。就筆者看來,建立聯邦制國家,實現歐洲政治一體化,為時過早,畢竟政治一體化在制度上的探索還不夠成熟,所面臨的是各個國家的政府運作和整個龐大的歐洲范圍內的協調,是前所未有的,正因為如此,這條路還很長。像舍韋內芒所說:“所有的人都首先從承認下面這一點開始:根據舒曼和莫內的模式建立的歐洲在運作時越來越困難,隨淺析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三個基本判斷著歐盟東擴的進行,這個問題會變得越來越嚴重。于是我們必須決定改革,改革必須提上今天的政府會談的議事日程,我們可以做地更好,在外交政策和安全政策等某些領域我們必須轉向更為緊密的合作。”

2004年10月29日,在羅馬簽署的歐盟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標志著歐盟在推進政治一體化方面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條約簽署前,歐盟輪值主席國荷蘭首相巴爾克嫩德說,簽署歐盟憲法“并不是歐洲一體化進程的結束,而是一個新的起點。”

《歐盟憲法條約》在法理上具有兩重性。一方面,歐盟憲法已經具備了主權國家憲法的一些屬性,其功能超越了國際組織的章程,更接近主權國家的憲法;其形成過程帶有一定的“民主性”;其形式和內容都具有主權國家憲法的一些特征。另一方面,歐盟憲法本質上仍然沒有脫離國家間條約的范疇,歐盟制憲的目的不是建立一個新型的主權國家,憲法產生的基礎和程序仍然是國家間的合意,具體內容也更多地體現了國際組織章程的性質。歐盟憲法的兩重性是由歐洲一體化發展的現實狀況決定的,是歐盟在面對主權障礙時妥協折中的產物。

歐盟條約的憲法化對國際組織法,區域國際法乃至整個國際法的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它開國際組織憲章憲法化之先河,為國際組織法律化提供了思路和模式;其規定大大超出了一般區域國際法的基本規范,為其他區域一體化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借鑒,推動了區域國際法的發展和創新;歐盟憲法的產生開創了一個民族國家體系與超國家治理并存的新時代,對走向全球治理的國際法也必將產生重大影響。

四、對規律的幾點認識

(一)相互聯系,相互依存更加緊密,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更加明顯的今天,國家對其主權權利的讓渡看來是不可避免的。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趨勢的加強,為了人類共同利益的需要,主權是可以有條件地加以限制的,主權權利也是可以適當地分割和讓渡的。正如美國歷史學家保羅?肯尼迪所說:“即使國家的自治和作用由于超國家的趨勢而減弱,也還沒有出現一種足夠的東西來代替它。”[2]

(二)對主權讓渡都抱著十分謹慎的態度,因而主權讓渡只能是漸進而有序的進行。國際社會的組織化的確對國家主權的行使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與制約,但這種影響也是有限的。美國前總統卡特的國家安全顧問布熱津基在他的著作中寫到:“目前的民族國家是活生生的現實,它們十分小心地維護著民族獨立性,還有它們的主權,而其中大多數國家尤其是富裕的,先進的和強大的國家都將不會把自己置于某種超國家機構的控制之下。”[3]

(三)意味著民族國家主權的削弱。對于這個問題的直接討論就是國內法在國際法中的運用。國家主權的限制或削弱,并不等于完全拋棄了國家主權。至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民族國家的國家主權仍將占據著最高地位。雖然傳統的主權定義和范圍有變化,但主權的神圣地位并未動搖。即使是超國家的組織歐盟,也是以承認成員國的主權為基礎的,曾經有人說過,“把歐洲聯盟視為一個超國家并在短期內能取代民族主權的各成員國是一種烏托邦的幻想。”《牛津法律大辭典》里也有這么一句話:“主權永遠也不會是絕對的。”[4]

(四)組織化的過程其實也就是主權讓渡的過程,其間對傳統的國際法理念也產生了沖擊作用。根據傳統國際法的主權原則,國際法所未明確規定的事項,都屬于由主權國家任意決定的“保留范圍”。然而,國際社會組織化的發展進程表明,國際組織的觸角已不斷地深入國家主權的管轄范圍,使國家在軍備,人權,貿易,關稅,投資,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等諸多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