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與主權讓渡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7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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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化迅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國家主權絕對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質疑,而主權相對性的理論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從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歷史、類型、特點、理論動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為了享受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國家不應固守主權絕對原則,而應在堅持國家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在適當的領域限制或讓渡國家主權。這種由國家主權相對化而引申出的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一種對國際法理論的新的發展。
「關鍵詞」國家主權全球化主權相對化主權讓渡
引言:國家主權的歷史流變
主權(sovereignty)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1)第一個系統闡述主權理論的是法國學者讓?布丹,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其后,關于主權的性質曾出現過又出現了多種學說,較具代表性的為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主權在民說”,他強調國家主權屬于人民,并確認了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絕對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個原則,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權觀念。(2)
在國際法上,1684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一次以條約形式確認了國家的主權權利,規定國家不論大小都是主權平等的國家。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爆發后,法國資產階級政府為對抗一些歐洲國家的干涉,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主張國家主權原則。此后,主權被認為是國家最重要的特性。在一些傳統的國際法理論中,主權成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享有主權的國家并不一定受國際法的約束,它甚至可以為實現本國意志而訴諸戰爭。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國際法給國家主權以更為具體全面的確認和維護:它在確認和維護傳統國際法所確立的國家享有領土主權的領陸、領水、領空等范圍外,還擴大了國家享有領土主權和主權權利的范圍;(3)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規定: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等等。上述內容表達了一個共同的核心理念:國家主權是絕對而不可侵犯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4)的發展,世界各國交往不斷增加,經濟發展依存性增強,需要人類共同解決的問題(如生態環境保護等)越來越多。這些問題的解決,既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同時也需要世界各國的合作與協調。這就意味著各國如果想參與到國際活動中來,就要遵守一系列條約、協議、機制和國際性規則,而不能憑借所謂絕對的國家主權而肆意妄為;同時,世界各國對聯合國工作的參與及對其決議的尊重實際上就意味著對自己主權的部分放棄,就像國際條約的簽署實際上可以被看作是對自己主權的自我限制。(5)可見,各國在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形成了一種開放性、滲透性的“共變關系”,這種趨向全球化的“共變關系”與國家主權原有的排他性、專屬性發生了沖突。正如美國學者威廉?奧爾森所言:“主權國家體系把人們分成一個個作繭自縛的政治實體,而經濟生活的繁榮卻需要人們盡量交流商品和投資。這一直是主權國家體系一個帶根本性的難題。”(6)
在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絕對性發生沖突的同時,世界貿易組織、歐盟等非國家行為體的發展以及對人權原則的詮釋也對國家主權的絕對性提出了挑戰,(7)“主權再也不像過去一樣是無可爭辯的基本價值”,(8)固守國家主權的絕對性已不適合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于是,國家主權讓渡理論應運而生。主權讓渡是指,主權國家以國家主權原則為基礎,將國家的部分主權權利轉讓給他國或國際組織等行使的一種主權行使方式。(9)它是國家主權在全球化背景下相對化的一種表現。縱觀當今世界,任何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都不是靠固步自封而是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雙贏的結果,所以,主權國家在堅持國家主權原則(而不是固守國家主權絕對性)的基礎上,出于自身的利益判斷而自主地對本國部分主權進行讓渡,以積極姿態加入到全球化的合作與競爭之中,并在此過程中謀求自身的發展,增強綜合國力,可能要比固守傳統的主權絕對觀念更能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從這一意義上說,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國家主權理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有益嘗試和發展,而在主權讓渡的實踐方面,歐洲國家又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故而本文試以歐盟(EuropeanUnion)為視角,對國家主權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變化和主權讓渡作一論述。
全球化下的歐洲一體化:一個主權讓渡的歷史進程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歐洲一體化進入了發展時期。1951年4月18日,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等歐洲六國簽署了《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簡稱巴黎條約),根據條約,成員國將逐步把煤炭和鋼鐵的生產和經營權轉交給煤鋼共同體。煤鋼共同體不是單純的政府間合作組織,而是一個超越各國政府而享有特殊權力的高級機構,它的建立標志著歐洲國家已經開始通過讓渡部分國家主權來實現國家間的新型合作。煤鋼共同體的有效運作和良好收效堅定了歐洲政治精英們推動一體化的決心,于是在1957年3月25日,上述六國首腦又正式簽署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聯營條約》,合稱《羅馬條約》,至此,一體化進程擴張到所有經濟部門。20世紀90年代后,是參與一體化進程的國家大幅度讓渡國家主權,從而推進一體化向縱深發展的時期。1991年12月歐共體首腦會議上通過了《經濟和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統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該條約規定了建立經濟貨幣聯盟的具體時間表。1999年1月1日,歐元在由歐洲11個國家組成的歐元區內正式啟動,這意味著歐元區11國將貨幣發行權和金融調控權讓渡給了歐盟。至此,成員國的很大一部分經濟主權已經讓渡給共同體來行使。
政治一體化自20世紀90年代起與經濟一體化起頭并進,而政治一體化又必然要求各成員國讓渡敏感的政治主權。《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要求成員國實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同時它還要求成員國之間建立司法與民政方面的合作機制以及“歐洲公民資格”。(10)
最值得一提的是,歐洲一體化中的主權讓渡是有制度、法律保障而非無章可循的。從最初的《巴黎條約》到《羅馬條約》再到《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以下簡稱《馬約》)都規定了成員國應承擔的義務和應讓渡的權力;與此同時,除了有獨特的民主制衡機制作保障外,歐盟法可在各成員國直接適用,且優先于成員國國內法,(11)從而為各成員國向歐盟讓渡部分國家主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縱觀上述歐洲一體化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一體化進程的每一次飛躍都是各成員國向共同體讓渡部分國家主權的結果。從這一意義上說,歐盟這一超國家性組織(supernationalorganization)(12)就是各成員國國家主權和職能讓渡的產物。
歐洲國家主權讓渡現狀:對國家主權讓渡類型的透析
(一)經濟與貨幣聯盟:經濟主權的讓渡
肇端于20世紀60年代的經濟與貨幣聯盟發展到今天,已取得了驚人的成績: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數年來運轉良好,而歐元在啟動之后也走出了最初的低迷狀態,匯率直線上升。雖然“貨幣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13)但歐洲中央銀行和歐元這兩個超國家性事物的蓬勃發展卻表明了以國家經濟主權的部分讓渡為基礎的歐洲一體化的美好前景。為了充分說明這一問題,有必要對歐洲中央銀行體系和歐元這種單一貨幣作一分析。
歐洲中央銀行的超國家性可從以下角度予以說明:
首先,歐洲中央銀行獨立于歐盟其他機構并超越于各成員國政府之上。《馬約》規定,“在行使和執行本條約與《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賦予的權力和任務與指責時,歐洲中央銀行、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或其決策機構的任何成員,均不得尋求或接受來自共同體機構,來自成員國的任何政府或來自任何其他機構的批示。共同體機構與成員國政府承諾尊重這一原則,并承諾不尋求影響歐洲中央銀行或各國中央銀行的決策機構成員履行其任務。”(14)這一規定明確了歐洲中央銀行獨立的法人地位,并確認了其超國家性以及各成員國部分金融權的喪失。隨后,《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對此進行了重申并做出了相同的規定。這就從法律上排除了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被干擾的可能性,從而為歐洲中央銀行逐步接納各成員國讓渡出的金融權和貨幣權奠定了良好基礎。
其次,歐洲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和超國家性得到了各成員國國內立法的保證。《馬約》及《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要求各成員國最遲到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成立之日,必須使本國立法(包括本國中央銀行章程)與本條約不沖突。從實踐中看,各成員國也已在本國國內法律體系中實現了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超國家性和權威性的制度安排。
第三,歐洲中央銀行的超國家性地位得到了可靠的司法保障。《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規定:歐洲中央銀行可就其主管范圍內的事項對歐洲議會、委員會或理事會違背條約而未采取行動向歐洲法院提起申訴和訴訟。同時,作為歐盟的最高司法機構,歐洲法院還擁有對歐洲中央銀行法令的解釋權以及對以歐洲中央銀行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的管轄權。故而,如果歐洲中央銀行認為成員國中央銀行未履行《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所規定的義務,它就可將此事提交歐洲法院進行裁決。
總之,與傳統的中央銀行相比,“歐洲中央銀行具有明顯的超國家性”,(15)它超然于歐盟各成員國政府和歐盟其他機構之外,是成員國金融貨幣主權讓渡的必然結果。
傳統國際法理論認為,“國家的貨幣主權來源于國家的屬性和法律的性質,其法律效力由于國家的獨立人格而具有絕對的權威”,(16)它是國家主權原則在貨幣領域的體現。然而,歐洲貨幣一體化的發展特別是歐元的正式啟動對這一傳統觀念既提出了挑戰,也進行了事實上的創新:歐洲貨幣一體化進程,是一個貨幣統一、貨幣主權讓渡和超國家組織管理行為的集合體,它無法用既有的國際法理論加以解釋。一方面,《馬約》將成員國政府間合作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力移轉給歐盟,歐洲中央銀行以不可變更的匯率建立單一貨幣體系,部長理事會行使凌駕于各成員國之上的強制權力;(17)另一方面,成員國自愿讓渡貨幣主權給超國家性組織來統一安排運用,而超國家性組織的管理機構也才充分吸納這一讓渡出的貨幣主權,使自己在金融貨幣領域成為對成員國有實際約束力的組織,以區別于一般的國際經濟組織。與此同時,雖然難以在傳統的國際法理論中找到法律依據,但歐共體以及后來的歐盟都積極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18)來督促各成員國盡快讓渡貨幣主權以促成單一貨幣體系的形成,這也就給這一新的國際法實踐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值得一提的是,為了能夠與傳統國際法理論銜接與過渡,歐洲貨幣一體化在實踐中實施了緩沖性的“輔助性原則”,以對那些固守國家主權絕對性原則的成員國起到心理緩沖作用。這些都是對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的豐富與創新。
(二)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政治主權的讓渡
政治主權是國家主權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全球化發展到今天,雖然國家主權的經濟屬性日益顯著,但其始終無法取代政治屬性的根本地位,故而所有國家在處分政治主權時均持謹慎態度。所以,與為經濟利益而讓渡部分經濟主權的順理成章不同,讓渡象征國家獨立地位的外交與安全決策權絕非易事。但是,隨著國際機制對國內事務的不斷介入,對政治主權的部分讓渡已是不可避免。(19)
歐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歷史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初的關于建立歐洲防務共同體的普利文計劃,隨后又產生了富歇計劃和斯巴克計劃,但這些計劃都因為各國對政治主權的過于敏感和不同的利益考慮而相繼流產。然而,后來的東歐劇變、海灣戰爭和前南危機,卻促使歐洲國家下定了在政治聯合的道路上更進一步的決心。于是,《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以下簡稱《馬約》)于1992年正式簽訂,它使得歐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了重大進展:一是將防務和軍事安全引入了這一機制的范圍;二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財政上得到保障,其行政費用列入共同體預算;三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了總體目標,決策程序和手段規定。但是,《馬約》有關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條款是各成員國之間相互妥協的結果,其有效性較為有限。1997年簽署的《阿姆斯特丹條約》(簡稱《阿約》)和2000年12月11日通過的《尼斯條約》對《馬約》中有關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條款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和補充,更加強調這一領域的超國家性和歐盟的作用,部分地解決了歐盟運動機制上急需掃除的障礙。在《馬約》、《阿約》和《尼斯條約》的調整之下,歐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領域的國家政治主權讓渡已初見成效,使得這一領域具有了一定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然而如前所述,國家政治主權的敏感性使得多數成員國不愿意完全將這一核心主權讓渡給歐盟,以致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目前還不能完全超越嚴格的主權國家控制的限度,這就阻礙了超國家的一體化模式在外交和安全領域的形成。從這一意義上講,歐盟國家政治主權的讓渡過程,是一個在“歐洲化”向心力和“國家控制”離心力綜合作用之下的逐漸演進過程,其每一步進展都是經由錯綜復雜的相互妥協得來的:比如圍繞《尼斯條約》進行的談判就非常艱難。歐盟各國,特別是法、德之間的分歧凸現,這表明歐盟內部建設和改革的深入發展激發了歐盟各國利益與主張的分歧。歐洲人在尼斯會議以后的心態,與其說是慶幸會議的成功,還不如說是憂慮內部分歧的加深。但是,尼斯會議雖未解決機制改革的全部問題,卻為《歐盟憲法條約》的簽署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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