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主權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06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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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主權分析論文

一、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挑戰

經濟全球化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趨勢,從經濟學角度看,它主要涵蓋貿易、金融和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等幾個重要方面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為了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貿易的自由化、勞動力的自由跨境流動以及生產要素價格的均等比進而實現國際經濟體系的高度融合(或一體化),因而要求各民族國家的政府放寬或解除在國家間經濟交流上的種種限制,這就使各民族國家的國家經濟主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沖擊和挑戰,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國際組織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日益增大

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各種世界性、區域性經濟組織大量涌現,據不完全統計,全球范圍內建立的國際經濟組織多達109個,包括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一系列對國家經濟主權有重要影響的國際經濟組織。一些綜合實力較弱的國家(尤其是要加入這些組織或者是向這些組織尋求幫助的發展中國家)由于在資金、技術等方面對擁有雄厚實力的國際組織具有一定的依賴性,而且近些年來某些國際經濟組織已逐步帶上了國際政治的色彩,其利用所具有的職權直接或間接影響了國家的經濟主權。此外,一些區域性經濟組織如歐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等也都以部分經濟管理職能公共化的形式,在有限的范圍內“攫取”了原屬于國家經濟主權的部分權力。

(二)跨國公司及其經濟擴張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沖擊

正如美國學者惠特曼所指出的“就對民族經濟主權具有巨大威脅性和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來說,沒有哪個組織比跨國公司更為有利了。跨國公司對主權國家,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的沖擊不容忽視,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跨國公司執行全球生產戰略,往往視國家經濟主權為其障礙,因此其超越國界的經濟活動總是力圖逃避國家根據主權原則對其進行的監督,從而模糊了國家的管轄權也沖擊了國家的經濟主權。第二,跨國公司腐蝕政府官員的非法活動,使國家在經濟方面的行政決策權和國家最高權威面臨挑戰。第三,跨國公司在金融市場利用轉移價格而逃避轉移利潤、通過買賣股票和證券等逃避外匯管制、利用國與國之間的匯率差價把資金調入調出等等的投機行為,直接影響主權國家的貨幣財政政策。

(三)非政府組織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

首先,從國內的角度看,隨著非政府組織涉足領域逐漸增多,作為獨立于政府的組織,它越來越體現公眾的意志從而得到越來越多的公眾支持,這就無形中使政府在經濟領域的管理行為不得不得到非政府組織的支持才可能有效運轉這就需要政府不斷下放權力于非政府組織。

其次,非政府組織由于獨立于政府,可以越過政府直接卷入國際事務,但在很多情況下,非政府活動進一步打破了國際關系中的國家“壟斷”,造成“官、民”之間的緊張,給國家關系帶來不快甚至沖突。如某些人權組織的活動就是如此。

再次,雖然非政府組織不具有國際法的主體資格,但他們是當代國際社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通過他們可以聽到民間代表的呼聲,由此使聯合國與其保持著特殊的關系,從而通過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舉辦的重要會議上的發言等對國家經濟主權間接產生影響,并且其在聯合國的作用和地位已從經濟和社會領域逐漸擴大至其他領域。

二、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出現的國家經濟主權理論及剖析

經濟全球化在許多方面都對國家主權構成了一定的沖擊,這是不容否認的客觀事實。但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對于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主張,學者們出現了不同的聲音,歸結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國家經濟主權“銷蝕論”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促使了許多國家在制定經濟制度、貿易規則方面趨于相同或者是類似,特別是在嚴格按照WTO、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規則進行交易的時候更是強化了統一的規則和制度,這樣從客觀上會使國家在非自覺、無意識的情況下做出一些行為,而導致國家經濟主權遭受“銷蝕”。

盡管經濟全球化會對主權國家的法律帶來一定的沖擊,但“國際法律制度走向一體化”的提法從根本上說是不科的,“如果說國際法律一體化成為可能的話,那也只能是純代表極少數國家意志的法律,國際經濟法此時也就失去‘國際’這一獨特的法律屬性了;國際社會也就不能再稱‘國際社會’了,而且從部分經濟主權由民族國家向國經濟組織讓渡的角度看,如果就單個民族國家而言,這無是國家主權的銷蝕,但如果從所有民族國家的整體來看,種主權讓渡的結果是,共同讓渡,共同享有,國家主權并沒銷蝕。從部分經濟主權由政府向本國企業或非政府主體讓渡的角度看,即表現為本國企業或非政府主體對政府主事務的干預,其實質是國家經濟主權在民族國家內部的重分配,即由政府的“惟我獨尊”轉變為政府和非政府主體的權。則從單個民族國家的整體而言。并沒有發生國家經濟權的銷蝕。[6]

(二)國家經濟主權“模糊論”

這種理論反對傳統意義上國際法和國家關系理論,認在經濟全球化下,國家將不再是基本的主體。經濟一體化致了各國政府沒有能力獨立地對本國的經濟進行有效的理和控制,貿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場一體化在給各國經濟帶發展的同時也迫使政府加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從而限制了最終模糊國家經濟主權。

事實表明,主權國家并不是完全被動的卷人經濟國際進程。經濟國際化與主權國家之間有著復雜的互動關系,家不會讓經濟國際化扮演終結國家及其主權的角色,國家會做出適應性的反應。他們主動進行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強化國家資源的合理配置,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和有效干預,積極參與國際協調和國際機制的建立。調整運作.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國際條件,千方百計為本國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提供安全保障和加大支持力度。換言之面對經濟國際化的挑戰,國家會奮起做出各種適應性調整把挑戰視為機遇,變壓力為動力,其結果往往是增強了綜合國力和國家行使主權的能力。

(三)國家經濟主權“廢棄論”

以美國國際法著名學者路易斯·亨金為首的學者認為,[8]隨著“全球化”、“一體化”等詞匯的高頻率的出現,國家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在經濟全球化的普及和擴展下,與其相關的政治、文化、法律等領域也應當同步實行全球化和體化,這是一種不為人意志所轉移的客觀規律和客觀趨勢。突破原有的國際法體系。廢除國家主權是充分表達全人類共同利益的重大變革。國際組織的發展和壯大正是可以推翻國家主權原則不可侵犯的重要依據。

經濟全球化盡管對國家經濟主權造成了一定的沖擊,但是,在今后相當長時間內,它不可能導致國家主權的消亡其根本原因在于,經濟全球化就現實的經濟和技術條件而言還必須以民族國家為基礎,企圖以所謂的“世界政府”來取代各獨立的民族國家政府如同南柯一夢,是不可能實現的。對于這一點。米夏埃爾·齊恩、克里斯·哈曼等學者已經作了專門的論述,這里不再進行論述。由此,廢除國家主權失去了其在理論上的必要性,也就難逃為發達國家插手別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國內事務而削弱別國主權進行開脫的嫌疑了。

(四)國家經濟主權“讓渡論”

該主張為歐盟成員國所提倡,他們堅持歐盟是一個具有超國家性質的國際組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為了全局利益,讓渡部分國家主權并不會損害主權的完整性,其結果會形成歐洲統一市場、統一貨幣和歐洲大經濟區。歐洲一體化的實踐表明國家主權是可分的,這樣對于增強歐盟的總體實力,加速其各方面的發展是非常有利的。可見,該理論是歐盟的形式視為國家經濟主權讓渡的理想化狀態。雖然國際社會至今尚未就此觀點達成一致,但它具有國際法上和實踐中的合理性。

就國家經濟主權的讓渡論來說,其理論基礎就是承認主權的可分性。而至于主權是否可分,一直以來是理論界爭論的焦點之一,但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說的,“看來比較可取的意見是,堅持切合實際的認為主權是可分的,盡管這種意見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合理的。

主權的讓渡不同于主權的割讓,而是國家問的主權共享。“主權讓渡是為了解決國際組織的授權問題而產生的概念,即成員國轉讓部分主權的形式權力并由一個共同的組織來行使。這種部分主權實行成員國共享的方式,說到底主權的所有仍然是國家的,所以,讓渡不是割讓。只要國家是自愿加人國際組織并保留退出的權利.主權國家所有的底線就不可能突破,因為國家在理論上有可以收回讓渡的主權的權利。至于在實踐中權力的收回是否可行的問題,關鍵還在于國家的戰略選擇和權力行使,因為主權讓渡和受限也是主權國家行使主權的結果。至于國家經濟主權的讓鍍是否導致了如有些學者聲稱的國家經濟主權弱化的結果,筆者認為,國家經濟主權的讓渡是國家基于自身某種利益的考慮所做出自主意識的選擇從而在新的國際環境下更好地維護和獲取國家的根本利益而并非是國家主權被弱化的表現,國家自始至終都保持著其自主性。即便歐盟這樣高度一體化的區域聯盟的結成也是從屬于國家利益這一前提下的。而事實上,正是主權國家本身推動了全球化不斷地向縱深發展。就國際社會整體而言國家通過參與經濟全球化,對機制化組織適度地讓渡一部分主權,恰恰是一國權力的延伸、變通和擴展,是對國家利益的拓展。

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的實現

經濟全球化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無異于一把“雙刃劍”。在為發展中國家帶來追趕上發達國家的新機遇,促進其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提出新的挑戰。面對這種形勢,發展中國家應當如何對待國家經濟主權?如何協調處理國家經濟主權與加強國際相互合作的關系?這些都是當前擺在發展中國家面前的重要課題。我認為,發展中國家應當注重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在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同時,堅持和發展國家經濟主權

經濟主權能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也是逐步擺脫不發達的銳利武器。一國的經濟主權需要維護,而其經濟也必須發展,兩者不可偏廢。因此如何處理好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就成為發展中國家必須認真思考的戰略問題。筆者認為,發展中國家在理解經濟主權時,應將其理解為各種“權利”的具體體現,而避免理解為純粹的、抽象的國家“權力”。它的實現體現為國家所行使的各項具體經濟權利.這些國家經濟主權權利可以分為核心經濟主權權利和可讓渡的經濟主權權利。核心經濟主權權利要始終不渝的予以堅持;而對于那些可以讓渡的經濟主權權利則可以發展的觀點來對待,只要在符合本國及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適量開放。

(二)積極參與制定經濟全球化的新規則,促進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形成

歷史和現實表明。發達國家在過去、現在以及將來都不會自動放棄經濟霸權、主導權和控制權,不會善意地主動讓發展中國家享有國際經濟事務的參與和決策權,尤其是在國際投資領域中國際立法不平衡趨勢甚為明顯,如TRIMS取消了發展中國家用以對付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手段,而約束限制性商業管理的國際規范卻未能出臺;發達國家竭力將勞工標準納入多邊貿易體系,但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流動問題卻采取回避態度。因此作為發展中國家,要想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被動的接受游戲規則,就應加強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積極參與多邊貿易體系規則的制定過程;在致力于創建一個既能適應全面的國際市場競爭,又能有力地保障民族經濟安全的現實主義的國內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時,促進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法律新秩序的形成,使經濟全球化進程不僅僅體現西方的價值理念,同時也使得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得到應有的尊重和照顧使得全世界各國均得以充分的進步和發展。

[論文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家經濟主權讓渡論發展中國家

[論文摘要]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仍然是研究的重心。本文從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造成沖擊的因素,入手進行分析,并通過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出現的國家經濟主權理論進行剖析得出了國家經濟主權的讓渡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結論,進而指出了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實現的途徑。

注釋

[1]胡聯合。胡銘.《試析經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安全的主要挑戰》.載《理論學刊》。1999年第l期,第36頁

[2]彭澎.《國際政治經濟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第114頁

[3]程唬。《全球化與國家主權——比較分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第240頁

[4]參見Lillieh.R.(ed).HumanitarianInterventionandtheUnitedNations,Charlottesvme:UniversityPressofVirginia.1073,P.197

[5]慕亞平.《和平、發展與變革中的國際法問題》.法律出版社,2003,第336頁

[6]參見劉力.《經濟全球化與新主權觀》.載劉德喜主編.《WTO與國家主權》.人民出版社,2003,第133頁

[7]肖佳靈.《國家主權論》.時事出版社,2003,第411頁

[8]參見LouisHenkin,”TheMythologyofSovereignty”,Newsletter,AmericanSocietyofInternationalLaw,March—May,1993,P.1-2

[9]參見[德]米夏埃爾·齊恩.《黑、紅、綠、棕:對非民族國家化的反應方式》.載[德]烏·貝克等著.《全球化與政治》.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第162—171頁

[英]克里斯·哈曼.《全球化——一種新正統觀念的批判》.載王列等編譯.《全球化與世界》.中央編譯出版社,l998,第l94一l80頁

[10]參見Lillich,R.(ed),HumanitarianInterventionandtheUnitedNations,Charlottesville:UniversityPressofVirginia,1073,1198

[11]參見慕亞平。《和平、發展與變革中的國際法問題》.法律出版社2003第328頁

[12][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第94頁

[13]劉杰.《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國際機制》.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第4頁

[14]參見曾令良.《論冷戰后時代的國家主權》.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1期,第115頁

[15]參見徐泉.《國家經濟主權論》.人民出版社,2006,第98頁

[16]慕亞平.《和平、發展與變革中的國際法問題》.法律出版社,2003,第3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