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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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主權讓渡論文

「摘要」在全球化迅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國家主權絕對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質疑,而主權相對性的理論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從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歷史、類型、特點、理論動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為了享受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國家不應固守主權絕對原則,而應在堅持國家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在適當的領域限制或讓渡國家主權。這種由國家主權相對化而引申出的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一種對國際法理論的新的發展。

「關鍵詞」國家主權全球化主權相對化主權讓渡

引言:國家主權的歷史流變

主權(sovereignty)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1)第一個系統闡述主權理論的是法國學者讓?布丹,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其后,關于主權的性質曾出現過又出現了多種學說,較具代表性的為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主權在民說”,他強調國家主權屬于人民,并確認了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絕對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個原則,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權觀念。(2)

在國際法上,1684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一次以條約形式確認了國家的主權權利,規定國家不論大小都是主權平等的國家。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爆發后,法國資產階級政府為對抗一些歐洲國家的干涉,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主張國家主權原則。此后,主權被認為是國家最重要的特性。在一些傳統的國際法理論中,主權成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享有主權的國家并不一定受國際法的約束,它甚至可以為實現本國意志而訴諸戰爭。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國際法給國家主權以更為具體全面的確認和維護:它在確認和維護傳統國際法所確立的國家享有領土主權的領陸、領水、領空等范圍外,還擴大了國家享有領土主權和主權權利的范圍;(3)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規定: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等等。上述內容表達了一個共同的核心理念:國家主權是絕對而不可侵犯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4)的發展,世界各國交往不斷增加,經濟發展依存性增強,需要人類共同解決的問題(如生態環境保護等)越來越多。這些問題的解決,既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同時也需要世界各國的合作與協調。這就意味著各國如果想參與到國際活動中來,就要遵守一系列條約、協議、機制和國際性規則,而不能憑借所謂絕對的國家主權而肆意妄為;同時,世界各國對聯合國工作的參與及對其決議的尊重實際上就意味著對自己主權的部分放棄,就像國際條約的簽署實際上可以被看作是對自己主權的自我限制。(5)可見,各國在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形成了一種開放性、滲透性的“共變關系”,這種趨向全球化的“共變關系”與國家主權原有的排他性、專屬性發生了沖突。正如美國學者威廉?奧爾森所言:“主權國家體系把人們分成一個個作繭自縛的政治實體,而經濟生活的繁榮卻需要人們盡量交流商品和投資。這一直是主權國家體系一個帶根本性的難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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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與主權讓渡研究論文

「摘要」在全球化迅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國家主權絕對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質疑,而主權相對性的理論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從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歷史、類型、特點、理論動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為了享受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國家不應固守主權絕對原則,而應在堅持國家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在適當的領域限制或讓渡國家主權。這種由國家主權相對化而引申出的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一種對國際法理論的新的發展。

「關鍵詞」國家主權全球化主權相對化主權讓渡

引言:國家主權的歷史流變

主權(sovereignty)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1)第一個系統闡述主權理論的是法國學者讓?布丹,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其后,關于主權的性質曾出現過又出現了多種學說,較具代表性的為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主權在民說”,他強調國家主權屬于人民,并確認了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絕對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個原則,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權觀念。(2)

在國際法上,1684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一次以條約形式確認了國家的主權權利,規定國家不論大小都是主權平等的國家。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爆發后,法國資產階級政府為對抗一些歐洲國家的干涉,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主張國家主權原則。此后,主權被認為是國家最重要的特性。在一些傳統的國際法理論中,主權成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享有主權的國家并不一定受國際法的約束,它甚至可以為實現本國意志而訴諸戰爭。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國際法給國家主權以更為具體全面的確認和維護:它在確認和維護傳統國際法所確立的國家享有領土主權的領陸、領水、領空等范圍外,還擴大了國家享有領土主權和主權權利的范圍;(3)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規定: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等等。上述內容表達了一個共同的核心理念:國家主權是絕對而不可侵犯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4)的發展,世界各國交往不斷增加,經濟發展依存性增強,需要人類共同解決的問題(如生態環境保護等)越來越多。這些問題的解決,既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同時也需要世界各國的合作與協調。這就意味著各國如果想參與到國際活動中來,就要遵守一系列條約、協議、機制和國際性規則,而不能憑借所謂絕對的國家主權而肆意妄為;同時,世界各國對聯合國工作的參與及對其決議的尊重實際上就意味著對自己主權的部分放棄,就像國際條約的簽署實際上可以被看作是對自己主權的自我限制。(5)可見,各國在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形成了一種開放性、滲透性的“共變關系”,這種趨向全球化的“共變關系”與國家主權原有的排他性、專屬性發生了沖突。正如美國學者威廉?奧爾森所言:“主權國家體系把人們分成一個個作繭自縛的政治實體,而經濟生活的繁榮卻需要人們盡量交流商品和投資。這一直是主權國家體系一個帶根本性的難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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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正義論——全球化時代馬克思主義的主權觀探析

【內容提要】馬克思主義認為,主權是個歷史概念,它隨著民族國家的產生而產生,隨著民族國家的滅亡而滅亡。主權、正義的標準是有利于國家根本利益。在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的主權、正義表現為以維護自身根本利益為原則。同時,也應看到發達國家的主權非正義性,它是跨國壟斷資本實現其侵略擴張的工具,應加以警惕和抵制。

【關鍵詞】發展中國家/西方發達國家/全球化/主權/正義

【正文】

全球化的浪潮正在席卷世界各地。主權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正面臨全球化的挑戰,如何處理全球化與國家主權成為擺在主權國家面前的一大難題。為此,許多學者試圖以不同理論來研究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但是真正能解決這一看似存在悖論關系問題的學者鳳毛麟角。實踐證明,只有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歷史辯證法來研究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才能給主權國家的發展指引正確的發展方向。

一、馬克思主義的主權觀念及其歷史實踐

主權作為一種觀念是在讓·博丹《六國論》中首次出現的。此后,洛克、盧梭、黑格爾等思想家又將主權的觀念加以引申,形成各種主權理論如“議會主權”、“人民主權”等。這里的“議會主權”、“人民主權”都是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需要,是為了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19世紀下半期至今,許多西方資產階級學者又提出了“有限主權論”、“主權過時論”等觀點,主張限制或否定國家主權。由于這是資本主義主權國家已經有了足夠發展,進入帝國主義階段,為了獲取原料和銷售市場,需要進行侵略擴張,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卻十分落后,國力薄弱,因此資產階級學者為了利于資本主義國家的拓殖,提出了限制和否定主權的理論。從贊同國家主權到限制以致否認國家主權的轉變,說明了資產階級是以自己的階級利益作為標準的。贊同主權是由于資產階級反封建專政建立資產階級國家的需要;主張限制或否定主權是便于資產階級在世界范圍內侵略擴張的需要。可見,資產階級國家主權理論的流變完全是以本階級利益需要為標準的。因此我們說資產階級的主權理論是非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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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主權平等

摘要:新中國已經走過四十年的歷程。四十年來,它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國際法體系,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總結這些經驗,對于更好地執行對外開放的國策,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主權平等的角度對新中國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作一簡要說明。本人認為,主權平等構成新中國國際法的核心。由于國際法是門世界性學問,有必要做一點縱向的回顧和橫向的比較。這對認清中國國際法的地位及面臨的問題有益。關鍵詞:主權平等;國際法;對外開放Abstract:NewChinahasgonethrough40yearsofhistory.40yearsago,itestablisheditsownsystemofinternationallaw,hasaccumulatedawealthofexperience.Theseexperiences,forbetterimplementationofthenationalpolicyofopeningtotheoutsideworldisofgreatsignificance.FromtheperspectiveofthesovereignequalityofthenewChineselawtheoryandpracticetomakeabriefdescription.Inmyopinion,thesovereignequalityofinternationallawconstitutethecoreofthenewChina.Asthedoorisaworld-wideknowledgeofinternationallaw,itisnecessarytodosomethingtorecalltheverticalandhorizontalcomparison.ThisisaclearunderstandingofChina’sstatusofinternationallawandtheproblemsfaceduseful.Keywords:sovereignequality;internationallaw;openingtotheoutsideworld一、歷史的遺產現代意義的國際法起源于近代歐洲,是在當時的歐洲國際關系中由條約和國家實踐逐漸演變形成的國家行為準則,起初只適用于歐洲所謂基督教文明國家之間的關系。隨著國際關系的變化和擴大,傳統的歐洲國際法傳到了外部世界,但同時又遇到了危機。國際關系新主體的出現,特別是十月革命后社會主義國家的興起,使傳統的歐洲國際法的效力成為疑問。按傳統理論,國際法的效力來自國家同意,而傳統國際法在未得到“新國家”承認前,顯然不具有普遍效力。兩次世界大戰,破壞了傳統國際法的重要內涵,主權遭到踐踏,暴力代替和解,而破壞的力量恰恰主要來自歐洲的所謂文明國家。世人不禁懷疑,國際法在大國的強權和擴張的貪欲面前,是否真正具有“法”的權威?然而,與危機并存,國際法又不斷出現新的生機。戰爭摧毀了和平的夢想,也更激勵了追求和平的渴望。國際法作為和平、安全和秩序的工具,二次大戰后再度受到重視。1945年,五十一個反法西斯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建立了以維持和平與安全為首要宗旨的聯合國組織。憲章特別強調了國際法的作用,要求尊重條約和國際法的義務,依正義及國際法的原則,調整或解決國際爭端,并專設國際法委員會,負責編篡和逐漸發展國際法的工作。本世紀四十年代,是國際法重大變革的時代。傳統的國際法在危機面前必須改進和發展,以適應新的國際關系的需要。在變革的進程中,國際社會的新成員,包括新國家和新政府,起著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們的同意是傳統的法律原則、規則具有普遍效力的前提;另一方面,它們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際法的未來。得到世界各國普遍贊同的《聯合國憲章》,作為一個全球性國際政治經濟組織的基本法,為檢驗傳統的法律原則、規則的合理性提供了標準,也為國際法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歷史為我們留下的遺產是,一個以憲章為框架包括傳統法律原則、規則的國際法體系,這個體系需要不斷由各國的實踐加以檢驗、解釋和創新。二、外交政策的召喚1949年,中國人民經過長期革命斗爭,終于建立了自己的共和國。經歷了半殖民地屈辱歷史、飽受外國侵略和奴役的中國人民,十分珍視來自不易的革命成果,捍衛國家獨立和主權,成為新中國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務。這一點在1949年9月20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得到確認。為了維護國家獨立和主權,新中國在外交上面臨一系列重要問題急需解決,這些問題無不與國際法密切相關。例如,第一,新政府如何繼承舊政府在國際上的各種權益?這主要是新政府繼承舊政府在國外、境外的財產問題,以及新政府在國際組織的代表權問題。這些問題都以國際法的形式出現。第二,新政府如何對待舊政府同外國締結的條約?這實際上也是個繼承問題。不過,鑒于舊中國在國際關系中的不平等地位,新中國面臨的條約,都為外國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條約。這也需要從國際法的角度,闡明對這些條約的態度。第三是承認問題。新中國同外國交往、建立外交關系,這就涉及國際法上的承認問題。承認雖然首先是政治行為,但又會帶來法律后果。第四是領土主權問題。新中國成立之后,面臨歷史遺留的許多邊界爭議,有香港、澳門問題,還有海上和空中邊界的確認及管轄問題。這些都需要國際法。所以,對于新中國來說,研究國際法,表明對國際法的態度,是維護獨立主權的需要,是外交政策的召喚。新中國必須對二次大戰后的國際法體系進行檢驗和評價。贊同什么,反對什么,主張什么。作為一個大國和新型社會制度的國家,新中國的態度將直接影響國際法的發展。三、主權平等:新中國國際法的核心早在1949年10月1日,主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成立的公告中就宣布,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愿與之建立外交關系。這不僅是外交政策的表述,同時意味著新中國對于國際法所采取的基本態度,表明了新中國所主張的國際關系的行為準則,這就是平等、互利和主權。此后,新中國在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中重申并發展了這些準則,其中最為著名的是1954年4月29日中國與印度之間的一項條約。這項題為《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的條約序言,首次完整地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新中國認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并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贊同,所以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新中國的教科書一直是這樣論述的。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當中,尊重主權原則是最基本的原則,其他原則都是引伸或補充。不侵犯原則主要是針對領土主權而言,是尊重主權的一個方面。不干涉內政指不干涉主權管轄下的內部事務,是主權對內最高性的體現。和平共處乃是尊重主權的必然結果,只有相互尊重主權才能和平共處。主權和平等是兩個不可分割的概念。主權意[1][2][3][][]味著獨立,互不隸屬,必然要求平等,而平等只能是主權者的平等。新中國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特別是一些重大的實踐,基本上是圍繞主權平等而展開的。首先,國際法的性質向題。新中國的理論普遍認為,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在國家之上,沒有一個更高的立法權威,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協議。國家通過條約和習慣,參與國際法的制訂和承認,并因此而受到約束。國家之上也沒有一個更高的司法和執法權威,國際法的實施依靠國家本身。二次大戰以后,西方國際法學界盛行個人也是國際法主體甚至是基本主體的思潮,認為國際法的基本文件如《聯合國憲章》,以及一些國際條約,規定了尊重和保護個人的權利,國際法擴展到了個人,個人享有國際法賦予的權利,因此成為國際法的主體。新中國反對這種主張,認為個人與國家處在不平等的地位,不能獨立參加國際關系,不能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因而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個人主體資格問題,實際上是關系到現代國際法性質的根本問題,承認個人的主體資格,勢必會動搖現代國際法主權平等的基礎。第二,承認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新中國始終堅持三個原則,即: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以此作為承認及建立外交關系的前提。在所有的中外建交文件中,都重申了這三個原則。四十年來,新中國同世界上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新中國認為,承認是會導致法律效果的,其中有兩個主要效果。首先,承認新政府意味著斷絕與舊政府的官方往來。據此,新中國反對任何建交國與臺灣發生官方關系,并把這種關系視為干涉中國的內政。中美建交之后,美國國會通過了《與臺灣關系法》,規定美國向臺灣出售武器,一直受到中國政府的嚴厲譴責,成為中美關系發展的障礙。1981年,荷蘭政府向臺灣出售潛艇,中國政府提出強烈抗議,建議兩國外交關系降格。第二個效果,承認意味著承認國同意新政府對舊政府在該國財產的繼承。1986年,中日之間發生了著名的關于“光華寮案”的爭端,日本法院對于光華寮的歸屬問題進行了審理和判決。中方的主要反駁論點,就是光華寮屬于新政府繼承舊政府的中國國家財產,日本承認新中國政府,導致原屬舊政府的光華寮轉移到新政府手中。第三,繼承問題。從廣義上講,新中國主張繼承舊政府在國外的一切財產和權利。新中國把自己的繼承看成是政府的而不是國家的繼承。中國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沒有變,新中國仍然是古老中國的延續,關鍵是誰有資格代表中國。如前所述,新中國政府始終把自己視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理應繼承舊政府在國外的一切財產和權利。1949年,中英之間發生了世人矚目的兩航公司資產事件。港英當局扣押了舊中國的中國、中央兩航空公司在香港的資產,隨后,英國法院又對這些資產進行了審理和判決。為此,中國發表聲明指出,兩航公司在港的資產屬于新中國中央政府所有,英國的作法侵犯了中國的主權以及新政府繼承國家財產的權利,完全違反了國際法關于國家財產的繼承原則。新中國在權利上的繼承,突出地表現在為恢復在聯合國及其組織內合法席位的斗爭。中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1949年以后,臺灣仍竊踞著中國在聯合國及其系統內的席位。如何在國際組織中捍衛國家主權,是新中國面臨的重大外交課題。新中國從政府繼承的角度出發,提出新中國在國際組織中的地位是恢復固有的合法權利問題,而不是重新加入的問題,也就是說,新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理應繼承舊政府的權利。新中國的這一主張,維護了主權統一完整,避免了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的惡果,并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贊同和支持。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把臺灣當局驅逐出聯合國,恢復了新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之后,新中國在聯合國系統內各組織的合法席位也陸續得到恢復。在對舊政府的條約繼承上,新中國采取審慎的態度。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的規定,舊中國歷屆政府與外國締結的條約,都必須接受新政府的審查,然后才能決定其效力。這表明,新中國對于舊政府簽訂的條約,既不認為當然有效,也不認為當然無效,而是審查后再作決定。新中國是堅決反對外國通過破壞中國主權的戰每或武力強迫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拒絕承認不平等條約的效力。這一立場的法律基礎是:非法的行為不能產生合法的結果。在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簽署之前,新中國曾多次闡明了中英歷史上關于香港問題的三個條約的不平等性和非法性,拒絕接受三個條約的約束。第四,國家豁免問題,這是目前國際法理論與實踐面臨的重要問題。1982月中美之間關于“湖廣鐵路債券案”的爭端,以及中日之間的“光華寮案”,都涉及這一問題。新中國采取絕對豁免的理論,主張國家及其財產不受外國主要是外國法院的管轄,不得被起訴和強制執行,這一理論的基礎是主權平等,即:平等的主權者之間無管轄權。本世紀,特別是五十年代后,美國等西方國家逐漸采取有限豁免的理論,把國家的行為分成公法的行為和私法的行為,國家在外國的豁免僅限于公法行為,私法行為則不免除管轄。據此,這些國家相繼制定了國內法,對外國的所謂私法行為實施管轄。新中國對于有限豁免論持批判態度,認為這一理論違反了主權平等原則。在“湖廣鐵路債券案”和“光華寮案”中,中國政府分別向美、日兩國政府提出交涉,要求兩國撤消對案件的起訴和審理,并拒絕直接出庭應訴,表明了新中國絕對豁免論的立場。第五,領土主權問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把尊重領土完整作為主權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強調出來,表明了新中國對于領土主權的重視。在實踐中,新中國為維護領土主權的統一作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重大勝利。新中國始終堅持臺灣是中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立場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接受。新中國始終認為,香港,澳門自古就是中國的領土,并為在兩地恢復中國的主權同英國和葡萄牙政府進行了長期艱苦的談判,終于與兩國達成了協議,于1997年7月1日起陸續恢復中國在港、澳的主權,為維護國家領土完整作出了巨大貢獻。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與一些鄰國存在著邊界問題。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新中國分別同巴基斯坦、阿富汗、尼泊爾、緬甸等國簽訂了邊界條約,確定了各自領土主權的界限。然[][][1][2][3][][]而,由于印度、越南等國采取領土擴張的立場,新中國與它們發生了邊界武裝沖突。新中國被迫采取《聯合國憲章》第51條所規定的自衛措施,收復了被侵占的領土,表明了捍衛領土主權的堅定決心。在與印度、越南的邊界爭端中,新中國基本肯定了傳統國際法關于領土取得的一項原則,這就是先占。新中國所主張的領土要求,主要是以最先發現、最先占領并控制為依據的。新中國也十分重視領空和領海主權,把它們視為領土完整的重要部分。五、六十年代,新中國曾對美國飛機入侵我國領空多次提出嚴重抗議,并給予堅決的回擊。早在1958年,新中國就了領海聲明,主張對中國的領海及沿海島嶼行使主權管轄,規定了十二海里的領海界限。新中國同意外國商船在中國領海內作無害通過,但規定外國的軍艦通過中國的領海必須事先得到中國政府的批準。軍艦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是新中國與一些海洋大國在領海主權問題上爭論的焦點。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是二次大戰后海洋法出現的新概念。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此加以確認。新中國自始自終地參加了該公約的討論和制定,并第一批在公約上簽字。在實踐中,新中國堅持主張對于自己的專屬經濟區的管轄權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力。目前,中國與日本、菲律賓等國在東海、南海大陸架問題上存在著爭端,爭端的焦點在于采用什么原則劃分彼此的大陸架。新中國認為,劃界應以建立在自然延伸基礎上的公平原則,而日本等國卻堅持等距離線的劃法。第六,主權管轄的內政問題。對內的最高性是主權的一個基本含意。新中國堅持對于自己的內部事務的最高權威,這一主張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聯合國憲章》。憲章開宗明義規定了主權平等,并宣布聯合國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第2條第7款)。然而,國際法并沒有列舉本質上屬于主權管轄的內政范圍,也無法列舉詳盡。根據各國的實踐,內政包括一國的立法、行政、司法制度,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目前在內政問題上的一個最大爭論就是人權問題。西方國際法學界普遍認為,由于《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以及一些國際條約規定要尊重和保護人權,一國公民的基本人權已不再是該國的內政問題,而是成為國際法的問題,國家負有國際義務尊重和保護本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據這種理論,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頻頻指責社會主義國家包括中國侵犯了人權。最近幾年,美國國會通過決議,攻擊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侵犯了人權并指責中國在函藏侵犯了人權。歐洲議會也通過了類似的決議。對于上述指責,新中國駁斥為違反國際法的干涉內政行為。按照中國的觀點,一國公民的權利問題,屬于憲章規定的本質上為一國國內管轄的內政問題,由該國的法律特別是憲法加以規定,并由國家機構加以保障。這在各國都是一樣。新中國并不反對尊重和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相反,而是通過加強民主和法制促進人民基本權利的實現。然而,國際法根據主權和不干涉內政的原則,把人權問題交給了國家,人權的最終實現必須依靠各國自己的力量。新中國盡管反對基本人權的國際化,但不認為所有的人權問題都屬于內政范圍。新中國主張,凡是搞種族歧視、種族隔離、滅絕種族、實行奴隸制、歧視婦女等,都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各國都有權譴責。因此,新中國一貫反對南非政權的種族主義政策,堅決支持南非黑人爭取種族平等的斗爭。主權的最高性還體現在對于外國人(不包括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者)的管轄上。在舊中國,外國人依據不平等條約,在中國領土上享有種種特權。新中國成立后,立即廢除了外國人在華特權,依中國法律對外國人進行管轄。1982年中國憲法專門規定了對待外國人的兩個原則,一是要保護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外國人要遵守中國的法律。1986年,中國又制定了《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居留和旅行管理法》,具體規定了各種管理辦法。第七,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問題。新中國一貫堅持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平共處原則就包含著和平解決爭端的意義。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為國際上樹立了一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范例。然而,關于解決爭端的途徑,新中國則更強調依靠主權國家自身,也就是說通過雙邊的辦法而不是通過國際機構,因為這樣更能體現主權者的意志和平等的原則。新中國始終堅持平等協商和談判是解決中外爭端的基本途徑。新中國雖然在國際法院有了自己的法官,但至今未接受《國際法院規約》的住擇條款,不受國際法院對于四類案件的強制管轄。在中國參加的多邊條約中,新中國一般都對強制管轄條款提出了保留。不過,在近年的中外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了仲裁條款,表明新中國朝著利用國際機構解決爭端的方向,邁出了謹慎的一步。四、我們面臨著一個什么樣的國際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國際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導致這種變化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新國家和新政府的大量涌現。它們積極參加國際法律活動,檢驗傳統的原則和規則,創造新的原則和規則,大大促進了國際法的發展,并使之具有了普遍的意義。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經濟聯系的密切,國際法的內容日益增加,出現了外空法、國際經濟法等新的分支。然而,國際法領域內始終存在一場尖銳的斗爭,焦點就是人權問題。這實質上是以個人主義為中心和以集體主義為中心的兩種不同價值觀的碰撞。西方企圖借人權增進自己價值觀在更大范圍內的接受和實現,而主權是東方抵御進攻的堅強屏障,人權的國際化則成為穿透這道屏障的武器。這場斗爭的結果將決定現代國際法的性質,是平等的主權者之間的國際法,還是以個人為主體的超國家法和世界法。盡管西方極力主張人權的國際化和個人的主體資格,但是,就整個世界范圍而言,這種主張只是愿望而不是現實。當代國際體制仍以主權國家為基本主體,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國家參加國際法的制訂,個人是沒有這種能力的。在國際司法領域,個人的地位也無法與國家等同。國際法院只接受國家之間的訴訟,個人只有通過其本國,才有可能與外國對抗。在人權方面,還沒有一個普遍性的國際機構有權審理個人控告國家的案件。絕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自己的國內法體制來保障本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使是在國際上高喊人權的美國,至今仍未參加1966年兩個關于基本人權的主要國際條約,也還是通過國內法對本國公民的權利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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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正義論——全球化時代馬克思主義的主權觀探析

【關鍵詞】發展中國家/西方發達國家/全球化/主權/正義

【正文】

[中圖分類號]A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41X(2001)03—0010—04

全球化的浪潮正在席卷世界各地。主權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正面臨全球化的挑戰,如何處理全球化與國家主權成為擺在主權國家面前的一大難題。為此,許多學者試圖以不同理論來研究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但是真正能解決這一看似存在悖論關系問題的學者鳳毛麟角。實踐證明,只有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歷史辯證法來研究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才能給主權國家的發展指引正確的發展方向。

一、馬克思主義的主權觀念及其歷史實踐

主權作為一種觀念是在讓·博丹《六國論》中首次出現的。此后,洛克、盧梭、黑格爾等思想家又將主權的觀念加以引申,形成各種主權理論如“議會主權”、“人民主權”等。這里的“議會主權”、“人民主權”都是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需要,是為了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19世紀下半期至今,許多西方資產階級學者又提出了“有限主權論”、“主權過時論”等觀點,主張限制或否定國家主權。由于這是資本主義主權國家已經有了足夠發展,進入帝國主義階段,為了獲取原料和銷售市場,需要進行侵略擴張,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卻十分落后,國力薄弱,因此資產階級學者為了利于資本主義國家的拓殖,提出了限制和否定主權的理論。從贊同國家主權到限制以致否認國家主權的轉變,說明了資產階級是以自己的階級利益作為標準的。贊同主權是由于資產階級反封建專政建立資產階級國家的需要;主張限制或否定主權是便于資產階級在世界范圍內侵略擴張的需要。可見,資產階級國家主權理論的流變完全是以本階級利益需要為標準的。因此我們說資產階級的主權理論是非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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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行使

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對臺灣行使管轄主權,不僅有歷代史籍記載與文人記述為佐證,更有歷代持續編修地方志書為直證。在中國歷史上,編修地方志幾乎與所有朝代的歷史相始終,從夏代到清朝,代代相沿,都有編修方志(或圖經)的記載。在我國汗牛充棟的文化典籍中,地方志書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史稱國家實現主權管轄為“納入版圖”,即指將某地域上之土地、人民與物產情況全部登記入籍、上報中央,以為永久的轄治依據。嗣后,又通過編修地方志,把所屬區域范圍內之自然與社會的歷史、現狀作全面而系統的記載,為治者提供借鑒,為他人提供信史。故編修地方志是國家行政管理的永久定制,也是國家實現主權管轄的重要標志。臺灣地區歷代地方志的編修,正好可以證明中央王朝對該地區實施永久而持續的行政管轄權力的過程。

編修地方志一般是由中央政府統一號令,各地按照統一的體例和規范,在各級地方政府的主持、指導下進行。所以,古代地方志的主修者多是省、府、縣的主官。新到地方任職的官員,依例首先要閱讀前人編修的志書,以為了解地情民風的入門;在地方任職者,如受朝命或自認必需,就會主持續修地方志。“盛世修志”之所以成為美談,是因為在社會安定、文教興盛的條件下,地方官可以動員一定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以從事修志編史之類文化建設事業。今以臺灣為例,讀者可概見古代“官斯土者”的施治作為以及從政興文傳統之一斑。

臺灣修志自府志開始。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朝廷命令福建水師提督施瑯率軍進攻鄭氏軍隊,澎湖一戰定乾坤,清軍兵臨城下,明鄭政權以投降告終。清廷收復臺灣后,于翌年即設府管轄,派官治理。這就是清代朝廷文書及官員奏議所稱“臺灣納入版圖”之事。事實上,根據考古資料和歷史載籍(史書、志書、筆記、碑銘等)證明,不但中國人早已發現臺灣、涉足臺灣,而且也是中國人最早管轄和經營臺灣。

重要的是,在臺灣收歸清政權直接管理并派官施治之后,許多府、縣主官都注意采風、修志。官員們對這片長期孤懸海外的“蠻昧之區”都懷著神秘感和好奇心,因此對修志顯得特別積極,修志活動尤為頻繁。以致有清一代治臺不過200余年,僅《臺灣府志》就編修了6部,平均30多年一修,這在其他省、府并不多見。

蔣毓英是編修《臺灣府志》的第一人。他于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七年(1684—1688)受命首任臺灣知府,其時適逢清廷詔令全國纂修地方志。他遂親自主持,并偕同諸羅縣令季麒光、鳳山縣令楊芳聲等共同纂成《臺灣府志》稿。數年之后,由蔣氏私家刊行。因系私刻,故知者不多。該志共10卷、25目,規模始創,缺略難免;內容雖顯單薄,梗概大致周詳。所載清初臺灣人口、田賦、人物等資料十分珍貴(注:清·蔣毓英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上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46頁。)。

第二部《臺灣府志》系由臺廈道高拱乾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倡修,康熙三十五年(1696)刊行。其內容大為增加,體例亦更臻完備,成為臺灣府志中之代表,歷史價值很高,后世續修府志者多以此為藍本。第三部是由臺灣府學政范咸等于乾隆十年(1745)所修,稱《重修臺灣府志》,次年書成,第三年(1747)刊行。該志共分25卷、12類、92目。此志特別收錄鄭成功事跡,是前二志之所無,為后人保存了珍貴的歷史資料,可謂眼光獨具,史識超卓。這三本《臺灣府志》于1984年由中華書局重新整理、點校出版,受到文史界及各研究部門的歡迎和好評。編修臺灣地方志的目的與意義,時人發表了許多好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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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國家主權權利與知識產權透析

摘要:經濟全球化推動了信息交流方式的變革,帶動了智力勞動成果物化形式的跨國界流通。根據一個民族國家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并不當然獲得另一民族國家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特征源自民族國家的主權權利。國家主權的過度強調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知識產權的跨國保護。一國對知識產權客體的屬地管轄權與另一國對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屬人管轄權,或者相反,彼此沖突,長期爭斗,必然耗損有限的國際公共資源。讓渡管轄權,協調管轄權的沖突必將實現知識產權跨國保護的宏大目標。

關鍵詞:民族國家;主權權利;知識產權;跨國保護

經濟全球化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積極的變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籬隔閡下的主權國家緊密聯系,使散居各地的人們建立起彼此互通有無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們思維方式的變革,信息的瞬時傳播便利創新思想的相互借鑒,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仿制”、“貼牌”、“冒牌”甚至“抄襲”現象的泛濫。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若要合作保護知識產權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

經濟全球化給知識產權帶來的巨大變化隨處可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法伴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呈現嬗變之勢。國際社會雖然缺乏國內那樣有組織的政府,缺乏對所有民族國家行使權威的超國家組織,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社會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國際法律體系是一個松散的、碎片化的規則集合體,不過,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識產權國際統一法運動不斷升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相關立法運動正深入到國內立法活動的傳統領域。從知識產權的產生、效力到權利的期限,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壟斷性到公益性、社會化,從純粹的私有財產權到與人類生命健康權的關聯關系,等等,凡是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都存在知識產權國際統一立法的痕跡。國際知識產權法軟性約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觀。需要指出的是,傳統知識產權立法無法化解的三對矛盾: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普遍保護的需要、各民族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歧異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形成的主權沖突,均仍困擾著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保護事業,其中以主權為最大桎梏。

一、屬地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根據一國法律創設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并不當然在其他主權者領土上被承認為權利。這是主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最常見的注解。主權原本是一個國家政治學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對主權的來源——公意——進行解說后,寫道:“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由此,我們將主權的特性之一概括為“主權不可轉讓”。在盧梭的著作里主權是對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詮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法上,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對并列存在的國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國際法學者眼里主權對內是最高的、對外則是獨立的。在一國之內,主權所及之處,沒有較之更高的權威。主權對內、對外的兩個方面中,以對內的向度為我們考察的基礎。對于他國的知識產權在內國是否應當給予保護,需要求助于屬地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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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的層次理論

[內容提要]層次分析為國家主權研究提供了獨到的分析方法:國際體系層次上主權平等的同質性和國家層次上主權實踐的差異性;主權的內涵可分解為本質(或核心權力)及其所派生的具體的主權權力。應倡導一種新的國家主權觀。

我在《發展中國家在主權問題上的當代選擇——中國對外戰略問題思考之一》與《國家主權的層次分析》兩篇文章中,對國家主權研究另辟蹊徑,嘗試用層次分析法進行較為系統而深入的研究,以求擺脫主權問題的理論困境。現就上述研究進行綜合,提出國家主權的層次理論,尚祈同行斧正。

國家主權困境的根源

國家主權與民族國家相伴而生,隨著當代世界民族國家體制的形成,主權成為世界各國的本質特征,主權平等原則成為國際關系的基石。但是,迄今為止,在國際關系中主權平等原則屢遭破壞,強國和大國踐踏弱國和小國主權的事端頻頻發生,難以禁絕,其根源何在呢?對國家主權在國際上陷入的這種困境稍加考察,我們就會發現,主權在體系層次上與國家層次上的意義是不一致的。國際體系對主權的規定是抽象的、平等的,任何民族國家都是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因而體系層次上的主權是同質的。如果體系對主權的質的規定性能完全貫徹,那么在國際社會中有關主權的問題都能迎刃而解。事實上,這種主權在法理上、形式上的平等受到實質上不平等的沖擊。這是因為在國家層次上,主權實現存在著巨大差異。在體系結構和進程中,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處于劣勢地位,它們的主權處于脆弱狀態,而霸權國家利用其力量優勢,奉行擴張性、干涉性對外政策,否定體系對主權的規定。因此,主權在國際上面臨兩股力量的沖撞,一方面國家(在當代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為落實體系對其主權的規定性而努力,這就是國家間的平等、獨立、互不干涉內政;另一方面霸權國家踐踏體系層次上主權規定性的本質。這就是主權陷入困境的根源所在。既然主權的困境來源于體系和國家間內在的結構性緊張,而且,從原理上講,這種結構性緊張是現存國際體系所固有的,因而徹底消除是不可能的,我們對此不應抱有幻想,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只能無所作為。根據上述對國際關系的層次分析,我們完全可以在體系與國家兩個層次上作出極大努力,以大大緩和這種張力。一方面,我們要堅持體系對主權的質的規定性,通過強化國際法與聯合國憲章的基本準則,加強有關的保障機制和制度建設,推進國際關系民主化,促進世界格局多極化,反對霸權主義等措施,來進一步落實主權平等的原則;另一方面,在國家層次上,我們寄希望于力量的平衡,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力量對比趨于平衡,以及發展中國家力量的整合,只有逐步糾正世界力量的失衡狀態,才能使主權的困境不斷得到緩解。此外,在國際關系分析的第三個層次——國內層次上,國家主權也陷入了某種困境,這就是國內民族或地區的分離勢力的挑戰,但這種挑戰不是針對主權本身的,它們或者是為了使自己取得主權地位,或者為了認同于另一個主權實體,它們要否定的是本國的主權實體,并不要否定主權原則。而來自國際上對國家主權的挑戰則不同,它們對上述兩者都構成威脅。總之,國家主權處于內外夾擊之中。

確立剛柔相濟的新主權觀

在我們進一步用層次分析法剖析主權內涵之前,先強調有關主權的幾項原則:(1)主權平等的普遍原則;(2)國家利益決定主權的原則;(3)主權理論必須隨著歷史發展而發展的原則;(4)國家在主權問題上的選擇,必須與變動中的國際環境相平衡的原則。總之,民族國家的存在及其利益是它在主權問題作出選擇的內在動力,國際環境嬗變是這種選擇的外在動力。國家在主權問題上的選擇有其時代特征。當代特別是21世紀國際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深刻變革的歷史條件已經形成,一個密切聯動的國際社會呈現在世人面前,世界或區域整體性發展趨勢日益增強,當代世界生產力的空前飛躍,充滿了跨國沖動,擴大了全球范圍內資源配置的范圍、深度和合理性,為世界各國編織了一張相互依存的網。全球問題的出現又強化了世界依存網絡。在這種新的國際環境下,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一切要素都在跨國界流動,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社會之間,普遍建立起全面的互動關系。人類發展的局部性與封閉性正在走向終結。封閉型的民族國家形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世界生產力突飛猛進所造成的經濟全球化的世界形勢,也不能適應在許多方面必須進行全球治理的世界形勢。雖然,迄今為止,這些歷史條件的變化并未從根本上改變國家主權的本質和地位,但是,主權國家必須適應新的歷史條件,應當以新的思維,從新的視角,重新審視國際關系,把全人類和地球的命運置于中心位置,洞悉世界各國除了以共同的責任感,明智和建設性的方式,非排他性、獨占性的利益追求,共享整體性與多樣性發展的成果之外,別無選擇。在這種情形之下,國家的生存和發展方式發生了根本變革,國家行為也有了新的生長點。國家利益不再單純依靠封閉式的自我努力,而是在開放式的互動性的國際關系中求得實現。國家利益的內涵開始深化,這突出地表現在國家間在不同領域和不同程度上存在著日益增多的共同的、普遍的利益,包含著共同受益或共同受害的因素。國際合作甚至國際一體化逐步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生存和發展方式。這種互動關系的實現是以利益和權力的讓與為條件和代價的。例如為了參加某個國際組織而必須接受它的條件和規則,有關國家間領土、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調整,通過國際條約在武器控制、基本人權保障、環境與衛生指標等方面承擔義務,它們往往涉及國家主權。在這些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上,世界各國進行了富有成果的創新實踐,現在必須在理論上作出闡述。因此,在當代歷史條件下確立新的主權觀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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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權原則論文

[摘要]互相尊重主權原則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法原則中最重要的一項,無論是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還是全球化沖擊下的主權觀念,互相尊重主權都有著重要的作用,是各國和平共處的措施和保證;尤其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的今天,更顯出它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國家主權尊重挑戰意義

國家存在的本質在于其主權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家主權的存在程度可以真切反映出國家實際存在的程度。主權國家作為國際法最重要的主體,在國際社會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主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在當代的國際環境實踐下,受到了挑戰。正如中國國際法學者周鯁生教授所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主權觀念成了眾矢之的;否定國家主權成為國際法方面的一種擴張主義派或世界派的主導思想。”[1]主權的可分與共享問題引發了巨大的爭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原則正在遭受霸權主義的踐踏,叫嚷“主權弱化論”,“人權高于主權”的浪潮加劇了國際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使得“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在當今的國際社會中,顯得尤為重要。

一.主權及互相尊重主權原則釋義

主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提出,始于偉大的法國思想家讓•博丹,他以法律的名義規范了主權的真義,在他那里,主權是“國家支配其公眾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2]讓•博丹認為,主權是國內的最高權力,“這種權力除了受上帝的戒條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3]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格老秀斯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4]到了霍布斯那里,他認為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利的約束,你想象得到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5]盧梭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黑格爾將主權推至極端,認為主權是“排他的自為存在”,是“獨立自主”。[6]無論各個思想家如何定義主權,不可否認的是,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正因為國家主權如此重要,二戰后成立的聯合國也在其憲章中寫入了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并得到各國的承認。

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即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重要的原則,是當代國際法律關系的基礎。互相尊重主權原則意味著相互尊重各國主權地位的政治原則和法律原則;意味著一國有尊重和承認他國存在和發展的權利,任何國家一律平等,相互獨立,有彼此尊重的權利和義務;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完全不受外來干擾,威脅,恐嚇,破壞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獨立的國格與世界各國交往,獨立處理解決一切內外事務的權力和權利;意味著各國平等,即使一個強大的國家也并不具備控制弱小國家的權利,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意味著國家存在發展的自由,意味著一國的自由同時是另一國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有效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講,主權,獨立,平等,自由密切相關,我們經常可以發現,弱小國家在國家主權問題上對國際法,國際社會強烈呼吁的同時,一些霸權國家卻以主權有限或者某種借口來破壞國際契約對主權的規定性,由此引發的沖突也就不可避免,可見,國際社會的法律政治關系和諧發展的前提即在于尊重各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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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全球化的發展,人權的國際屬性日益突現,西方一些學者認為:人權問題已越出國家界限成為全球問題,人權保護沒有國界,人權高于國家主權。本文從人權與主權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兩者對立統一的辨證關系即國家主權是人權的基礎、但國家主權的行使受到人權保護的限制、兩者是相互交織彼此聯系的關系不可將兩者對立開來,并提出正確對待人權與主權的方法。

[關鍵詞]人權國家主權

一、人權與國家主權的概念

人權,“人權是指一個人作為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是人類社會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權利。①它包括生命權和生存權、政治權和公民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民族權與和平權、發展權與環境權等等,這些權利是密不可分的。從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第一次提出人權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為止,人權都具有國內性,屬于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一國如何對待其本國國民,本質上屬于該國的主權和內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對人權的肆意踐踏和破壞,國際社會才對人權問題給予廣泛的關注和重視。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一次將“人權”規定在這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憲章中,并將尊重全體人類的人權及基本自由作為聯合國的一項宗旨。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將人權正式納入了國際法的范疇。國際社會才用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他單一議題人權條約以及區域性人權條約等確認人權。但是,基本人權并不屬于國際法調整的范圍,它仍然屬于一國的內政。由于各國的歷史背景、社會習俗、文化傳統、意識形態等不同,對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等基本人權,只有國家的立法才能規定,也只有通過國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證實現,因此人權問題主要是國內法的問題。由此可見,人權具有兩個屬性:國內性和國際性②,但主要屬性是國內性。

主權概念產生于16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讓·博丹首先提出,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繼博丹之后,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將國家主權觀念延展至國際社會,著重從國際法學角度突出了主權的對外性質。發展到現在,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國家主權是指國家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③。所謂對內的最高權,是指主權國家在國內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國內管轄的事務。所謂對外的獨立權,是指國家在國際關系上是最高的權威,在國家之上,再沒有超國家的權威,國家在行使國家權力時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這一點是國家主權的根本屬性。國家主權包括:(1)國家安全權,即國家維護主權獨立、領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權益。(2)國家政治權,即獨立自主管理內政外交的權益。(3)國家經濟發展權,即經濟繁榮、科技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權益。(4)國際社會中的平等互利權,即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也不論社會制度的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國家主權早已上升為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國際法原則,國家主權原則是當代國際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但國際主權原則并非是國家絕對的權利,其也會受到一定的制約與限制。例如:國家的主權不得侵犯,但同時該國也有義務尊重他國的主權,即國家在行使主權時不得侵犯他國的主權、干涉他國內政;國家應當遵守國際法和其所締結的國際條約的義務。

二、人權與國家主權在新時期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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