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責任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18: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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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任

責任政府論

一、責任政府的性質

政府治理——意味著對人們行使屬于社會的權力。政府代表社會施政,從社會獲取權力或力量以促使全體參加社會聯盟的成員履行自己的社會義務并使他們服從法律,因為法律是公民意志的表現。同樣,政府治理——也意味著治理者(政府及其公職人員)切實履行社會契約規定的條件。從實質意義上講,一個政府只有其在能夠保障社會利益,促進實現社會意志所提出的目的,即真正履行其責任時才是合乎理性、道理的,才是合法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民主政府必然是責任的政府。

如同其他政治理念一樣,關于責任及責任政府的概念從來沒有定于一宗。在公共行政科學發展的歷史上,早期兩位學者卡爾·弗瑞德里奇(CarlFrederick)和芬納(HermanFiner)對于如何保證行政責任(administrativeresponsibility)的爭論為我們提供了兩種經典的可能選擇的方法。芬納堅持認為“將‘職責感’(asenseofduty),即有效的責任(effectiveanswerability)加以區分的重要性。職責感或責任感意味著一個行政官員感覺或理解義務(anobligation)。這是責任的主觀形態(subjectiveformofresponsibility),相對應于一個人對其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legalanswerability)。前者是對治理者內在的制約,后者是對行政行為的外在約束”(注:芬納(HermanFiner).民主政府中的行政責任(AdministrativeResponsibilityinDemocraticGovernment)[M].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Vol.1.(summer,1941),335~350.)。弗瑞德里奇則堅持認為,行政功能的責任行為并不能像其宣稱的那樣強制實現。他認為,在現代大型的、復雜的政府體系之中,通過外在的約束,并沒有保證客觀責任(objectiveresponsibility)實現的有效途徑,而且有證據表明大多數行政官員在大多數時間里,事實上遵循著主觀的責任道德(subjectiveethicresponsibility)(注:弗瑞德里奇(CarlJoachimFrederick).公共政策和行政責任的實質(PublicPolicyandtheNatureofAdministrativeResponsiblity)[M].PublicPolicy,Cambride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40,3~24.)。

他們二人的爭論實際上說明了行政責任的兩種形式,即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所謂主觀責任(subjectiveresponsibility),意指忠誠(loyalty)、良心(conscience)以及認同(identification),它是行政者自己本身對責任的感受(feelingofresponsibility)。主觀責任強調行政人員之所以去做某事,乃是源于內在趨力(innerdrive)。簡而言之,所謂主觀責任乃是行政人員倫理的自主性(ethicalautomation)。所謂客觀責任,是指法令規章以及上級交付的客觀應盡的義務責任,是另一種責任(accountability)和義務(obligation)。對行政人員而言,客觀責任來自法律的、組織的與社會的需求。客觀責任不是由個人所做的,相反,乃是由別人來決定在其位應該如何謀其政。

行政學者庫普爾(T·Cooper)認為,行政責任實際上由客觀上的責任行為和公務員個人倫理自主性兩個方面構成。客觀上的責任行為意味著:在現有規則及倫理、法律內的行為;維持及提高專業領域系統的知識;維持及發展組織政策領域的知識;將精力和時間致力于組織及其目的;決定要與組織合法指示的任務相互配合;對組織的層級結構責任要有所認知;做最好的技術判斷;配合組織非正式的規范及程序;在專業化的組織中工作。個人倫理自主性的內涵包括:在政治團體的價值與個人良知范圍內行為;維持及發展當前政治、經濟社會系統的知識;維持及發展個人價值、信仰、信念、世界觀及生活的順序之知識;維持及塑造家庭及社會、團體關系;其于大眾喜好、需求及利益,對組織任務、立法變遷提出建議;對不符合組織任務、專業守則及政治良知的價值加以質疑,基于大眾喜好、需求利益及專業判斷個人良知,來對規范、規則、約束及程序提出改變;鼓勵與其他組織單位,民選官員及大眾合作(注:TerryL·Cooper,TheResponsibleAdministratorAnApproachtoEthicsforAdiministrativeRole.SanFrancisco;Oxford,1990,228.)。

行政管理學者斯塔林(GroverStarling)認為,盡管很難界定政府的行政責任,但是政府責任或行政責任所涵蓋的基本價值在于(注:關于斯塔林對行政責任的觀點,詳細可參見斯塔林(GraverStraling).管理公共部門(MangagingthePublicSector)[M].TheDorseyPress(美國多賽出版公司),1986,115~125.):(1)回應(responsiveness)。意味著政府對民眾對政策變革的接納和對民眾要求做出反應,并采取積極措施解決問題。(2)彈性(flexibility)。在政策形成和執行中,政府不能忽略不同群體,不同地域或對政策目標達成的情景差異(situationaldifference)。(3)能力(competence)。行政責任同樣要求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受到恰當的、認可的目標標準(objectivestandards)的指引,政府的行為應是謹慎的,而非倉促的;應當關注結果,不應玩忽職守。同時政府的行為應當是有效率的和有效能的。(4)正當程序(dueprocess)。政府的行為應受到法律的約束,而非受到武斷的意志的支配,非經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5)責任(accountability)。一個組織必須對其外部的某些人和某些事負責,在做錯事情時,一些人必須承擔責任。(6)誠實(hone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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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任實現途徑論文

論文關鍵詞:政府責任;實現途徑

論文摘要:本文從責任的定義入手,闡述了政府責任的廣義內涵和狹義內涵,并按照政府責任性質的不同,將其分為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四個方面,政府責任的實現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一、政府責任的內涵

“責任”一詞有三重涵義:其一,使人擔當起某種職務和職責;其二,份內應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應承擔的過失。第一重含義,大都見于古代漢語之中。在現代漢語里,“責任”的涵義一般是指后兩種。簡而言之,責任有兩重含義:其一,責任意謂份內應做之事;其二,責任意謂未做好份內應做之事所應受的譴責和制裁。前者為后者的基礎,我們可以稱前者為第一性責任,后者為第二性責任。概而言之,“責任是社會成員對社會所負擔的與自己的社會角色相適應的應為的行為和社會成員對自己的實際所為的行為承擔一定后果的義務。”

責任包括公民責任和政府責任兩大責任體系。作為自然人與法人,主要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作為政府機關,主要是權力與責任的統一。政府責任是政府屬性的本質。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公民權的行使就沒有保障,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只能是行政機關的一時激情而難以持久。

政府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最廣意義上來看,政府責任是指政府能夠積極地對社會民眾的需求做出回應,并采取積極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實現公眾的需求和利益。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政府責任意味著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違法行使職權時,所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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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任分析論文

一、初次分配不公:我國再分配制度乏力的根源

我國正處于一個重要的社會轉型期,城鄉、地區、行業以及個人之間出現的收入差距問題日益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根據世界銀行專家的估算,中國的基尼系數已由1982年的0.30上升到2002年的0.45。2001年,中國10%最貧困人口消費份額只有1.8%,而10%最富裕人口消費份額高達33.1%,后者是前者的18.4倍。目前,中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約3000萬,城鎮失業下崗者中的貧困人口約3000萬,再加上殘疾人、受災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難者,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口數以億計。

針對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問題,國家推出了一系列旨在消除收入差距的再分配制度改革。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后,國家加大了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力度,但由于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社會養老基金歷史上形成的空賬運轉等原因,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缺口越來越大;同時,由于二元經濟體制的存在,處于極低收人群體的廣大農民得不到基本保障。有學者認為,自1997年中國城鎮開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開始,由于中國“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使城鎮居民的貧困問題得到一定改善,而對農村居民基本沒有起到作用,拉大了城鄉之間的貧富差距。這樣,中國的再分配機制不但沒有緩解初次分配造成的差距,反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

政府的再分配制度之所以難以解決收入差距問題,根本原因在于,一定條件下的初次分配是企業行為或私人行為,是無數個市場主體通過一系列的博弈實現的,具有高度的自發性和分散性。初次分配格局已經基本體現了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格局;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個社會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礎;初次分配領域一旦出現重大社會不公,政府再分配是很難加以扭轉的。

當代西方國家社會福利制度運行良好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些國家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顯而易見的。以分配率(分配率是勞動報酬總額占GDP的比重,分配率越高,則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為例,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分配率普遍都在54%~65%之間,如1999年,日本分配率為54.18%;2000年,美國、德國、英國的分配率分別為58.31%、53.84%和55.27%。在我國,勞動力仍然具有商品屬性,雇傭勞動制度仍然存在,但我國分配率明顯偏低,如2001年全國各地區加總分配率為51.45%,而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分配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如上海、北京、廣東三地的分配率分別為34.90%、45.75%和46.47%。在雇傭勞動者中,尤其是農民工和城鎮非正規就業者的工資水平長期低于其勞動力價值。

我國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按照形成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合理合法收入造成的收入差距,它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具有激勵效應,應該加以肯定,因為讓市場決定工資會創造出高效率的激勵因素,而這種激勵因素對于成功的改革是至關重要的。對于這種情況造成的收入差距只能依靠政府再分配手段調節。第二種情況是由不合法收人造成的收入差距,即通常所說的“地下經濟”或者“非法經濟”;它一般從事政府禁止的生產項目或交易,如制毒販毒、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等。非法經濟的存在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從事非法經濟的廠商和個人則取得了高額的非法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拉大了我國的收入差距。根據陳宗勝和周云波的估算,各類非法非正常收入在全國范圍內使居民收入差距上升了13%~23%,使全國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數上升到0.4以上。第三種情況是合法不合理收人造成的差距。它是我國現階段初次分配不公的另外一種重要表現形式,是國家基于發展戰略決策進行經濟改革必須付出的代價,但卻造成了事實上分配起點和分配過程的不公平,導致了日益嚴重并引起廣泛關注的城鄉差距、地區差距和行業差距問題。其中行業差距是指壟斷行業和部門憑借其壟斷地位,占有和支配優勢資源、獲得超額利潤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壟斷行業依靠無償占有和低償占有全社會公共資源,用行政性的壟斷手段獲取壟斷利潤,再實行市場的分配原則,行業利潤高,員工的收入就高,使中國各行業職工收入差距擴大。如2004年全國職工收入最高的行業是金融業中的證券業,人均為50529元;最低的是林業,為6718元,兩者相差7.52倍。壟斷行業的職工工資水平不但普遍高于其他行業,而且職工均可享受高水平的福利待遇,這就形成所謂的“福利腐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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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任與實現途徑探討論文

一、政府責任的內涵

“責任”一詞有三重涵義:其一,使人擔當起某種職務和職責;其二,份內應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應承擔的過失。第一重含義,大都見于古代漢語之中。在現代漢語里,“責任”的涵義一般是指后兩種。簡而言之,責任有兩重含義:其一,責任意謂份內應做之事;其二,責任意謂未做好份內應做之事所應受的譴責和制裁。前者為后者的基礎,我們可以稱前者為第一性責任,后者為第二性責任。概而言之,“責任是社會成員對社會所負擔的與自己的社會角色相適應的應為的行為和社會成員對自己的實際所為的行為承擔一定后果的義務。”

責任包括公民責任和政府責任兩大責任體系。作為自然人與法人,主要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作為政府機關,主要是權力與責任的統一。政府責任是政府屬性的本質。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公民權的行使就沒有保障,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只能是行政機關的一時激情而難以持久。

政府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最廣意義上來看,政府責任是指政府能夠積極地對社會民眾的需求做出回應,并采取積極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實現公眾的需求和利益。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政府責任意味著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違法行使職權時,所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責任。

二、政府責任的體系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由人民選舉產生,政府的權力由人民賦予,政府對人民負責。這一政體決定了作為國家權威表現形式的政府具有與資本主義國家不同的政府責任。具體來說,政府的責任主要包括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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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建構責任政府的路徑

一、建構責任政府的理論基礎

西方民主政治國家很早就有責任政府的觀念。以“主權在民”、“公民基本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和法制為核心內容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和民主主義思想,為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確立了責任政府的理論基礎。這主要是西方國家控權理論在公共管理理論上運用的結果。早期的政治思想家就已經對政府責任有深刻的理解。洛克認為政府的合法性來源于人民選舉的結果,政府權力是由人民委托賦予的,政府在擁有權力的同時也被賦予相應的責任。政府與人民通過選舉構成了一種契約性權責關系,政府的責任是人民賦予政府權力的伴隨物,即政府的權力和責任同時來源于人民,政府必須向人民負責。在新公共行政理論中,其代表人物弗德里克森教授認為公共行政應該把社會公平作為自己的核心價值。在他看來社會公平是包含著一套價值偏好,組織設計偏好和風格管理偏好的詞匯。社會公平強調政府服務的公平性;社會公平強調公共管理者的決策責任和項目執行的責任。在其所著的《公共行政的精神》中也特別強調:在民主政治的環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終應向公民負責。正是因為這種責任,我們的工作才顯得崇高神圣。新公共管理理論認為任何政府都需要建立一套責任機制,這樣才能獲得廣泛地社會支持。對任何民主社會來講,責任都是一個基本要素。政府和公民之間可以視為是一種委托-關系,因此,政府必須在征得公民的同意基礎上進行治理并對公民負責。

二、問責制在當代中國建構責任政府中的發展現狀

問責并非始于今日,而是自古有之。從歷史上看,我國自古以來對失職官員的懲戒幾乎從未間斷。但中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問責在本質上不同于現代民主社會時期的問責,而“”時期的問責也是變了形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問責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行政現代化中,我國也逐步引入責任政府的概念。在2000年1月召開的國務院第五次全體會議上,指出:政府一定要廉潔、勤政、務實、高效。這初步表達了責任政府的基本要求。2003年以來,面對非典型性肺炎的挑戰,新一屆政府總理在有關講話中表明了面對新時期各種挑戰,中國政府建立坦誠、負責政府的決心。也正是在這時,中國政府問責制開始在中國全面推行。2004年4月,中央和國務院聯合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該文件對官員辭職和問責的內涵、情形以及追究方式給予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對“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做出了嚴格規范。《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從實質到程序逐步確立起政府的法律責任,盡管這些法律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但中國正在向行政現代化方向不斷邁進。

從事故、污染到日常行政管理行為,從追究“有錯”到鞭策“無為”,中國的問責制度正在不斷向縱深發展,已逐步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出現了從追究“有過”官員向追究“無為”官員、從“權力問責”向“制度問責”、從事故多發部門向其他領域和部門(尤其是權力部門)推進的趨勢,初步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問責的制度框架,人民群眾對此普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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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責任為導向的政府改革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民主政治和政府行政體制改革的發展,建設責任政府成為我國政府改革的價值取向和追求的目標。通過加強人大、司法等國家權力的監督力度和培育市民社會力量、提升社群的監督能力,做到“上下連貫,一致監督”,構建我國責任政府,對于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和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責任政府;官員問責制;政府改革

“責任政府”(responsiblegovernment)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個基本價值理念,“從最廣義上來看,政府責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務人員能夠積極地對社會民眾的需求做出回應,并采取積極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實現民眾的需求和利益。”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要求政府對社會各領域的管理負起更加重要的責任,而不是僅僅關注經濟增長和發展,更重要的還有社會公平發展,而“只有權衡各方面利益的政策策略才能夠同時實現經濟持續增長、社會公平發展的目標。”在這樣的宏觀背景下,構建責任政府,對于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1當前我國政府責任缺失的表現及其原因

當前我國政府在責任體制建設方面存在不少問題:責任與權力出現了嚴重的分離,政府在實際管理過程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存在著效率低下、相互推諉責任、爭奪權力等多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和現象。政府責任的缺失主要表現為兩種形態:一是權力對責任的侵犯,如權錢交易、越權施政、關系用權、濫用權力等權力腐敗現象。一些行政官員時時不忘手中的權力,往往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對社會領域進行不正當的干預。表面上是對社會和市場進行必要的管理和調控,實質上卻是借助公共權力謀取私利。二是權力對責任的回避,如推諉、扯皮、踢皮球等現象。一些行政官員把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推給社會,表面上是向社會放權,實質上是把行政權力掌握在自己手里,而把責任和義務推給社會和公民。

究其根源,導致我國政府責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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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為本構筑責任政府

摘要:責任政府,是現代政府建設中一種重要的政府理念,它強調每個政府都是要對人民負責的政府,人民是政府的委托人。然而,政府卻又處在個各種各樣的責任沖突之中,這些沖突總起來說就是權力沖突、角色沖突與利益沖突,其中利益沖突是政府的這些沖突中的根本沖突。本文分析了這三種沖突,指出構建責任政府應該樹立以人民利益為重的執政理念,在整個政府的服務和治理過程中都要確立以人為本——這個責任政府構建的基點。

關鍵詞:責任政府以人為本權力沖突利益沖突

在現代的政府理念中,責任政府是一種重要的政府建設理念。它強調政府要具有責任,而這種責任主要是針對民眾的,即對民負責。這種政府建設理念是在現代社會發展中所形成的,它不同于以往君主專制時期的政府統治理念。在以往的君主專制時期,政府雖然也強調責任,也強調“父母官”,但那時是對皇帝負責下的政府責任,是對一人負責的責任政府理念。而現代責任政府則是強調,政府作為人民的者,應該對人民負責,而不是對上級負責。

一、責任政府是什么

所謂責任,就是占據一定位置或承擔某種角色的主體必須滿足的要求或理應完成的任務①。比如市場中的買賣雙方在進行交易時,賣方收了買方的錢就有向買方提供商品的責任,如果賣方沒有或拒絕提供商品就有承擔懲罰的責任。而政府,作為人民的者,在整個契約社會中具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行使人民賦予的公共權力。法約爾說過,“責任是權力的孿生物,是權力的當然結果和必要補充。凡有權力的地方,就有責任。”因此,政府行使公共權力,就必須要承擔相應責任。

所謂責任政府,就是政府作為人民權利的者,在行使公共權力,進行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中,作為和不作為所要承擔的結果,實現其職能和未實現其職能所要承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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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任的實現途徑分析論文

一、政府責任的內涵

“責任”一詞有三重涵義:其一,使人擔當起某種職務和職責;其二,份內應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應承擔的過失。第一重含義,大都見于古代漢語之中。在現代漢語里,“責任”的涵義一般是指后兩種。簡而言之,責任有兩重含義:其一,責任意謂份內應做之事;其二,責任意謂未做好份內應做之事所應受的譴責和制裁。前者為后者的基礎,我們可以稱前者為第一性責任,后者為第二性責任。概而言之,“責任是社會成員對社會所負擔的與自己的社會角色相適應的應為的行為和社會成員對自己的實際所為的行為承擔一定后果的義務。”

責任包括公民責任和政府責任兩大責任體系。作為自然人與法人,主要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作為政府機關,主要是權力與責任的統一。政府責任是政府屬性的本質。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公民權的行使就沒有保障,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只能是行政機關的一時激情而難以持久。

政府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最廣意義上來看,政府責任是指政府能夠積極地對社會民眾的需求做出回應,并采取積極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實現公眾的需求和利益。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政府責任意味著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違法行使職權時,所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責任。

二、政府責任的體系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由人民選舉產生,政府的權力由人民賦予,政府對人民負責。這一政體決定了作為國家權威表現形式的政府具有與資本主義國家不同的政府責任。具體來說,政府的責任主要包括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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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責任政府的路徑探討

【摘要】責任政府的建設,是政府民主管理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并已成為新一輪民主政治建設與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政府問責制的本質是對公共權力進行監督以及對過失權力進行責任追究,是責任政府的具體體現形式,是構建責任政府的途徑與保障。本文在借鑒西方國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在責任政府建設方面的實際狀況,試圖使其更加完善。

【關鍵詞】政府問責制責任政府監督責任追究

一、建構責任政府的理論基礎

西方民主政治國家很早就有責任政府的觀念。以“主權在民”、“公民基本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和法制為核心內容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和民主主義思想,為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確立了責任政府的理論基礎。這主要是西方國家控權理論在公共管理理論上運用的結果。早期的政治思想家就已經對政府責任有深刻的理解。洛克認為政府的合法性來源于人民選舉的結果,政府權力是由人民委托賦予的,政府在擁有權力的同時也被賦予相應的責任。政府與人民通過選舉構成了一種契約性權責關系,政府的責任是人民賦予政府權力的伴隨物,即政府的權力和責任同時來源于人民,政府必須向人民負責。在新公共行政理論中,其代表人物弗德里克森教授認為公共行政應該把社會公平作為自己的核心價值。在他看來社會公平是包含著一套價值偏好,組織設計偏好和風格管理偏好的詞匯。社會公平強調政府服務的公平性;社會公平強調公共管理者的決策責任和項目執行的責任。在其所著的《公共行政的精神》中也特別強調:在民主政治的環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終應向公民負責。正是因為這種責任,我們的工作才顯得崇高神圣。新公共管理理論認為任何政府都需要建立一套責任機制,這樣才能獲得廣泛地社會支持。對任何民主社會來講,責任都是一個基本要素。政府和公民之間可以視為是一種委托-關系,因此,政府必須在征得公民的同意基礎上進行治理并對公民負責。

二、問責制在當代中國建構責任政府中的發展現狀

問責并非始于今日,而是自古有之。從歷史上看,我國自古以來對失職官員的懲戒幾乎從未間斷。但中國封建專制社會時期的問責在本質上不同于現代民主社會時期的問責,而“”時期的問責也是變了形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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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企業誠信弧系及政府責任

[論文關鍵詞】企業誠信社會誠信政府

[論文摘要]誠信問題是一個永恒的研究課題。20世紀9O年代以來,隨著我國市場化轉型過程中企業不誠信問題愈演愈烈,企業誠信問題己成為全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本文從加強企業內部誠信制度建設、強化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完善法律法規約束機制建設以及發揮政府在誠信體系建設中的關鍵作用幾個方面對我國企業誠信體系建設進行了探討。

誠信一般認為是社會道德意義上的范疇。它強調社會成員在為人處事及進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循的道德規范和行為為準則踐約守諾以取得他人的信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被賦予了特有的經濟內涵。誠信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沒有誠信市場機制不可能有效運行誠信缺失必然導致市場的無序l陛從而使市場經濟難以健康發展。

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階段企業誠信缺失現象還相當嚴重假冒劣偽產品大量充斥市場;企業偷稅、漏稅、騙匯和走私活動屢禁不止;商業欺詐、企業逃廢債務現象相當嚴重;企業財務失真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普遍;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弄虛作假、工程質量低劣的問題十分突出等等。因此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現實的企業誠信體系.顯得尤為重要且緊迫。

一、加強企業內部誠信建設

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加強企業這一市場主體的誠信和信用建設對建設全國信用體系有著特別重大的意義是建設企業信用體系的根本。大力培養企業經營者的信用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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