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責任的實現途徑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7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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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任的實現途徑分析論文

一、政府責任的內涵

“責任”一詞有三重涵義:其一,使人擔當起某種職務和職責;其二,份內應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應承擔的過失。第一重含義,大都見于古代漢語之中。在現代漢語里,“責任”的涵義一般是指后兩種。簡而言之,責任有兩重含義:其一,責任意謂份內應做之事;其二,責任意謂未做好份內應做之事所應受的譴責和制裁。前者為后者的基礎,我們可以稱前者為第一性責任,后者為第二性責任。概而言之,“責任是社會成員對社會所負擔的與自己的社會角色相適應的應為的行為和社會成員對自己的實際所為的行為承擔一定后果的義務。”

責任包括公民責任和政府責任兩大責任體系。作為自然人與法人,主要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作為政府機關,主要是權力與責任的統一。政府責任是政府屬性的本質。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公民權的行使就沒有保障,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只能是行政機關的一時激情而難以持久。

政府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最廣意義上來看,政府責任是指政府能夠積極地對社會民眾的需求做出回應,并采取積極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實現公眾的需求和利益。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政府責任意味著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違法行使職權時,所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責任。

二、政府責任的體系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由人民選舉產生,政府的權力由人民賦予,政府對人民負責。這一政體決定了作為國家權威表現形式的政府具有與資本主義國家不同的政府責任。具體來說,政府的責任主要包括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四個方面。

1.政治責任。概括地說,有兩層涵義:一是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所作所為,必須合乎人民的利益、權利和福利,其決策,也就是其制定的政策與法規、規章、行政命令、決定或措施,也必須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行政機關的領導要負責決策得到有效貫徹執行。雖然,行政領導并不一定直接去執行每一項決策內容,也不可能全部知曉其屬下每個部門所有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但他有責任制定有效的措施,督促、推動其下屬按既定的目標行事,以確保決策內容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如果行政領導對其所管轄部門用人不當、管理不力、工作失察,或在發現問題后又不采取有效地補救措施,從而造成重大經濟或社會損失,那就是失職,就要承擔相關政治責任。

2.行政責任。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具體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系統自組織或自身運作中所應履行的職責,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對其本系統所應承擔的義務。它包括兩個不同的方面:一是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在具體的行政管理活動中所應履行的職責,主要體現為政府能否積極履行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治理中的行政職能;二是政府在行政系統的自組織和自身運作中所應履行的職責和政府工作人員對其本系統所應承擔的義務。政府公職人員對行政系統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是學術界普遍認為探究政府行政責任的一個重點。從積極意義上來說,這種義務和職責強調政府工作人員應克己奉公、盡職盡責,高效迅速地推動符合民意的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從消極意義上來講,這種義務強調政府官員因未履行自己的職責應當承擔的否定性后果。

3.法律責任。指政府官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觸犯法律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美國著名學者哈耶克曾經指出:“撇開所有技術細節不說,法治的意思是指政府在一切行政活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種規則使得一個人可能十分肯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中會怎樣行使它的強制力,和根據對此的了解計劃他自己的個人事物。”法治社會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與生活在法治社會中的普通公民一樣,政府也只是法治社會中普通的一個法律主體。如果說政府和普通公民相比顯得有所特殊的話,也只是因為政府壟斷著公共權力的行使,掌握著比普通公民更多更廣的公共資源,因此政府理應更加模范地遵守法治社會的各項法律規范,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履行更重大的法律責任。

4.道德責任。指政府及其公務員依法行使公共權力、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時必須承擔的思想道義上的責任,也就是指政府及其公務員雖然不違反憲法也不違反法律,但如果其行為明顯的與社會公德、秩序、風俗相悖,就應承擔道德責任。從道德責任承擔主體的角度來看,可以說行政道德責任的內容和其他道德責任一樣,也是“他律與自律的統一”。他律,指行政道德主體之外的社會公共監督,也就是違反行政道德者要承受公眾輿論的批評和譴責以及對其社會評價的降低。自律,指行政道德主體所堅持的一種信念、恪守的一種情操,這種信念與情操保證了行政道德主體具有高度的道德責任感。它使行政人員在充分履行責任的過程中,獲得自我實現的美好感受;在沒有較好地履行責任的時候,受到的道德與良知的譴責。他律和自律的統一,就能夠使行政公務人員自省、自警,以恪守職業道德。

我們可以說,政府的總體責任與行政人員的個體責任是相當一致的,對于公共行政來說,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責任是被動責任,而積極的責任則是道德責任。與其他責任形式不同的是,道德責任的特點是自覺性和主動性的統一,表現為行政主體對責任的自覺認識以及行為上自愿的選擇。行政公務人員只有具備較強的行政道德責任意識,才能在法律對其崗位與責任出現空檔的時候,更充分地履行其自身應盡的責任。

三、中國政府責任的實現途徑

中國政府責任的現狀不容樂觀,分析起來,原因很多,單從行政文化的層面來看,主要根源產生于兩個方面:一是“官本位”的傳統心理觀念根深蒂固,這種傳統的扭曲的權力思想,雖然激發了大家的權力意識,但他強調更多的是一種特權思想,是一種凌駕于責任之上的不受約束的權力,責任意識根本無從談起;二是民眾民主意識的不足,由于生活方式和歷史的原因,特別是封建統治者愚弄和欺騙,中國民眾向來輕視自己的基本權利,對官僚主義的種種惡習習以為常,見怪不怪,能忍就忍,從來不考慮通過行政與法律的手段討回公平、彌補損失、追究責任。因此,在社會主義不斷發展的今天,筆者認為,中國政府責任的實現必然是一個長期和漸進的過程,必然要建立在真正實現民眾公民意識的覺醒和行政主體責任意識的養成的基礎之上。

1.更新觀念,弘揚先進的行政文化。我們知道,思想觀念的形成是一個緩慢漸進的過程,但思想觀念一旦形成卻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起作用,阻礙或者推動社會發展,因此,政府責任的觀念并不能簡單地在原有的思想基礎上簡單地建立起來,它需要實現深刻地觀念更新與轉變。第一,要實現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的轉變。“任何政府都要建立一套責任機制……對任何主張民主的社會來講,責任機制都是基本要素,這句話反過來說可能更有說服力。要成為民主社會,就需要有一套適宜的責任機制。政府組織由公眾創立,為公眾服務,就需要對公眾負責。”現代政府機構是社會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唯一提供者,其所有權力來源于人民。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之源,是行政權力之本;政府責任是行政權力的核心。只有在人民與政府的關系上形成一定的責任機制,才能保證“不是人民為了政府而存在,而是政府為了人民而存在”的現代民主理念的真正實現。作為公權力行使者的政府與其工作人員,必須實現這一觀念的轉變。第二,要實現政府本位向公民本位的轉變。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政府責任的真正實現需要廣大民眾公民意識的覺醒和行政主體責任意識的養成。而行政主體責任意識的養成則需要完成深刻的理念變革,也就是要使政府及其公務人員從傳統政治中的官貴民賤的觀念,轉變為現代民主政治中的政府與公民的平等交換和制約的觀念,實現由“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公民本位”的轉變。所有這些更新的實現,都需要通過不斷加強新的行政文化建設來實現。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行政文化建設的核心,就是加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道德教育,使政府及其公務人員自覺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個最根本的倫理道德原則融入到官員和民眾的內心深處,并內化為他們對國家、對事業、對群眾負責的“政治良心”,最終增強政府官員依法行政的責任意識,為保證政府責任的實現奠定牢靠的道德基礎和倫理保障

2.健全機制,實現高效的制度依托。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政府具有代表人民群眾的責任,但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主體,政府自身也有自利性,政府責任常常面臨維護自身利益的挑戰,因此,就必須要構建健全有效的機制對政府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政府的行為符合他所代表的人民的利益。換句話說,只有依托高效的制度,才能保證政府責任有效的落實。首先,要進一步調整政府與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設,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權威,使之達到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應有地位。為此,應重點考慮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審查政府財政預算、在審查政府的行政立法中的權力,加大在對各級政府工作以及政府官員違法犯罪行為的調查處理的權力。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切實擔負起監督政府及領導人是否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履行憲法和法律、是否存在違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行為的職責。其次,要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1)要理順執法關系,落實執法責任。政府各部門要梳理、厘清執法依據及執法權限,明確執法主體,對共同管理、協同執法的行政行為,要分清執法責任的主與次,既要體現相互配合的全局觀念,又要體現各司其責、各盡其責的原則。對權力內容進行具體分解、細化,使其明確、充分,從而形成系統而嚴密體系,責任落實到位、責任具體到人,沒有疑問,消除因執法依據、權限或主體不明確而帶來的相互推諉、扯皮現象,徹底消除有人無事、有事無人的局面,最終提高行政執法權威性;(2)要明確和嚴格執法程序和時限。執法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堅持持證上崗;認真履行告知義務;使用規范的法律文書等。要明確:不按法定程序執法也屬違法,同樣需要承擔各類行政責任;(3)要建立過錯責任機制。各級政府行政機關要明確本部門適用的承擔執法違法責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行政主體違法行為的種類,建立過錯追究和承擔過錯責任機制,切實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4)要建立有效的救濟機制,如:舉報、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賠償等制度,嚴格追究行政主體執法過錯并向執行對象說明糾錯情況,重新實施執法或進行其他方式的各類補救。通過對行政對象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行政對象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監督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保證行政執法的準確性。最后,要強化政府責任的監督和追究機制。具體包括:(1)加快政治體制改革進程,以健全從上而下的政府責任監督機制,尤其是要制訂出便于操作的行政人員引咎辭職的法律、法規,完善對行政人員失職和違法行為的懲戒機制。(2)構建多途徑的有效監督體系,以實現對政府權力的多方位監督作用,比如建立完善的民主監督體制、健全的法律監督制度和良好的政德政風監督機制等。(3)完善政府責任的追究途徑。逐步建立包括立法機關追究、司法機關追究、行政機關追究、行政救濟追究等多種責任追究的有效途徑。

3.完備法規,構建健全的法律體系。修改完備政府責任法律體系是實現政府責任的關鍵環節,只有健全的政府責任法律法規,才能保護公民正當權益,才能對政府行政行為進行有效約束,確保政府責任的落實。第一,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及規范進行合理而全面的整合,克服各種法律法規之間、法律規范之間出現的相互矛盾的現象,增強法律對規范政府責任的適應性。第二,行政授權堅持權力與責任相一致的原則。行政授權指的是依照法律法規將某項或某方面的行政職權的部分或全部,通過合法的方式授予某個組織或個人的法律行為。相關部門在設計有關行政授權方面的法律法規時,必須堅持權責同授的準則,特別要增加對行政責任解釋說明的各項條款,以便使作為行政主體的政府及相關公務人員從獲得權力第一天起,就對自己擁有怎樣的權力,權力的權限范圍大小,行使權力的方式方法,以及在行使權力時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和后果等問題有個比較清晰的了解。使其明了“雷池”的邊界,主觀杜絕違反政府責任行為的發生。第三,要嚴格詳細地規范政府責任追究的法律方法與程序。要有法可依,要依據憲法和行政法的規定,嚴格規范政府責任追究的方法和程序,不要使其成為無根之木,無源之水。同時,要對政府責任追究的主體、政府責任的評價、政府責任的追究方式、追究步驟、追究時限以及失責懲罰的內容等問題做出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規定,滿足公民站在平等的立場上對政府責任過錯進行追究的正當權力,確保政府責任的實現。第四,要公平公正地追究政府責任。要責任平等,對政府中任何人或組織的過失,要平等地追究其責任。特別是不能對行使公共權力的人或組織的不當行為進行辯護,不能出現不同層級政府在追究政府責任過程及結果上的不同。要做到有責必究,任何違法行為都要依法追究,不論官階等級、機構層級;究責必公,要以且只能以法律為唯一準繩,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平等地追究法律責任。

4.提高素質,培養積極的行政人格。政府是由政府公務人員組成的,政府的行為最終是由公務人員體現出來的,政府公務人員是政府的代表,是政府責任的具體擔負者,因此,政府公務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政府責任的實現。只有政府公務人員的素質提高了,政府責任的實現才會成為可能。

政府公務人員的素質,從內容上來說,可以分為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及社會基礎知識包括對當前政治的理解、對市場經濟的熟知程度、對工作方法的掌握、對社會動態的了解以及對自然科學的發展了解和對生活技巧的掌握等等多個方面。思想道德素質就是符合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真正服務于人民和社會,所表現出的熱情、真誠、正真、剛毅等品質以及忠于職守、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以民為本的職業道德。從方法上來說,提高政府公務人員的素質,特別是道德素質的方法主要有自律與他律兩種。行政倫理學的研究表明,必須將行政理想、行政態度、行政義務、行政責任心、行政紀律、行政技能、行政榮譽、行政作風等融為一體,將行政他律與自律有機統一起來,才能形成完善健全的行政人格,才能為構建完善的責任政府體系,奠定堅實的基礎。具體原因有三:一是政府及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行使的權力具有強制性,對實施者本身容易產生誘惑;二是政府及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這部分權力的實施缺乏監督,容易濫用;三是政府本身及其公務人員相互間由于利益的關系,容易產生聯系,從而形成明顯的部門利益或機構利益,甚至影響到其為之服務的社會利益。

要提升政府和公務人員的道德素質必須通過“自律”和“他律”兩種方式加以實現。對“自律”而言,主要是要加強公務人員的行政倫理的教育與修養。開展持久有效的道德訓練,強化責任意識,讓行政主體的自律機制通過自我反省、悔過、道歉以及辭職等“內在驅動力”發揮作用。從“他律”的角度,主要有以下幾個辦法:(1)加強行政道德的立法,使政府及公務人員所承擔的道德責任有法可依,違法可究。我們知道,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許多國家都把越來越多的道德規范納入到其自身的法律規范體系之中,以推動社會整體風氣的改良。我國也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把行政道德上升到制度的層面上來。(2)建立專門機構,負責處理政府公務人員違反行政道德但又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以有效遏止公務員行政道德責任缺位。(3)將行政道德水平作為公務人員任免、升降、調整的一個重要考核指標,與公務人員的切身利益掛起鉤來。(4)加大新聞媒體和輿論監督的力度,通過媒體和廣大群眾的監督,促使政府和公務人員倍加注重自身的道德修養,嚴于律己,最終,在所有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中形成一種良好的行政道德社會文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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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政府責任;實現途徑

論文摘要:本文從責任的定義入手,闡述了政府責任的廣義內涵和狹義內涵,并按照政府責任性質的不同,將其分為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四個方面,政府責任的實現是一個長期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