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02: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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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裁量的廣泛存在是現代行政法的顯著特征。但是,根據法治行政的原理,這種裁量權的行使并不是絕對“自由”、恣意枉為的,而是要受到法的一般原理、原則的拘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正是從平等原則中衍生出來的控制裁量權行使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以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實質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為理論根據,具有嚴格的法律構成要件。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作為規范行政主體合理、正當的裁量案件的重要環節,可以為司法審查提供具體的審查基準,并為行政裁量的持續存在提供制度上的空間。

關鍵詞:行政裁量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司法審查

早有學者指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理論中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正確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于行政法的理論與實踐,對于加強行政領域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義。”[1]而回顧我國行政法學發展的歷史進程,對于行政法原則的研究一直都是理論研究方面的重鎮。從最初的“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提出,[2]到最近幾年諸多學者對于行政法基本原則進行了“反思與重構”,并提出了一些新的重要的論述。[3]相比較于我國行政法學剛剛初創時期的行政法原則研究,目前的理論資源已經相當豐富。從近幾年的研究來看,至少在行政法研究領域介紹的基本原則有:法律保留原則[4]、比例原則[5]、合理性原則[6]、信賴保護原則[7]、必要性原則[8]、合法預期原則[9]等等。隨著現代給付行政的發展和實質行政法治的提出,關于調控行政的法必然要求原則的多緯度和多層次。“在控制行政裁量,防止行政恣意的制度建設方面,主流的走向是在行政訴訟中建立司法權對行政裁量的范圍、目的等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以此保障行政權對行政活動合法性和對社會成員權益的保障。但是,值得關注的是,除上述通過外部的制度作用達到控制目的的制度安排之外,還存在著另一個不同的發展趨向,這就是行政權以自我拘束的方式限定裁量空間的制度形式。”[10]因此在各國的行政法發展過程中,根據法的一般原理、原則,逐漸發展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進行控制。

一、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提出及其含義

現代社會行政權參與社會領域的廣度和深度都在加強,這對于傳統的行政法理論甚至是法治理念都帶來了挑戰,比如說行政立法的出現破壞了古典主義的權力分立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原則和標準成為各國司法審查實踐中的難點和瓶頸;行政指導和大量的行政規劃、經濟社會立法等等更是賦予了行政權空前的任務。隨著行政進入“給付行政”、“服務行政”時代,傳統的依法行政即嚴格的“無法律無行政”原則已經不能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和需要“生存照顧”的國民對于行政的要求。從立法政策方面考慮,需要在法律上留給行政更多的“自由”空間,以方便行政能夠積極、主動地為國民提供社會福利和幫助,為國民創造一個安定、和諧、繁榮的生活環境。這樣,行政權就在法律上獲得了足夠的裁量權,能夠根據自己對于社會情勢的判斷進行積極、主動行政。

而且從行政法本身的特點來看,也需要有行政裁量的存在。甚至在一些行政法學者看來,行政裁量的存在正是行政法的精髓所在。因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單純的秩序行政無力面對日益增加的社會職能,法律的約束會導致行政效能的減弱和國民期望的落空。而且現實中的行政非常復雜,特別在一些涉及到專門技術性的領域,通過法律將行政的全部內容事無巨細地加以規定和計劃,倒不如留給行政一定的活動空間,以方便靈活處理個別的情況。正如日本行政法學者南博方所說:行政法就是關于行政的法。行政是有生命之物。即是有生命的,便總希望自由,嫌惡約束。行政法雖然是制約行政權的法,但要把行政和法結合起來卻十分困難。若是強調行政一面,則法的制約作用要遭到破壞;或者強調法的一面,則行政被窒息,行政目標難于實現。[11]我國王名揚先生也指出,“行政法一方面給予政府有效地執行手段,另一方面控制政府的權力,政府只能依法行政,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從行政法學的觀點來看,行政好比一部機器,這部機器需要強大的動力,才能充分發揮為人民服務的作用,但是機器必須得到有效的控制,否則機器的動力愈大,可能產生的損害也愈大。動力和控制是行政活動中的對立統一,二者不可分離。”[12]尤其是,“對于有效地實現某個重要的社會目的來講,為自由裁量權留出相當的余地也許是至關重要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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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理論論文

內容摘要:討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就不能不研究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配置問題。不斷擴大受案范圍,盡量減少司法審查絕對不能涉及的行政裁量領域,由此而適當地確保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均衡,使得行政的觀點和司法的觀點相互碰撞,為保護私人的權利而追求最好的結論,這是現代各國司法改革及行政法學研究所面臨的一個共同課題。本文選取行政裁量的分類研究,試圖厘清“行政裁量”和“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針對不同的行為類型,確立不同的審查機制,甚至需要確立與行政行為的數量相同的有關裁量的基準及原則,在司法審查制度中設置“合理性原則”,使之與行政主體的判斷相適應。法院必須時常進入到行政的自由裁量領域進行判斷,又要為行政的自由判斷留有足夠的空間。為了實現這種權力配置狀態,就必須盡量為法院干預那些并未違法的行政行為提供理論依據,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正好有助于該目的的實現。本文進而從比較法的角度探討了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其理論根據。

關鍵詞:行政裁量、羈束行為、法規裁量行為、自由裁量行為、司法審查、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一、問題的提出

談到權力操作系統機制的思考與設計問題,有人提出了法規體系設計、技術支持系統設立和自由裁量權的把握三要素,其中關于自由裁量權的把握,在確認并論證了“客觀情況瞬息萬變,行政管理中的新事物、新問題層出不窮。這使得操作層的管理程序和方式不可能一成不變”的前提下,強調指出:“當操作程序出現例外事項時,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處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權授予直接操作人員,否則會釀成大亂。而應當是嚴格規定,每當操作人員遇到例外事件時,必須立即將問題上交,主管領導應會同專家作出及時研究,找出個案處理的方法。”[1]

很顯然,這種對“自由裁量權”的把握,與現代國家對行政管理的需求之間存在很大的不協調,甚至可以說是背道而馳的。不過,它實質上反映了現代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一方面是客觀情況瞬息萬變,需要不斷地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方式;另一方面是由于各種各樣的主客觀原因,使得人們對具體從事管理的人員抱有戒心或者不信任感。于是,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得出了“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處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權授予直接操作人員,否則會釀成大亂”之結論。毫無疑問,這種“因噎廢食”型的邏輯思維以及將“直接操作人員”設定為機器人的構思,與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規律顯然是格格不入的,是基于對“自由裁量權”的誤解或偏見而得出的結論,是必須予以糾正的。另一方面,值得關注的是,該論者的觀點同時也反映了現代行政管理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視角,那就是高度專門性的政策制定和決策事項等的定奪,應該充分尊重和聽取專家的意見,發揮專家的作用。

由此,我想到了中國學界長期以來存在的一個觀念誤區-“自由裁量權”概念的泛化和司法審查范圍及其界限的模糊化。我認為,以“行政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厘清“自由裁量”的概念內涵和外延,對于正確把握法院對行政部門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和強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很顯然,這一問題的探索和研究,對于進一步推動行政法學研究向縱深發展,進而推進中國法治行政邁上更高的臺階,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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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裁量的廣泛存在是現代行政法的顯著特征。但是,根據法治行政的原理,這種裁量權的行使并不是絕對“自由”、恣意枉為的,而是要受到法的一般原理、原則的拘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正是從平等原則中衍生出來的控制裁量權行使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以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實質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為理論根據,具有嚴格的法律構成要件。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作為規范行政主體合理、正當的裁量案件的重要環節,可以為司法審查提供具體的審查基準,并為行政裁量的持續存在提供制度上的空間。

關鍵詞:行政裁量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司法審查

早有學者指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理論中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正確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于行政法的理論與實踐,對于加強行政領域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義。”[1]而回顧我國行政法學發展的歷史進程,對于行政法原則的研究一直都是理論研究方面的重鎮。從最初的“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提出,[2]到最近幾年諸多學者對于行政法基本原則進行了“反思與重構”,并提出了一些新的重要的論述。[3]相比較于我國行政法學剛剛初創時期的行政法原則研究,目前的理論資源已經相當豐富。從近幾年的研究來看,至少在行政法研究領域介紹的基本原則有:法律保留原則[4]、比例原則[5]、合理性原則[6]、信賴保護原則[7]、必要性原則[8]、合法預期原則[9]等等。隨著現代給付行政的發展和實質行政法治的提出,關于調控行政的法必然要求原則的多緯度和多層次。“在控制行政裁量,防止行政恣意的制度建設方面,主流的走向是在行政訴訟中建立司法權對行政裁量的范圍、目的等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以此保障行政權對行政活動合法性和對社會成員權益的保障。但是,值得關注的是,除上述通過外部的制度作用達到控制目的的制度安排之外,還存在著另一個不同的發展趨向,這就是行政權以自我拘束的方式限定裁量空間的制度形式。”[10]因此在各國的行政法發展過程中,根據法的一般原理、原則,逐漸發展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進行控制。

一、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提出及其含義

現代社會行政權參與社會領域的廣度和深度都在加強,這對于傳統的行政法理論甚至是法治理念都帶來了挑戰,比如說行政立法的出現破壞了古典主義的權力分立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原則和標準成為各國司法審查實踐中的難點和瓶頸;行政指導和大量的行政規劃、經濟社會立法等等更是賦予了行政權空前的任務。隨著行政進入“給付行政”、“服務行政”時代,傳統的依法行政即嚴格的“無法律無行政”原則已經不能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和需要“生存照顧”的國民對于行政的要求。從立法政策方面考慮,需要在法律上留給行政更多的“自由”空間,以方便行政能夠積極、主動地為國民提供社會福利和幫助,為國民創造一個安定、和諧、繁榮的生活環境。這樣,行政權就在法律上獲得了足夠的裁量權,能夠根據自己對于社會情勢的判斷進行積極、主動行政。

而且從行政法本身的特點來看,也需要有行政裁量的存在。甚至在一些行政法學者看來,行政裁量的存在正是行政法的精髓所在。因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單純的秩序行政無力面對日益增加的社會職能,法律的約束會導致行政效能的減弱和國民期望的落空。而且現實中的行政非常復雜,特別在一些涉及到專門技術性的領域,通過法律將行政的全部內容事無巨細地加以規定和計劃,倒不如留給行政一定的活動空間,以方便靈活處理個別的情況。正如日本行政法學者南博方所說:行政法就是關于行政的法。行政是有生命之物。即是有生命的,便總希望自由,嫌惡約束。行政法雖然是制約行政權的法,但要把行政和法結合起來卻十分困難。若是強調行政一面,則法的制約作用要遭到破壞;或者強調法的一面,則行政被窒息,行政目標難于實現。[11]我國王名揚先生也指出,“行政法一方面給予政府有效地執行手段,另一方面控制政府的權力,政府只能依法行政,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從行政法學的觀點來看,行政好比一部機器,這部機器需要強大的動力,才能充分發揮為人民服務的作用,但是機器必須得到有效的控制,否則機器的動力愈大,可能產生的損害也愈大。動力和控制是行政活動中的對立統一,二者不可分離。”[12]尤其是,“對于有效地實現某個重要的社會目的來講,為自由裁量權留出相當的余地也許是至關重要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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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選取行政裁量的分類研究,試圖厘清“行政裁量”和“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針對不同的行為類型,確立不同的審查機制,甚至需要確立與行政行為數量相同的有關裁量的基準及原則,在司法審查制度中設置“合理性原則”,使之與行政主體的判斷相適應。法院必須時常進入到行政的自由裁量領域進行判斷,又要為行政的自由判斷留有足夠的空間。為了實現這種權力配置狀態,就必須盡量為法院干預那些并未違法的行政行為提供理論依據,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正好有助于該目的的實現。

關鍵詞:行政裁量羈束行為法規裁量行為自由裁量行為司法審查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權力操作系統機制的設計問題,有人提出了法規體系設計、技術支持系統設立和自由裁量權的把握三要素,其中關于自由裁量權的把握,在確認并論證了“客觀情況瞬息萬變,行政管理中的新事物、新問題層出不窮。這使得操作層的管理程序和方式不可能一成不變”的前提下,強調指出:“當操作程序出現例外事項時,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處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權授予直接操作人員,否則會釀成大亂。而應當是嚴格規定,每當操作人員遇到例外事件時,必須立即將問題上交,主管領導應會同專家做出及時研究,找出個案處理的方法。”①

很顯然,這種對“自由裁量權”的把握,與現代國家對行政管理的需求之間存在很大的不協調,甚至可以說是背道而馳的。不過,它實質上反映了現代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一方面是客觀情況瞬息萬變,需要不斷地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方式;另一方面是由于各種各樣的主客觀原因,使得人們對具體從事管理的人員抱有戒心或者不信任感。于是,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得出了“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處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權授予直接操作人員,否則會釀成大亂”之結論。毫無疑問,這種“因噎廢食”型的邏輯思維以及將“直接操作人員”設定為機器人的構思,與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規律顯然是格格不入的,是基于對“自由裁量權”的誤解或偏見而得出的結論,必須予以糾正。

由此,我想到了中國行政法學界長期以來存在的一個觀念誤區-“自由裁量權”概念的泛化和司法審查范圍及其界限的模糊化。我認為,以“行政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厘清“自由裁量”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對于正確把握法院對行政部門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和強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很顯然,這一問題的探索和研究,對進一步推動行政法學研究向縱深發展,進而推進中國法制行政邁上更高的臺階,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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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裁量的廣泛存在是現代行政法的顯著特征。但是,根據法治行政的原理,這種裁量權的行使并不是絕對“自由”、恣意枉為的,而是要受到法的一般原理、原則的拘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正是從平等原則中衍生出來的控制裁量權行使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以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實質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為理論根據,具有嚴格的法律構成要件。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作為規范行政主體合理、正當的裁量案件的重要環節,可以為司法審查提供具體的審查基準,并為行政裁量的持續存在提供制度上的空間。

關鍵詞:行政裁量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司法審查

早有學者指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理論中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正確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于行政法的理論與實踐,對于加強行政領域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義。”[1]而回顧我國行政法學發展的歷史進程,對于行政法原則的研究一直都是理論研究方面的重鎮。從最初的“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提出,[2]到最近幾年諸多學者對于行政法基本原則進行了“反思與重構”,并提出了一些新的重要的論述。[3]相比較于我國行政法學剛剛初創時期的行政法原則研究,目前的理論資源已經相當豐富。從近幾年的研究來看,至少在行政法研究領域介紹的基本原則有:法律保留原則[4]、比例原則[5]、合理性原則[6]、信賴保護原則[7]、必要性原則[8]、合法預期原則[9]等等。隨著現代給付行政的發展和實質行政法治的提出,關于調控行政的法必然要求原則的多緯度和多層次。“在控制行政裁量,防止行政恣意的制度建設方面,主流的走向是在行政訴訟中建立司法權對行政裁量的范圍、目的等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以此保障行政權對行政活動合法性和對社會成員權益的保障。但是,值得關注的是,除上述通過外部的制度作用達到控制目的的制度安排之外,還存在著另一個不同的發展趨向,這就是行政權以自我拘束的方式限定裁量空間的制度形式。”[10]因此在各國的行政法發展過程中,根據法的一般原理、原則,逐漸發展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進行控制。

一、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提出及其含義

現代社會行政權參與社會領域的廣度和深度都在加強,這對于傳統的行政法理論甚至是法治理念都帶來了挑戰,比如說行政立法的出現破壞了古典主義的權力分立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原則和標準成為各國司法審查實踐中的難點和瓶頸;行政指導和大量的行政規劃、經濟社會立法等等更是賦予了行政權空前的任務。隨著行政進入“給付行政”、“服務行政”時代,傳統的依法行政即嚴格的“無法律無行政”原則已經不能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和需要“生存照顧”的國民對于行政的要求。從立法政策方面考慮,需要在法律上留給行政更多的“自由”空間,以方便行政能夠積極、主動地為國民提供社會福利和幫助,為國民創造一個安定、和諧、繁榮的生活環境。這樣,行政權就在法律上獲得了足夠的裁量權,能夠根據自己對于社會情勢的判斷進行積極、主動行政。

而且從行政法本身的特點來看,也需要有行政裁量的存在。甚至在一些行政法學者看來,行政裁量的存在正是行政法的精髓所在。因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單純的秩序行政無力面對日益增加的社會職能,法律的約束會導致行政效能的減弱和國民期望的落空。而且現實中的行政非常復雜,特別在一些涉及到專門技術性的領域,通過法律將行政的全部內容事無巨細地加以規定和計劃,倒不如留給行政一定的活動空間,以方便靈活處理個別的情況。正如日本行政法學者南博方所說:行政法就是關于行政的法。行政是有生命之物。即是有生命的,便總希望自由,嫌惡約束。行政法雖然是制約行政權的法,但要把行政和法結合起來卻十分困難。若是強調行政一面,則法的制約作用要遭到破壞;或者強調法的一面,則行政被窒息,行政目標難于實現。[11]我國王名揚先生也指出,“行政法一方面給予政府有效地執行手段,另一方面控制政府的權力,政府只能依法行政,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從行政法學的觀點來看,行政好比一部機器,這部機器需要強大的動力,才能充分發揮為人民服務的作用,但是機器必須得到有效的控制,否則機器的動力愈大,可能產生的損害也愈大。動力和控制是行政活動中的對立統一,二者不可分離。”[12]尤其是,“對于有效地實現某個重要的社會目的來講,為自由裁量權留出相當的余地也許是至關重要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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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論文

內容摘要:

討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就不能不研究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配置問題。不斷擴大受案范圍,盡量減少司法審查絕對不能涉及的行政裁量領域,由此而適當地確保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均衡,使得行政的觀點和司法的觀點相互碰撞,為保護私人的權利而追求最好的結論,這是現代各國司法改革及行政法學研究所面臨的一個共同課題。本文選取行政裁量的分類研究,試圖厘清“行政裁量”和“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針對不同的行為類型,確立不同的審查機制,甚至需要確立與行政行為的數量相同的有關裁量的基準及原則,在司法審查制度中設置“合理性原則”,使之與行政主體的判斷相適應。法院必須時常進入到行政的自由裁量領域進行判斷,又要為行政的自由判斷留有足夠的空間。為了實現這種權力配置狀態,就必須盡量為法院干預那些并未違法的行政行為提供理論依據,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正好有助于該目的的實現。本文進而從比較法的角度探討了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其理論根據。

關鍵詞:行政裁量、羈束行為、法規裁量行為、自由裁量行為、司法審查、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一、問題的提出

談到權力操作系統機制的思考與設計問題,有人提出了法規體系設計、技術支持系統設立和自由裁量權的把握三要素,其中關于自由裁量權的把握,在確認并論證了“客觀情況瞬息萬變,行政管理中的新事物、新問題層出不窮。這使得操作層的管理程序和方式不可能一成不變”的前提下,強調指出:“當操作程序出現例外事項時,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處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權授予直接操作人員,否則會釀成大亂。而應當是嚴格規定,每當操作人員遇到例外事件時,必須立即將問題上交,主管領導應會同專家作出及時研究,找出個案處理的方法。”[1]

很顯然,這種對“自由裁量權”的把握,與現代國家對行政管理的需求之間存在很大的不協調,甚至可以說是背道而馳的。不過,它實質上反映了現代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一方面是客觀情況瞬息萬變,需要不斷地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方式;另一方面是由于各種各樣的主客觀原因,使得人們對具體從事管理的人員抱有戒心或者不信任感。于是,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得出了“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處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權授予直接操作人員,否則會釀成大亂”之結論。毫無疑問,這種“因噎廢食”型的邏輯思維以及將“直接操作人員”設定為機器人的構思,與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規律顯然是格格不入的,是基于對“自由裁量權”的誤解或偏見而得出的結論,是必須予以糾正的。另一方面,值得關注的是,該論者的觀點同時也反映了現代行政管理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視角,那就是高度專門性的政策制定和決策事項等的定奪,應該充分尊重和聽取專家的意見,發揮專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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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形態及特征論文

摘要:選取行政裁量的分類研究,試圖厘清“行政裁量”和“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針對不同的行為類型,確立不同的審查機制,甚至需要確立與行政行為數量相同的有關裁量的基準及原則,在司法審查制度中設置“合理性原則”,使之與行政主體的判斷相適應。法院必須時常進入到行政的自由裁量領域進行判斷,又要為行政的自由判斷留有足夠的空間。為了實現這種權力配置狀態,就必須盡量為法院干預那些并未違法的行政行為提供理論依據,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正好有助于該目的的實現。

關鍵詞:行政裁量羈束行為法規裁量行為自由裁量行為司法審查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權力操作系統機制的設計問題,有人提出了法規體系設計、技術支持系統設立和自由裁量權的把握三要素,其中關于自由裁量權的把握,在確認并論證了“客觀情況瞬息萬變,行政管理中的新事物、新問題層出不窮。這使得操作層的管理程序和方式不可能一成不變”的前提下,強調指出:“當操作程序出現例外事項時,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處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權授予直接操作人員,否則會釀成大亂。而應當是嚴格規定,每當操作人員遇到例外事件時,必須立即將問題上交,主管領導應會同專家做出及時研究,找出個案處理的方法。”①

很顯然,這種對“自由裁量權”的把握,與現代國家對行政管理的需求之間存在很大的不協調,甚至可以說是背道而馳的。不過,它實質上反映了現代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一方面是客觀情況瞬息萬變,需要不斷地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方式;另一方面是由于各種各樣的主客觀原因,使得人們對具體從事管理的人員抱有戒心或者不信任感。于是,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得出了“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處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權授予直接操作人員,否則會釀成大亂”之結論。毫無疑問,這種“因噎廢食”型的邏輯思維以及將“直接操作人員”設定為機器人的構思,與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規律顯然是格格不入的,是基于對“自由裁量權”的誤解或偏見而得出的結論,必須予以糾正。

由此,我想到了中國行政法學界長期以來存在的一個觀念誤區-“自由裁量權”概念的泛化和司法審查范圍及其界限的模糊化。我認為,以“行政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厘清“自由裁量”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對于正確把握法院對行政部門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和強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很顯然,這一問題的探索和研究,對進一步推動行政法學研究向縱深發展,進而推進中國法制行政邁上更高的臺階,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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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自由裁量權論文

摘要: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司法等領域廣泛的存在,行政復議權作為行政權的一個分支,自然也有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空間。本文通過對行政復議在操作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使情況分析,勾畫出行政復議中自由裁量權的特征,進而采取控權理論,對行政復議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設計制度進行規制,以期在復議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行政復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行政復議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

一、行政復議

我們所要談論的是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那么就不得不對行政復議做一個簡單的闡述,以期望對行政復議制度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在姜明安老師書中對行政復議作出如下定義:“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現代法治社會中解決行政爭議的方法之一,它與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同屬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

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它有不同于其他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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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權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司法等領域廣泛的存在,行政復議權作為行政權的一個分支,自然也有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空間。本文通過對行政復議在操作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使情況分析,勾畫出行政復議中自由裁量權的特征,進而采取控權理論,對行政復議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設計制度進行規制,以期在復議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行政復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行政復議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

一、行政復議

我們所要談論的是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那么就不得不對行政復議做一個簡單的闡述,以期望對行政復議制度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在姜明安老師書中對行政復議作出如下定義:“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現代法治社會中解決行政爭議的方法之一,它與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同屬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

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它有不同于其他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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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自由裁量權分析論文

摘要: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司法等領域廣泛的存在,行政復議權作為行政權的一個分支,自然也有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空間。本文通過對行政復議在操作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使情況分析,勾畫出行政復議中自由裁量權的特征,進而采取控權理論,對行政復議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設計制度進行規制,以期在復議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行政復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行政復議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

一、行政復議

我們所要談論的是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那么就不得不對行政復議做一個簡單的闡述,以期望對行政復議制度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在姜明安老師書中對行政復議作出如下定義:“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現代法治社會中解決行政爭議的方法之一,它與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同屬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

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它有不同于其他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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