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憲政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05: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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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憲政彈劾制度研究論文
彈劾是西方國家議會對政府官吏和法官犯罪或有嚴重失職行為進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彈劾制度起源于14世紀的英國,當時英國議會不僅彈劾大臣,而且還兩次彈劾并廢黜國王。此后,沒有一個英國國王敢于把個人權力置于議會之上。在王權顯赫的年代里,彈劾被認為是議會對付專制的、除戰爭之外的最強有力的武器。在世界其他民族還苦于找不到一個對付王權獨裁的時候,英國就已經利用彈劾這個工具制止了國王的專權,富有成效地保護著貴族進而也保護了千千萬萬普通人的權利和自由。可以說,英國之所以能比較順利地走上民主憲政之路,彈劾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繼英國之后,彈劾作為監督政府和法官的一種手段,被其他國家的憲法普遍采用。但由于各國憲政制度的歷史背景、運作程序存在差異,決定了各國在實施這項制度時又有不同規定。
(一)彈劾對象。在實行君主立憲制國家,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的形式迫使內閣辭職,這比運用彈劾權要方便得多,因此,內閣制的議會多無須用曠時費事的彈劾手段。英國議會自1805年以來就將該制度束之高閣;日本憲法也僅對法官有彈劾權的規定。而在共和制國家,被彈劾的對象則相當廣泛,如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法官和合眾國的所有文職官員都在彈劾的范圍之內。
(二)彈劾標準。在西方歷史的演進中,彈劾標準并不確定,人們甚至認為一項可被彈劾的罪行就是在歷史上的特定時刻由眾議院中一個多數人所認為的罪行。17世紀英國發生的彈劾案將彈劾標準由犯罪擴大到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及不稱職,后來甚至將管理上的不善、做法上的不公道和行為上的不人道都列為彈劾的理由。美國憲法第2條第4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到彈劾并被定罪時,應予免職。”至于什么是“重罪”和“輕罪”并無固定用法,根據該憲法被彈劾和定罪的第一位官員-聯邦地方法院的約翰。皮克林法官因為嗜酒如命且患有精神病,但并沒有犯罪,即是以不稱職而遭到彈劾的。
(三)彈劾程序。各國彈劾程序的啟動和審理機關不盡相同。美國憲法規定,眾議院有權提起彈劾案,參議院負責審理。參議院審理彈劾案時,由參議院議長擔任審判長,但如彈劾的對象是總統,得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審判長進行審理。無論何人受審,未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不得對其判處懲罰。此外,經參議院審判過的彈劾案,若被彈劾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則應就處刑部分移送聯邦最高法院審判。聯邦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得因聯邦總統或法官故意違反基本法或任何其他聯邦法律而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彈劾。對總統彈劾應由聯邦參議院提起,需得到該院二分之一以上的議員同意,若對總統定罪,還需征得該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憲法法院在確認總統犯有前述罪行后,即可宣布總統職權失效并可訴諸臨時安排手段來阻止其行使職權。日本憲法規定,由參、眾兩院議員中互選20人組成追訴委員會負責對受彈劾的法官的調查追訴,由兩院議員中互選7至14名議員組成彈劾裁判所(即彈劾法院)負責對受到追究的法官進行審理。比利時憲法規定,凡彈劾案由下議院過半數通過后,提交最高法院審判。
從西方國家彈劾制的歷史實踐來看,英國除在彈劾制度創立的幾百年中成功地實施過兩次彈劾外,自1805年以來就不曾用過,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的精神已融入到其責任內閣制中。美國自1789年憲法生效以來,共有14名聯邦官員受到眾議院的起訴,13人受到參議院的審訊。13人中,法官9人(其中1人為大法官)、參議員1人,總統2人、部長1人。參議院的審理結果是:9名法官中,4人被審判有罪而被免職,5人被宣布無罪;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對參議員的起訴;2名總統(安德魯。約翰遜和克林頓)和1名陸軍部長被宣告無罪。法國只有1972年對篷皮杜政府的彈劾獲得了必要的多數通過,自1958年至1979年的24次彈劾案中,成功率僅為4%。由此可見,西方各國享有彈劾權的立法機關很少動用這一嚴厲手段來懲處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和法官,人們甚至把這種駭人的權力稱為“生了銹的大口徑手槍”。但是,議會的彈劾權對維護西方國家的憲政制度,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化仍在發揮著重要作用。不僅如此,彈劾制的存在本身就具有足夠的威懾力,至少可以防止國家官員明目張膽地違法犯罪。某些高級官員在受到議會的強烈譴責時,出于對可能遭到彈劾的擔心、懼怕,因而被迫辭職以平息風波,例如美國20世紀70年生的“水門事件”,就曾導致尼克松總統對“彈劾魔鬼”的畏懼而被迫辭職。因而,西方學者普遍認為,對于彈劾制,寧可置而不用,不可棄而不置。
西方憲政發展研究論文
一
研究西方憲政的發展及其變革,必須首先考察西方國家的憲法史。
在古代希臘和羅馬,也有所謂“憲法”,即其民眾大會可以制定關于國家根本組織的法律,但與普通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并無差異,散見于單行法律及習慣之中,特別在當時并不存在近代意義上的憲法概念。在中世紀歐洲的文獻中,雖然出現過英文中的constitution一詞,也并非現在所講的憲法,而是用以表示對封建主和教會的各種特權以及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通常是普通的法律,但含有組織法的意思。日本則是在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才有相當于歐美憲法概念的出現。因此,近代意義的憲法,首先是由資產階級搞起來的。正如所指出:“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的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開始搞起的。”
近代意義的憲法,是西方國家的資產階級和工人、農民同封建專制制度長期斗爭并戰勝了封建統治階級的結果。首先,為了發展已經在封建社會內部形成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激發出民主政治和制定憲法的要求。歐洲封建社會末期產生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要求沖破封建等級制度、行會制度和封建特權的束縛,使勞動者擺脫人身依附關系,可以自由出賣勞動力,通過自由競爭以發展資本主義經濟。反映在政治上,便必然引起資產階級推翻封建專制統治的革命斗爭,即資產階級革命。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后,為保障資本主義經濟不繼鞏革和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便需要制定憲法,以維護資產階級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統治地位。其次,為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防止封建勢力的復辟,也要求制定憲法。由于在斗爭中遭受失敗的封建勢力,總是不甘心自己的失敗而千方百計地進行復辟活動。英國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從1640年革命開始,直到1688年“光榮革命”,歷時近半個世紀之久,方粉碎了封建復辟勢力,維護了資產階級的革命成果。法國自1789年大革命爆發以來,斗爭異常激烈,國內的封建復辟勢力還與歐洲的封建制國家勾結在一起,組成“反法同盟”,妄圖將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絞殺在搖籃里”,經歷了革命與反革命、復辟與反復辟和帝制與共和之爭,前后長達八十余年。因此,資產階級為了鞏固其統治地位,有必要將其在革命斗爭中爭得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把確認的民主制度的法律,提到特殊崇高的地位。這種法律就成了根本法,即近代意義的憲法。
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啟蒙思想家,如英國的洛克(1632—1704)、法國的盧梭(1712—1778)和孟德斯鳩(1689—1755)等人所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天賦人權論、分權與制衡論、人民主權論等民主、自由的思想理論和主張,不僅為資產階級革命作輿論準備,提供思想武器,尤其是他們的社會契約論和分權與制衡論更奠定了近代憲法的思想基礎。
社會契約論的代表人物首推洛克和盧梭。他們從古典自然法理論出發,認為根據人們相互間的同意,訂立了一種契約,社會即由自然狀態過度到國家狀態,由此構成其國家起源說.洛克認為,當人們在訂立社會契約的基礎上,擺脫了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社會,建立了政府以后,便將自己執行自然法和懲罰違反自然法的這部分權利交給了社會,同時也就由立法機關按照社會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處理,但只是為了用來為人們謀福利和保護他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如果社會或立法機關行使權力超出了“公眾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權進行反抗,這也是人民的一項自然權利。盧梭則強調人們在締結社會契約時,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聯合起來建立國家,所有的人均把自己的全部權利毫無保留地轉讓給整個社會,而人們也就可以從社會獲得同樣的權利,通過制定法律,以保護每個人的天賦權利—自由、生命和財產。盧梭在其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的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了洛克的人民主權思想,反對洛克所提倡的代議制,認為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永遠屬于人民,是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從而引伸出建立民主共和國的結論。資產階級為了動員廣大人民參加反對封建專制的斗爭,便以“天賦人權”反對“君權神授”,以“民權”反對“君權”,以“法治”反對“人治”,以“平等”反對“特權”,以民權反對專制,由此而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立“法治國”和“民主共和國”的方案。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后,為了鞏固其革命成果,維護其統治地位,便把革命斗爭中提出來的民主、自由口號和政治主張確立為憲法原則。于是,啟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上述思想理論和政治主張,便成為了資產階級制定憲法的理論根據。
西方憲政發展與變革研究論文
一
研究西方憲政的發展及其變革,必須首先考察西方國家的憲法史。
在古代希臘和羅馬,也有所謂“憲法”,即其民眾大會可以制定關于國家根本組織的法律,但與普通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并無差異,散見于單行法律及習慣之中,特別在當時并不存在近代意義上的憲法概念。在中世紀歐洲的文獻中,雖然出現過英文中的constitution一詞,也并非現在所講的憲法,而是用以表示對封建主和教會的各種特權以及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通常是普通的法律,但含有組織法的意思。日本則是在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才有相當于歐美憲法概念的出現。因此,近代意義的憲法,首先是由資產階級搞起來的。正如所指出:“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的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開始搞起的。”
近代意義的憲法,是西方國家的資產階級和工人、農民同封建專制制度長期斗爭并戰勝了封建統治階級的結果。首先,為了發展已經在封建社會內部形成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激發出民主政治和制定憲法的要求。歐洲封建社會末期產生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要求沖破封建等級制度、行會制度和封建特權的束縛,使勞動者擺脫人身依附關系,可以自由出賣勞動力,通過自由競爭以發展資本主義經濟。反映在政治上,便必然引起資產階級推翻封建專制統治的革命斗爭,即資產階級革命。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后,為保障資本主義經濟不繼鞏革和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便需要制定憲法,以維護資產階級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統治地位。其次,為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防止封建勢力的復辟,也要求制定憲法。由于在斗爭中遭受失敗的封建勢力,總是不甘心自己的失敗而千方百計地進行復辟活動。英國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從1640年革命開始,直到1688年“光榮革命”,歷時近半個世紀之久,方粉碎了封建復辟勢力,維護了資產階級的革命成果。法國自1789年大革命爆發以來,斗爭異常激烈,國內的封建復辟勢力還與歐洲的封建制國家勾結在一起,組成“反法同盟”,妄圖將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絞殺在搖籃里”,經歷了革命與反革命、復辟與反復辟和帝制與共和之爭,前后長達八十余年。因此,資產階級為了鞏固其統治地位,有必要將其在革命斗爭中爭得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把確認的民主制度的法律,提到特殊崇高的地位。這種法律就成了根本法,即近代意義的憲法。
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啟蒙思想家,如英國的洛克(1632—1704)、法國的盧梭(1712—1778)和孟德斯鳩(1689—1755)等人所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天賦人權論、分權與制衡論、人民主權論等民主、自由的思想理論和主張,不僅為資產階級革命作輿論準備,提供思想武器,尤其是他們的社會契約論和分權與制衡論更奠定了近代憲法的思想基礎。
社會契約論的代表人物首推洛克和盧梭。他們從古典自然法理論出發,認為根據人們相互間的同意,訂立了一種契約,社會即由自然狀態過度到國家狀態,由此構成其國家起源說.洛克認為,當人們在訂立社會契約的基礎上,擺脫了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社會,建立了政府以后,便將自己執行自然法和懲罰違反自然法的這部分權利交給了社會,同時也就由立法機關按照社會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處理,但只是為了用來為人們謀福利和保護他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如果社會或立法機關行使權力超出了“公眾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權進行反抗,這也是人民的一項自然權利。盧梭則強調人們在締結社會契約時,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聯合起來建立國家,所有的人均把自己的全部權利毫無保留地轉讓給整個社會,而人們也就可以從社會獲得同樣的權利,通過制定法律,以保護每個人的天賦權利—自由、生命和財產。盧梭在其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的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了洛克的人民主權思想,反對洛克所提倡的代議制,認為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永遠屬于人民,是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從而引伸出建立民主共和國的結論。資產階級為了動員廣大人民參加反對封建專制的斗爭,便以“天賦人權”反對“君權神授”,以“民權”反對“君權”,以“法治”反對“人治”,以“平等”反對“特權”,以民權反對專制,由此而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立“法治國”和“民主共和國”的方案。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后,為了鞏固其革命成果,維護其統治地位,便把革命斗爭中提出來的民主、自由口號和政治主張確立為憲法原則。于是,啟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上述思想理論和政治主張,便成為了資產階級制定憲法的理論根據。
研究憲政超驗之維的方法論問題
經驗問題
在現代歷史上,并不乏非西方國家而建立起自由憲政的成功案例,最典型的是日本和土耳其。戰后的麥克阿瑟強加給日本一個自由憲法,一個自由憲政制度,在軍事占領體制下,這套體制落實,并且到目前為止,平穩地運行了數十年,而比任何戰后同期建立的極權主義政體穩固得多,從經濟上看,也有效率得多。同為儒家文化背景的新加坡,也建立起一定程度的自由政體。臺灣更不用說。而臺灣的自由政體是在軍事專制框架內建立起來的。同樣是非西方國家,甚至完全是反基督教的土耳其,基末爾革命之后用軍隊為依托建立起自由憲政政體。此一政體在伊斯蘭全面陷入失敗的時候,穩固地維持了近一個世紀。
上面的歷史事實提示了一個問題:沒有基督教的超驗之維,同樣可以建立起從基督教的超驗背景中發展出來的自由政體。它甚至更提示我們:在不管什么樣的超驗背景下,均可以建立起自由憲政政體。甚至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沒有任何超驗之維,也同樣可以建立起自由憲政。
這一經驗事實可以給我們以信心。但我一寫道,經由上述事實我們只能得到一些薄弱的暗示,這些暗示可能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真理與直覺并不總是重合。所謂的信心,也只有經過理性的論證之后才是穩固的。因而,我們需要一個自由憲政政體與超驗之維的關系的理論。
方法論問題
如果說,西方的憲政理論,作為一種回顧性的、歷史學的理論構建,需要將更為具體的基督教作為憲政的超驗之維護來予以探討的,那么,中國的憲政理論,應當是一種更抽象層面上的純粹政治科學的理論建構。在這里,需要探討的憲政的超驗之維,而不再是作為一種超驗之維的具體的基督教,而應當是更為抽象的、一般意義上的宗教、信仰、觀念。
研究憲政超驗之維的方法論問題
經驗問題
在現代歷史上,并不乏非西方國家而建立起自由憲政的成功案例,最典型的是日本和土耳其。戰后的麥克阿瑟強加給日本一個自由憲法,一個自由憲政制度,在軍事占領體制下,這套體制落實,并且到目前為止,平穩地運行了數十年,而比任何戰后同期建立的極權主義政體穩固得多,從經濟上看,也有效率得多。同為儒家文化背景的新加坡,也建立起一定程度的自由政體。臺灣更不用說。而臺灣的自由政體是在軍事專制框架內建立起來的。同樣是非西方國家,甚至完全是反基督教的土耳其,基末爾革命之后用軍隊為依托建立起自由憲政政體。此一政體在伊斯蘭全面陷入失敗的時候,穩固地維持了近一個世紀。
上面的歷史事實提示了一個問題:沒有基督教的超驗之維,同樣可以建立起從基督教的超驗背景中發展出來的自由政體。它甚至更提示我們:在不管什么樣的超驗背景下,均可以建立起自由憲政政體。甚至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沒有任何超驗之維,也同樣可以建立起自由憲政。
這一經驗事實可以給我們以信心。但我一寫道,經由上述事實我們只能得到一些薄弱的暗示,這些暗示可能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真理與直覺并不總是重合。所謂的信心,也只有經過理性的論證之后才是穩固的。因而,我們需要一個自由憲政政體與超驗之維的關系的理論。
方法論問題
如果說,西方的憲政理論,作為一種回顧性的、歷史學的理論構建,需要將更為具體的基督教作為憲政的超驗之維護來予以探討的,那么,中國的憲政理論,應當是一種更抽象層面上的純粹政治科學的理論建構。在這里,需要探討的憲政的超驗之維,而不再是作為一種超驗之維的具體的基督教,而應當是更為抽象的、一般意義上的宗教、信仰、觀念。
憲政思想發展階段劃分論文
一般認為,憲政作為一種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回首百年憲政與實踐的,這一進程與國人變法圖強、試圖回應現代化的主觀努力息息相關,也是中國在尋求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立憲主義思潮的客觀反映。本文對近百年來中國憲政理論作一梳理和簡介。
一、中國近代以來憲政思想發展階段的劃分
一般認為,中國憲政理論與實踐的歷史起點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學者們根據不同的標準對該過程進行了分類,主要有以下一些觀點:
以政權性質為標準,有學者認為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憲法學和成立以后的憲法學。有學者依據這一標準,分為清末立憲、北洋政府立憲和國民黨政府時期的憲法,孫中山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
以社會性質為標準,有學者認為可分為兩個階段:從清朝末年到民國時期的憲法學、民主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的憲法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學。
以文化特性為標準,有學者認為可分為四個階段:“輸入期”(1902~1911)、形成期(1911~1930)、成長期(1930~1949)和現代中國憲法學時期(1949~)。這種分類主要依據外來文化的移植以及外來文化與中國本土文化的融合程度。依據單純移植和移植理論與本土結合程度,還有學者將這一過程分為兩個階段:一是清末移植立憲時期,該時期主要受日本較深;二是尋求移植理論與本土文化結合時期,該時期又可分為兩個階段,即“五權憲法”時期和社會主義民主憲法時期。
憲政運動研究論文
一、精英意識與“沒有出場的角色”
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思想運動與社會運動結合在一起才能產生新的時代。憲政運動作為一場深刻的社會歷史運動,僅靠求生本能是不夠的,而必須從關照作為個人的生存狀況出發,實現社會精神(文化)的再生,從而使憲政運動獲得普遍的文化認同與支撐,形成一種持久的、延續不斷的自下而上的群眾自覺運動。近代憲政理論是以歐洲話語來表述的。在西方本土,憲政的確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為指導性原則的傳統西方文化基礎上的一種自然生長的過程,是其自由傳統的一種必然邏輯結果。戴雪指出:“……英吉利憲章不純是一項政制,可以比較世間所有庸俗政制,卻是神秘而不可強以言語形容的政治功業,甚至自我們在少年時即熟聞一語,即謂:英憲‘決不能以人力強為,只由自然生長。’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據抽象理論而得到的結果,這種結果實產生于英吉利人們所有一種政治天性,依之,他們的遠祖遠宗,當尚在野蠻時代,得以建筑堅固而又遠大的制度。”艾沃•詹寧斯爵士在總結英國憲政經驗時也認為,“成文憲法以政府理論或原則為基礎;但理論是根據經驗提出來的,那些自許‘自由之邦’的國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據英國的經驗建立起來的。英國的憲政史表明它是一種為滿足不斷變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對機構加以發展和修正的持續實驗的過程。”7著名的現代自由主義大師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從“自生自發秩序(spontaneousorder)”這一核心概念出發,認為:“在各種人際關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確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極其復雜但卻條理井然的,然而這既不是設計的結果,也不是發明的結果,而是產生于諸多并未明確意識到其所做所為會有如此結果的人的各自行動。”8
注重考察西方憲政運動的文化根基及自然進化并不等于承認現代社會的發展是純粹自主變遷的,而在于注重從文化基礎上構建憲政良性運動的平臺,找出憲政運動的主體性力量。然而,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政運動始終停留在“精英意識”的狀態上,遠遠沒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體自覺與訴求,突出表現為民族整體憲法意識、憲法信仰的淡薄與匱乏。龔自珍、魏源、徐繼畬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雖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嚴重危機,提出了變法改制主張,但無論思想本身還是社會影響的歷史局限性卻是顯而易見的。與洋務派存在著密切聯系的早期改良派雖然在內憂外患、民族危機加重的情況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對國家富強、進步的直接影響,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憲主張,但時代的局限性同樣不可避免,只不過“…代表了那個時代的一批進步的中國知識分子對民權思想和民主憲政思想的朦朧的追求。”9中日甲午戰爭的失敗宣告了只在物質技術方面學習西方而保留君主專制制度的洋務派式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改革方案的破產。以康有為、嚴復、梁啟超為代表的維新派推動了以君主立憲為中心的,但失敗的命運同樣不能避免,資產階級的改良主義運動淪為宮廷權力爭斗的犧牲品。缺乏人民支持的維新派在強大的傳統守舊勢力面前顯得脆弱不堪。八國聯軍、辛丑條約及其以后的社會政治形勢迅速地把民族資產階級的中下層推進到中國近代憲政運動中。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雖然以革命的暴力推翻了封建王朝,但結果是“舊巡撫穿上了新都督的外衣”10,被資產階級革命綱領所鼓舞的廣大人民群眾被“不準革命”的禁令擋在憲政運動的門外,而“戴著革命派的假面具的軍閥和流氓政客在革命的浪潮中上升為當權派。”而此后的北洋軍閥以及國民黨政府成為典型的“立憲獨裁”(ConstitutionalDictatorship)統治,形式上制憲活動頻繁,但憲法大都是裝飾性或名義性的憲法。直至新中國的建立才翻開了中國憲政運動的新篇章。中國近代憲政問題從思想理論到社會運動始終存在著自上而下的運動態勢,主體力量遵循以下次序演進:開明的封建士大夫→洋務派官僚→民族資產階級上層(維新派)→民族資產階級中下層(資產階級革命派),他們或者囿于歷史的局限不能看到人民群眾的歷史作用或者囿于階級的局限出于本能而不敢發動人民群眾。人民群眾——“沒有出場的角色”——缺席憲政運動,成為中國近代憲政運動失敗的原因之一。
二、傳統文化與現代性制度
作為制度意義上的憲政,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保證它作為一國政治生活的基準和法律體系中最高規范的地位。因此,實施憲政意味著一個政治社會的框架,它通過并依據法律組織起來,其目的是為了制約絕對權力11。然而,這些制度背后深藏著一種構成憲政秩序文化底蘊的觀念形態或價值體系。“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伯爾曼)。西方憲政文明建立的基礎是社會的二元觀——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國家有權力處理世俗事務,教會有權力處理屬靈事務。經過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自然法理論成為將不同信仰甚至無宗教信仰的人們結合在一起的普遍規范,公民社會取代教會社會。這樣,自然法理論基于政治統治的有效性,并獲得了同樣的道德權威。對于憲政運動,西方文化中的“高級法”、“自然法”等觀念為此提供了深厚的精神資源,文化的演進與制度創新是同步協調的。
對中國而言,現代性制度與傳統文化之間、法律移植與本土資源化(文化抵抗)的矛盾與沖突是深刻的。憲政作為一種運動必須進行充分的社會動員,形成一種文化上的整體自覺,而社會動員必須弘揚、強化民族意識,而弘揚民族意識只能依靠傳統民族文化的支持與支撐,但傳統文化是一種專制主義的文化,是與現代化、與憲政背道而馳的文化,因此,作為制度上的現代化越進步,與傳統文化之間的裂痕越深。這是始終存在于中國近代憲政歷史進程中的兩難境遇12。美國歷史學家費正清、賴肖爾也看到了中國傳統文化對憲政制度的抵抗,“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并沒有致力于真正的革命或改革。在舊制度下,沒有人具有根本改變這一制度的堅定信念。中國國內變革力量的弱小與其歸咎于西方帝國主義倒不如歸因于中國的社會秩序、國家和文化之強大。阻礙中國對西方的威脅作出迅速反應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國文化的堅強內聚力和穩固的結構。13梁漱溟先生從對英國憲政的研究中看到,“近代西方政治組織方式與運作規范是西方社會生活衍生出來的自然結果,并且是在長期的運用中已然達到與其人生與人心絲絲入扣的磨合程度的一種純熟技巧”,憲政不賴于憲法條文“卻托于政治習慣而立”。辛亥革命后,中國只從制度層面上具備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外形,而“大多數人的根本精神卻不能與之相應”。在傳統的鄉土中國,硬性橫向移植西方的憲法與憲政,缺乏事實根據,“與中國的社會無據,與中國的人心討不著‘說法’”。因此,憲政是解決“中國問題”這一過程的結果而不是這一過程的起點14。憲政運動沒有文化的跟進,也就成為“無源之水”,很難建構起全民族的憲政信仰,憲政就成為純粹的功利性的制度或政策,這就是西方的民主憲政制度在中國只開花不結果的原因之一。
我國憲政運動探究論文
現代化是從經濟、政治、文化到民族習慣、文化心理的綜合性社會變革。與西方國家的現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來,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從一開始就與民族國家的建立糾結在一起,因此中國不可能如西方那樣在民族國家建立之后邏輯地展開憲政運動,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中國現代化歷史進程的獨特景象與道路。以“分權讓利”為根本特征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成為中國當代憲政建設的引擎,以憲政為標志的政治現代化成為中國人繼經濟建設以后所面對的又一時代課題1。然而,“中國自有憲法已將近百年,然中國之憲政建設尚待完成。蓋憲政之與憲法,猶如法治之與法制,其盛衰興廢,不獨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決于政制之安排、社會之結構、公民之素質與民眾之信仰。故修憲法雖易,行憲政實難。”2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類最后解決的”命題是:“人類最大的實際問題,就是解決自然強加給他們的如何建立一個文明社會并根據法律和諧一致地執行公正的原則。”3人類社會已有的所有學說與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為了人類社會的文明存續,憲政的立場首先就是人的立場,關注人的幸福與生存狀況是理論創新與制度安排的邏輯起點。本文擬站在這一立場上以歷史的視角審視中國近代憲政運動,找出影響中國憲政運動的歷史癥結,以期對當下正在進行的憲政建設有所啟迪。因為“歷史是至關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僅在于我們可以向過去取經,而且因為現在和未來是通過一個社會制度的連續性與過去連接起來的。”4
一、精英意識與“沒有出場的角色”
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思想運動與社會運動結合在一起才能產生新的時代。憲政運動作為一場深刻的社會歷史運動,僅靠求生本能是不夠的,而必須從關照作為個人的生存狀況出發,實現社會精神(文化)的再生,從而使憲政運動獲得普遍的文化認同與支撐,形成一種持久的、延續不斷的自下而上的群眾自覺運動。近代憲政理論是以歐洲話語來表述的。在西方本土,憲政的確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為指導性原則的傳統西方文化基礎上的一種自然生長的過程,是其自由傳統的一種必然邏輯結果。戴雪指出:“……英吉利憲章不純是一項政制,可以比較世間所有庸俗政制,卻是神秘而不可強以言語形容的政治功業,甚至自我們在少年時即熟聞一語,即謂:英憲‘決不能以人力強為,只由自然生長。’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據抽象理論而得到的結果,這種結果實產生于英吉利人們所有一種政治天性,依之,他們的遠祖遠宗,當尚在野蠻時代,得以建筑堅固而又遠大的制度。”艾沃•詹寧斯爵士在總結英國憲政經驗時也認為,“成文憲法以政府理論或原則為基礎;但理論是根據經驗提出來的,那些自許‘自由之邦’的國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據英國的經驗建立起來的。英國的憲政史表明它是一種為滿足不斷變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對機構加以發展和修正的持續實驗的過程。”7著名的現代自由主義大師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從“自生自發秩序(spontaneousorder)”這一核心概念出發,認為:“在各種人際關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確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極其復雜但卻條理井然的,然而這既不是設計的結果,也不是發明的結果,而是產生于諸多并未明確意識到其所做所為會有如此結果的人的各自行動。”8
注重考察西方憲政運動的文化根基及自然進化并不等于承認現代社會的發展是純粹自主變遷的,而在于注重從文化基礎上構建憲政良性運動的平臺,找出憲政運動的主體性力量。然而,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政運動始終停留在“精英意識”的狀態上,遠遠沒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體自覺與訴求,突出表現為民族整體憲法意識、憲法信仰的淡薄與匱乏。龔自珍、魏源、徐繼畬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雖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嚴重危機,提出了變法改制主張,但無論思想本身還是社會影響的歷史局限性卻是顯而易見的。與洋務派存在著密切聯系的早期改良派雖然在內憂外患、民族危機加重的情況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對國家富強、進步的直接影響,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憲主張,但時代的局限性同樣不可避免,只不過“…代表了那個時代的一批進步的中國知識分子對民權思想和民主憲政思想的朦朧的追求。”9中日甲午戰爭的失敗宣告了只在物質技術方面學習西方而保留君主專制制度的洋務派式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改革方案的破產。以康有為、嚴復、梁啟超為代表的維新派推動了以君主立憲為中心的,但失敗的命運同樣不能避免,資產階級的改良主義運動淪為宮廷權力爭斗的犧牲品。缺乏人民支持的維新派在強大的傳統守舊勢力面前顯得脆弱不堪。八國聯軍、辛丑條約及其以后的社會政治形勢迅速地把民族資產階級的中下層推進到中國近代憲政運動中。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雖然以革命的暴力推翻了封建王朝,但結果是“舊巡撫穿上了新都督的外衣”10,被資產階級革命綱領所鼓舞的廣大人民群眾被“不準革命”的禁令擋在憲政運動的門外,而“戴著革命派的假面具的軍閥和流氓政客在革命的浪潮中上升為當權派。”而此后的北洋軍閥以及國民黨政府成為典型的“立憲獨裁”(ConstitutionalDictatorship)統治,形式上制憲活動頻繁,但憲法大都是裝飾性或名義性的憲法。直至新中國的建立才翻開了中國憲政運動的新篇章。中國近代憲政問題從思想理論到社會運動始終存在著自上而下的運動態勢,主體力量遵循以下次序演進:開明的封建士大夫→洋務派官僚→民族資產階級上層(維新派)→民族資產階級中下層(資產階級革命派),他們或者囿于歷史的局限不能看到人民群眾的歷史作用或者囿于階級的局限出于本能而不敢發動人民群眾。人民群眾——“沒有出場的角色”——缺席憲政運動,成為中國近代憲政運動失敗的原因之一。
二、傳統文化與現代性制度
作為制度意義上的憲政,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保證它作為一國政治生活的基準和法律體系中最高規范的地位。因此,實施憲政意味著一個政治社會的框架,它通過并依據法律組織起來,其目的是為了制約絕對權力11。然而,這些制度背后深藏著一種構成憲政秩序文化底蘊的觀念形態或價值體系。“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伯爾曼)。西方憲政文明建立的基礎是社會的二元觀——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國家有權力處理世俗事務,教會有權力處理屬靈事務。經過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自然法理論成為將不同信仰甚至無宗教信仰的人們結合在一起的普遍規范,公民社會取代教會社會。這樣,自然法理論基于政治統治的有效性,并獲得了同樣的道德權威。對于憲政運動,西方文化中的“高級法”、“自然法”等觀念為此提供了深厚的精神資源,文化的演進與制度創新是同步協調的。
憲政運動研究論文
一、精英意識與“沒有出場的角色”
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思想運動與社會運動結合在一起才能產生新的時代。憲政運動作為一場深刻的社會歷史運動,僅靠求生本能是不夠的,而必須從關照作為個人的生存狀況出發,實現社會精神(文化)的再生,從而使憲政運動獲得普遍的文化認同與支撐,形成一種持久的、延續不斷的自下而上的群眾自覺運動。近代憲政理論是以歐洲話語來表述的。在西方本土,憲政的確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為指導性原則的傳統西方文化基礎上的一種自然生長的過程,是其自由傳統的一種必然邏輯結果。戴雪指出:“……英吉利憲章不純是一項政制,可以比較世間所有庸俗政制,卻是神秘而不可強以言語形容的政治功業,甚至自我們在少年時即熟聞一語,即謂:英憲‘決不能以人力強為,只由自然生長。’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據抽象理論而得到的結果,這種結果實產生于英吉利人們所有一種政治天性,依之,他們的遠祖遠宗,當尚在野蠻時代,得以建筑堅固而又遠大的制度。”艾沃•詹寧斯爵士在總結英國憲政經驗時也認為,“成文憲法以政府理論或原則為基礎;但理論是根據經驗提出來的,那些自許‘自由之邦’的國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據英國的經驗建立起來的。英國的憲政史表明它是一種為滿足不斷變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對機構加以發展和修正的持續實驗的過程。”7著名的現代自由主義大師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從“自生自發秩序(spontaneousorder)”這一核心概念出發,認為:“在各種人際關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確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極其復雜但卻條理井然的,然而這既不是設計的結果,也不是發明的結果,而是產生于諸多并未明確意識到其所做所為會有如此結果的人的各自行動。”8
注重考察西方憲政運動的文化根基及自然進化并不等于承認現代社會的發展是純粹自主變遷的,而在于注重從文化基礎上構建憲政良性運動的平臺,找出憲政運動的主體性力量。然而,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政運動始終停留在“精英意識”的狀態上,遠遠沒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體自覺與訴求,突出表現為民族整體憲法意識、憲法信仰的淡薄與匱乏。龔自珍、魏源、徐繼畬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雖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嚴重危機,提出了變法改制主張,但無論思想本身還是社會影響的歷史局限性卻是顯而易見的。與洋務派存在著密切聯系的早期改良派雖然在內憂外患、民族危機加重的情況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對國家富強、進步的直接影響,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憲主張,但時代的局限性同樣不可避免,只不過“…代表了那個時代的一批進步的中國知識分子對民權思想和民主憲政思想的朦朧的追求。”9中日甲午戰爭的失敗宣告了只在物質技術方面學習西方而保留君主專制制度的洋務派式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改革方案的破產。以康有為、嚴復、梁啟超為代表的維新派推動了以君主立憲為中心的,但失敗的命運同樣不能避免,資產階級的改良主義運動淪為宮廷權力爭斗的犧牲品。缺乏人民支持的維新派在強大的傳統守舊勢力面前顯得脆弱不堪。八國聯軍、辛丑條約及其以后的社會政治形勢迅速地把民族資產階級的中下層推進到中國近代憲政運動中。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雖然以革命的暴力推翻了封建王朝,但結果是“舊巡撫穿上了新都督的外衣”10,被資產階級革命綱領所鼓舞的廣大人民群眾被“不準革命”的禁令擋在憲政運動的門外,而“戴著革命派的假面具的軍閥和流氓政客在革命的浪潮中上升為當權派。”而此后的北洋軍閥以及國民黨政府成為典型的“立憲獨裁”(ConstitutionalDictatorship)統治,形式上制憲活動頻繁,但憲法大都是裝飾性或名義性的憲法。直至新中國的建立才翻開了中國憲政運動的新篇章。中國近代憲政問題從思想理論到社會運動始終存在著自上而下的運動態勢,主體力量遵循以下次序演進:開明的封建士大夫→洋務派官僚→民族資產階級上層(維新派)→民族資產階級中下層(資產階級革命派),他們或者囿于歷史的局限不能看到人民群眾的歷史作用或者囿于階級的局限出于本能而不敢發動人民群眾。人民群眾——“沒有出場的角色”——缺席憲政運動,成為中國近代憲政運動失敗的原因之一。
二、傳統文化與現代性制度
作為制度意義上的憲政,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保證它作為一國政治生活的基準和法律體系中最高規范的地位。因此,實施憲政意味著一個政治社會的框架,它通過并依據法律組織起來,其目的是為了制約絕對權力11。然而,這些制度背后深藏著一種構成憲政秩序文化底蘊的觀念形態或價值體系。“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伯爾曼)。西方憲政文明建立的基礎是社會的二元觀——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國家有權力處理世俗事務,教會有權力處理屬靈事務。經過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自然法理論成為將不同信仰甚至無宗教信仰的人們結合在一起的普遍規范,公民社會取代教會社會。這樣,自然法理論基于政治統治的有效性,并獲得了同樣的道德權威。對于憲政運動,西方文化中的“高級法”、“自然法”等觀念為此提供了深厚的精神資源,文化的演進與制度創新是同步協調的。
對中國而言,現代性制度與傳統文化之間、法律移植與本土資源化(文化抵抗)的矛盾與沖突是深刻的。憲政作為一種運動必須進行充分的社會動員,形成一種文化上的整體自覺,而社會動員必須弘揚、強化民族意識,而弘揚民族意識只能依靠傳統民族文化的支持與支撐,但傳統文化是一種專制主義的文化,是與現代化、與憲政背道而馳的文化,因此,作為制度上的現代化越進步,與傳統文化之間的裂痕越深。這是始終存在于中國近代憲政歷史進程中的兩難境遇12。美國歷史學家費正清、賴肖爾也看到了中國傳統文化對憲政制度的抵抗,“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并沒有致力于真正的革命或改革。在舊制度下,沒有人具有根本改變這一制度的堅定信念。中國國內變革力量的弱小與其歸咎于西方帝國主義倒不如歸因于中國的社會秩序、國家和文化之強大。阻礙中國對西方的威脅作出迅速反應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國文化的堅強內聚力和穩固的結構。13梁漱溟先生從對英國憲政的研究中看到,“近代西方政治組織方式與運作規范是西方社會生活衍生出來的自然結果,并且是在長期的運用中已然達到與其人生與人心絲絲入扣的磨合程度的一種純熟技巧”,憲政不賴于憲法條文“卻托于政治習慣而立”。辛亥革命后,中國只從制度層面上具備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外形,而“大多數人的根本精神卻不能與之相應”。在傳統的鄉土中國,硬性橫向移植西方的憲法與憲政,缺乏事實根據,“與中國的社會無據,與中國的人心討不著‘說法’”。因此,憲政是解決“中國問題”這一過程的結果而不是這一過程的起點14。憲政運動沒有文化的跟進,也就成為“無源之水”,很難建構起全民族的憲政信仰,憲政就成為純粹的功利性的制度或政策,這就是西方的民主憲政制度在中國只開花不結果的原因之一。三、經濟發展與政治進步
憲政發展中對抗性理論
一、對抗性理念與憲政文化
對抗理念是從對專制統治的對抗到對國家權力的一種對抗,對抗的本質也從反抗壓迫,追求自由、平等到不受國家權力的干涉,以權利對抗權力,追求人權的信念。憲政,是指一種使政治運作法律化的理念和理想狀態,它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被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憲法的制約。…憲政意味著從對抗到妥協,是一種對抗制度下的狀態,而這種制度的孕育并成熟是在一種特殊的背景之下的,這個背景,就是我們所說的憲政文化。憲政文化植根于各個國家獨特的文化背景之下,受著不同因素的不同影響,使整個世界的憲政文化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但是這種文化的發展背景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具有歷史的必然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憲政文化也體現出了一定的共性,我們發現對抗性就是這樣的一種共性。筆者試從西方憲政發達國家的憲政的發展歷史人手,并通過對西方和我國對抗性理念差異的分析,提出提高我國公民對抗性憲政意識的解決方案。
二、西方憲政發展史中的對抗意識
(一)英美法系
英國憲政發展的歷史,是一部多元主體對抗性的歷史。對抗性理念從最開始只存在于貴族到后來普及到民眾,隨著對抗性理念的增強和統一,反抗壓迫,制衡強權的憲政的意識逐步蔓延,使得英國憲政的建立。它最早源于“國務需協商決定”的悠久歷史傳統。1066年前夕,已形成這樣一條公認的準則:“國王未征求意見和得到同意不得行動。”可見英國從很早開始就存在著與國王對抗的理念。1215年英國《大憲章》是世界第一部具有憲政意義的文件,就是當時英國貴族成功迫使國王妥協的產物。近代,對抗性理念不但在當時的貴族階層得到了體現,隨后爆發了蘇格蘭人民起義,在人民的壓力下,議會和軍隊組成的最高法庭處決了查理一世,標志著對抗專制統治的一大勝利。
美國是世界上成功實現憲政的國家之一。美國的對抗性的憲政文化,體現了一種多元主體性和普適性,無論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還是適用范圍最小的規章,都體現出了一種對抗后妥協;無論是上至掌管國家立法的議會,還是下至普通的老百姓,都不輕言妥協和放棄,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而與對手抗衡,而這種對抗性的理念正是現代多元主義的立憲主義理論的思想根基。首先,美國憲法的誕生是一部從反抗殖民壓迫到權力之間相互對抗的歷史。其次,美國憲法基本原則與制度上,對抗性理念也得以體現。如三權分立和聯邦制度。兩種制度的精髓充分體現了對抗性的理念。再次,在美國憲法實施過程當中對抗性理念也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如違憲審查制度的建立,使公民具有提起違憲審查的資格,任何受到法律損害的公民都有權提起違憲審查。正是由于防止政府權力通過制定法律的形式為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創造“良好”的理由,它賦予了公民對抗“惡法”的可能性,增強了公民對抗公權力侵害的反抗能力,極大地提高了公民的憲政意識,使憲法真正融人公民的生活,成為真正保護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公權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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