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運動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08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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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英意識與“沒有出場的角色”
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思想運動與社會運動結合在一起才能產生新的時代。憲政運動作為一場深刻的社會歷史運動,僅靠求生本能是不夠的,而必須從關照作為個人的生存狀況出發,實現社會精神(文化)的再生,從而使憲政運動獲得普遍的文化認同與支撐,形成一種持久的、延續不斷的自下而上的群眾自覺運動。近代憲政理論是以歐洲話語來表述的。在西方本土,憲政的確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為指導性原則的傳統西方文化基礎上的一種自然生長的過程,是其自由傳統的一種必然邏輯結果。戴雪指出:“……英吉利憲章不純是一項政制,可以比較世間所有庸俗政制,卻是神秘而不可強以言語形容的政治功業,甚至自我們在少年時即熟聞一語,即謂:英憲‘決不能以人力強為,只由自然生長。’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據抽象理論而得到的結果,這種結果實產生于英吉利人們所有一種政治天性,依之,他們的遠祖遠宗,當尚在野蠻時代,得以建筑堅固而又遠大的制度。”艾沃•詹寧斯爵士在總結英國憲政經驗時也認為,“成文憲法以政府理論或原則為基礎;但理論是根據經驗提出來的,那些自許‘自由之邦’的國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據英國的經驗建立起來的。英國的憲政史表明它是一種為滿足不斷變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對機構加以發展和修正的持續實驗的過程。”7著名的現代自由主義大師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從“自生自發秩序(spontaneousorder)”這一核心概念出發,認為:“在各種人際關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確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極其復雜但卻條理井然的,然而這既不是設計的結果,也不是發明的結果,而是產生于諸多并未明確意識到其所做所為會有如此結果的人的各自行動。”8
注重考察西方憲政運動的文化根基及自然進化并不等于承認現代社會的發展是純粹自主變遷的,而在于注重從文化基礎上構建憲政良性運動的平臺,找出憲政運動的主體性力量。然而,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政運動始終停留在“精英意識”的狀態上,遠遠沒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體自覺與訴求,突出表現為民族整體憲法意識、憲法信仰的淡薄與匱乏。龔自珍、魏源、徐繼畬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雖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嚴重危機,提出了變法改制主張,但無論思想本身還是社會影響的歷史局限性卻是顯而易見的。與洋務派存在著密切聯系的早期改良派雖然在內憂外患、民族危機加重的情況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對國家富強、進步的直接影響,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憲主張,但時代的局限性同樣不可避免,只不過“…代表了那個時代的一批進步的中國知識分子對民權思想和民主憲政思想的朦朧的追求。”9中日甲午戰爭的失敗宣告了只在物質技術方面學習西方而保留君主專制制度的洋務派式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改革方案的破產。以康有為、嚴復、梁啟超為代表的維新派推動了以君主立憲為中心的,但失敗的命運同樣不能避免,資產階級的改良主義運動淪為宮廷權力爭斗的犧牲品。缺乏人民支持的維新派在強大的傳統守舊勢力面前顯得脆弱不堪。八國聯軍、辛丑條約及其以后的社會政治形勢迅速地把民族資產階級的中下層推進到中國近代憲政運動中。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雖然以革命的暴力推翻了封建王朝,但結果是“舊巡撫穿上了新都督的外衣”10,被資產階級革命綱領所鼓舞的廣大人民群眾被“不準革命”的禁令擋在憲政運動的門外,而“戴著革命派的假面具的軍閥和流氓政客在革命的浪潮中上升為當權派。”而此后的北洋軍閥以及國民黨政府成為典型的“立憲獨裁”(ConstitutionalDictatorship)統治,形式上制憲活動頻繁,但憲法大都是裝飾性或名義性的憲法。直至新中國的建立才翻開了中國憲政運動的新篇章。中國近代憲政問題從思想理論到社會運動始終存在著自上而下的運動態勢,主體力量遵循以下次序演進:開明的封建士大夫→洋務派官僚→民族資產階級上層(維新派)→民族資產階級中下層(資產階級革命派),他們或者囿于歷史的局限不能看到人民群眾的歷史作用或者囿于階級的局限出于本能而不敢發動人民群眾。人民群眾——“沒有出場的角色”——缺席憲政運動,成為中國近代憲政運動失敗的原因之一。
二、傳統文化與現代性制度
作為制度意義上的憲政,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保證它作為一國政治生活的基準和法律體系中最高規范的地位。因此,實施憲政意味著一個政治社會的框架,它通過并依據法律組織起來,其目的是為了制約絕對權力11。然而,這些制度背后深藏著一種構成憲政秩序文化底蘊的觀念形態或價值體系。“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伯爾曼)。西方憲政文明建立的基礎是社會的二元觀——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國家有權力處理世俗事務,教會有權力處理屬靈事務。經過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自然法理論成為將不同信仰甚至無宗教信仰的人們結合在一起的普遍規范,公民社會取代教會社會。這樣,自然法理論基于政治統治的有效性,并獲得了同樣的道德權威。對于憲政運動,西方文化中的“高級法”、“自然法”等觀念為此提供了深厚的精神資源,文化的演進與制度創新是同步協調的。
對中國而言,現代性制度與傳統文化之間、法律移植與本土資源化(文化抵抗)的矛盾與沖突是深刻的。憲政作為一種運動必須進行充分的社會動員,形成一種文化上的整體自覺,而社會動員必須弘揚、強化民族意識,而弘揚民族意識只能依靠傳統民族文化的支持與支撐,但傳統文化是一種專制主義的文化,是與現代化、與憲政背道而馳的文化,因此,作為制度上的現代化越進步,與傳統文化之間的裂痕越深。這是始終存在于中國近代憲政歷史進程中的兩難境遇12。美國歷史學家費正清、賴肖爾也看到了中國傳統文化對憲政制度的抵抗,“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并沒有致力于真正的革命或改革。在舊制度下,沒有人具有根本改變這一制度的堅定信念。中國國內變革力量的弱小與其歸咎于西方帝國主義倒不如歸因于中國的社會秩序、國家和文化之強大。阻礙中國對西方的威脅作出迅速反應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國文化的堅強內聚力和穩固的結構。13梁漱溟先生從對英國憲政的研究中看到,“近代西方政治組織方式與運作規范是西方社會生活衍生出來的自然結果,并且是在長期的運用中已然達到與其人生與人心絲絲入扣的磨合程度的一種純熟技巧”,憲政不賴于憲法條文“卻托于政治習慣而立”。辛亥革命后,中國只從制度層面上具備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外形,而“大多數人的根本精神卻不能與之相應”。在傳統的鄉土中國,硬性橫向移植西方的憲法與憲政,缺乏事實根據,“與中國的社會無據,與中國的人心討不著‘說法’”。因此,憲政是解決“中國問題”這一過程的結果而不是這一過程的起點14。憲政運動沒有文化的跟進,也就成為“無源之水”,很難建構起全民族的憲政信仰,憲政就成為純粹的功利性的制度或政策,這就是西方的民主憲政制度在中國只開花不結果的原因之一。
三、經濟發展與政治進步
“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15。生產力反映了人類物質資料生產所達到的水平和程度,體現了物質資料生產的物質內容。生產關系反映了進行社會生產的生產結構,體現了物質資料生產的社會關系。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所構成的生產方式對人類社會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是人類社會一切制度所賴以建立的基礎。“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16憲法、憲政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市場經濟是憲政的原始力量,憲政是市場經濟的邏輯結果。西方憲政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自然發展的必然結果,它不僅具有深厚的經濟根源與物質基礎,而且把市場經濟與憲政體制結合起來。經濟發展和政治進步是互動共生的,任何脫離了經濟發展的政治進步和忽略了政治進步的經濟發展都不可能成就真正的現代化。
自清末以來的憲政運動基本上致力于從文化層次上解決“中國問題”,不同程度地陷入了文化決定論,而忽略了憲政運動的經濟根源。近代中國不具
備向憲政社會進步的經濟條件:一方面是商品經濟的萎縮,另一方面是公民的貧窮。這決定了:首先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專制主義的根深蒂固;其次,由市場經濟所培育的階級力量無法通過自主行為將經濟要求上升為憲政訴求;最后,近代憲政意識、憲法和憲政實踐思想文化基礎無從催生。貧困成為中國近代憲政運動的嚴重障礙。政治制度化的進程超越了社會經濟變革的實際水平,資產階級民主政權建基于經濟貧困化之上,而成為“空中樓閣”17,不僅不能為政治自由提供有力的物質支持和體制保障,反而為寡頭獨裁提供了政治舞臺18。拉丁美洲獨立革命先驅玻利瓦爾在目睹拉丁美洲獨立后因為片面追求政治發展反而陷入政治動蕩和經濟衰退的困境后,而哀嘆自己是位“空中樓閣的建筑師”。孫中山先生在革命失敗后也認識到自己“赤手空拳”、“兵權”最終壓倒“民權”的尷尬,產生了產業救國的思想。1912年8月他在致宋教仁的信中總結說:“民國大局,此時無論何人執政,皆不能大有設施。蓋內力日竭,外患日逼,斷非一日能解決。若只從政治方面下藥,必至日弄紛紛,每況愈下。必先從根本下手,發展物力,使民生充裕,國勢不搖,而政治乃有活動。”19在經濟文化落后的國家建立和發展憲政制度必須致力于維持經濟發展和政治進步之間的平衡,是中國乃至其他非西方國家進行憲政建設的基本歷史經驗。
四、“自然演進”型憲政模式與“變法”型憲政模式
國家與社會的分離是憲政運動的起點。市場經濟的非人格性屬性有效地將國家與社會、權力與權利、公與私、經濟活動與政治見解截然兩分。國家權力受到了市場經濟的天然抑制作用,社會獲得了充分的自主空間,形成了有效抗衡國家權力擴張和滲透的對立面力量。社會對絕大多數物質資源的壟斷有效地控制了國家的生存能力與國家權力運作的合理界限,憲法就是社會與國家之間進行利益交換與分配的平衡機制。在西方,王權先是受到“自然正義”、“自然法”的約束,布雷克頓(Bracton)的經典名言表述了所有權威源于法又受制于法的西方傳統思想:“國王本人不應該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卻應受制于上帝和法,因為法造就了國王。因此,就讓國王將法所賜予他的東西——統治和權力——再歸還給法,因為在自由意志而不是由法行使統治的地方沒有國王。”20而在中世紀神權統治時期,王權所代表的世俗統治權威從基督教會那里獲得合法性認可。只是由于世俗化的發展、教會不專注于屬靈事務而專注于世俗權力的爭奪,才引起宗教統一局面的崩潰,才產生了西方歷史上短暫的國家專制主義時期。經過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資產階級革命,公民社會取代了有組織的教會社會并獲得足夠的道德權威,“中世紀的教會代表基督教社會至高道德的傳統權利——制衡世俗政府、在極端時甚至解除其權威的權力,已經以純粹世俗的方式得以重申。議會作為公民社會最高道德利益的代表,得到敦促去接受以前宗教權威行使的職能。”貴族、教會、王權多重的權力中心格局又受到采邑世襲性的等級土地所有制的支持與強化,王權始終受到“開會求錢”慣例的束縛,對習慣的尊崇又使早已存在的等級會議成為新生社會力量遏制王權、推進憲政歷程的完美舞臺。在多元文化認同下的多元權力中心之間的固有張力,使得西方國家在其憲政進程中的作用是消極和被動的,是一種“主要靠自身力量在內部基礎上演化發展的憲政”,是一種“自然演進型憲政”21。
憲政運動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礎只能是社會生活本身而不是國家。中國的憲政理念源于傳播、中國的立憲始于模仿,中國的變法與現代化同時是一個國家重建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憲政的形成與發展與“現代國家的重建、國家權力的制度化結合在一起”。歷史的發展為中國提供的不是西方那樣“強社會-弱國家”而是“弱社會-強國家”的關系模式,救亡圖存的惡劣歷史生存環境又使人們不得不將更多的關注與期待投向政府,國家的危機反映促使國家強化了對社會自主領域的干預和控制,特殊的歷史任務給國家加強對社會的搜刮與盤剝提供了“正當性的理由”,這樣,社會被國家所吞噬。由于沒有建立起充分自主性的社會,也由于政治全能主義傳統,近代以來的憲政運動都謀求與國家權力的合作,企圖以“變法”、制度性的建構而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22。但是沒有社會的自主性,沒有社會生活的自發秩序,沒有其他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和配套,國家正式的制度也就缺乏堅實的基礎,甚至難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長期認可的正當秩序。國家權力的擴張本性決定了以國家權力推行憲政的結果只能是以另一種形式來強化國家權力,這與限制國家權力回應社會需要的憲政精神很難協調。維新派把變法的希望寄托在沒有實權的青年皇帝身上,反而成為這位青年皇帝進行宮廷爭斗的道具;孫中山把“共和國”的希望寄托在掌握“兵權”的軍閥身上,在護法運動期間堅定地站在孫中山一邊的民主革命家吳玉章曾對此進行了深刻反思:“在當時,軍隊是統治者私人的財產和工具,軍隊的活動完全聽命于他們的統帥,不知道有國家民族,我們也沒有可能去根本改造舊軍隊,使它成為革命的工具,而只是看到個人的作用,力圖爭取有實力的統帥。從辛亥革命起,我們為了推翻清朝而遷就袁世凱,后來為了反對北洋軍閥而利用西南軍閥,再后來為了抵制西南軍閥而培植陳炯明,最后陳炯明又叛變了。這樣看來,從前的一套革命老辦法非改變不可,我們要從頭做起。但是我們要依靠什么力量呢?究竟怎樣才能挽救國家的危亡呢?這是藏在我們心中的迫切問題,這些問題時刻攪擾著我,使我十分煩悶和苦惱。”23對國家權力侵略性與無限擴張性這一命題的信以為真,以及對公共權力特別是國家權力保持必要的警醒與審慎,這是探討與推動憲政運動問題的必要前提和基本立場,憲政形成的過程就是厘定市場與政府、社會與國家應有界限的過程,而中國近代憲政運動卻始終充滿著對國家權力或軍事權力神圣性的期待。這種“變法”型憲政模式不會有效地將國家權力致于其所應當的位置上,讓國家權力作繭自縛或束手就擒的想法未免過分天真。
五、憲政價值理性與憲政工具理性
憲政不僅是一種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種社會制度,它與政治結構、日常生活形態乃至社會倫理形態關系緊密。憲政的建立與運行必須以相應的經濟、文化基礎為平臺,與相應的政治制度設施相配套。在西方文化譜系之下,憲法或者憲政深深扎根于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的深厚土壤,憲法或者憲政與此文化下的公民生活絲絲相扣、圓通無礙。究其原因就在于憲政制度的建立和運行始終存在著以一貫之的核心價值體系——“憲法旨在維護具有尊嚴和價值的自我(self),因為自我被視為首要價值,…”24,因此,憲政文明在西方現代化的進程中達到了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統一,作為工具性的制度安排,憲政運動始終能夠得到深厚的文化支持與價值信仰的支撐,憲法成為一種公民的生活方式。體現在西方憲政運動中的思維方式更多的是哈耶克所謂的“經驗的且非系統的自由理論傳統”。
在傳統與現代激烈沖突下展開的中國近代憲政運動是一種“刺激-反應”式的產物,出于對民族危亡的理智和情感的雙重關注,加之特殊的歷史任務和固有的感性主義民族思維方式,使得中國知識分子、思想家在把憲政引入中國時,祛除、消解了憲政本身的價值理性。他們充滿激情地把憲政當作救國良藥、社會發展的工具,而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憲政的思想與人性基礎,希望通過徹底、迅速、全面的與傳統政治體制以及文化觀念的決裂,通過有限的理性設計“畢其功于一役”地建構起憲政制度的完美大廈。事與愿違,國家與歷史的特殊性不僅使立憲者們常常削足適履,而且作為標志性的制度框架反而成了專制政治欺世盜名的工具,民主性的東西壓制了民主。其實,憲政不僅是一個制定憲法、制度建構的過程,更是一個學習的過程、經驗積累的過程、民族性情改造的過程。在辛亥革命中,人們將革命作“剪掉辮子”式的理解,而革命黨人面對民眾對共和國的解釋也不過是“這個體制在世界上極其尊貴,共和國的人們在世界上極其榮耀”式的庸俗。辛亥革命后,推翻帝制的政治熱情沒有轉化為社會精神文明和道德進步,反而彌漫著一種失望情緒。革命失敗以后,革命黨人更是暴露出一種對“民智”不高、恨鐵不成鋼的悲觀與哀怨情緒,用邵飄萍的話說就是“我國非無一二學者政治家比肩也,然何以十三年來戰禍迭見,軍閥橫行,政治軌道愈趨愈遠也乎?即在一般民眾對于政治之毫無興趣……因其太無政治之知識,遂對國家直如秦越之相視。歷來選舉運動等事,甘自棄權者,竟居十八九,政治不期而入于少數人之手……此非盡政客軍閥之罪,一般國民自棄主權,實不能完全無責爾。”25憲政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在中國的分裂,決定了中國近代憲政只具有形式上的完美,有法律無法治、有憲法無憲政的歷史境遇不可避免。這直接導致了近代憲政運動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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