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0 00: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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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費合同論文
摘要:我國旅游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國的新型經濟產業,但我國旅游立法遠遠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從而導致旅游市場出現許多不規范的現象,不僅游客維權的空間很小,旅游企業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國性的旅游大法,從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們僅著重談一下旅游消費合同所維系的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借以說明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旅游消費;旅游消費合同;違約責任
Abstract:Ourcountrytourismdevelopedinrecentyearsveryrapidly,itwasourcountry''''sneweconomicalindustry,butourcountrytravelinglegislationlaggedbyfarinthetourismdevelopment,thuscausedthetouristmarkettopresentmanynotstandardphenomena,notonlythetouristUygurpower''''sspacewasverysmall,Touristbusiness''''sbenefitwasalsoverydifficulttoobtainthesafeguard,itsbasicreasonlacksnationwidetravelingbigmethod,thuslackedlegaltheadvantageoussafeguard.Here,weonlyemphaticallydiscussedthattravelsbetweenthetouristwhoandthetravelingoperator''''srightandthedutyandthelegalliabilitytheexpensecontractmaintains,inordertoexplainedthatourcountryformulatesaunifiedtravelingmethodnecessityandthepressing.
keyword:Travelingexpense;Travelingexpensecontract;Violationresponsibility
引言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一個行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大力發展旅游業以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規,但由于旅游的異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規的不統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時權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糾紛層出不窮。在對旅游糾紛進行綜合分析時,我們發現大多的旅游糾紛發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經營商之間,可見旅游消費合同的制定越來越有其必要性。
旅游消費合同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旅游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國的新型經濟產業,但我國旅游立法遠遠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從而導致旅游市場出現許多不規范的現象,不僅游客維權的空間很小,旅游企業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國性的旅游大法,從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們僅著重談一下旅游消費合同所維系的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借以說明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合同旅游消費合同債仲裁違約責任
引言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一個行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大力發展旅游業以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規,但由于旅游的異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規的不統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時權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糾紛層出不窮。在對旅游糾紛進行綜合分析時,我們發現大多的旅游糾紛發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經營商之間,可見旅游消費合同的制定越來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費合同的概述
要談旅游消費合同,我們先看一下合同。關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種學說,大陸法系通常認為合同是基于一種雙方法律行為而達成的協議;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種允諾”的學說。從現行民事立法來看,我國采用的是協議說。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消費信貸保險合同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提要
本文以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和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為基點,分四大部分對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相關問題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首先,概括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及主要內容,并側重在與保證合同的比較中分析其法律性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對比中闡述其主要特征;其次,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主要內容、主要特征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綜合分析和介紹,進一步闡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關系;再次,著力從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進行了詳實的考察,并提出了具體的防范措施;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之對策。
旅游消費合同論文
摘要:我國旅游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國的新型經濟產業,但我國旅游立法遠遠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從而導致旅游市場出現許多不規范的現象,不僅游客維權的空間很小,旅游企業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國性的旅游大法,從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們僅著重談一下旅游消費合同所維系的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借以說明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旅游消費;旅游消費合同;違約責任
Abstract:Ourcountrytourismdevelopedinrecentyearsveryrapidly,itwasourcountry''''sneweconomicalindustry,butourcountrytravelinglegislationlaggedbyfarinthetourismdevelopment,thuscausedthetouristmarkettopresentmanynotstandardphenomena,notonlythetouristUygurpower''''sspacewasverysmall,Touristbusiness''''sbenefitwasalsoverydifficulttoobtainthesafeguard,itsbasicreasonlacksnationwidetravelingbigmethod,thuslackedlegaltheadvantageoussafeguard.Here,weonlyemphaticallydiscussedthattravelsbetweenthetouristwhoandthetravelingoperator''''srightandthedutyandthelegalliabilitytheexpensecontractmaintains,inordertoexplainedthatourcountryformulatesaunifiedtravelingmethodnecessityandthepressing.
keyword:Travelingexpense;Travelingexpensecontract;Violationresponsibility
引言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一個行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大力發展旅游業以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規,但由于旅游的異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規的不統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時權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糾紛層出不窮。在對旅游糾紛進行綜合分析時,我們發現大多的旅游糾紛發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經營商之間,可見旅游消費合同的制定越來越有其必要性。
旅游消費合同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旅游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國的新型經濟產業,但我國旅游立法遠遠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從而導致旅游市場出現許多不規范的現象,不僅游客維權的空間很小,旅游企業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國性的旅游大法,從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們僅著重談一下旅游消費合同所維系的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借以說明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旅游消費;旅游消費合同;違約責任
Abstract:Ourcountrytourismdevelopedinrecentyearsveryrapidly,itwasourcountry''''sneweconomicalindustry,butourcountrytravelinglegislationlaggedbyfarinthetourismdevelopment,thuscausedthetouristmarkettopresentmanynotstandardphenomena,notonlythetouristUygurpower''''sspacewasverysmall,Touristbusiness''''sbenefitwasalsoverydifficulttoobtainthesafeguard,itsbasicreasonlacksnationwidetravelingbigmethod,thuslackedlegaltheadvantageoussafeguard.Here,weonlyemphaticallydiscussedthattravelsbetweenthetouristwhoandthetravelingoperator''''srightandthedutyandthelegalliabilitytheexpensecontractmaintains,inordertoexplainedthatourcountryformulatesaunifiedtravelingmethodnecessityandthepressing.
keyword:Travelingexpense;Travelingexpensecontract;Violationresponsibility
引言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一個行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大力發展旅游業以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規,但由于旅游的異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規的不統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時權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糾紛層出不窮。在對旅游糾紛進行綜合分析時,我們發現大多的旅游糾紛發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經營商之間,可見旅游消費合同的制定越來越有其必要性。
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消費信貸保險合同論文
論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小議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從美容美發、保健健身、汽車美容和汽車加油,到消費者購置大件商品,隨處可見消費卡的身影。普通企業發行了名目繁多的消費卡,煤電暖氣等公用服務商也熱衷于發行消費卡。
持卡消費不僅成為時尚的消費方式,甚至成為某種身份象征。對于消費卡現象,有人認為它有助于刺激消費,拉動經濟發展,主張鼓勵乃至發展消費卡消費,有些媒體正面報道了消費卡拉動消費的新聞。然而,隨著消費卡消費日漸興盛,相關消費糾紛隨之出現。多數學者提出要警惕消費卡消費帶來的負面問題,少數學者甚至認為消費卡就是“圈錢卡”或“吞錢卡”。面對消費者不斷提出的投訴,各地消費者協會不斷提出消費卡消費的警示,主張加強對消費卡發行和使用的監管。我國自2010年開始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小組專家已建議就預付式消費作出專門規定。
一、預付式消費卡的發展現狀
消費卡消費也稱預付式消費,是消費者在企業(即經營者或商家)處預先存儲一定款項,在消費者獲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務后,企業有權直接從預存的款項中扣除相應金額的協議。我國很早就出現了消費者預付款項、未來消費的做法。城市居民預定早餐牛奶和報紙等,是預付式消費的雛形。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時期,國營或集體企業發行“點心券”、“湯圓券”等,也是帶有預付式消費的。最近10余年間,預付式消費正在發生巨大變化,已成為重要的新型消費形式。
(一)預付式消費的領域逐漸拓寬
在我國,早期預付式消費主要出現在少數領域中,當今預付式消費已深入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普通企業發行各種消費卡,煤電暖氣等公共服務商也發行了消費卡。在金融危機期間,有些國家和地區政府發放了不同額度的消費券,消費券權利人可以持券可以購買各種商品。
媒介消費中的民事合同關系詮釋
一、與大眾媒體形成合同關系的幾類媒介消費活動在我國,媒介消費者與大眾媒體產生或可能產生合同關系的媒介消費活動,至少有以下3種情況:
1.有償收視有線電視節目
有線電視的付費用戶與有線電視的經營者之間是一種服務合同關系。按照有線電視提供服務的規則,用戶要獲得有線電視的服務,需要先向有線電視臺申請,繳納費用,有線電視臺接納申請,收取費用之后,應給用戶安裝接收裝置并發送信號。這是一個完整的要約、承諾過程,其中用戶的申請是邀請要約,有線電視臺提出的費用標準是要約,用戶同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費用標準交費,就是典型的承諾。經過這樣的要約承諾,用戶與有線電視臺就以合同的形式確立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有線電視臺未能遵守合同的約定,為用戶提供合格的服務,有線電視的用戶(媒介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實際的操作中,有線電視的經營者一般都是預先擬訂好提供服務的格式合同或含有部分格式條款的合同,對其服務的范圍、質量、收費標準、結算方式、履行期限、維修保養、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予以說明和約定。如果用戶接受合同的條款并簽訂了合同,雙方的有償服務合同關系即告成立。由于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都是由當事人一方單方面擬定的,某些經營者有時會違反公平原則,利用其優勢地位在格式條款中加入對自己有利但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而消費者又不能與條款的制定人就格式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這是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可能出現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對格式條款在法律上進行控制。1999年出臺的《合同法》在加強對格式條款的規范、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方面,設立了三項重要規則:“一是明確格式條款制訂者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第39條);二是禁止格式條款的制訂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40條);三是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第41條)。”(1)這些規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與企業濫用經濟優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從而對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訂、購報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多數報紙具有商品性。“讀者按價付款購買報紙,取得報紙的使用價值-信息服務,廣告商按價付款購買報紙版面,取得報紙的使用價值-廣告宣傳;報社按價收款,取得報紙的交換價值-貨幣;報紙的價值在交換中實現”(2)這就是報紙商品性的體現。
既然報紙是具有商品性的大眾媒介精神產品,媒介消費者就只有通過有償的方式-零售攤點購買或訂閱,才能獲得報紙的所有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