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1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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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提要
本文以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和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為基點,分四大部分對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相關問題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首先,概括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及主要內容,并側重在與保證合同的比較中分析其法律性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對比中闡述其主要特征;其次,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主要內容、主要特征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綜合分析和介紹,進一步闡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關系;再次,著力從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進行了詳實的考察,并提出了具體的防范措施;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之對策。
前言
消費信貸也稱信用消費,是對個人消費者提供的信用貸款。消費信貸是個人金融服務的一種形式,是由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支持消費者購買商品(尤其是購買耐用消費品)、進行消費活動,如為購買汽車、住房等所提供的貸款。消費信貸的基礎是用明天掙到的錢來安排今天的生活,如果消費者預期明天掙不到錢,就無法提前消費。所以,消費信貸本質上還是量入為出的消費形式。“信用消費在許多國家是很普遍的經濟行為。在法國1/2家庭有債務,1/4家庭靠貸款買房子。美國每年有6000多萬戶家庭用信用卡消費,累計債務4000多億元。美國70%、日本50%、德國60%的汽車銷售是通過分期付款的信貸方式進行的。”(1)
1998年3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后,“花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的新觀念開始滲透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消費信貸日漸增多。但是,我國消費信貸在發展中仍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是與消費信貸相配套的保險體系還未形成。消費信貸離不開保險的保障和支持,有效的保險體系能減少風險,免除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后顧之憂,因此我國急需建立有效的與消費信貸相配套的保險體系。
消費信貸保險主要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和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兩種,本文以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為切入點,在研究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基本原理的基礎上,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成因,考察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并提出具體的防范措施和對策,以期為我國消費信貸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略盡綿薄之力。
一、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
(一)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指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貸款人或債權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借款人或債務人)未能如約清償債務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如果由于被保證人的行為導致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在被保證人不能補償權利人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由保險人代替被保證人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并擁有向被保證人進行追償的權利。”(2)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一般是保險公司;投保人是債務人,同時也是被保證人;被保險人是債權人,是受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保障的一方,也是享受其與被保證人所簽訂合同利益的一方。當被保證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經濟損失時,債權人有權向保險人取得賠償。
2.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
3.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證人對于保險人發生的任何向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具有不可推卸的償還義務。保險人為了保障其對被保險人支付的任何賠償能夠獲得被保證人的償還,通常要求被保證人提供抵押或者反擔保,使保險人因賠付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得到補償。所以,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證人對保險人為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任何賠款,有返還給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有權向被保證人追償。
(二)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即主要條款包括:
1.保險責任
投保人未能按消費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償還欠款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后一定期限(通常為3個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保險人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規定負責償還投保人所欠款項,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2.責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導致投保人未履行消費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戰爭、類似戰爭的行為、軍事行動、暴動、武裝沖突、民眾騷亂及罷工。
(2)核反應、核爆炸、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3)投保人的犯罪行為或自殺、自殘、吸毒、斗毆。
(4)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5)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共同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6)由于被保險人過錯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共同過錯導致訂立的消費貸款合同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
(7)被保險人未按規定對投保人進行資信調查或未按規定程序進行貸款審批,導致貸款不能如期收回。
(8)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事先未征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即對所簽訂的消費貸款合同及其附件進行修改。
(9)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消費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處置抵押物費用等,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保險期限與消費貸款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一致。
保險費為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
4.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
(1)投保人義務
第一,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及附件的內容。投保時,投保人應對
保險標的或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投保人必須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繳清全部保險費。
第三,投保人應與保險人簽訂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被保險人義務
第一,被保險人要按銀行貸款有關規定對投保人進行資格審核。
第二,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好欠款的及時催收工作和催收記錄。被保險人如發現投保人有潛在的不還款風險,或有任何可能導致保險合同風險增加的情況,應在合理期限內(通常為10個工作日)通知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共同采取措施減少或消除風險。
第三,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如屬刑事案件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四,根據保險人的要求提供申請代償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第五,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償后,應立即將其有關追償權益書面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投保人追償欠款。
5.賠償處理
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保險人應及時調查核實,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履行賠付責任。
保險人履行賠付責任后,有權向投保人追償代付的欠款及其利息,直至依法處置抵押物。保險人以公平、合理及合法方式處置抵押物后所得的價款分配順序如下:首先支付處置抵押物時保險人墊付的稅金、手續費及相關費用,其次清償保險人所代償的款額和投保人欠貸款銀行的欠款,剩余款全部歸投保人。
(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
1.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
由于目前在理論上對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缺少深入的研究,從而夸大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相似之處。例如有人將保證保險看作是保險公司經營的擔保業務。(3)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否屬于保證合同?是否具有從屬性?這是一個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頗有爭議的問題。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中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
首先,就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而言,如果認為其具有從屬性質,則意味著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依附于相關消費貸款合同的從合同,具備擔保合同的性質。反之,如果認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不具有從屬性質,得出的結論則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與相關消費貸款合同并存的獨立的保障性合同,彼此之間不存在從屬關系。
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從屬性的認定直接關系著此類保險合同的地位。基于從屬性肯定說的觀點,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應處于從合同的地位,因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而必須依附于被擔保的消費貸款合同。因此,消費貸款合同的存在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存在的前提,后者的成立、生效、變更和消滅均決定于前者。反之,按照從屬性否定說的觀點,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其它各種財產保險合同一樣,處于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
第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有無從屬性,亦涉及到對其所應適用的法律。如果認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具有從屬性,屬于擔保方法,當然要以《擔保法》作為適用的法律依據;而如果否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具有從屬性,則必然將其列入保險法律范疇,適用保險法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
2.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
客觀地講,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確實存在著相似之處:
表現之一,是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保證是我國《擔保法》明文規定的一種擔保方法,即“保證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該第三人即為保證人。”(4)而保證合同則是該擔保方法的法律表現形式,故它以“保證”作為法定名稱是名正言順的。而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名稱中之所以使用“保證”一詞,則源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所包含的確保相關消費貸款合同履行的保險功能。
表現之二,是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具體來講,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表現形式,其適用的唯一目的,就是擔保主債的履行。如果主債務人沒有如約履行所負債務,保證人便應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主債權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由此可見,保證責任的目的和作用在于通過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來補充和加強主債務人的履約能力和資信能力,從而保障主債權人之債權的實現。與此相似,我國保險業目前開辦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也具有保障相關消費貸款合同的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實現的功能,即相關消費貸款合同的債務人未能履行消費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給作為被保險人的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保險賠付責任。
表現之三,是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也就是說,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消費貸款合同的債務人或者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債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險人或者保證人才需向被保險人或者被擔保的主債的債權人承擔保險責任或者保證責任。反之,相關消費貸款合同或者被擔保的主債一經履行完畢,保險人或者保證人便無須承擔保險責任或者保證責任而導致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或者保證合同的消滅。當然,這種或然性均始自于這兩類合同生效之時。
3.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之所在。
雖然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存在著上述相似之處,但是二者卻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1)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適用目的不盡相同。如前所述,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表現形式,其被適用的唯一目的就是擔保主債權的實現,進而維護信用和交易秩序,此目的的實現只能依賴于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被動地承擔保證責任。而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保險手段,則以降低違約風險為目的。至于實現該目的的途徑可以歸納為兩個:一是保險人在承保之時,通過各種途徑調查和掌握投保人的資信情況從而確認其所具有的履約能力,并借助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中所具有的制約機制督促投保人向被保險人履行還款義務;二是在投保人不向被保險人履行還款義務而構成違約,并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時,經審查具備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規定的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予以保險賠付。可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障范圍和保障力度均大于保證合同,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則只是其中的一種功能。特別是保險人在實現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目的時具有極大的主動性,因此,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不能等同于保證合同。
(2)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內容截然不同。其中,保證合同是典型的單務無償性合同,其內容是由主債權人的擔保權和保證人的保證義務所構成,“保證人只承擔保證義務,而無權要求債權人給付,債權人不對保證人承擔義務。”(5)值得注意的是保證合同的無償性不影響保證人有償擔保,保證人可以向主債務人收取一定數量的保證費。但是,“保證人提供有償保證也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無償性,因為保證費是債務人支付的,債務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6)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則是雙務有償性合同,其內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被保險人的保險賠付請求權和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所構成。在該雙務的權利義務關系中,被保險人行使保險賠付請求權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均受到相應的對價條件的制約。其焦點就是,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不僅要以被保險人在出現保險事故-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行使保險賠付請求權為前提,而且要以投保人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為條件,尤其是保險人還要審查投保人、被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或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規定的其它各項義務。
(3)保證合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與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的法律性質不同。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承擔著保證責任,也就是其作為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標志著保證目的的實現。同時,基于保證合同的單務性,保證責任成為保證合同的核心內容,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除在一般保證中享有先訴抗辯權或檢索抗辯權外,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相比之下,保險人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承擔的核心義務則是保險責任。不過,保險合同的雙務性決定了保險責任是構成全部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因此,保險人在承擔保險責任之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抗辯權。例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未履行出險時的通知義務作為抗辯理由,減少或者免除保險責任。同時,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是一種定額責任,即保險人僅以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為限度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而該保險金額既可以等于債務人應當履行的債務,也可以小于債務,具體數額取決于雙方當事人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的約定。這表明保險責任是基于保險合同而產生的獨立的合同義務。雖然,保險人與投保人所約定的保險金額與相關的消費貸款合同涉及的債務額度有關聯,但是,保險責任一經確定之后便獨立存在。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取決于是否具備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規定的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所以,相關消費貸款合同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保險人并非必然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例如,因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規定的戰爭、軍事行動等導致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免除保險責任。
(4)保證合同與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運作機制完全不同。不可否認,保證合同和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都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被用于規范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但是,二者的運作機制卻因各自適用目的的不同而相互區別。保證合同唯以擔保主債的履行為目的,故其內容體現的是依附于被擔保之主債的、以單務無償為特性的擔保關系。保證人僅僅是為了擔保主債的實現而承擔保證責任,并不為此獲得實體法上的對價利益。因此,保證合同本身并無直接的商品交換內容,不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與此相適應,保證合同的運作方向決定于被擔保的主債的履行情況。只要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應按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方式和范圍向主債權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借助保證人的保證行為補充和加強主債務人的履約能力,可以保證主債權的實現,維持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而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具體類型,它所確認的是保險商品交換關系。投保人通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獲得保險人提供的保險保障;保險人出賣保險商品的目的則在于借助收取的保險費來實現相應的保險交換價值。因此,保險人按照經濟法則設計了雙務有償的保證保險合同關系。諸如,按照平等和公平原則構建彼此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社會公眾購買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需求情況和降低自身經營風險的需要以及經營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成本,計算所應收取的保險費。至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履行當然是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保險合同條款為依據,而與相應的消費貸款合同之間沒有直接的關系。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上述本質區別最終決定了二者的法理構建不同。具體而言,保證合同是在被擔保的主債之外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在主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建立的保證合同關系。從其構成要素來看,保證合同的主體是主債權人和保證人,其中,對于保證人的資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證人的情況以外,《擔保法》并未予以過多的限制,而僅僅是一般性地規定了應當具有代償能力。而保證合同的內容則是由單務無償的權利和義務所構成,即主債權人享有的保證請求權和保證人負有的保證責任,因此,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并無對價條件。至于保證合同的客體,則是保證人向主債權人實施的保證行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它是保證合同之擔保目的的直接體現。應當注意的是,保證合同的上述構成要素是建立在被擔保的主債基礎之上的,“主債權債務關系為保證的基礎關系,保證合同關系則具有從屬性質。”(7)保證合同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以主債為前提。沒有主債保證合同也就無從談起。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不同于保證合同。其主體包括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時也就是相關消費貸款合同的債務人和債權人,而保險人一方則必須是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資格的商業保險公司。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內容則表現為雙務有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具體包括保險人對于投保人享有的保險費請求權,而其向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成為對價條件;被保險人為實現其享有的保險賠付請求權,必須以履行相應的義務作為對價條件,如遵守國家法律和消費貸款合同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時的通知義務等。而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標的所存有之一種利害關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標的之存在而獲益,因標的之毀損而蒙受損失。”(8)具體表現為被保險人作為相關消費貸款合同的貸款人,借助作為相關消費貸款合同借款人的投保人向其履行還款義務而實現的債權利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追求的正是這種債權利益的實現,不論是通過投保人的履約行為,還是基于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同時,這種債權利益恰恰又是相關消費貸款合同的債權債務內容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相關消費貸款合同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之保險客體的載體從而與其有著密切聯系。不過需要強調的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貸款合同之間的這種密切聯系,不同于保證合同與被擔保主債之間的主從關系。它不是一種主從關系,而是由于二者之間的關聯性而形成的并存關系。
經過上述法理分析得出的結論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相關的消費貸款合同并存于經濟生活之中。雖然,相關消費貸款合同的權利義務是保險人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確定承保條件和保險標的的依據,但是,這并不改變二者之間的獨立關系和關聯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具有的保障功能,有利于相關消費貸款合同的切實履行,而前者對于后者并沒有從屬性。所以,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區別于保證合同,并非擔保方法。
(四)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主要特征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其它保險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業務范圍不同。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所承擔的是投保人方面的風險,其它保險合同所承擔的是投保人自己無法控制的偶然性、意外性的風險,投保人的故意行為屬于除外責任。所以,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通常由債務人投保,并支付一定的保險費來保障他人(債權人)的利益;而其它保險合同是由權利人申請,并支付一定的保險費來保障自己的利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對于被保證人的社會行為提供的信用擔保,由于個人社會行為復雜和多變的特點,使得保險人必須準備承擔被保證人對于被保險人制造的道德風險或投機風險所形成的責任。而其它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對于投保人的可保標的提供的轉嫁風險的服務,這種可以轉嫁的風險范圍被嚴格限制,對于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投機風險或故意行為均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列入責任免除項目。
2.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其它保險合同的賠償要求不同。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證人對于保險人為其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任何賠償都必須承擔償還的義務,換言之,保險人在賠償后有權向被保證人追償。即保險人并不因為被保證人支付了保險費而放棄向被保證人追償的權利。保險人為了保障其對被保險人支付的任何賠償日后能從被保證人處得到返還,通常要求被保證人提供抵押或者反擔保,以便保險人萬一因進行賠償而遭受經濟損失時,可以從被保證人處得到補償。其它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后,除了可以對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進行追償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要求投保人償還保險人所付出的任何經濟賠償。
3.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其它保險合同的客戶動機不同。
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實際上是在利用自己的社會聲譽和經濟實力為被保證人提供保障。假如一個沒有良好社會聲譽和一定經濟實力的經濟組織或個人為他人提供保障,權利人會因為缺乏對于保證人的信任而放棄和被保證人的合作。因此,被保證人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的動機是期望通過保險公司的社會影響和經濟實力提高自己的資信度,從而取得和權利人合作的機會。而在其它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通過轉嫁風險的形式獲得保險保障,其動機是通過商品交換過程,將可能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所以,保險公司在承保一般保險業務時,都必須做好賠償準備,一種風險能不能保險,歸根到底是看承擔這種風險所收取的保險費是否足以抵補這種風險發生的賠款。”(9)
二、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基本問題研究
(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
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指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貸款人或債權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借款人或債務人)未能如約清償債務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如果由于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必須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然后獲得向被保證人代位追償的權利。所以,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債權人)由于被保證人(債務人)的違約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除非投保人主動放棄對于被保證人的追償,保險人不論對于被保證人行使代位追償權的結果如何,都必須首先承擔對于被保險人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根據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2條的規定,信用保險關系受此條例的調整,因此,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
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其基本內涵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以債權人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由保險人來擔保被保證人(債務人)的信用,以便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保障。于是,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其實是同一人,即債權人。
其次,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所承保危險的不規律性。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期限內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或危險,沒有什么規律可循。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危險的發生,既可能因被保證人主觀因素所致,也可能因戰爭、叛亂等難以預料的政治風險因素而發生。因危險發生的原因具有不確定性,所以此類保險合同所承保的危險具有不規律性。
(二)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即主要條款包括:
1.責任范圍
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可以從商業信用責任和政治風險責任兩方面來理解:
(1)商業信用責任。“商業信用責任是指被保險人由于債務人主觀或者客觀原因導致了財產或利益的損失,而該損失是因債務人的信用不良所致,保險人應當依法或依保險合同之規定對被保險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10)就債務人而言,他所實施的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過失,但不管是故意也好,過失也罷,只要是因債務人信用不良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或者利益的損失,都應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商業信用風險主要有:第一,債務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力償付債務;第二,債務人超過付款期限未償付債務。凡因這些商業信用風險引起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2)政治風險責任。“政治風險責任是指保險人對于因為政治運動或者是政府政治法律制度的改變而引發的被保險人財產及其利益的損失負賠償責任。”(11)政治風險責任之所以被列為保險責任范圍,是因為政治風險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也就是說政治運動或政府政治法律制度的變更是不以投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就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而論,他們既很少有能力去誘發政治運動或政治事件,又不可能去阻止其發生和發展,因此政治風險責任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
政治風險主要有:第一,戰爭、類似戰爭的行為、軍事行動、叛亂、罷工及暴動;第二,國家征收。被保險人凡因以上原因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對其負賠償責任。
2.除外責任
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中,如果是由于被保險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造成了損失,那么保險人免責,對該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負其責。
3.責任限額
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就是保險人承擔風險的限額。責任限額一般來說有兩種:一種是對債務人的信用限額,也就是每一風險引起的損失,保險人對該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另一種是對每一個保險單本身的責任限額,也就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保險人累計所承擔賠償的最高限額。
4.保險費
“保險契約為有償契約,要保人對于保險人承擔危險之承諾應付一定的對價(Consideration)。此處所謂對價,系指要保人之交付保費或同意交付保費。保險契約須于保費之交付或要保人同意交付保費后,始告成立。”(12)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與其它的保險合同一樣,都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保險費,如果逾期不交納,那么必將會影響到保險合同的效力。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保險費的高低,通常是根據對債務人信用風險的評估來決定的。
5.索賠和理賠
(1)索賠。“當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一方面積極采取措施以盡可能地減少損失,另一方面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同時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13)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的同時,要提交必要的單證,主要是保險單,被保險人只有依照保險單進行索賠時,才能夠得到保險人的確認。因為在保險單上,不但記載了當事人的姓名、商號及訂約時間,而且還有保險標的、保險費、保險期限特約條款等的詳細記錄。此外,由于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涉及到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問題,因此如果對于提供單證有特殊要求,而被保險人在提供單證方面沒有給以積極配合,那么保險人有權提出拒賠的抗辯事由。
(2)理賠。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之后,首先要對被保險人所提供的單證及其它有關的證明文件逐一進行審核,以便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對于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的損失部分,保險人應當對具體損失比例和損失數額進行評定,并以此決定賠償數額。保險人在審核賠償數額的同時,還應該核定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保險人的承保比例。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要同時依賴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面的信用,其中依賴債權人的信用方面體現在不采用足額保險辦法,而是用不足額保險的辦法使債權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部分不是得到足額補償,而是由其自己承擔部分損失,約定其自留份額,比例一般是5%—25%不等。保險人在確定賠償數額之時,還應當扣除被保險人的自留份額。同時還要審核保險責任限額,包括每一保險單的責任限額和債務人信用限額。
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賠償問題上需要注意的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代位追償權問題。“對于那些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索賠之請求給以賠付之后,如果被保險人又從債務人那里追回了一些欠款,那么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為被保險人不是足額保險,而是由自己承擔部分損失,所以對于這些追回的欠款,不是完全轉移歸保險人,而是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明細表所規定的比例在兩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14)
(三)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主要特征
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特征主要體現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與其它保險合同的區別以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關系兩個方面。
1.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與其它保險合同相比,有以下不同之處:
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一般來說,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是保險保障的客體,或者是保障被保險人的財產,或者是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而這種財產或利益的損失或者是被保險人財產或利益的直接損失,或者是被保險人的行為所造成的利益損失。”(15)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則是保障第三者的行為對于被保險人造成的經濟利益的破壞。被保險人作為權利人,通過支付保險費的方式,將被保證人的信用作為保險標的要求保險人予以保障,由于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造成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人予以賠償。所以,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一種信用危險,保險人在接受承保前要對被保證人的資信進行審查。一般財產保險合同確定保險費率是以大數法則為基礎、通過搜集歷年統計資料計算損失概率,在此基礎上制訂出商業上可行的保險費率,而消費信貸信用風險則不能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必須搜集和研究有關的信息,逐筆地做出是否接受承保的判斷或以何種條件承保。
第二,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以代位追償原則為賠償的基礎。代位追償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一項重要原則,這項原則的前提是保險標的的損失必須是由第三者所造成的。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與第三者無關,保險人不能獲得代位追償權。但是,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任何損失都與指定的第三者(被保證人)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因此,只要是被保險人(債權人)提出索賠要求,保險人必須以獲得向被保證人代位追償的權利作為履行賠償義務的先決條件。如果保險人不能獲得代位追償權,保險人對于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索賠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普通財產保險合同所發生的代位追償事件,第三者及其行為往往不能事先確定。如果在損失事件發生前就可以確定第三者及其行為,那么該保險合同蘊含著很大的道德風險,保險人可以有理由判斷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存在勾結詐騙的可能。但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單上列明第三者,限定保險人承擔的第三者可能造成被保險人利益損失的行為。“如果被保險人由于信用風險所導致的損失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時,造成損失的第三者不是保險合同所列明的,或者第三者對于被保險人所造成的損失不是保險合同所列明的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被保險人的索賠。”(16)
2.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關系。
(1)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
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標的具有一致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承保的標的都是信用風險,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交易對方的信用風險,而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投保人本身的信用風險。
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都必須依靠信息奠定其經營基礎。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否受理保險申請,完全取決于對于投保人的資信、財力及以往履約狀況等信用資料的獲得與核實;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中,決定保險費率的不是以往的損失概率和大數法則,而是有關被保險人交易對方的信用資料。
(2)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區別。
第一,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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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類型|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被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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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債務人|保險公司|債權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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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債權人|保險公司|債權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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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前提條件的不同。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被保證人不能正常賠償債權人遭受合同規定的損失;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遭受合同規定的實際損失。
第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追償方式的不同。
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一旦發生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人可以直接向被保證人或其提供的反擔保人進行追償;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只能獲得代位向被保證人追償的權利。
第四,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風險程度的不同。
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來自被保證人自身的信用風險,但由于被保證人要提供抵押或者反擔保,保險人實際上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來自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不能控制的交易對方的信用風險,保險人實際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17)
第五,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業務職能的不同。
在消費貸款合同中,債務人應債權人的要求向保險人投保自己不履行消費貸款合同的風險,獲得保險人同意承保的合同文件-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反之,如果債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萬一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風險,從而獲得保險人同意承保風險的合同文件-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所以,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不能相互代替的。
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
關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我國保險立法尚未有專門立法進行規范,有關法規、條例等也未就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問題作出專章或者專條規定。但是,有關“保證保險”的用詞,散見于我國各種法規、條例及保險公司的章程之中。我國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險法》第91條第1款以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章程》第3條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章程》第7條,只規定了信用保險,沒有提出“保證保險”的概念。(18)1985年4月1日施行的《保險業務管理暫行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人身保險以外的各種保險業務包括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這里將“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作為兩個獨立的險種提出來。
雖然我國保險立法尚未就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專門立法,有關法規、條例等也未就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問題作出專章或者專條規定。但是,從我國保險實踐來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制度還是取得了較大發展。1997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平安保險公司試辦汽車分期付款銷售保證保險,平安保險公司首次設置了專門的分期付款購車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條款,拉開了中國保險企業提供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序幕。繼平安保險公司之后,太平洋保險公司推出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履約保險條款》,天安保險公司推出《天安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推出《個人購置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條款》。1998年隨著我國銀行按揭業務的恢復和發展,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也隨之興旺起來。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開辦《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正式啟動了中國保險企業為消費信貸提供保證保險的劃時代新業務。
從理論上講,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風險較小且易于控制的。因為在消費信貸運行過程中,借款人在獲得消費信貸之前必須履行嚴格的申請程序,辦理相應的抵押、反擔保、公證、保險手續,且必須交付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再加上相關費用和借款人個人出資逐年遞增的情況,所以通常情況下,借款人沒有必要承擔因拖延還款而失去消費標的物的風險。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并非理論上講的如此簡單。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特殊消費信貸環境,導致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系數遠遠超出理論上的測算。總結我國開展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抵押權問題
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對抵押物的處置適用《民法通則》及《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現今在我國有關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往往是貸款人銀行(被保險人)和借款人(投保人)在簽訂消費貸款合同時,設置了相應抵押條款或已把相應抵押合同作為消費貸款合同的從合同。其本質是,既要求借款人作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擔保,又要求借款人選擇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造成借款人雙重擔保負擔,而貸款人銀行作為受益人便獲得了“雙重保險”。“這一做法,完全是銀行利用自身地位優勢,在大量呆帳和不良資產的重壓下,為了自身貸款安全,重復防范消費信貸中的道德及行為等風險。”(19)而保險人未獲得投保人(借款人)的任何抵押擔保,從而使保險人在承擔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時,缺乏對其權利的應有保障,使得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操作實務中,人為地增加了抵押權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轉移環節,甚至是障礙,因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抵押權是不能自動轉移的,除非投保人與保險人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而這在理賠過程中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抵押合同附屬于銀行與借款人的消費貸款合同,其抵押權歸銀行所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履行就必須有一個抵押權轉移的操作環節,而這一轉移環節相應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因此增加了保險人抵押權轉移風險。所以,這一轉移環節必須清除。科學的做法是,應根據《保險法》及《擔保法》有關立法精神及相關規定,采取如下兩種方法解決: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合同中,銀行作為投保人,為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風險投保,保險費應由銀行支付,仍可保留原相應抵押合同作為消費貸款合同的從合同或必要條款。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這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科學、規范運作的必要條件,同時,也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基于信用經濟,它以穩定、成熟的經濟機制乃至社會文化為保證,得來非一日之功。個人信用制度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制度中最關鍵的部分。但在我國目前,個人信用制度又是最缺乏的部分。
不少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完備、嚴密、透明的社會信用網絡。每個人都有一個社會安全號碼,它類似我們的身份證號碼,終生不變而且伴隨一生。個人的每一筆收入、納稅、借貸、還款的情況都記錄在案。個人任何不良記錄,資料會全部顯示,在其它銀行也一樣可以查到。而在我們國家,即使對企業的信用評估也才剛剛起步,個人信用制度更是一片空白。從銀行的角度來看,由于個人信用制度是一片空白,覺得對個人的真實收入狀況及信用水準難以掌握。事實上,最讓銀行放心不下的,就是向個人貸款心里沒底,擔心發生新的信貸風險。為了防范這種把錢貸出去收不回來的風險,銀行也就自覺不自覺地把消費信貸的門檻加高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簽訂程序也隨之繁瑣。
“一般說來,個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資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和行事規則。個人信用制度的內容大體包括個人信用記錄、個人信用評估,個人信用風險管理等。其基本內涵大體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個人信用風險預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個人信用風險規避制度等。個人信用登記是開展個人信用業務活動的基礎,銀行由此可以通過對個人歷年信用狀況的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個人信用評估是對個人信用風險進行評定,這將為銀行決策提供依據;而個人信用風險預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個人信用風險規避等制度則可以使銀行加強風險的防范。”(20)總之,個人信用制度的實行,是要形成一種外部的約束力量,使違約所帶來的損失大大超過其由于違約所得到的收益,從而迫使信用行為的當事人不敢失信違約。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與發展最終要使得個人信用成為全社會恪守的準則。
我國個人信用制度還基本是處于空白狀態,這從我國居民在簽訂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時所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就能看出。在現實中,我國絕大多數的居民所能提供的信用文件,一是身份證和戶籍證明;二是所在單位的人事檔案;三是個人存單憑證和實物資產。第一項可以解釋持有者的自然狀況,第二項可以說明個人的職業、職務、政治面貌等情況,顯然這兩項都不具備經濟擔保性質。只有第三項與經濟有關,但它卻只能提供個人的存款余額,這些數字一不能證明個人收入的多少、來源及可靠性,二不能提供個人以往的信用記錄,三不能據此計算個人及家庭的總資產。顯而易見,這三份文件相對于十幾萬的汽車款,甚至幾十萬的住房款來說,其力量是不夠的。或者說,在貸款和信用的天平上,信用的砝碼過輕了。
“目前我國既沒有信用度的認定機制,也沒有對失信者進行全社會懲罰的機制。這就存在著信用等級不高,甚至是信用危機的問題。”(21)由于個人信用制度隱患的存在,保險人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承擔的風險隨之增加。因此,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已是刻不容緩,可以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調查與評價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
(三)資信審查問題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保的是借款人還款的信用,因此,要求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投保人的資信。但在實際運作中,這一環節往往由銀行代為審查。銀行在代為審查過程中,往往根據其對借款人所作的信用評估,只是對其認為信用風險大的借款人,強制要求其購買消費信貸保證保險,而對其認為信用風險不大的借款人,則并不努力推薦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因而造成投保人數減少,保險人業務風險選擇被動,從而使保險人自身風險增加。加上銀行及其相關機構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信用信息系統工程也尚未建立,而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必須要求保險人與投保人是一種長久密切合作的關系,以便在過程中跟蹤服務、控制風險,這一矛盾使得保險人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中難以控制風險。所以必須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
(四)風險評估問題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是一種特殊的保險,風險因素復雜。在一定保險責任范圍內,其保險費率的計算,要有一個嚴密的風險評估及成本核算作為基礎,且要求科學可行。目前我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風險評估系統尚未建立,其承保的屬信用風險,必須收集和研究相關信息,逐一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斷以及以何種條件承保,要制定出商業上可行的保險費率。而目前我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保險費率的厘定缺乏科學測算,交費水平較高,過多地增加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另外,目前我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范圍過窄,風險覆蓋率低,致使銀行對辦理保險的熱情不高。各財產保險公司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的保險責任基本是投保人死亡、疾病、傷殘或個人收入狀況惡化而無力還款等風險,但對銀行較為關心的借款人因市場變化而主動放棄消費品的風險,并不提供保障。所以必須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條款及費率。第一,在保險責任方面,要體現兼顧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三者利益的原則。保險風險可以由借款人死亡、失業等,擴大到由于市場變化帶來的借款人放棄消費品的風險。將這種市場風險納入承保范圍是因其具備了可保風險的特征:首先,該風險是意外的、偶然的;其次,市場風險是可以通過國內外損失資料進行估計、測量的。由此看出,市場風險是可保風險。第二,要科學合理地制訂費率標準。
另外,對于銀行來說,即使已經由保險公司承保,但還存在兩個方面的風險。一是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的風險,二是保險公司免賠一定比例的風險。“對于免賠問題,保險公司一般沒有明確免賠的基數是保險金額還是損失金額,而保險金額和損失金額在一般情況下的差別是很大的。”(22)對此,銀行一方面要切實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防止因自身原因致使保險公司免責;另一方面,應在保險合同中盡可能對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的情況作出限制,降低保險公司免賠的比例,并明確免賠的計算基數。
四、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盡管信用保險產生的歷史并不悠久,但在財產保險領域中,幾乎沒有一種業務的發展比信用保險的發展更加坎坷,更加艱難。1850年法國的一些保險公司開始經營商業信用保險但不久便接連遭到失敗。第一次世界大戰后,信用保險得到了迅速發展,歐美各國出現了商業信用保險公司,后經世界性經濟危機爆發而遭到致命性的打擊,大批公司都倒閉或破產。然而經過這次沖擊,信用保險制度更加完善了。”(23)此后,又屢受經濟動蕩的沖擊,但都逐步穩定地發展起來,一些國家開始成立專門的保險公司開展信用保險業務,承辦各類信用保險,包括消費信貸信用保險,用來支持國內貿易的發展。因此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得到了迅猛發展,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條款也更加完善。
我國信用保險是1989年1月1日從政策性業務(出口信用保險)起步的。這類政策性保險包括短期出口信用綜合保險和中長期信用保險。后一種保險包括兩項業務,即中長期收匯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貸保險,分別承保一年以上的收匯風險和銀行貸款保險。(24)從1990年起,我國信用保險逐步從政策性業務延伸到經營性業務,試辦了國內消費信貸信用保險,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隨之產生。但是,事實表明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并沒有促進消費信貸的欣欣向榮,反而出現了諸多的問題,使得保險人面臨巨大的風險,保險公司紛紛退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領域。
(一)目前處于尷尬境地之原因
保險公司退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不禁讓人感到困惑。保險公司為什么要退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問題究竟出在哪里?這就要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入手。
1.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
一般商業保險合同所承保的是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其發生通常不受人為因素控制,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保險人可以根據以往的經驗數據測算出其較穩定的損失概率。而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所承保的信用風險多受社會經濟環境和人為因素影響,風險較難確定和控制,保險人想通過精算得出其確切的損失概率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人簽訂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比簽訂一般商業保險合同風險更大,不穩定因素更多。
2.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
“信息不對稱是指合約的不同當事人不能擁有一致對等的信息,其中的某一方對另一方并非充分了解。”(25)信息的不對稱性極易導致道德風險。進入80年代以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得到快速發展,其盈利的重點正在向中間業務轉移,其中,銀行開辦了多種形式的信用擔保業務。雖然該類業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經營上的風險,但銀行可以利用自身的便利條件將信用風險控制到最低限度,其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有限的,實踐也證明,銀行從開辦的信用擔保業務中獲得的收益是很可觀的。但是,與商業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所承保的信用風險卻難控制得多。一方面,商業銀行擔保的對象主要是組織單位,其財務能力及資信狀況較易掌握;而在保險公司的消費信貸信用保險中,信用風險的主體往往是個人,其資信狀況很難象組織單位那樣通過正式財務報表等掌握。另一方面,銀行往往限定其被擔保人須是在銀行開立帳戶的老客戶,這樣,其資信狀況就更容易獲得和控制,而保險公司卻難有這種優勢。此外,信用擔保合同中一般均規定被保證人對擔保人為其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補償均有返還給擔保人的義務。在銀行擔保業務中,由于被擔保人在該行開有帳戶,所以其資金來源被銀行盡收眼底,銀行可以有效追償。“相比之下,保險公司除了面臨較大的信用風險外,還要面臨較多的追償方面的道德風險。實際上,保險人在賠償債權人損失之后,一般很難對債務人實施有效追償。”(26)
3.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
在西方保險業發達的國家,保險投資已成為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成為保險公司以盈補虧、持續發展和增強自身經營能力的重要保障。可以說,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的重要性在于其為保險公司形成保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保險投資才是主導性業務。在我國,由于保險投資業務起步較晚,加之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充分,金融工具較少,金融市場上投機氣氛過于濃厚,因此我國1995年《保險法》嚴格限制了保險資金的投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它資金運用的形式”,2002年修正的《保險法》在這方面并沒有突破。這極大地影響著保險公司的收益,其盈利主要還依賴承保利潤,因此,對于風險較難以控制和把握的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始終持謹慎態度。
(二)完善之對策思考
1.信用危險防范的必要性及手段
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所承保的風險,往往是由人為原因造成的,因此,風險較大,尤其是政治風險保險針對叛亂、戰爭、罷工等行為,所以必須注意對危險的防范。具體來說,危險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1)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保險公司在承保前,必須詳細調查、充分了解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由于消費貸款合同的債務人為個人消費者,其收入來源、已有儲蓄及其它金融資產情況應是保險公司了解的重點,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被保證人提供有關單證以獲取信息。對于被保證人的道德風險情況,保險公司是較難了解的,當前只能采取有關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比如可以要求銀行規定消費貸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有本地戶口,有固定的居所以及穩定的工作等等,以避免其借款后逃匿而無從追查。隨著消費信貸的普遍開展以及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保險公司可以了解到其自身通常難以獲取的信息,尤其有助于加強對被保證人道德風險的防范。
(2)“為了防止濫于放款,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27)自行承擔風險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共保,即雙方在約定共保的比例后,被保險人不得將自保部分再向其它保險行業另行投保,而使自己避免承擔責任;另一種方式是規定絕對免賠額,每項損失在免賠額以下的,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超過部分才由保險人負責,以此來加重被保險人的責任,以督促其選好貸款對象,盡量減少信用風險。
(3)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4)保險合同訂立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僅在訂立合同時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還負有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因為保險人是根據承保的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決定保險費率的高低的,一旦危險程度增加,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也必然加重。”(28)如果被保險人不將此情況及時通知保險人,就會造成保險人收取較低的保險費,而要承擔較大的風險責任。我國2002年修正的《保險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被保險人應以信用卓著或具有較強清償能力的個人為放款對象,如果被保險人在選擇放款對象時,有明顯的不注意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
2.賠償處理
(1)當被保險人發覺信用危險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對所遭受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賠償要求,并應根據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帳冊和材料,以供查證。
2002年修正的《保險法》第22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樣便于保險人及時調查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損失范圍,盡快妥善處理,準備必要的賠償資金,不致因拖延時日而影響對損失的查核及責任的確定。《日本商法典》第658條也規定“因保險人負擔的危險發生,在發生損害的情形下,保險合同人或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損害發生時,要及時通知保險人。”
(2)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除了立即通知保險人外,還應主動采取措施,深入追查,在各方面給予保險人有效地配合,因追查而支出的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各國的保險法都規定了關于被保險人防止和減少損失的義務,當信用危險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盡力施救,將損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29)2002年修正的《保險法》第42條第1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因為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了解得更具體更有專業知識,如果及時、主動地采取措施進行補救,可以減少損失。對于怠于施救,聽任事故發展的,保險人有權拒賠,這樣既保障了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又不助長道德危險的發生。
(3)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
“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一種債權轉移,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轉移。”(30)2002年修正的《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中,可以要求銀行在被保證人一旦違約,保險人對銀行賠付后,銀行要盡力協助保險人進行追償。保險人在支付賠款后,受自身條件限制,一般很難對被保證人實施有效追償,因為被保證人通常會采取隱瞞收入情況以及轉移資產等手段來逃避追償。銀行可以利用被保證人是其客戶、在本銀行開戶等有利條件掌握其資金來源情況,為保險人提供追償上的幫助,使保險人盡可能地挽回損失。
(4)如被保險人和有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應取得保險人同意,否則保險人不受協議約束。
結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消費信貸日漸增多。因為消費信貸是一項高風險的銀行業務,消費信貸保險便應運而生,投保人與保險人通過簽訂保險合同規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相關問題遂成為新的研究課題,有關消費信貸保險合同和相關問題的探討散見于各種法學期刊之中,但尚未有對這一課題進行系統而完整的研究。筆者也正是認識到這一論題的理論價值、現實意義和作用以及現今研究上的不足,才選取了“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作為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的題目,以合同法基本原理為基點,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考察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發展艱難的原因,思考完善之對策。但是,由于本人學識水平和論文篇幅所限以及缺乏實踐經驗等,文中研究、探討、論證的內容尚需進一步深入、明確和縝密,有些相關內容也未能涉及,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學習和實踐中進一步加以探討和提高。
注釋
(1)梁順成:《什么是消費信貸》,《時事》1998年第6期,第20頁。
(2)郝演蘇:《財產保險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頁。
(3)郝演蘇:《財產保險》,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版,第266頁。
(4)張廣興:《債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頁。
(5)魏君濤:《論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的關系》,《保險研究》2000年第6期,第35頁。
(6)魏君濤:《論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的關系》,《保險研究》2000年第6期,第35頁。
(7)張廣興:《債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頁。
(8)[臺]施文森:《保險法總論》,三民書局1994年增訂本,第43頁。
(9)郝演蘇:《財產保險》,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版,第264頁。
(10)曹守曄、孔祥俊、李明良:《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叢書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保險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35頁。
(11)曹守曄、孔祥俊、李明良:《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叢書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保險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35-336頁。
(12)[臺]施文森:《保險法總論》,三民書局1994年增訂本,第68頁。
(13)曹守曄、孔祥俊、李明良:《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叢書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保險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頁。
(14)曹守曄、孔祥俊、李明良:《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叢書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保險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39頁。
(15)郝演蘇:《財產保險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頁。
(16)郝演蘇:《財產保險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248頁。
(17)郝演蘇:《財產保險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頁。
(18)郭青紅:《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保險-一種特殊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汽車與社會》1998年第11期,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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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常興華:《跨越消費門檻-聚焦消費信貸》,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8-99頁。
(21)華山:《沒有信用何以保證對當前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思考》,《中國保險》2001年第7期,第48頁。
(22)郭青紅:《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保險-一種特殊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汽車與社會》1998年第11期,第20頁。
(23)朱世昌:《新編財產保險》,氣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412-4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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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馮玉梅:《對我國開辦消費信貸信用保險業務的思考》,《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第44頁。
(26)馮玉梅:《對我國開辦消費信貸信用保險業務的思考》,《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第44頁。
(27)徐衛東:《保險法》,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29頁。
(28)徐衛東:《保險法》,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29頁。
(29)徐衛東:《保險法》,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30頁。
(30)徐衛東:《保險法》,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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