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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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關于行政問責制
一、行政問責制的基本內涵。
行政問責制,又稱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通過一定的程序,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應當履行而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的情況下,必須承擔否定性后果的一種追究制度。作為民主制度的組成部分,行政問責就是通過各種方式讓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切實為其行為負起責任來,其實質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濫用或誤用公共權力。
1、行政問責的主體
行政問責的主體即由誰來問責的問題。按主體的內涵劃分,行政問責一般包括同體問責主體和異體問責主體。同體問責主體是指能對本系統的領導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問責的內部機構,包括執政黨系統對其黨員干部的問責,或者行政系統對其行政干部的問責;異體問責主體主要是指能對外部系統的領導機關和領導進行問責的各種機構、團體及個人。在我國,異體問責主要是五大涉憲主體相互問責,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對政府的問責、派對執政黨的問責、派對政府的問責、新聞媒體對執政黨和政府的問責、人民法院對執政黨組織和政府的問責。
2、行政問責的客體
行政問責的客體即行政問責的對象、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從理論上說,行政問責就是對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的問責,根據責任行政的原則,任何一個行政主體或行政公務人員在被授予行政權力的同時,就意味著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手里的權力越大,身上的責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國行政問責的客體應包括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領導人和公務員三類。
國外行政問責制
1行政問責的內涵及其應用
行政問責是指行政人員有義務就與其工作職責有關的工作績效及社會效果接受責任授權人的質詢并承擔相應的處理結果。其內涵涵蓋三個方面:從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問責是行政監控機制的一種表現,主要是為實現行政本身所帶來的社會效益;從問責對象和主體來看,主要表現為一種由政治理念、法律、規章所規定的對應的責任關系,這種關系往往使得行政問責過程表現為強制性執行過程;從問責內容及實現機制上看,行政問責一般表現為法律問責、政治問責、等級管理問責和職業道德問責等方面。
“行政問責制”的重點是“問責”。在法治社會,權力意味著責任,職權意味著職責,有多少職權就要承擔相應的職責。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職能部門有多大的權力就意味著對民眾應有多大的責任擔當,對權力的規范和約束就必須實現責任追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日?;?。這既是公權力本質屬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則。
我國在行政問責制度建設方面起步較晚,在改革開放之前,行政問責基本上不存在于我國的政治制度當中。改革開放后,中央和地方陸續在行政問責方面展開了一些探索,在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一些行政問責的制度性文件。
2003年5月12日,中央頒布《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干部給予相應處分;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并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
2當前行政問責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政府問責制研究論文
一、建構責任政府的理論基礎
西方民主政治國家很早就有責任政府的觀念。以“主權在民”、“公民基本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和法制為核心內容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和民主主義思想,為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確立了責任政府的理論基礎。這主要是西方國家控權理論在公共管理理論上運用的結果。早期的政治思想家就已經對政府責任有深刻的理解。洛克認為政府的合法性來源于人民選舉的結果,政府權力是由人民委托賦予的,政府在擁有權力的同時也被賦予相應的責任。政府與人民通過選舉構成了一種契約性權責關系,政府的責任是人民賦予政府權力的伴隨物,即政府的權力和責任同時來源于人民,政府必須向人民負責。在新公共行政理論中,其代表人物弗德里克森教授認為公共行政應該把社會公平作為自己的核心價值。在他看來社會公平是包含著一套價值偏好,組織設計偏好和風格管理偏好的詞匯。社會公平強調政府服務的公平性;社會公平強調公共管理者的決策責任和項目執行的責任。在其所著的《公共行政的精神》中也特別強調:在民主政治的環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終應向公民負責。正是因為這種責任,我們的工作才顯得崇高神圣。新公共管理理論認為任何政府都需要建立一套責任機制,這樣才能獲得廣泛地社會支持。對任何民主社會來講,責任都是一個基本要素。政府和公民之間可以視為是一種委托-關系,因此,政府必須在征得公民的同意基礎上進行治理并對公民負責。
二、問責制在當代中國建構責任政府中的發展現狀
問責并非始于今日,而是自古有之。從歷史上看,我國自古以來對失職官員的懲戒幾乎從未間斷。但中國封建專制社會時期的問責在本質上不同于現代民主社會時期的問責,而“”時期的問責也是變了形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問責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行政現代化中,我國也逐步引入責任政府的概念。在2000年1月召開的國務院第五次全體會議上,朱镕基指出:政府一定要廉潔、勤政、務實、高效。這初步表達了責任政府的基本要求。2003年以來,面對非典型性肺炎的挑戰,新一屆政府總理在有關講話中表明了面對新時期各種挑戰,中國政府建立坦誠、負責政府的決心。也正是在這時,中國政府問責制開始在中國全面推行。2004年4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該文件對官員辭職和問責的內涵、情形以及追究方式給予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對“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做出了嚴格規范?!缎姓V訟法》、《國家賠償法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從實質到程序逐步確立起政府的法律責任,盡管這些法律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但中國正在向行政現代化方向不斷邁進。
從事故、污染到日常行政管理行為,從追究“有錯”到鞭策“無為”,中國的問責制度正在不斷向縱深發展,已逐步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出現了從追究“有過”官員向追究“無為”官員、從“權力問責”向“制度問責”、從事故多發部門向其他領域和部門(尤其是權力部門)推進的趨勢,初步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問責的制度框架,人民群眾對此普遍認可。
政府行政首長問責制
第一條為了強化責任制,促使行政領導恪盡職守、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建立勤政、廉潔、務實、高效、誠信和責任的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首長問責制,是指縣人民政府對縣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行政首長問責制依照行政機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工作規則執行,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對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在追究行政責任的同時,被追究對象應當主動糾正錯誤,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盡量減少不良后果的發生。
第四條行政首長違反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要求,發生決策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和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不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造成重大失誤的;
師德問責制特點及啟示
一、澳大利亞的教育問責制與中小學師德問責
(一)澳大利亞教育問責制。教育問責制是澳大利亞政府對教育領域進行質量監控、提高教育績效的主要途徑。《學校問責框架2002》是澳大利亞教育問責的基本政策,其主要內容包含確保每一名學生入學,盡可能發揮每一所學校的效能,滿足學生需求;提高教師質量,保證每個教師均為稱職的合格的且富有責任心的,保證與家長和社區的合作,使公眾更好地了解學校的成就和標準。評價與問責屬是負責教育問責的具體機構,是澳大利亞政策、規劃與問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對澳大利亞地方、國家和國際學生以及公、私立學校的考評;開發和實施學校問責的框架,提供有關學校問責和績效研究;為教育部門收集有關學校、教師、學生的統計資料等。自我評估是澳大利亞教育問責框架的核心,績效報告是問責的主要手段。教育問責主要是對學校的評估、對教師的評估、對學生的評估;學校評估以自評為主,輔以外部評估(主要是學區和董事會的問責)。根據《學校問責框架2002》《學校驗視架構2005》所確立的澳大利亞教育問責的框架模型來看,對學校的評估由五個部分構成。成功的學生、學校改善循環、學校的運作、績效報告、學校審查等。最終的評估結果將會以績效報告的形式呈現在公眾面前,便于接受公眾的監督和加強學校自身的約束。與很多國家和地區片面地將問責與懲罰相掛鉤不同,澳大利亞教育問責并不僅僅局限于如何去“問”,而是通過“問”發現教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有針對性的改善措施和計劃,最終提高教育績效,提升學生素質,這也是澳大利亞發展教育問責的最終目的[1]。(二)澳大利亞中小學師德問責制。中小學教師師德問責是教師評估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自我評價與外部考核及評估。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問責發現教育者本人教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辦法,最大限度地提升教育效率,提升學生素質。1.入職前接受嚴格的準入制度的評估。根據2003年頒布的《教師專業標準國家框架》,澳大利亞對教師入職前、入職中、入職后三個階段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標準。建立了一套詳細的貫穿教師職業生涯的教師準備、臨時注冊和完全注冊三個階段資格注冊制度。在完成這三個階段的考核后才能獲得正式的教師資格。之后澳大利亞中小學教師還要參加教師注冊局每五年進行一次的考核,來完成教師資格的重新認定。教師資格認證制度與注冊制度的結合,將進一步規范教師職業標準,建立教師行業的社會聲譽與公信度[2]。另外,澳大利亞2011年頒布了《職前教師教育認證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職前教師,為培養優秀教師打下良好的基礎。2.入職后接受學校、學生及社會的評估。對教師教育評價大約有五種形式:有政府的評估、專業的認證、州和地區的認可、媒體和獨立機構的排名、教師教育提供者內部的評估。其中內部評估主要指校長負責的“教師績效評價”,其中師德更是評價的主要方面。整個評價過程校長為主要負責人,負責評價的開展,并向州教育和培訓部門匯報評價結果;校長助理和骨干教師作為評價者,組織三次對教師的正式訪談,指導教師對自我績效和專業發展陳述進行完善。在對老師的評價中,學生意見占很大比重。如果學生對老師的總評很低,這名老師就極可能被降級甚至解雇。在澳大利亞,學校是開放性的,家長可以隨時參觀和參與教師的教學活動并進行評判。同時,各專業協會也會開展調查研究與廣泛咨詢,重視教育質量的監控;比如由澳大利亞教學標準與領導協會在進行專業評價時會包括:書面評價、通過觀察一些視頻或活動進行評價、通過對學生進行調查問卷進行評價以及對課堂進行觀察進行評估等。
二、澳大利亞中小學師德問責制的主要特點
澳大利亞屬于聯邦制國家,共有6個州和兩個領地,中小學和職業院校的教育問責評估由聯邦政府統籌、各州負責。澳大利亞中小學師德的問責主體多元,既有來自于政府和相關教育部門的問責,包括聯邦政府、州和地區政府、教育組織和學校;也有來自于利益相關者的問責,比如學生、家長、社會和媒體等。(一)全國統一教師專業標準使問責制有法可依。1999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發表了《21世紀國家學校目標宣言》,也稱作《阿德萊宣言》,將教師專業發展作為“21世紀國家教育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出提升教師質量并應“全面、充分地發展所有學生的天賦和能力”。《澳大利亞政府優質教師計劃》(AustralianGovernmentQualityTeacherProgram)(簡稱《優質教師計劃》)是自2000年正式實施并延續至今的投入了巨大財力物力、并且耗時極長的政策之一,其影響力也是巨大的,為教師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3]。2008年聯邦政府公布了《澳大利亞2020》(Au-stralin2020)規劃綱要,提出了要建立一個所有中小學都追求卓越的教育體系,讓每個兒童都接受到最優質的教育。2003年頒布了《教師專業標準國家框架》,樹立了以職業發展階段和專業素養構成的為基礎的二維評價框架。2010年,澳大利亞公布了新的《全國教師專業標準》(AustralianProfessionalStand-ardsforTeachers,),對2003年的國家標準進行了修訂和更新,它的基本理念是:促進高質量的教學,為教師質量提供全國性的基準,提升教師的職業期望和專業成就,促進統一的教師認證與注冊體系的建立等。(二)注重教師可持續發展,提高教師質量。2002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了關于新教師入職輔導的重要文件《一種值得關注的道德———對新教師的有效計劃》(AnEthicofCare_--EffectivePro-gramforBeginningTeachres)。該計劃從“加強大學與中小學協同”的角度,提出了入職輔導的創造性改革建議,制定了新專業主義的政策改革措施,認為教師新專業主義是一種綜合體,除了不斷提高的教學實踐,還必須體現公眾責任和道德行為標準;《全國教師專業標準》是由澳大利亞教學與學校領導協會頒布的,該標準為教師專業提供了堅實的國家基礎,規定了教師專業“三大專業領域”,包括專業知識、專業實踐、專業發展;制定了“七項評價標準”,包括了解學生如何學習、了解教學內容和方法、計劃和執行情況、創建與維護支持性的安全的學習環境、對學生學習的評價反饋與報告、積極參與專業學習與反思、為學校和專業共同體作貢獻[4];劃分了“四個發展階段”,由新手教師到熟練教師再到高成就教師最后到主導教師。2014年12月頒布了《立即行動:培養有準備的教師》(Actionnow:ClassroomReadyTeachers),其中第五部分“支持新任教師(SupportingBeginningTeachers)”著重聚焦新教師啟導的相關問題。2016年,澳大利亞頒布了《從畢業到熟練:澳大利亞教師入職啟導指導綱要》,其主要目的是以實踐為導向,幫助新教師完成從“新手教師”向“熟練教師”的轉型。新手教師要實現自身發展就必須投身到日常實踐中,實踐指導教師更有職責與義務幫助新手教師在實現由“新手教師”向“熟練教師”的轉變過程中,不斷地提升教學技巧、獲得教學經驗。同時實踐指導教師要鼓勵新手教師進行反思。反思其教學環境、教學行為、教學策略、學習結果,不斷提高自身質疑和探索發現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實現專業發展。另外對新手教師的考評中非常重視運用檔案袋作為評估依據(也稱有依據的績效評估),新手教師需要發展檔案袋來證明他所達到的“專業水平”,高等教育提供者和學校也會幫助初新手教師收集有關教學能力或影響學生學習及發展的證據。(三)明確的行為準則,使問責具有可操作性。為了提高中小學教師的職業道德,澳大利亞各州在聯邦政府制定的專業標準中對教師職業倫理有要求之外,各個州均重新做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國家層面的《教師倫理準則》奠定了中小學教師專業行為準則和核心價值;在此基礎之上,各州制定了更為詳細的《教師行為規則》,進一步明確了教師在何種情況下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即便是遇到突發的事件,也標注清楚了教師應求助的對象。在實踐中,很多規范與政策的形成是基于相關理論的研究和教師真實需求的匯總;澳大利亞首都地區2006年頒布了《教師專業實踐規范》,主要從四個方面強調了教師需要遵守的職業操守:要求盡量避免個人利益同專業職責的沖突;對待學生既要保護又要尊重,并要根據學生的需求給予恰當對待;對家長要進行開放性的交流,響應所有涉及孩子教育的合理要求;對待同事要幫助并以最有利于學生成長的方式相合作。有的州非常詳盡地對教師的行為進行解釋并提供了具體的情境和案例。新南威爾士州對此還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禮品金額少于10澳元,且家長和學生出于友情而送,教師不會因為接受了該禮品在決策和行為時會有妥協,教師可以接受,反之,金額超過10澳元,或者家長和學生出于功利目的而送,接受了禮品的教師在決策時有可能會有相應的妥協,這時教師就不得接受該禮品。否則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5]
三、澳大利亞中小學師德問責制對我們的啟示
澳大利亞實行教育問責多年,積累了很多經驗,雖然在中小學師德問責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但也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的經驗。(一)完善中小學師德問責制相關的法律制度。多年來,我國對教育問責存在偏見,認為師德問責就是對教師的懲罰與監督,師德問責沒有形成系統的評估,而是主要靠教育行政部門的集中檢查和學生及家長的舉報,因此可以借鑒澳大利亞師德問責制發展的成功經驗來改變教師對問責的認識,使其樹立正確的師德問責觀,逐漸認識到師德問責制的目的在于反思自身不足,查找教學過程中的問題,從而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并不只是懲罰和監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師德規則政策有相關的法律、條例、意見、綱要、規范標準、辦法、禁令等八種形式,共26項之多[6],比如《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嚴禁教師違規接收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行為的規定》《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等等。但有些內容抽象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比如2008年修定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六條內容;2012年的幼兒園、小學、中學教師專業標準中提出的: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幼兒、小學生、中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怎樣算諷刺?怎樣算體罰?沒有明顯的界定。2014年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標志著我國中小學師德問責已有法可依,但具體的細則還需進一步落實。(二)完善中小學教師準入制度。我國《教師法》規定:我國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都可以取得教師資格。1995年國務院頒布《教師資格條例》,但是目前我國教師資格考核機制“行政化”傾向明顯,教師資格證書獲得較為容易,應考人員的短期應試準備,絕大多數都能通過,教師資格認證變成了走走考試過場,完全流于形式主義。同時由于考核內容不能全面體現應考人員的道德水平,師德評價標準不清晰不科學,導致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堪憂。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中長期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綱要里重點提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要嚴把教師的入口關。2012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頒布,再次要求全面實施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三)完善中小學教師考核和師德監督機制。當前我國對中小學學校教師的考核,主要是由各學校依據國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文件精神自行制定考核細則、自行組織完成考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定期開展師德專項治理工作,盡管教育部門一再強調要把師德考核納入考核體系,但在現實中考核的內容多是課時數量、學業成績、升學率等,師德考核流于形式。因此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和師德監督機制是約束教師行為、保證教師專業化發展的重要制度基礎。師德考核應充分尊重中小學教師主體地位,建立健全教師個人師德檔案,以教師定期注冊工作為帶動,將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學習態度和關愛學生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完善教師考核評價標準。建立由第三方評價機構、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參與的評價管理網絡,全程參與、管理教師師德考核過程。2013年9月教育部印發《關于建立健全中小學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勾畫出涵蓋中小學師德教育、宣傳、考核、激勵、監督、懲處、保障等長效機制[7],師德規則開始融入師德懲處的機制中,我們期盼著上述規定一一落實。
行政問責制存在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行政問責制是現代政府強化和明確責任與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種有效制度。目前我國行政問責制在理論和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探討這些問題和對策的研究,對于完善和推行行政問責制,完成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加快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政府"的目標,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行政問責制;基本內涵;問題;對策。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加快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目標,同時還對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緊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健全政府職責體系,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推行電子政務,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
一、行政問責制的基本內涵。
行政問責制,又稱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通過一定的程序,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應當履行而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的情況下,必須承擔否定性后果的一種追究制度。作為民主制度的組成部分,行政問責就是通過各種方式讓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切實為其行為負起責任來,其實質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濫用或誤用公共權力。
1、行政問責的主體
我國行政問責制存在問題
一、行政問責制的基本內涵。
行政問責制,又稱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通過一定的程序,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應當履行而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的情況下,必須承擔否定性后果的一種追究制度。作為民主制度的組成部分,行政問責就是通過各種方式讓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切實為其行為負起責任來,其實質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濫用或誤用公共權力。
1、行政問責的主體
行政問責的主體即由誰來問責的問題。按主體的內涵劃分,行政問責一般包括同體問責主體和異體問責主體。同體問責主體是指能對本系統的領導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問責的內部機構,包括執政黨系統對其黨員干部的問責,或者行政系統對其行政干部的問責;異體問責主體主要是指能對外部系統的領導機關和領導進行問責的各種機構、團體及個人。在我國,異體問責主要是五大涉憲主體相互問責,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對政府的問責、派對執政黨的問責、派對政府的問責、新聞媒體對執政黨和政府的問責、人民法院對執政黨組織和政府的問責。
2、行政問責的客體
行政問責的客體即行政問責的對象、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從理論上說,行政問責就是對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的問責,根據責任行政的原則,任何一個行政主體或行政公務人員在被授予行政權力的同時,就意味著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手里的權力越大,身上的責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國行政問責的客體應包括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領導人和公務員三類。
黨建創先爭優問責制
1.先進基層黨組織“五個好”標準:領導班子好、黨員隊伍好、工作機制好、工作業績好、群眾反映好;優秀共產黨員“五帶頭”標準:帶頭學習提高、帶頭爭創佳績、帶頭服務群眾、帶頭維護穩定、帶頭弘揚正氣。
2.扎實開展“城鄉互聯、村企共建、百村結對、萬戶幫扶”活動,針對不同類型基層黨組織和不同崗位黨員的特點,開展組織創優強村富民、服務便民、創業惠民活動和黨員爭先先鋒崗、示范崗、師德標兵、崗位能手活動。
3.總結典型經驗,做好申報評優工作。
4.培育宣傳一批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致富帶頭人、優秀大學生村(居)官等先進典型。
學習型黨組織學習型社會
1.建立集中學習、專題研討、基層調研和學習考核制度??h級領導干部年內安排2個月以上時間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形成2篇重點調研報告,黨員干部深入基層調研15天以上,撰寫1篇調研文章。
信用社稽核問責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稽核制度,增強稽核人員的責任意識,規范稽核人員行為,提高稽核工作質量,根據《××市農村信用社稽核管理暫行規定》、《××市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稽核工作堅持誰分管誰負責;稽核檢查實行主查人負責制,堅持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稽核問責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上級對下級層層問責的追究機制。
第三條稽核工作問責對象:區(市)縣聯社領導班子及分管稽核工作的領導、稽核部門負責人、稽核人員。
第四條對稽核工作的問責,應依據責任人對稽核工作的職責,堅持實事求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視其性質、情節、后果、影響程度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稽核工作職責
學習問責制感言
前不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問責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干部行為規范的重要舉措,是“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驟。它完善了制度層面對公共權力控制與監督的責任追究、紀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機制,對于健全責任追究體系,規范問責行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問責規定》的基本內容:分為“總則”“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實行問責的程序”“附則”共四章二十六條。同時明確地劃分出問責對象范圍、堅持的原則、問責的情形、問責的方式、被問責后的使用和問責方式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等。第一章規定了《問責規定》的立法目的、問責對象、實行問責的基本原則、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第二章規定了問責的情形、問責方式、黨政領導干部被問責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規定了問責的程序,包括問責情形的發現、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執行、受理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等內容。第四章規定了除第二條規定的問責對象外的其他適用和參照《問責規定》的人員范圍。
《問責規定》的一個亮點是將黨委系統納入問責體系,補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統問責、而同樣負有領導和決策責任的黨委系統卻置身事外的弊端?!秵栘熞幎ā返念C布實施說明了黨的領導干部一方面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另一方面要對領導范圍承擔一定責任。
問責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黨政領導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現哪種情形應當被問責,以促使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另一方面也對在何種情形下應當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予以明確,有利于避免問責的隨意性。某種情形采取哪種問責方式,由問責決定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對黨政領導干部被問責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既考慮了問責階段民眾對問責對象的情緒反映,又體現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愛護干部,而不是將被問責的干部簡單地視為一無是處,一棒子打死。問責決定的公開透明,有效防止了“帶病復出”的現象。
問責方式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方面,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就是說,實行的五種問責方式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問責后根據實際情形還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被問責者黨紀政紀處分,但也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