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問責制感言
時間:2022-12-23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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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問責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干部行為規范的重要舉措,是“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驟。它完善了制度層面對公共權力控制與監督的責任追究、紀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機制,對于健全責任追究體系,規范問責行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問責規定》的基本內容:分為“總則”“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實行問責的程序”“附則”共四章二十六條。同時明確地劃分出問責對象范圍、堅持的原則、問責的情形、問責的方式、被問責后的使用和問責方式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等。第一章規定了《問責規定》的立法目的、問責對象、實行問責的基本原則、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第二章規定了問責的情形、問責方式、黨政領導干部被問責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規定了問責的程序,包括問責情形的發現、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執行、受理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等內容。第四章規定了除第二條規定的問責對象外的其他適用和參照《問責規定》的人員范圍。
《問責規定》的一個亮點是將黨委系統納入問責體系,補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統問責、而同樣負有領導和決策責任的黨委系統卻置身事外的弊端。《問責規定》的頒布實施說明了黨的領導干部一方面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另一方面要對領導范圍承擔一定責任。
問責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黨政領導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現哪種情形應當被問責,以促使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另一方面也對在何種情形下應當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予以明確,有利于避免問責的隨意性。某種情形采取哪種問責方式,由問責決定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對黨政領導干部被問責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既考慮了問責階段民眾對問責對象的情緒反映,又體現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愛護干部,而不是將被問責的干部簡單地視為一無是處,一棒子打死。問責決定的公開透明,有效防止了“帶病復出”的現象。
問責方式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方面,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就是說,實行的五種問責方式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問責后根據實際情形還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被問責者黨紀政紀處分,但也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當前,應高度重視《問責規定》,要把學習宣傳《問責規定》作為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充分認識頒布實施《問責規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斷增強貫徹執行《問責規定》的自覺性。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協助黨委、政府嚴肅查處問責案件。要注意科學界定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限度,做到責任與職權相一致、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以避免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時的情緒化與粗糙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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