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5 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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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與憲法穩定性探究
本文作者:尚錚錚王祎工作單位:東北大學
2004年憲法修正案已施行近兩年的時間,然而其留給我們的思考并沒有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消去,一系列新條款的出現和改動在順應了我國發展需要、帶給人民更多效益的同時,憲法修改的舉動背后所隱藏的問題卻不可“一笑置之”。
一、憲法修改與憲法穩定性的涵義
1.憲法修改所謂的憲法修改,是指在保持憲法主要制度的基本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對憲法的內容進行增補、修訂、變更等,以增加憲法的完整性、適應性的國家立法活動。社會變遷的恒常性使憲法文本難以具有不變的時空穿透力,特別是面對急劇的社會變遷,較大的情事變更,社會關系的重大調整,國際局勢的劇烈變化,修改憲法能作出有效的回應。新產生的社會關系需要憲法增設新的制度來加以規范,過時的制度則通過必要的廢止來清除,因此憲法修改顯得在所難免。我國1954年制定憲法以來,先后經歷了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整體修改和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6次部分修改。2.憲法的穩定性所謂憲法的穩定性,是指憲法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下,由于社會發展的相對穩定和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在一定時間內不被修改,包括變動、訂正、增加和刪除等。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穩定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權威性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憲法的穩定性。當然,憲法的穩定性是建立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基礎上的,否則,片面或不恰當追求憲法穩定性,而不適時對其進行必要變動和發展,必然會反過來妨礙乃至破壞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生產關系的改革和發展。
二、美國憲法的穩定性
作為近現代成文憲法之開篇的美國憲法,其穩定性為學界所公認,自1787年問世以來,雖歷經200余年的社會變遷,但其文字和結構沒有變動,其所置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依然如故。形成美國憲法穩定性的主要原因是:首先,美國憲法所依據的憲法理論較為成熟,古典憲法理論是美國憲法得以制定的成熟的指導思想并得以立足的堅實的理論基礎。主要是經典的分權理論,在西方人眼里,人人都享有天賦的權利,但缺乏保障;人們通過訂立社會契約組成國家并一部分權力交給國家,以保證個人不受侵犯;國家權力應該實行分立,設立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行使,因為國家權力很容易被濫用,所以要實行法治。美國歷史上著名的華盛頓、杰弗遜和潘恩等人將古典憲法理論發展到了極致。其次,美國憲法如同其他一切法律規范一樣,作為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反映,基本上也是以其社會經濟生活狀況為制憲依據的,因此才會在憲法中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以確立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人占有制,美國憲法所涉及的兩院制立法機關和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就是對各州利益兼顧與平衡的產物。第三,美國的憲法規定得相當的精簡,所以在具體實施中,其基本原則即使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而有所變化,也往往通過憲法解釋的方式加以更改,而不必對憲法進行大規模的改動。第四,美國最高法院富有彈性的憲法解釋,美國憲法資1787年制定以來,雖然只是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作過部分修改或補充,從形式上看違背全文推翻,從字面上看也是修改無多,但聯邦最高法院基于行使違憲審查權所作出的彈性十足的憲法解釋卻極盡所能地用社會生活在不同時期的不同現實內容與需求來詮釋憲法的文字含義,從而在不改變憲法文字的前提下實現了憲法的靈活適應性,為美國憲法所表現出的超常穩定性特點立下了汗馬功勞。最后,筆者覺得是最具有決定意義的是美國人對于憲法所普遍懷有的憲法信仰、憲法崇拜心理和憲法訴訟習慣,美國人的法律意識是維護其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永遠處于國家的最高地位的原因,這是別的國家包括中國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學會的東西。
憲法穩定性與變動初探
本文作者:劉一純工作單位:湖北大學法學院
一部穩定的憲法對于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法律秩序和憲政建設等等都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因此,除非由于客觀形勢的變化引起了國家根本制度的改變、導致憲法規范從實質上已經不再適用;或者由于憲法規范的絕大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社會實際,無法調整社會現實。否則就應該盡量地保持不變,特別是不宜輕易地改變憲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規則等決定憲法穩定性的因素,也不宜頻繁地修改憲法條文。那么,什么樣的應變方式能使憲法在適應變動的社會生活的同時仍然保持其穩定性?本文就此談點個人淺見。
一、憲法應變方式的選擇
憲法的變動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前者主要有憲法修改和頒布憲法性法律的方式,后者主要是憲法解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等各種憲法變遷方式。以下我們逐一分析各種變動形式對憲法的穩定性可能產生的影響,憲法應當怎樣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某些變動方式來應變社會變化,達到既能應對社會變化的需要,又能保持憲法的穩定性的目的。1.憲法修改的方式憲法修改是一國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的或慣例的修憲程序,對憲法結構和規范進行調整、更改、增添、刪減的活動。具體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兩種做法。全面修改是在國家政權性質及制憲權根源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依法律有關修改問題的規定,由法定的修憲機關按照具體的修憲程序改寫憲法的大部分內容或調整、變動憲法的結構,通過或批準整部憲法并重新予以頒布,同時廢止原憲法的活動。憲法的部分修改只是對憲法中的部分內容進行增補、刪節、更改和調整,并不涉及全部規范內容,并且它通常只針對具體條文進行,而不涉及憲法的形式和結構。具體說來,憲法的部分修改又有兩種方式:一是以決議的方式直接廢除憲法條文中的某些規定或以新內容代替舊內容,然后將整部憲法予以重新公布;二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增補、刪減或更改憲法內容,只需將修正案加以公布后附在憲法典之后,作為憲法典的一個有效組成部分,而無須對整部憲法予以重新公布。對于有益于保持憲法穩定性的憲法修正案方式,還有必要進一步分析其所采取的增加、刪除或更改等具體修改方法對憲法穩定性的影響是否是一致的。¹表現為增加的修改。增加就是在原文規定中增加一些條,或在原文某些條下增加一些款,或在原文某些款下增加一些項,或在某些項下增加一些目(當然,對于原則性抽象性較強的憲法而言,其規定一般是很少具體到“項”和“目”這種層次的),通過所增加的條款項目來補充憲法原文規定的不足之處。通常是對現實社會生活中已經存在且有必要存在的有益的事實的抽象歸納,增加后完善了原文的內容,加強了憲法的適應性,是一種“錦上添花”性的修改。º表現為刪除的修改。刪除就是刪去憲法原文某些條款項目的規定。需要刪除的一般應該是對現實社會生活完全沒有意義、沒有存在價值的規定。»表現為更改的修改。更改就是用新的語言表達取代原來的表達,從而改變憲法規定的內容或含義。所作的更改既可能是改變憲法實質內容的,也可能是使原來的規定更完善的,還可能只是使某些用語更準確的技術性修改。簡而言之,“增加”的結果是原來沒有某些規定,現在有了;“刪除”的結果是原來有某些規定,現在沒有了;“更改”的結果是原來那樣規定,現在這樣規定。因此,三者相比,“更改”對憲法穩定性的負作用最大,“刪除”次之,“增補”不影響憲法的穩定性。在對必須修改憲法時,最好全面考慮,斟酌選用。2、頒行憲法性法律的方式除了不成文憲法國家有憲法性法律之外,在一些成文憲法國家也存在憲法性法律這一法律形式。所不同的是,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性法律往往是直接反映該國憲法原則和憲法規則及憲政制度的主要載體,如英國的《人身保護法》、《議會法》、《人民代表法》等;而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性法律則多是將由憲法典所規定的一些制度加以具體化的形式,如我國的《選舉法》、《立法法》、《國家賠償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各種國家機關組織法。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性法律主要用于因時代的變化需要而對既有的憲法原則和憲法規則及憲政制度加以補充完善的情況。從邏輯上說,補充和完善不但不會損害穩定性,反而會鞏固和加強穩定性。就現有相關國家的情況看,后來制定通過的憲法性法律一般都沒有否定以前相關法律的精神,而是強化了相關法律中蘊涵的精神,從而以連續性來保持了穩定性。因此,憲法性法律作為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規范主要載體,同時也是一種很有效的應變方式。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性法律是對憲法典規定的一些憲政制度的具體化規范,因此,只要正確把握了憲法典的精神實質,并嚴格貫徹到憲法性法律的制定中,就可以通過統一性來保障憲法典與憲法性法律之間的一貫性,進而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只是由于在成文憲法國家,這種形式是為了落實憲法典中的概括性內容,使憲法的概括性抽象性的規定具體化,在概括性的抽象的憲法典規定與實際生活之間搭起橋梁,使概括性的抽象的憲法規范變得可操作,可實際實施,所以這種憲法性法律一般是作為憲法典的配套法律而存在的,不是在憲法應對社會發展變化的過程中出現的產物。也就是說,在成文憲法國家,它不是一種理想的應變方式。3、憲法變遷的方式憲法變遷是由前聯邦德國憲法學者耶林令克首先明確提出的一個概念。在與憲法修改的比較中,他認為,憲法修改是通過有意識的行為而形成的憲法條文的一種變更,而憲法變遷是指憲法的結構和條文表達在直觀表現上保持不變,而其中一些憲法規范原來的含義在沒有意圖、沒有意識的情況下,基于事態變化而發生實質性變更,產生出新的含義的事實和過程。憲法變遷可以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種是法社會學意義上的變遷,指將憲法規范內容與現實的憲法狀態之間發生的矛盾認定為客觀事實,并以社會意義賦予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種是憲法解釋學意義上的變遷,指在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發生矛盾的情況下,某種憲法規范因失去原來存在的意義而產生新的含義,遂成為一項新的憲法規范。從這個意義上講,憲法變遷是一種無形的憲法修改。本文討論的也是這個意義上的憲法變遷。這一意義上的憲法變遷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發展變化不相適應的矛盾,一些國家也通過憲政實踐肯定了其存在價值。如德國憲法法院在1971年的一項判決中認為:當憲法規范相對應的社會領域中出現無法預料的新的狀況,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實已經滲透社會發展整體過程中而具有新的關系和意義時,憲法規范的含義便已發生變遷。[1]憲法變遷不可能自動發生。從一些國家的憲政實踐看,主要是通過憲法解釋、憲法慣例和憲法判例等具體方式實現的,[2]也有少數其它特殊方式。[3]我們有必要分析一下這各種具體方式對于憲法穩定性的影響。¹憲法解釋國內外學者對于憲法解釋有不同的認識。西方國家學者比較普遍地把憲法解釋看作是違憲審查與闡明憲法的含義兩者的統一,我國學者則一般認為它是對憲法條文的含義、內容和界限的說明。[4]筆者認為,憲法解釋是在不改變作為憲法規范載體的憲法條文的字面語詞的前提下,由有權機關基于一定目的、按照一定原則、依照一定程序對憲法規范的含義所進行的適當的說明。憲法解釋由于憲法規范的許多特性而顯得十分必要:由于憲法規范具有概括性和原則性,憲法解釋便成為憲法實施活動中必不可少的行為,只有通過到位的憲法解釋,才能將一般性的憲法規范適用于具體特定的憲法關系;由于憲法內容具有根本性和最高性,憲法解釋便成為憲法監督保障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行為,只有通過合理的憲法解釋,才能判斷有關法律法規及行為是否違憲;由于憲法關系具有穩定性,而社會生活又是永遠變化著的,憲法解釋便成為既保持憲法穩定性又保證憲法適應性的必不可少的行為,只有通過靈活的憲法解釋,才能使既定的憲法規范有效地適應政治力量實際對比的變化。可見,憲法解釋并不是唯一地作為憲法變遷的一種方式而存在的,但它卻是憲法變遷的一種非常重要的途徑:為了使憲法規范具有比較恰當的適應性,憲法解釋對憲法規范字面語詞的解釋往往是與時俱進的,一些憲法規范的含義由此也靈活地發生著變化。事實上,憲法規范的含義并非凝固不變,而是隨著時勢的變化而變化的,就象一個詞語放在不同的上下文語境下便有不同的含義一樣。英國賴特勛爵也清楚地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憲法文字是概括性的,其全部和真實含義常常只有考慮隨時間變化的全部事實才能確定。這并不是文字的全部含義變了,而是不斷變化的環境證實和闡明了它的全部含義?!盵5]由于憲法解釋既能避免頻繁地修改憲法條文,又可以使憲法有效地付諸實施、富有靈活適應性、保持生機和活力,因此,它對于保持和維護憲法的穩定性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正因為它的靈活性,所以,又很有必要對它進行一些限制,使所作的解釋不至于前后矛盾,通過保持憲法精神的一貫性來實現憲法的穩定性。º憲法慣例我國有學者認為,“如果成文憲法典是一部‘死’的憲法的話,而憲法慣例則可稱為是‘活’的憲法、‘行動中的憲法’、‘潛在憲法’。正是由于這種‘活’的憲法,才能使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的沖突得以解決,從而才使得憲法條文規范得以實施?!盵6]國外也有學者深刻地闡述過兩者的關系:“憲法已經有了,接著就產生了使他們逐漸適應于不斷改變著的形勢的問題。但是解釋的邏輯并不是憲法起源的邏輯。憲法在革命精神中誕生,卻在慣例的裁決影響下實施;憲法的觀點是預言性的,卻按照慣例來應用?!盵7]憲法慣例之于憲法的關系之緊密,由此可見一斑。由此推之,它對于憲法穩定性也一定有深刻影響。對此,可以從憲法慣例的特征得到說明。國內外學者關于憲法慣例的解釋眾說紛紜。[8]筆者認為,不管怎樣下定義,憲法慣例有幾點確定無疑的特征:憲法慣例是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沒有有形的明確的表現形式;憲法慣例既可以在憲法典之外創設新的憲法制度(如著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違憲審查制度的創立),也可以在不變動憲法原文的情況下或補充和完善憲法因原則性和概括性所導致的不足和局限,或更改已有的憲法規范的含義,或使某些憲法規定實際上喪失效力。[9]這最后一點便屬于憲法變遷。與憲法解釋一樣,無論是補充和完善憲法規定,還是更改憲法規范的含義,還是事實上廢棄憲法中的某些規定,憲法慣例都沒有直接從形式上觸動憲法原文,這對于保持和維護憲法的穩定性是十分有益的。但是,與憲法解釋不一樣的是,憲法慣例是通過政治家的言行、或著名法學家的總結、或政治斗爭以及政治生活實踐等途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形成,憲法慣例的約束力是伴隨著連續性和穩定性的長期性而產生的,形成過程的長期性是憲法慣例的特點之一。由此可見,與需要長時期的多次的普遍的實踐才能形成的憲法慣例比起來,憲法解釋的產生簡捷得多,在憲法應變方面,憲法解釋靈活得多,因而也更有優勢。»憲法判例是憲法文本無明文規定而由司法機關通過對訴訟案件所作的判決而宣示的憲法原則或規則;或者是憲法文本雖有規定,但有權機關根據時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對其含義作出新的解釋,并依此解釋作出裁判(包含憲法解釋的憲法判例,或以憲法判例表達的憲法解釋);所宣示的憲法規則或所解釋的新含義與憲法中的條文規定具有相同法律地位,所宣示的有些憲法原則甚至高于憲法的某些具體規定;[10]這些對以后相同或類似案件的判決都具有范例性的約束力,所以稱為判例。憲法判例不僅是不成文憲法國家的重要憲法淵源,在20世紀以來的大陸法系國家也得到學者的普遍承認,并逐漸占據了一席之地。[11]對于成文憲法“以有限之法條,不能適應無窮的人事”,因而“缺乏規定、規定不明、及其規定不能適應當前情勢的現象”,憲法判例能通過“法官于判決的時候,將成文法缺乏規定者補充之,規定不明者闡發之,規定不適當于當前情勢者,則將其推陳出新。”[12]由此使成文憲法得到充實和完善,并有效地增加其適應性。這種方式不觸動憲法文本,而是通過個案來宣示一項新的憲法規范,或通過適當的解釋揭示憲法文本中某項規范的含義(這種情況也就是美國式的在司法中進行憲法解釋,并將這種解釋通過判例固定下來),對于保持憲法的穩定性顯然起到了有益的作用。在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英國,除了憲法性法律和憲法慣例之外,憲法判例也是其憲法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它補充著憲法性法律的不足;在嚴格適用“遵循先例”原則的司法制度下,憲法判例使其憲法表現出突出的歷史延續性,從而保持了憲法穩定性。在開成文憲法之先河的美國,憲法判例與憲法解釋一起,對其憲法文本雖二百年不變而仍然有良好的適應性起著充分有效的保障作用。對憲法變遷的以上三種具體方式進行歸納后,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最顯著的共同點,也是憲法變遷最大的特點,那就是憲法變遷形式上沒有觸動憲法原文,而實質上卻使憲法規范的含義發生了變化。變遷的結果是憲法的穩定性得到保持和維護,同時,憲法也體現出較強的適應性。因此,憲法變遷是有利于憲法穩定性的一種應變方式。
二、憲法變動內容的限制
在采用以上原則選取應變方式的同時,還要考慮到,在采用部分修改和憲法解釋及憲法判例的做法變動憲法時,應該在變動內容和變動次數上有所限制,隨意修改或解釋以及頻繁修改和解釋,都會損害憲法的穩定性。就隨意修改憲法而言,如果所修改的對象每次都是相同的,這一次這樣改,下一次又那樣改,必然給人以該項內容變幻不定之感;如果每次都不同,這一次改這里,下一次改那里,再下一次又改別處,將會使人對憲法內容的確定性和科學性產生懷疑,最終都將嚴重地挫傷人們對憲法的信任和信仰,損害憲法的權威性。就隨意地進行憲法解釋而言,如果對同一規范的解釋前后不一,甚至有矛盾之處,那么,該規范本身及其解釋都會由于缺乏確定性、沒有穩定性而喪失應有權威。就隨意作出憲法判例而言,如果在數量或內容上無節制地作出創立新原則或新規則的判例,必然喧賓奪主,對成文憲法的主導地位構成威脅;如果是闡發憲法規范新含義的憲法判例,其隨意的缺乏一貫性的闡釋會產生與隨意進行憲法解釋一樣的后果。至于對憲法加以頻繁修改和解釋,其危害性更是顯而易見:頻繁修改使人感到憲法內容動蕩不定,而頻繁解釋,特別是對同一項內容多次的和不同的解釋,則使人無所適從。為避免因隨意變動憲法而導致不良后果,各國憲法都規定了一些限制,主要是對憲法修改的限制。另外,一些國家也通過憲法判例(如美國和德國)規定了憲法解釋的原則和規則。對于憲法修改來說,從理論上講,學術界存在著修改有限制說和修改無限制說之分歧,[13]從實踐中看,一些國家在憲法文本中明文或隱含著規定了修改憲法的禁區。歸納起來看,大致有四種內容是禁止被修改的,一是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根本原則、憲法基本精神。如挪威憲法第112條:憲法“修正案決不能同本憲法所包含的原則相抵觸,只能在不改變憲法精神的前提下對某些具體條款進行修改。”其實,即使其他國家憲法沒有如此作明文規定,其在政權性質未變的前提下實際作出的憲法變動也沒有觸及這類內容。因為,從最基本的憲法原理上講,憲法所規定的根本制度和原則是一國的立國之本,必須絕對保持不變。二是憲法中規定的一些特定原則。如德國基本法第79條規定:“對本基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響聯邦按州劃分之原則,各州參與立法的原則或第1條和第20條規定的基本原則。”科威特憲法第175條規定:“除有關埃米爾統治的稱號或者增加自由和平等的保證外,關于本憲法規定的有關科威特埃米爾制度及自由和平等原則的條款,不得建議加以修改?!卑土謬鴳椃ǖ?04條規定:“巴林君主世襲制原則、本憲法所規定的自由和平等的各項原則、以及本憲法第2條均不得成為修改的對象?!逼涞?條規定是“伊斯蘭教為國教,伊斯蘭教律為立法之主要源泉,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逼咸蜒缿椃▽τ谛迲椨兄鼮樵敿毜囊幎?其第290條具體列舉了14項修改憲法時必須尊重的內容。三是國家領土范圍。如法國1958年憲法規定:“如果有損于領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開始或繼續進行?!彼氖枪埠驼w。如意大利憲法第139條規定:“共和政體不得成為憲法修改之對象?!睂τ趹椃ń忉寔碚f,一些國家除了通過憲法對有權進行憲法解釋的主體作出明確規定之外,也從憲法解釋的實踐中發展出有關解釋的方法和限度的一些準則或規則。按照美國一位學者的研究,各國憲法解釋中常用的準則大約有50條之多。[14]我國也有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一些學者認為,比較普遍的解釋原則有這樣幾條:不能背離憲法的根本精神與基本原則,符合制憲目的,系統整體地解釋,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歷史性地追究制憲者意圖,符合字面可能的含義等。[15]另有學者認為,憲法解釋既不可能絕對客觀,也不能由著解釋者的主觀“恣意”而為;應該通過制憲者的意圖約束、憲法基本精神約束、客觀的歷史進步方向約束、解釋規則約束以及解釋者人格的自我約束等方面來約束解釋者的主觀性,從而獲得一種相對客觀的解釋。[16]可見,這些準則或規則只存在枝節上的差異,其出發點是一致的,實質意圖是一致的,即憲法解釋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對憲法解釋應當加以限制。來自這些準則或規則的限制將憲法解釋限定在既能賦予憲法規范以新的含義,使相對穩定的憲法規范能靈活適應社會關系發展變化的需要,又不至于完全脫離憲法既定原則和憲政制度的范圍內,對于維護憲法的穩定性與權威性十分必
水門汀穩定性
1材料和方法
1.1材料3M樹脂加強型玻璃離子水門?。?MESPERelyXTMLutingCement),登士柏玻璃離子水門?。―ENSPLYDETREYChemFlexTMGlassionomercement),松風聚羧酸鋅水門?。⊿hofuPOLYCARBOXYLATECement),有機玻板,人工唾液,調拌刀,玻板,游標卡尺,電子天平,掃描電鏡,冷熱循環儀,可控電熱干燥箱,低溫冰柜.
1.2方法取一35mm×20mm×4mm的有機玻璃板,在一側用機鉆制備一直徑10mm,高4mm的圓孔,邊緣打磨光滑.分別按三種水門汀說明書要求,嚴格按粉液比調拌,充填入圓孔中,兩側用光滑玻璃板壓平.待其固化后,輕輕推出圓孔,用蠟刀去除飛邊.相同方法三種水門汀各制備20個樣本.將樣本放入烘干箱中24h,溫度設為70℃然后用電子天平稱質量,標記(采用牽線法標記每個樣本).3M樹脂加強型水門汀標為A組,編號A1到A20;登士柏玻璃離子水門汀標為B組,編號B1到B20;松風的聚羧酸鋅水門汀標為C組,編號C1到C20.將樣本放入網兜中,置于人工唾液中室溫浸泡30d(人工唾液采用的是第四軍醫大學制備的500mL瓶裝),其間每天在5℃和55℃的人工唾液中自動冷熱循環100次,循環間隔60s.計算出每個樣本的溶解率,采用方差分析和OneWayANOVA統計分析,比較各水門汀溶解率的差別.掃描電鏡觀察樣本,比較實驗前后變化,及各組間區別.
2結果
溶解率的計算公式M=(m1-m2)/m1(M:溶解率,m1:實驗前樣本的質量,m2:實驗后樣本的質量).三種水門汀的溶解率(n=20,x±s)分別為A組0.03986±0.03361;B組0.25230±0.10307;C組0.92864±0.19786.通過SPSS10統計檢驗(P<0.05),三種水門汀的溶解率任意兩組間均有顯著性差別.由低到高依次是3M樹脂加強型玻璃離子水門汀,登士柏玻璃離子水門汀,松風聚羧酸鋅水門汀.
3M樹脂加強型水門汀實驗前后表明變化不大(圖1A,B);登士柏玻璃離子水門汀表有基質溶解,填料暴露(圖1C,D);松風聚羧酸鋅水門汀則表面有大塊填料的脫落(圖1E,F).溶解率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各水門汀的組成成分不同,粘固機理有差別.
國內憲法穩定性的重思
本文作者:蘇蒲霞劉安工作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一、憲法穩定性釋義
關于憲法的穩定性,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理解。第一種理解被稱之為文本固定說0。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憲法穩定性指憲法在一定時期內的不變動性¹。這種認識源于對憲法形式上嚴格的制定和修改這一特征的邏輯推論。亦有學者主張憲法比一般法律規范變動少即穩定性的特點º。這些學者關于憲法穩定性的看法本質上是一致的,即憲法文本不能朝令夕改。顯然,文本固定說的本意是指憲法文本在一定時期內固定不變。這是一種憲法的絕對穩定觀,它強調憲法的穩定以文本的穩定為條件,要維護憲法的穩定性,就必須保證憲法文本的穩定,只有文本穩定的憲法,才具有真正的穩定性»。第二種理解是相對穩定說。夏勇教授認為穩定性乃是憲法內在的剛性0,它與通常所說的與柔性憲法0相對應的剛性憲法0里的剛性0有些不同。后者可以說是一種外在的剛性0,它僅就憲法修改設計的程序而言,,,對于憲法的穩定性來講,最重要的,一是制定出一部好的憲法,它的原則和規則可以鏤之金石,恒久不變;二是憲法的修改或解釋忠于憲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從而有別于憲法的重新制定¼。筆者基本同意夏勇教授的觀點,我們在研究憲法的穩定性這個問題時,我們要以一部憲法典或一些憲法性法律為對象,既包括憲法典或憲法性法律的條文(形式),也包括其精神(內容)。因此,科學地對憲法穩定性進行解讀,首先要確定一個衡量憲法穩定性的標準。我們翻閱5辭海6,會發現穩定性0有三種解釋,其中與文本相關的解釋為:平穩安定;沒有大起大落。該解釋并未明確表明穩定0是事物形式相對保持不變還是內容相對保持不變,只是用一種抽象的含義來概括:沒有大的起落。英文中stability0源于古法語stablete0和拉丁語stailis0,5元照英美法詞典6中stability0的相關詞條也與5辭海6的解釋異曲同工。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形式與內容,透過現象看本質的相關理論,我們可以發現,判斷憲法穩定與否的關鍵在于看憲法的本質是否變化,憲法的指導思想是否根本變化,憲政的精神是否變化;而非根據現象(形式或文本)的變化來進行判斷。
二、傳統法學界認為中國憲法缺乏穩定性的立論依據
一直以來,學界認為我國憲法缺乏穩定性,不符合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應穩定性強于其他普通法律的要求,也不符合憲政國家的基本理念。學界同仁提出這樣的疑問理由不外乎以下兩點:第一,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頒布以來,我國進行了頻繁的修憲。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別進行了三次全面修改。1978年憲法以決議的形式被修改了兩次;1982年憲法以修正案的形式被修改了四次。從1954年到2004年,共修改了9次,平均每5年多一次;若以1978年到2004年計,共修改了8次,平均每3年多一次。單從我國修憲頻率的量化分析,我國憲法在形式上確實缺乏穩定性。第二,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我國修憲的頻率也顯然太快。以美國為例,自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問世以來,雖經歷了200余年的社會變遷,但其文字和結構沒有變動,其所設置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依然如故;不僅如此,其憲政之運行亦始終不離憲法設置的軌道。由此,美國憲法以其極強的適應性而表現出如此之強的穩定性,以至有學者稱之為超穩定性0½。從這一點上講,我國憲法與美國憲法確實存在差距。
三、中國的數次修憲并未破壞憲法穩定性的理性分析
鋼管混凝土拱橋穩定性論文
論文關鍵詞:鋼管混凝土拱橋穩定性非線性
論文摘要:鋼管混凝土拱橋作為一種承受壓力的空間曲桿體系,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穩定問題。隨著鋼管混凝土跨徑不斷的增大,對于其穩定性計算必須考慮非線性的影響,本文主要是介紹當拱橋穩定性計算理論及非線性分析理論。
隨著鋼管混凝土組合材料研究不斷深入,施工工藝的大幅度改進,鋼管混凝土拱橋在全世界范圍內,特別是在我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據不完全統計,自從1990年我國第一座鋼管混凝土拱橋建成以來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建或在建鋼管混凝土拱橋有200多座。鋼管混凝土拱橋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主要具有如下特點:(1)施工方便,節省費用;(2)有較成熟的施工技術作支撐;(3)跨越能力大,適應能力強;(4)造型優美,體現了民族特色;(5)大直徑鋼管卷制工業化,有力地促進了我國鋼管混凝土拱橋的發展。
隨著鋼管混凝土拱橋的跨徑的增大,剛度越來越柔,作為以受壓為主的結構,穩定成為制約其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不少學者根據不同的拱橋形式在不同的參數下,提出了不同的假設,推導出了很多簡化的穩定公式。這些穩定公式將為有限元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本文主要是對拱橋穩定計算理論進行簡單的闡述。
1穩定計算理論
1.1概述
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穩定性研究
進入21世紀,隨著現代社會的物質財富極大豐富和生產效率的極大提高,國家與國家的競爭態勢日趨激烈和明顯,競爭領域由以往追求規模和體量模式進一步加入了技術競爭和機制競爭等附加值高、影響深遠、戰略意義重大的競爭方面。在此背景下,最大限度地激活我國技術優勢存量,將我國具備技術競爭優勢的主體(高校和科研院所)和存在技術競爭需求的主體(企業)結合起來,將關聯的創新資源聚集起來,產生協同放大作用,形成高效的產學研創新聯盟以進行協同技術攻關及轉化,則顯得十分必要。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具備共同合作目標,以主體異質性、資源互補性、優勢互利性的協同合作為特征,以契約規范各方權利義務。在我國的產學研聯盟合作的運行過程中,其實施效果一直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存在的障礙包括了機制、利益、資源等諸多方面原因,阻礙了我國產學研的快速發展。其中,知識產權沖突作為關聯到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合作的資源投入、技術標準、政策推手、信任文化、成果歸屬和分配機制等多方面因素的關鍵沖突,隨著我國產學研聯盟合作不斷深化,日益成為產學研合作持續性不足的突出障礙。
一、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穩定性中的知識產權沖突發生內在機理
知識產權是一種不同于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的知識財產所有權,其區別于其他財產權利的屬性在于其客體的非物質性,同時,知識財產也作為精神內在或客觀化的知識體系,具有可認知性和可復制性,能通過一定形式的“表達”來取得外部的“定在”,由此具備了權利的一般性特征,即客觀性,因此也成為了權利標的的一種,受到國家法律的尊重和保護。但也由于知識產權內容——“知識”的易傳播性、無消耗性及無排他性,以及知識產權載體的虛置性,決定了知識資源無法以實體控制方式進行保護,從而在上述特性的關聯特征上,產生了知識的公共品公用性和私人品求利性的矛盾,知識資產的傳播性和獨占性之間的矛盾,搭便車帶來的知識投入不足和知識權利人激勵帶來的知識生產過度和閑置之間的矛盾,使得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有著內生沖突發生的根本來源。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以產學研合作研發契約為紐帶和基礎,知識產權在其中連接各種資金、人才、信息等基礎要素,然而也正是因為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的多主體異質性和共同利益導向性的潛在矛盾,又由于合作中知識產權保護的仍然是知識和知識資產的流動和匯集,因此,前述內在矛盾性表現為了產學研聯盟中知識生產者和知識使用者之間的知識產權沖突,知識生產的抽象性環節和知識轉化的實踐性環節的沖突,各主體異質性知識產權利益及聯盟共同知識產權利益的沖突,并因此觸發其他關聯資源即資金、人才、信息等要素合作鏈條的斷裂,導致合作的破裂,聯盟協同性和穩定性受到破壞,最終走向失敗。本文基于知識產權沖突在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中的特殊性分析,在實踐中尋找其引發聯盟穩定性被破壞的真實具體原因,并從不同角度研究探索解決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知識產權沖突的機制及路徑。
二、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穩定性破壞的知識產權沖突引發原因分析
為直觀分析產學研聯盟合作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沖突本身,本文區別于傳統基于文獻和問卷調查為代表的產學研知識產權沖突原因分析,選擇根據契約結成的產學研簡單聯盟體的知識產權糾紛的法律案件文書,對糾紛本身進行原因的直接提煉。由于已成為法律案件,必然是產學研合作破裂的結果,因此,能直接觀察到導致產學研穩定性受到破壞的知識產權影響因素,有助于對產學研知識產權沖突的引發原因和引發機制產生直觀的判斷,以更好地深入研究我國產學研創新聯盟在合作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沖突管理問題。
(一)扎根理論研究方法與數據來源
邊坡工程穩定性分析論文
1邊坡工程穩定性分析
1.1邊坡穩定性的影響因素①地質構造。地質構造因素主要是指邊坡地段的褶皺形態、巖層產狀、斷層和節理裂隙的發育程度以及新構造運動的特點等。通常在區域構造復雜、褶皺強烈、斷層眾多、巖體裂隙發育、新構造運動比較活躍的地區,往往巖體破碎、溝谷深切,較大規模的崩塌、滑坡極易發生。②巖體結構。不同結構的巖體,物理力學性質差別很大,邊坡變形破壞的性質也不同。③風化作用。邊坡巖體,長期暴露在地表,受到水文、氣象變化的影響,逐漸產生物理和化學風化作用,出現各種不良現象。當邊坡巖體遭受風化作用后,邊坡的穩定性大大降低。④地下水。處于水下的透水邊坡將承受水的浮托力的作用,使坡體的有效重力減輕;水流沖刷巖坡,可使坡腳出現臨空面,上部巖體失去支撐,導致邊坡失穩。⑤邊坡形態。邊坡形態通常指邊坡的高度、坡度、平面形狀及周邊的臨空條件等。一般來說,坡高越大,坡度越陡,對穩定性越不利。⑥其他作用。此外,人類的工程作用、氣象條件、植被生長狀況等因素也會影響邊坡的穩定性。
1.2邊坡工程穩定性分析方法
1.2.1邊坡極限平衡法。極限平衡法是根據邊坡上的滑體或滑體分塊的力學平衡原理(即靜力平衡原理)分析邊坡各種破壞模式下的受力狀態,以及利用邊坡滑體上的抗滑力和下滑力之間的關系來評價邊坡的穩定性。極限平衡法是邊坡穩定分析計算的主要方法,也是工程實踐中應用最多的一種方法。
1.2.2邊坡可靠性分析法。邊坡工程是以巖土體為工程材料,以巖土體天然結構為工程結構,或以堆置物為工程材料,以人工控制結構為工程結構的特殊構筑物。這些構筑物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組成和結構上的不均勻性,天然邊坡尤為突出,因為構成邊坡的地質體經受長期的多循環的地質作用,而且作用強度不一,且又錯綜復雜,致使它們的工程地質性質差異很大?,F階段邊坡可靠度分析的常用方法有蒙特卡洛模擬法,可靠指標法,統計矩法以及隨機有限元法。
2邊坡工程處治技術
鋼結構設計穩定性分析
摘要:對建筑項目中鋼結構的應用以及鋼結構的穩定性展開研究探討,找到其中存在的問題,且提出與之相對應的改良方法及處理方案,保證建筑工程項目的安全性及穩定性。
關鍵詞:建筑工程;鋼結構;穩定性
1鋼結構的穩定性設計特征分析
1.1全面的實情分析。為了增強建筑使用的舒適性與安全性,工作人員應當在設計過程中加強對實際情況的考慮分析,其中包含材料質量、鋼結構性能、施工環境、施工水平、抗震要求以及樓層高度。設計人員對于不同的結構設計方案要進行對比分析,選用最科學方案,有效提升最終的安全效益以及經濟效益。1.2鋼結構形式的多樣化。鋼結構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與普通的鋼結構相比較質量更輕的輕型鋼結構,與普通鋼結構相比承載力更高而鋼耗量更少的預應力鋼結構,與普通鋼結構相比造型美觀,鋼材使用量更少的空間網架鋼結構,與普通鋼結構相比強度更高的、用量更少、韌性與塑性更強且廣泛運用的鋼筋混凝土組合結構。各種鋼結構所適合的的建筑也是不同的,都具備自身的優勢優點,進行建筑設計之時,應當依據建筑需求進行合理選用。然而不管何種鋼結構,穩定性屬于一定要考慮到的內容。鋼結構工業化、韌性、塑性、質量以及強度都非常有優勢,然而確保穩定性的剛度較低,一般需要進行驗算。另外鋼結構穩定性主要分成局部穩定性以及總體穩定性。一般單個鋼構件桿件對于大型建筑來說并不能起到充分的承載力作用,一定要很多單個鋼構件進行有效連接之后進行整體受力,而采用不同接連方法最大的承受力同樣是存在差異的,這必須進行科學研究決定。從局部觀察分析,若干小型鋼桿件組成較小構件,也能夠承受一定壓力,逐層細分,都必須要在進行鋼結構設計之時進行考慮,防止由于一個小問題而導致鋼結構整體的垮塌。1.3重視局部連接安全。局部連接的安全性會對鋼結構總體穩定性產生直接性影響,鋼結構中的部件都要采取一些技術手段進行組裝,連接位置的穩定性以及可靠性會對鋼結構整體安全性造成影響,所以工作人員需要對各部件連接部位進行安全評價,增強局部連接可靠性,另外工作人員需要加強細節記錄工作,在后期對于施工連接狀況應當加強復查工作,防止發生安全隱患問題。
2鋼結構的失穩影響因素
2.1分支點的失穩。存在此類問題的原因在于沒有對分支點結構進行合理設計,進而會導致局部失穩現象,主要因為直桿軸心改進過程與平板受壓面改善過程發生問題而導致。2.2極值點的失穩。由于偏心受壓構件采取的是鋼材,因此若是極值點達到一定水平便會發生失穩問題。在開展工程項目建設工作的時候時常會出現偏心受壓現象,尤其是在處理非對稱結構以及進行異形承載設計之時,還有就是在進行建筑工程施工之時選用高質量附屬物,這些都會導致設計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沖突,進而會造成失穩問題。2.3躍越失穩因素。此類因素和上述兩種是存在差異的,既不屬于平衡分差點,且不屬于極值點。是屬于從丟失平穩然后跳躍至另一穩定平衡的一種狀態。換句話說就是這類失穩問題是建立在以上兩類失穩結構基礎上的發展結果,整體結構出現不穩定的狀態,這對建筑安全性會產生嚴重影響。當項目工程存在躍越失穩問題的時候,一定要迅速加強加固且根據結構特點進行調節,在整體穩定性評估合格以后才可以繼續投入運用。2.4其余失穩因素。除去以上三種影響之外,鋼結構之中比如一些連接件的變形腐蝕問題,以及一些鋼結構主體由于外力及溫度等環境影響而出現破損問題,同樣會導致結構不穩定,從而變成失穩問題的主要影響因素。
企業文化就業穩定性研究
一、研究的背景
在歐洲,德國采取的是“雙元制”辦學模式,學生接受職業教育的一開始就受企業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理念和人文環境等企業文化的熏陶,職業教育的師資都有至少兩年以上企業工作的經歷,從教過程中也經常要到企業進行生產實踐,在教學過程中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按照企業的模式向學生灌輸企業文化理念。這種課堂與車間的高度融合讓學生畢業后大大縮短了由學校轉向社會的過渡期,學生一上班就能馬上適應企業環境,迅速進入角色從而穩定工作。
二、研究的目的
我國目前職業教育推行“一體化教學”,不僅僅是理論與實訓融為一體,更重要的是將企業與學校融為一體,這就包括企業文化理念,學生對企業文化理念的認可度直接關乎其就業后的穩定。荊門技師學院近年來將企業文化元素引入校園,充實對學生進行職業指導的內容,來保障畢業生就業穩定性的探索,就是讓學生時常接受企業文化理念的熏陶,畢業生就業后到企業不感到陌生,能迅速實現就業過程中從學生向員工身份的角色平穩轉變。
三、研究的過程和方法
為了解決在學生就業后的跳槽問題,荊門技師學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其主要方法是采取就業指導課、集中培訓講座、企業招聘宣傳等形式。為了找到問題的根源,筆者學校在廣泛和各企業的交流探討中發現,影響學生就業穩定性的最關鍵因素是學生對企業文化理念的接受度。1.建立企業文化墻。在學院的主干道建立企業文化苑,為合作企業設立固定宣傳欄,內容與企業廠區宣傳欄完全一樣且同步更換,主要讓學生在2~3年的學校生活中,隨時了解企業員工的文化生活、成長過程和企業大型活動等,關注企業的動態。2.聘請企業管理人員定期講座。定期請企業人力資源培訓專家到學校進行企業文化的專題講座,這個主要在訂單培養專業班進行,讓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講授企業的發展前景、生產工藝、管理制度、福利制度、員工晉升制度等,提高學生對企業的認知和認可度。3.教師入廠接受企業文化熏陶。學校每年都派老師到企業一線進行生產實踐,全方位體驗企業的生產情況和企業文化氛圍,讓他們獲取第一手資料和感受體驗,這樣回到學校后老師才能真正把企業文化元素帶進課堂進行言傳身教。4.企業報刊入班級。任何一個發展成熟的企業都有廠報和文化雜志,其內容主要包含員工的文化生活、企業活動、技術改良、好人好事、先進表彰等,讓企業定期寄給訂單培養班,學生從中受到的啟發和熏陶是非常大的,特別是看到本校畢業生發表的文章和受表彰的先進事跡,受到很大的鼓舞。5.將企業管理制度文化引入實訓教學制度文化是企業最重要的文化之一。為了讓實訓教學管理更接近企業的生產管理,在各實訓場所將企業的安全警示語、操作規程、安全線設定和設備維護制度等根據教學要求引入到實訓課堂,按企業的生產要求來進行教學,讓學生實訓如同上班,在進入企業工作后對各項制度適應對接,沒有鴻溝。6.班級建立企業文化欄班級根據訂單企業情況將文化元素引入到黑板報,其內容來源于企業,同時也有學生對企業文化的理解、感受和評論,讓學生的思想在此與企業文化產生碰撞和交融,完成一個從排斥到接受,從爭論到適應的過程。
證券基金對市場穩定性影響
投資者結構的不均衡一直被認為是我國證券市場過度波動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年來國家通過出臺各種政策法規促進投資者結構的改進,使得證券投資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逐漸成為市場中的主導力量。然而,隨著機構投資者的成長,基金黑幕、利益輸送、違規交易等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使人們開始質疑其穩定市場的功能。本文從理論和實證兩個方面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對市場穩定性的影響,以期為我國機構投資者的健康發展做出一些探索。
一、機構投資者與證券投資基金
關于機構投資者,國外有兩種比較權威定義,《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詞典》[1]將其定義如下:“機構投資者就是許多西方國家管理長期儲蓄的專業化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管理著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和投資基金或單位信托基金,其資金的管理和運用都由專業化人員完成。因為這些機構要負責確?;鹗芤嫒双@得滿意的回報,故他們必須根據每天的情況來考慮如何安排其持有的結構和規模?!边€有就是布朗卡托[2]的定義:“所謂機構投資者,是對應或有別于個人投資者,總體上基于這樣的事實而存在,即資金由職業化人員或機構管理,廣泛投資于不同領域。管理的資金種類主要包括私人養老金、國家和地方退休金、共同基金、封閉性的投資信托基金、人壽保險公司、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公司、銀行管理的非養老基金和慈善研究或捐贈基金?!睓C構投資者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中最重要的專業機構投資者,它具有利益共存、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特征,通過發行基金份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并將投資收益按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的一種間接投資方式。
二、證券投資基金與股市穩定性的邏輯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我們分別從基金自身的以下四個特征出發,考察其對股市穩定性的作用:
1、基金的規模效應與股市穩定性的關系。基金能夠將眾多投資者的閑散資金聚集起來,因此其具有一定的規模效應?;鸬囊幠P獣墒挟a生一定的穩定作用:首先,由于基金操控著大量的資金,因此其交易行為會更加謹慎。其次,基金更多地采用價值投資的策略,以長線投資為主,對上市公司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吸收被低估的股票,拋出被高估的股票,進而降低股市的波動。但是其也會對股市的穩定性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由于基金的規模龐大,其會出現操縱市場的坐莊行為,進而加劇股市的波動。